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建税一、税二学习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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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措施 一、责令缴纳

适用范围:(1)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关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物品。扣押后缴纳税款的,必须立即解除扣押。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的只能是商品和货物。 二、纳税担保

适用范围:(1)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

(2)欠税需要出境的

(3)欠缴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复议的

三、纳税保全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保全金额,为应纳税款,不含滞纳金。 四、强制执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强制执行金额,为税款、滞纳金。

五、税收保全不含滞纳金。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一并执行。罚款只有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

行的条件下,才能强制执行。

关于营业税境内含义

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下列情况免税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4、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法源讨论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俏货物

3、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的非同城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购买的货物,不予抵扣,进项转出)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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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不予抵扣,进项转出) 8、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分析:

1、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的非同城移送,在增值税里是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但在所得税里不是视同销售,不交所得税。

2、所谓用于非应税项目,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际就是用于了营业税应税项目,比如说用修建房屋。

(1)自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办公,作固定资产管理,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交增值税。所得税中是内部处置资产,改变资产用途,不作视同销售。

(2)自产的钢材用于自单位的建筑工程,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得税中是内部处置资产,改变资产用途,不作视同销售。

3、自产、委托加工的各项,无论作何用途,都作为了视同销售。主要是因为自产加工过程中有增值,而视同销售,无论是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还是组价,都可以把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这样作,是为了平衡与外购货物税负,因为外购的货物是负担过增值税。

4、(1)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都是作了进项转出,而没有作视同销售。这是因为这两个用途都是单位内部使用,是最终环节的消费。而购买的货物,其他用途都作为视同销售,是因为这几项是单位外部使用,最后都是把产品转移出了企业,下一环节还要进行抵扣进项。

(2)值得注意的是,同是购进的货物,有的是进项转出,按购入时的进项转出既可;有的是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是按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或组价,就有了增值,就要比进项转出要多交税。

(3)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用以上两种方法无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成组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这个新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是:如纳税购入一批化妆品用于赠送客户,如果纳税人并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那就可以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这时就可以取原购入价,以原购入价

作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这样说来,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是用不到的。而原来的规定,首先取纳税人自已的价格,取不到就要组价,现在则可能是以原购入价作为销售额。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5月份工会购进一批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支付运费4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该企业将其中的3/5分给职工作福利,其余的部分赠送给关系单位。 1、借:库存商品 303720(300000+4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280(51000+4000*7%) 贷:银行存款 355000 2、借:应付职工薪酬 21300 贷:库存商品 1822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768 解析:(1)会计上,不作视同销售。

(2)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转出。

(3)所得税上外部处置货物,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中调增收入、成本。 3、借:营业外支出 143310.96 贷:库存商品 1224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822。96 解析:(1)会计上,不作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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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将购入的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没有企业最近时期的销售价格,就取其他纳税最近时期的销售价,也就是进价。

(3)所得税上,是外部处置资产,将货物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调增收入、成本。如果是购入的货物,那么这样的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可以取用进价。

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A、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自建自用不交营业税,但自用或经营要交房产税

B、自产建材用于企业自身房屋建设,增值税中是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

中是改变资产用途,是内部处置资产,不作收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外部处置资产

(1)用于市场推广、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增值税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进项转出)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增值税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外购货物,进项

转出)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是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收入;如果是是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视同销售的分析与判断

举例 1.摩托车生产厂家将生产的摩托车分发给本厂职工 2.钢材厂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3.笔记本电脑生产企业将自产笔记本用于办公 会计上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 × × √ × × × √ √ × √ 4.分公司将其所生产的产品移送到位于外县的总公司用于销售 × 自产的笔记本电脑用来办公,对增值税来说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就是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而自产的笔记本用于办公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因为购入的笔记本电脑现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自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办公,在增值税上也不是视同销售。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税种 具体情形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购入时的价格 视同销售成本 生产成本 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 企业自制的资产 得税 外购的资产 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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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适用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偏低没有正常理由。而委托加工的计税价格,依然是先取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再者就是组价。 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对外捐赠时,会计核算上不作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税法上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成本转账就是在产品移送使用时,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是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第二种情况: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和税法中均应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

