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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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06团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邛崃市教育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三、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以上.

4(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1(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十)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一)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课目。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学校工作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铃响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上课、监考时抽烟、吃食物;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无教案上课或提供不符合备课模板的电子备课;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自由活动,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未按课标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

(十)实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进行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得到规定;

(十一)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教导处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的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导处;

2、教导处实事求是地填写《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导处核定。

4、学校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反映。

(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学期内有1~3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100元,一学期内有4次以上(含4次)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四次开始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绩效300元;

4、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5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以警告处分及以上。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106团学校 2014年8月28日

第二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

(七)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分之一以上;

(八)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三分之一以上;

(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

(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 三分之一;

(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九)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上课无故迟到2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学校工作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铃响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上课、监考时抽烟、吃食物;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无教案上课或提供不符合备课模板的电子备课;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自由活动,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未按课标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

(十)实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进行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得到规定;

(十一)在一学期的教学中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

(十二)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十三)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十四)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五)命题教师或单位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十六)命题教师或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 (十七)错阅试卷、错评、漏登成绩;

(十八)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轻害; (十九)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 (二十)应开课程未排入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二十一)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二十二)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教导处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的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导处;

2、教导处实事求是地填写《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导处核定。

4、学校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反映。

(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学期内有1~3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100元,一学期内有4次以上(含4次)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四次开始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绩效300元;

4、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5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以警告处分及以上。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06团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邛崃市教育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三、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以上.

4(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1(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十)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一)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课目。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

(四)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学校工作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铃响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五)、上课、监考时抽烟、吃食物;

(六)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七)无教案上课或提供不符合备课模板的电子备课;

(八)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自由活动,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九)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未按课标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

(十)实验、实践教学中不认真进行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得到规定;

(十一)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调用上课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教导处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的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导处;

2、教导处实事求是地填写《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导处核定。

4、学校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室)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反映。

(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学期内有1~3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100元,一学期内有4次以上(含4次)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四次开始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绩效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绩效300元;

4、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5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以警告处分及以上。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106团学校 2014年8月28日

第四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学院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

1、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发出《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1),经本人签字后的正本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经通报后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处理如下: (1)扣除教师当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 (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⑷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在一学年中有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按实际情况由主管院长决定事故等级,并做出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

1、严重教学事故

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⑵缺课、漏课、旷课、脱岗11分钟以上、擅自停课。 ⑶丢失试卷及学生考核成绩(无法弥补)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泄漏考试内容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

⑴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

⑵无教案、无计划上课(系部检查,教务处抽查)。 ⑶教师虚报工作量。

⑷实验课、实习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实验。 ⑸教师备课不充分,课堂内容出现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⑹上课外出打电话、接电话。 ⑺课堂管理松懈,影响教学秩序。 ⑻不如实填写日志,不及时取送。

⑼监考不认真,私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被巡考发现有两处以上作弊现象。 ⑽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不及时开门,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进行。 ⑾私自串课一次。(调课须个人申请,系主任签字,教务处签字) ⑿教师着背心、穿拖鞋或酒后上课。

⒀考试完毕时,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数不符。 ⒁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学籍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 ⒂考试后一周内未上报试卷或成绩单。

⒃考试成绩上报后,任课教师到教务处修改或添加成绩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影响教学的情况

四、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学事故通知书

同志:

因 ,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拟对你的行为认定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二日内向 系(部)提出申诉。

系(部)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通知处理通知单

人事处:

同志因 ,经系部核查,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认定为 教学事故定 。拟对 同志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 款、第 条规定处理。

教务处

第五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讨论稿)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严重),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6.教师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师生冲突或其他不良后果。

7.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8.因教室未按时开门或实训课准备不充分,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9.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0.因实践教学老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申购教学设备、耗材,或设备供应与管理人员未按时采购,导致实训开出率不足90%。

11.实训管理人员不及时维修保养设备,致使设备完好率低于95%。

12.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C三套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者提供的三套试题重复程度在30%以上。

13.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

14.监考迟到或早退5至10分钟或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5.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6.考试(包括补、缓考)因辅导员不及时准确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7.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8.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细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每期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19.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20.因教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征订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员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以上未领到教材。

21.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2.无客观原因,对上报教务处的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数据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23.晚上有班级自习或上课时,教室电路发生故障,电工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或做出不合理解释。

24.学生和教师寝室发生属于后勤部门职责范围能够解决的事,学生、教师及系部提出申请,后勤部门在三日内没有予以解决,也做不出合理解释的。

25.图书馆和阅览室未经批准推迟开放或提前关停20分钟以上。

(二)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学生投诉、师生冲突、教学秩序混乱等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因教学人员实践操作准备失误致使实践操作无法进行或延迟达20分钟以上。

10.考试试卷中有10%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8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一半时间内结束考试。

11.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2.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20%以下考生作弊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13.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14.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考生考试卷面成绩10-20分,或随意更改上报后的学生成绩。

15.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6.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7.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践教学。

18.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或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实训中断 。

19.因审核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20.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21. 未按学校规定,图书馆或阅览室擅自关停半天以上。

(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院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

3.教师随意删减由教研室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11.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实习任务书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12.因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4.图书馆内使用明火,违章操作电器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图书资料和设备研制损失。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教学督导组、现场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告教务处。

2.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发放《教学事故通知单》给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200元,责任人本考核不得为优秀。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500元,责任人本不能参加评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800元,责任人本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系、部、处、室负责人,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20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凡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取消本个人所在系、部、处、室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本个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出现

二、三级教学事故者,取消直接责任人本个人所有评优资格。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部门、系部填写《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核准,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人事处实施。

2.一、二级教学事故,则由事故责任部门、系部填写《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认定,由教学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准,由教务处全院通报批评,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人事处实施。

3.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由人事处存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4.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由教务处提请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院长办公会审定。

各系部、部门、教学督导组和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部、部门和教务处均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人员。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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