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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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确保全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1、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有重大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2、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扬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

2、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严重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逼诱学生;或殴打、漫骂、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4、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

6、未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强迫学生选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教材或教辅材料。

7、有意泄露试题内容,监考、巡考擅自不到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等。

8、由于教师及教学相关人员的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大人身伤害。

9、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的丢失或损坏,价值超过1万元(含)。

10、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11、由于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而造成师生的重大伤害。

12、除不可抗拒原因,25个工作日(以报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电视、铃声、水、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13、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护人员由于离岗或在接到通知后也未能及时认真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14、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15、其他违反正常教学常规及秩序,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变更主讲教师(及上课教师人数)和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2、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擅自迟到、离堂或提前下课(以上/下课铃声为准)5分钟以上(含)。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上课内容严重违反科学性及教学规律。

4、教职员工在执行教学任务时使用手机及其它移动通讯工具。

5、由于教师及教学相关人员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到较大人身伤害。

6、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以及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

7、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内容在出卷、印刷、传送、保管及答疑辅导过程中泄密。

8、主考、监考、巡考教师迟到、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含)。

9、监考、固定巡考人员在考试中工作失职(如:聊天、看书或从事其他与监考不相关的事项)放纵学生舞弊,对学生违纪现象不作为或瞒报。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1、指导学生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不负责任,放任自流,以及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作品与论文,造成严重影响。

12、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包括可修复的仪器未能及时修复,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设备、材料等),导致实验、实训无法正常进行。

13、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丢失及损坏,价值超过1万元以下2千元以上(含)。

14、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

15、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排课、调课、排考中出现问题或错误,或没有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和教师(无特殊情况,应提前1天当面书面通知),从而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16、除不可抗拒原因,10个工作日(以报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电视、铃声、水、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17、由于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8、其他违反正常教学常规及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迟到、离堂、或提前下课(以上/下课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学进度表。

3、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学习、实习、实验,致使学生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及规定要求。

5、不认真辅导学生,不认真答复学生有关教学内容的提问。

6、拒绝教学视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者。

7、教职员工在执行教学任务时衣冠不整、行为举止不当,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教职员工在执行教学任务时,将手机及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关闭)带入教学现场,发出铃声或音乐声,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7、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3/4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由于监考教师工作不负责及失误,使得考试纪律松驰,作弊人员较多,或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等。

9、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率达5%以上(含5%)。

10、批改试卷或结分不认真,出现差错,学生成绩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和班主任。

1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损坏或丢失,价值2000元以下。

12、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1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

14、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学分登记严重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

1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档案、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

16、除不可抗拒原因,5个工作日(以报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电视、铃声、水、电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17、其他违反正常教学常规及秩序,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并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关人和部门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事故认定表。

3、处理意见经校长室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10天内向教务处、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并保留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继续申诉的权利。

5、校长室发现有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况发生,有权对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部门(各处室、系部或教研组)在本部门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的60%,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公开批评及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一个月课时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办公室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地下降一级,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包括部门)及行政记过处分,扣罚责任人三个月课时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办公室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下降二级,二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待聘或不聘。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的责任人,第二次学校将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5、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的责任人,第二次学校将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6、对于一学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的责任人,学校有权立即停止其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并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四、附 则

1、全校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将教学事故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所有教学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均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并认真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相关个人和部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学校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和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对于教学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人则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触犯法律者将追就法律责任。

5、本办法中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例认定和实施。

6、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学院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此,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3—10分钟;

2、未经学院、系(部、室)批准擅自调、停、代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进度无正当理由相差4学时以上;

4、上课未带教案或教材;

5、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实验实训课准备不充分,延迟学生实训在30分钟以内的;

6、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7、教学内容、概念有严重错误;

8、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内抽烟、吃东西或使用通讯工具;

9、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10、不按课程考核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

11、批阅试卷、登记成绩出现较大错误(错误率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5%);

12、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未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不认真;