增值税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 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判定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分开交 建筑总包分包、同时销售自产的五类货物,应交税种 建筑劳务 计税依据的规定 建筑业劳务(不含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装饰劳务) 备的价款。施工方提供的非自产货物,还是要计入营业额中。 分包工程(差额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税)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建行为 装饰劳务 自建自用建筑物的行为:不纳税。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施工方的材料还是要计入营业额中的。 教材288页: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建筑安装工程 教材288页: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288页)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 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1、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自产货物,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提供建筑业劳务,对方提供设备,设备不计入营业额中;对方提供的材料,计入营业额中 3、提供建筑业劳务,施工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在营业额中 4、装饰工程,对方提供的材料,不包括在营业额中

例:市区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业,兼营铝合金门窗的生产与安装。

1、与乙水泥生产企业达成一项建筑合同,由甲建筑公司为乙企业建造厂房一栋,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其中材料3500万元,包括由乙企业提供的水泥1500万元,甲公司提供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200万元(含税价),其余材料均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分包费100万元。

2、与李某达到装饰业务合同,甲公司收取人工费、管理费、辅料费3万元,李某提供主要材料8万元。

甲公司建筑合同:

增值税=200/1.17*0.17=29.06

营业税=(5000-200-100)*3%=141

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3%(1+10%)=3.30 甲公司装饰合同: 营业税=3*3%=0.9

一、一般建筑安装劳务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

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价款。

分析:建筑业的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计税依据包括所有原材料、设备、物资、动力,但不

包括的有三项:(1)自产货物(2)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

二、装饰劳务

1、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实施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

以不包括由发包方所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三、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查验该纳税人是否为独

产核算单位,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确定该施工项目是否确属于自建自用工程项目,有无借故“自建自用建筑物”而未计征营业税。 四、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 例:某建筑公司承包A企业的建筑工程,取得工程价款2200万元,收取提前竣工奖3万元,该工程消耗建设建单位A企业材料2875万元。

营业税=(2200+3+2875)*3%=152.34万元 三、分包、转包,代扣代缴营业税

1、余额计税。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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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代扣代缴

P71,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应扣缴分包或转包单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P206,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第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第二、上述之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例:甲建筑公司,有资质。承包某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为1000万元;甲建筑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500万元,购入金属结构件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甲建筑公司另将其中2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

甲公司应交营业税=(3000-500-200)*3%=69万元

甲公司应交增值税=(500/1.17-300/1.17)*17%=29.06万元 甲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200*3%=6

例:某市区的甲建筑公司和乙防水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都具备资质,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0月发生下如经营业务:

(1)甲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900万元,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分包款60万元,其中:乙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本企业生产的防水材料价税合计48万元,合同中单独注明防水工程劳务价款12万元,该工程当月已完工。

(2)甲公司自建6陈规格相同的商品房,其中向本单位职工销售3栋,取得收入720万元,将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将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上述自建商品房成本为200万元/栋,成本利润率10%;出租写字楼取得租金收入24万元。

(3)在本月税务检查中,甲公司被查出2006年出租建筑设备租金收入6万元以及销售不需用的建筑材料收入8.48万元未入账。

(4)甲公司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队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6万元,装卸费收入0.4万元,发生营业费用3.6万元。

(5)甲公司附设工厂生产A、B两种建筑材料,本月销售A种材料取得销售收入9.54万元(含增值税),将生产的B种建筑材料移送本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使用(当月未完工),该批材料生产成本11万元。 (1)甲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00*3%*(1+7%+3%)=6.60万元 (2)乙企业应交增值税: 12/1.06*0.06=0.68万元 (3)甲公司应交增值税:

=[(8.48+9.54)/1.06+11*(1+10%)]*6%=1.75 (4)甲公司应交营业税:

