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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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8c1eb6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3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裁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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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8c1eb6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3 1.裁判的概念及含义

(1)裁判,是指由法律规定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机构为解决法律上的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

裁判是由特定的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同于其他非司法机构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判断,如仲裁机构对争议所作出的判断。

(2)法院的裁判可以分为四大类:

①对实体问题的结局性判定,如一审判决;

②对诉讼程序中派生的或附随事项的判断,如关于回避的决定;

③为指挥和控制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断和决定,如举证期限的指定;

④执行处分,如关于财产保全中执行处分方面的表示。

2.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裁判实际存在着四种形式: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

(1)判决与裁定、决定的区别

①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和决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

②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和决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

③所有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既判力,裁定则只有极少数具有既判力。

(2)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①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

②民事决定在形式上与民事裁定一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③裁定处理的事项相对而言更为重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更大。

(3)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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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8c1eb6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3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在督促程序中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应当属于一种命令形式。在作为执行根据这一点上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命令不具有一般裁判形式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特点,这是命令与判决、裁定之间的主要区别。

二、判决

1.判决的概念

(1)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该概念有三层含义:

①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③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见表15-1)

表15-1判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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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8c1eb6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3 (1)判决的补充不同于判决的更正

判决更正是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只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判诀的补充是应当判决的事项根本就没有判决,由于没有判决的意思表示,判决书上不会有所记载。

(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在上诉的处理上不同

①全部判决的事项在上诉时须统一处理,判决中没有上诉的事项同样因为整个判决的上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上诉的事项也被纳入上诉的审理范围。

②部分判决之间在上诉效力方面没有牵连性,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部分判决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中间判决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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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8c1eb6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3 ①一种确认性裁决。中间判决是对某些有争议事项的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

②裁决事项具有特定性。裁决的事项一般限于三类:a.有争议的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方法;b.中间争点;c.有关请求原因及数额的争议。

③中间判决对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具有拘束力,终局判决不能与中间判决的确认相冲突。④中间判决没有终结性,也没有既判力,不能对中间判决提出上诉。但终局判决作出后,可在对终局判决上诉时一并对中间判决主张不服。

3.判决书的内容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判决结果。

(5)诉讼费用的负担。

(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4.判决书的补正

判决书一旦送达给当事人,判决便发生对法院自身的约束力,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判决的内容,这就是所谓判决的自缚性。但在实践中,又不能排除法院疏漏致使判决发生误写、误算或遗漏现象,判决结果与法院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在这种情形下就应当允许法院对判决进行更正。

(1)应当补正的情形

因为判决书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明显错误,从而发生与法院裁判的意思不一致(包括应当写入而遗漏)的情形时,就必须对判决书加以补正。

①误写是指判决书中有关当事人、案件事实的内容书写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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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8c1eb6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53 ②误算是指判决书中数额计算错误;

③其他明显错误是指判决书表示存在明显的矛盾、不清楚之处。

(2)补正的程序

①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判决书加以补正。为了强调补正的严肃性,法院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不得直接更改原判决书。

②当事人认为判决书有误写或误算和其他与法院判决意思不一致的错误时,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补正,法院认为需要补正的,将以裁定方式加以补正。

5.判决的成立与确定

(1)判决的成立

①判决的成立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后,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断得以确立的一种法律状态。判决书的送达并不是判决成立的条件。

②判决成立的效力

a.判决一旦成立便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其他法院产生拘束力,任何法院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也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通过上诉或再审途径。

b.特殊情况下,判决成立之后也将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约束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判决的确定

判决的确定是指判决成立之后已不能通过上诉途径加以改变的状态。判决一旦确定会产生与判决成立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

6.判决的事实效力

(1)判决的事实效力,主要是指判决的证明效力。已经确定的判决在前诉中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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