13、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价值达50元以上者;

14、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

15、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6、不按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17、上课时不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旷课学生无记录;

18、因病、因事(含公事)未履行手续(本人书面报告,系、部、室和学院批准)造成停课。

(二)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和晚自习辅导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10—30分钟;

2、未经学院批准修改教学计划;

3、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

4、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验实训项目;

5、旷课、未经学院批准的停课;

6、监考时试题泄密,遗失考卷,帮助学生舞弊;

7、上课不认真负责,学生普遍反映强烈,要求更换的;

8、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9、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0、周学时未满18节,且有能力接受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

11、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12、在教学中攻击、诽谤他人。

(三)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反动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 重大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系(部、室)领导的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1、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认定。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系(部、室)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室)向事故责任人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2、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共同认定,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室)发送《教学事故处理单》。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作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200元,当年业务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系(部)大会上检讨,全院通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课时津贴400元,当年不能晋升职务;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4、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教学事故责任人,作调离教学岗位或下岗处理。

第三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 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 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 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 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5、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除作上述处理外,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四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航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级别

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小节)。

3、教师随意删减、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11、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2、因实验课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5课时及以上(小节)。

14、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不备课就上课(没有本节课的备课内容的)。

15、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超过15分钟的。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小节)。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考试试卷中有10%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

10、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1、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20%以下考生作弊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12、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13、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4、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5、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践教学。

16、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或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

17、因审核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1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19、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3-4课时(小节)。

20、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10-15分钟的。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6、教师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7、教师上课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8、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准备不充分,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9、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0、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种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者提供的两套试题重复程度在50%以上。

11、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

12、监考迟到或早退5至10分钟或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3、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4、考试(包括补、缓考)因辅导员不及时准确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5、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6、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对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17、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18、因教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征订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员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以上未领到教材。

19、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0、无客观原因,对上报教务处的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数据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21、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1-2课时(小节)。

22、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5-10分钟的。

23、一年内构成多个教学事故者:属2个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认定;属3个三级教学事故的、属1个三级和1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属2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或现场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告教务部门。

2、教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

二、三级教学事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组织认定;一级教学事故报分管教学领导组织认定。

4、教学事故经核实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5、

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向全院通报。

6、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存档管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10元,相关责任人本考核不得为优秀。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2、二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30元,责任人本不能参加评优。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3、一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50元,责任人本考核为不合格。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处室负责人扣罚1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6、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

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共同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四月

第五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学院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

1、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发出《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1),经本人签字后的正本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经通报后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处理如下: (1)扣除教师当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 (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⑷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在一学年中有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按实际情况由主管院长决定事故等级,并做出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

1、严重教学事故

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⑵缺课、漏课、旷课、脱岗11分钟以上、擅自停课。 ⑶丢失试卷及学生考核成绩(无法弥补)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泄漏考试内容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

⑴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

⑵无教案、无计划上课(系部检查,教务处抽查)。 ⑶教师虚报工作量。

⑷实验课、实习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实验。 ⑸教师备课不充分,课堂内容出现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⑹上课外出打电话、接电话。 ⑺课堂管理松懈,影响教学秩序。 ⑻不如实填写日志,不及时取送。

⑼监考不认真,私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被巡考发现有两处以上作弊现象。 ⑽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不及时开门,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进行。 ⑾私自串课一次。(调课须个人申请,系主任签字,教务处签字) ⑿教师着背心、穿拖鞋或酒后上课。

⒀考试完毕时,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数不符。 ⒁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学籍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 ⒂考试后一周内未上报试卷或成绩单。

⒃考试成绩上报后,任课教师到教务处修改或添加成绩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影响教学的情况

四、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学事故通知书

同志:

因 ,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拟对你的行为认定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二日内向 系(部)提出申诉。

系(部)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通知处理通知单

人事处:

同志因 ,经系部核查,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认定为 教学事故定 。拟对 同志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 款、第 条规定处理。

教务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v9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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