建筑工程营业税=(900-60)*3%=25.20万元

自建商品房建筑业营业税=200*(1+10%)/(1-3%)*3%*4=27.22万元 自建商品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720/3*4*5%=48万元 租金营业税=(24+6)*5%=1.50万元 运输业营业税=(6+0.4)*3%=0.19万元 合计102.11万元

关于增值税低税率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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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4页(二)低税率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与第83页免征增值税(一)饲料(有4项),(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农膜;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前后两者中关于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规定不统一。

小肥猫老师的解答:对于生产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免税,零售、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低税率。

【例题·单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B.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 C.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农膜 D.商场销售的水产品罐头 【答案】C

【解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企业,对外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其余的一律征收增值税。农膜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资料。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农膜、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物资属于13%低税率范围的货物,但是国家为了扶持农业的发展,减轻农民生产负担,又对其作了免税的规定。其中,农膜生产销售免税,农药、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免税。

代销业务、平销返利对比 一、代销业务

1、视同买断,也就是代销方再销售要加价。这时代销方按自己的售价计算销项,再按从委托获得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与一般销售业务无差异。

2、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再销售不加价,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另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代销方销项与进项相同,应交增值税为零。收取的手续费,按营业税的代理业务收取5%的营业税。 二、平销返利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到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征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属于平销返利,冲减当期进项税(是直接冲减进项税额,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征收营业税。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比:代销业务中的收取手续费方式,与平销返利中与销售量挂钩方式,都是与商业企业再销售的销量挂钩的。但前者是按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后者是抵减进项,明确的说了不交营业税。实际上,代销的规定由来已久,是对代销业务的一般规定;而平销返利规定,是后来出现的,是针对大型商场制定的。有时在实际中,这两者是很相似的,用哪个政策,要看题中强调是代销还是平销返利。

例1:某大型商场代销A企业电视台100台,代销合同规定商场进货价与零销价相同,场为2000元/台。1月份,商场给A企业的代销清单列明销售20台,A企业按商场的实际销售额给予5%手续费。

商场应交营业税=20*2000*5%*5%=100,增值税进项销项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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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大型商场销售A企业电视机20台,均为一般纳税人。合同规定商场进价2000元/台,零销不含税价亦为2000元/台,A企业按商场实际销售额付给商场5%的返利。

商场应交增值税=[20*2000-20*2000*(1-5%)]*17%=340,不交营业税

另:平销返利的分录: 【例题】某商业企业从生产厂家购进货物不含税价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双方约定,货物全部售出后生产厂家返还资金的2 340元。商业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正确答案』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收到返还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组成计税价格之魔鬼训练营

一、单一从量消费税,新旧政策没有变化,以啤酒为例: 1、自产自用

消费税=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增值税=[成本*(1+利润率)+定额消费税]×17%

例: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啤酒10吨,用于广告样品,成本2500元/吨。 应交消费税=10*220=2200

应交增值税=[2500(1+10%)*10+2200]*17%=5049 2、进口

消费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增值税=(到岸价+关税+定额消费税)*增值税率

例:某公司进口啤酒10吨,到岸价2500元,关税率10%。 应交消费税=220*10=2200

应交增值税=(2500+250+220)*10*17%=5049 3、委托加工

代扣代缴消费税=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率

例:某公司委托A单位加工啤酒10吨,发出材料20000元,加工费、辅料费共计5000元,加工完毕某公司收回啤酒10吨。

A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10*220=2200 A公司应交增值税=5000*17%=850

二、单一从价消费税,新旧政策没有变化,以化妆品为例: 1、自产自用

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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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例:某公司以自产化妆品成本20000元作为职工福利发放,无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成本利润率5% 应交消费税= 20000(1+5%)/(1-30%)*30%=9000 应交增值税= 20000(1+5%)/(1-30%)*17%=5100 2、进口

消费税=(到岸价+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到岸价+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例:某公司进口化妆品20000元,关税20%

应交消费税=(20000+4000)/(1-30%)*30%=10286 应交增值税=(20000+4000)/(1-30%)*17%=5829 3、委托加工

代扣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增值税=加工费*17%

例:某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化妆品一批,发出材料20000元,加工费5000元, A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20000+5000)/(1-30%)*30%=10714 A公司应交增值税=5000*17%=850 三、复合计税,实际上也就是白酒、卷烟

2009年针对白酒、卷烟,对它的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中,在组成计税价格时,在分子中都加入了定额税。实际上关于组价公式,只是复合计税发生了变化,而单一从价、单一从量都和过去是一样一样一样地。

1、自产自用,以白酒为例

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增值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例:某公司以自产粮食白酒1000公斤作为捐赠,成本50000元,成本利润率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它酒5%

应交消费税=[50000(1+10%)+1000*2*0.5)]/(1-20%)*20%+1000*2*0.5=15000 应交增值税==[50000(1+10%)+1000*2*0.5)]/(1-20%)*17%=11900 2、进口,以卷烟为例

众所周知,进口卷烟要两次组价 一次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找税率 二次组价: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例:某公司进口卷烟5箱,每箱250条,每条到岸价40元,关税20% 一次组价=[40(1+20%)+0.60]/(1-36%)=75.94>70,56% 二次组价:

应交消费税=[40(1+20%)+0.60]*5*250/(1-56%)*56%+5*150=78068.18 应交增值税=[40(1+20%)+0.60]*5*250/(1-56%)*17%=23471.59 3、委托加工,以白酒为例

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

例:某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粮食白酒一批,发出材料50000元,A公司收取加工费10000元,收回白酒1000公斤

代扣代缴应交消费税=(50000+10000+1000*2*0.5)/(1-20%)*20%+1000*2*0.5=16250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0*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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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

一、为调动烟农积极性,烟草集团年底根据各区县当年烟叶收购后调拨销售金额,一次性拨付给各区县烟草公司一部分烟叶价外补贴,然后由各区县烟草公司以“扶持费”名义支付给烟农,这部分补贴各地有高有低,税法规定,对此价外补贴统一按10%计算。

收购价款是收购时直接支付给烟农的收购款项,收购金额是收购价款加上价外补贴后的金额,所以,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烟叶税=收购金额*20%,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收购金额+烟叶税)*13%=收购价款*(1+10%)*(1+20%)*13%

二、若某厂采购烟叶,收购价40万元,运费3元,则烟叶采购成本是多少? 成本=40+40×1.1×20%-40×1.1×1.2×13% +运费3元-3×7% 请参考:

收购烟叶的成本=支付的购买价格+实际支付的补价+烟叶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烟叶税=收购价格×1.1×20%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收购价格×1.1×1.2×13% 如果题目没有给出“实际支付的补价”,我们就要按照“实际支付的补价”=0处理。不能将 购买价格×10% 计入成本中。

烟叶的实际支付补价,既可以高于收购价格的10%,也可以低于收购价格的10%,也可能等于收购价格的10%。税法为了简化计算,在计算烟叶税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时, 硬性规定了公式中的补贴金额为收购价格的10%。

【例题·计算题】某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向烟农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卷烟厂直接将其运往A企业加工烟丝,卷烟厂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当月收回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A企业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烟叶税税率为20%,计算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及烟叶的成本。 【解析】

烟叶的进项税=80×1.1×1.2×13%=13.73(万元) 烟叶运费的进项税=3×7%=0.21(万元)

烟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3.73+0.21=13.94(万元)

烟叶的成本=80×1.1×1.2×(1-13%)+3×(1-7%)=94.66(万元)

老师你好:

我记得去年做练习时有类似的题,烟叶成本=80+80*1.1×0.2-80*1.1*1.2(1-13%)+3×(1-7%),并没有加价外补贴.请问如何掌握 【教师127回答】【教师62审核】

题目告诉我们: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所以我们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把这实际支付的补贴包括在内,如果题目没有明示,我们就不能计算补贴在内。

关于跨年结转

一、无限期跨年结转的

1、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广告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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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期跨年结转的

1、亏损弥补。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税前所得弥补,连续延续5年。

2、境外税额抵扣。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份,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个人所得税也是如此,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3、税额抵免优惠。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出售、出租住房应交税 一、个人出租住房

1、营业税,按服务业租赁税目,本应5%,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3%减半征收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税目,本应20%,2008年3月1日减按10%交 4、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房产税,出租原税率12%,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税率。 二、个人出售住房

1、营业税,五年内全额计税;超过五年,普通住宅免税,非普通住宅余额计税。

(1)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的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2)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并且是唯一生活用房,免 5、印花税

6、契税,受让者交,出售者不交

关于财产转让 一、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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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税。购置或受让原价,仅指权购置的价款,不含相关税费。

例:某公司转让一块土地,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购入该土地时共支付35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34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 营业税=(500-340)*5%=8万元

2、金融企业的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其他 计税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取得的利息或股利)

例:2009年第一季度,某金融企业购入股票购入价100万,其中含相关税费1万元,当月出售取得价款11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2万元。在持有期间,分得现金股利2万元。 应交营业税=[110-(100-2-1)]*5%=0.65 二、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中的资产转让,以收入减去资产净值,再减去因转让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净值为原购入资产时的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减去折旧、摊销等。

例:某市区的一个企业,2008年转让一项两年前购买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无形资产购入原值60万元,其中直接价款59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转让的收入是65万元。摊销期限是10年。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时无形资产净值=60(1-2/10)=48万元

应交相关营、城、教=65*5%(1+10%)=3.58万元(只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才余额计税) 应交所得税=(65-48-3.58)*25%=3.36万元 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没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并无实际联系。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部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摊销等的余额。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一般是以收入全额直接乘以所得税率,只有转让财产收入才以收入全部减去净值,但不能减相关税费。

例:日本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向中国A公司转让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已经使用2年,折旧年限20年。房产购入原价100万元,并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60万元。

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160-100)*5%=3万元

A公司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60-110/20*18)*10%=61*10%=6.10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建筑物的财产原值,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2、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例:刘某2008年1月购入住房一套,购入价2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1万元。2009年1月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6万元。

营业税=(26-20)*5%=0.3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0*10%=0.03万元 个人所得税=(26-21-0.33)*20%=0.93万元 四、相关税费用处理:

1、营业税,购入相关税费,售出相关税费,都不参加运算。用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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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企业所得税,购入相关税费、售出相关税费,都参加运算。用净值。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购入相关税费,参加运算;售出相关税费,不参加运算。用净值。 4、个人所得税,购入相关税费、售出相关税费,都参加运算。用原值。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纳税人曹某于2001年10月购买经济适用房90平方米,核定的标准为70平方米,标准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其余2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200元购买;2007年4月转让该住房,取得转让收入400000元,转让时支付的有关费用30000元,向财政部门缴纳所得收益42000元;2007年12月以其儿子名义3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曹某就其转让收入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 20089.38 B. 4710.62 C. 24800 D. 47840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该题目中曹某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0-(70×2000+20×3200)-30000-42000]×20%=24800(元)。

【提示】如果题中是以曹某或曹某夫妻名义购买30万元住房一套,原住房销售额=400000-42000=358000(元),购房金额为300000元,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800×(1-300000÷358000)=4017.88(元)。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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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个人所得税,税后所得训练营 一、工资薪金税后所得: (1)某人某月税后工资10000元, 10000-2000,20%,375

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375)/(1-20%)=9531.25 应交所得税=9531.25*20%-375=1531.25

含税收入=9531.25+2000=11531.25 含税收入=10000+1531.25=11531.25

应交所得税=(11531.25-2000)*20%-375=1531.25

(2)某人某月工资10000元,企业代缴40%个税 不含税收入=10000-2000,20%,375

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375*40%)/(1-20%*40%)=8532.61 应交所得税=8532.61*20%-375=1331.52

含税收入=8532.61+2000=10532.61 含税收入=10000+1331.52*40%=10532.61

应交所得税=(10532.61-2000)*20%-375=1331.52

二、一次性全年奖的税后所得: 某人得全年税后一次性奖金10000 10000/12=833,10%,25

应纳税所得额=(10000-25)/(1-10%)=11083.33 11083.33/12=923.61,10%,25 应交所得税=11083.33*10%-25=1083.33

含税收入=10000+1083.33=11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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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11083.33*10%-25=1083.33

如果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底于生计费,年终一次性奖金还应再减去工资低于生计费的差额 三、劳务报酬税后所得:

1、某人得一次性劳务税后所得3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20%)=2750 应纳所得税额=2750*20%=550

含税收入=3000+550=3550

应纳所得税额=(3550-800)*20%=550

2、某人得一次性税后劳务报酬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1-20%(1-20%)]=9523.81 应交所得税=9523.81*20%=1904.76

含税收入=9523.81/(1-20%)=11904.76 含税收入=10000+1904.76=11904.76

应纳所得税=11904.76(1-20%)*20%=1904.76

3、某人得一次性税后劳务报酬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00-7000)*(1-20%)/[1-40%(1-20%)]=85882.35 应交所得税=85882.351*40%-7000=27352.94

含税收入=85882.35/(1-20%)=107352.94 含税收入=80000+27352.94=107352.94

应纳所得税=107352.94(1-20%)*40%-7000=27352.94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特殊项目训练营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内部退养: 1、全年一次性奖金:

某人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1800元。 [30000-(2000-1800)]/12=2483.33,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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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所得税=(30000-200)*15%-125=4345 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生计费,不交税

当月工资在2000以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应减去当月工资低于生计费的金额。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一次性奖金并不与当月工资全并计算,而是各算各的。 2、内部退养:

某人离正式退休还有24个月,办理内退,得一次工资30000元,当月工资2200。 30000/24+2200-2000=1450,10%,25

应交所得税=(30000+2200-2000)*10%-25=2995 3、对比:

(1)相同点:一次性奖金与内部退养都是按照“应税所得额*税率-速扣数”这一基本公式计算的,不需要象“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补偿”和“股票期权”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所得额/月份*适率-扣除数)*月份。一次性奖金与内部退养除以相应月份只是用来找税率的,而在最后的计算中不需要先除以月份后乘以月份。

(2)不同点:一次性奖金不与当月工资合并找税率,只是在当月工资低于生计费扣除标时,才减去与工资与生计费的差额。在最后计算中,也不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而内部退养不仅要和当月工资一起找税率,还要最后相加再减生计费共同计算所得税,是四种特殊工薪与当月工资结合最紧密的一种。 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与股票期权 1、买断工龄:

某人在一企业工资8年,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60000元,上年当地人均工资10000元,当月1800。 (60000-30000)/8-2000=1750,10%,25

一次性补偿应交所得税={[(60000-30000)/8-2000]*10%-25}*8=1200 当月工资低于生计费,不交税

买断工龄的计算是与当月工资没有任何关系,找税率和最后计算都不用当月工资。这样说来,在这四种特殊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只有内部退养是最后要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所得税的。 2、股票期权:

某人1月1日得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0000股,授予价3元/股,达到6元/股可行权,当年12月31日达到6元/股,即刻行权。12月工资4000元。 (6-3)*10000=30000/12=2500,15%,125 股票期权应交所得税=(2500*15%-125)*12=3000 当月工资应交所得税=(4000-2000)*10%-25=175

股票期权的计算是与当月工资没有任何关系,找税率和最后计算都不用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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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者对比:

(1)两者相同点是计算与当月工资没有任何关系,找税率和最后计算都不用当月工资。都要先除以月份找税率并计算,后面还要乘回月份。买断工龄,工作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股票期权,持有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也就是说,两者的分母都要以12为限。

(2)两者不同点是买断工龄是减生计费的,而股票期权则不用。理解起来也不难,买断工龄是一种“基本”的工资形式,其后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找到工作,所以扣除生计费是必要的。而股票期权则不然,是一种在职的情况下,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生计费早已在基本的工资里扣掉了,所以不再减除生计费。 另,比较内部退养与买断工龄再次任职取得工资是否与原当月工资合并

一、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税后工资10000元,通过民政局公益性捐赠3000元,向红十字捐赠2000元。 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375)/(1-20%)=9531.25 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9531.25*30=2859.38<3000 (9531.25-2859.38-2000)=4671.87,15%,125 4671.87*15%-125=575.78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应按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股票期权计划,授矛A先生50000股,授予价2元/股,规定公司股价上升至4元/股可行权。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市场4元/股,A先生即刻行权。2008年4月1日,甲公司发放现金股利0.1元/股。2008年4月13日A先生按当时市价6元/股出售所待有股票,印花税税率3/千。2007年12月当月工资所得5000元。 1、2007年1月1日,授予日不交税。

2、2007年12月31日,股票期权应交个税=[50000(4-2)/12*20%-375]*12=15500 3、2008年4月1日,应交个税=50000*0.1/2*20%=500 4、2008年4月13日,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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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7年12月的工资应交个税=(5000-1600)*15%-125=385,不与股票期权合并计算。

某企业雇员王某2007年12月29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9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领取12月工资35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 4500.01 B. 5505 C. 4410.01 D. 4245.0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87500-10000×3=575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9=6388.89(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88.89-1600)×15%-125]×9=5340(元);领取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1600)×10%-25=165(元);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340+165=5505(元)。

非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办法

居住时间 90(183)以内 90(183)至1年 1至5年 5年以上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居住时间 90日(或183日)以内 90日(或183日)~1年 1~5年 5年以上 纳税人性境内支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质 境内支付 付 场所雇主负担) 非居民 非居民 居 民 居 民 √ √ √ √ 免税 √ √ √ √ √ √ √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外支付 × × 免税 √ 纳税人性质 非居民 非居民 居民 居民 境内所得 境内支付 √ √ √ √ 境外支付 免税 √ √ √ × × √ √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 × 免税 √

1、如果中国境内企业属于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任职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不论是否在该企业账簿中记载,均视为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工资,应予以征税。实际上就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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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也包括。

2、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不论该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纳税。也就是担任中国董事、高管取得的收入,无论哪里支付的,都要交税。“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不论该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实际上就是指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3、如果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

【例题·单选题】(2004年,修改)德国某公司派其雇员X到我国某企业安装、调试空调生产线,该外籍员工于2007年1月1日来华,工作期间为9个月,但其中9月份仅在我国居住15天。其工资由外方企业支付,日薪金折合人民币2 000元。则其9月份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6 592.5元 B.7 072.5元 C.7 005.5元 D.5 005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2 000×30=60 000(元) (2)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60 000-4 800=55200(元) (3)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指的都是无住所) (1)90(183)以内

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总额*税率-速扣数)*(境内支付工资/境内外支付工资)*(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日本国的哆拉A梦先生,2009年1-2月在中国境内工作,其中1月中国方支付5000元,日本方支付10000元。1月有20天在中国内境工作,10天在日本工作。

应交所得税额=[(5000+10000-4800)*20%-375]*(5000/15000)*(20/30)=370 (2)90(183)至1年

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总额*税率-速扣数)*(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日本国的哆拉A梦先生,2009年1-8月在中国境内工作,其中1月中国方支付5000元,日本方支付10000元。1月有20天在中国内境工作,10天在日本工作。 应交所得税额=[(5000+10000-4800)*20%-375]*(20/30)=1110 (3)1至5年 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总额*税率-速扣数)*(1-境外支付工资/境内外支付工资*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日本国的哆拉A梦先生已在中国连续工作3年,2009年1月在中国境内工作,其中1月中国方支付5000元,日本方支付10000元。1月有20天在中国内境工作,10天在日本工作。 应交所得税额=[(5000+10000-4800)*20%-375]*(1-10000/15000*10/30)=1295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一般来说个税的纳税期限为次月7日内,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偶然所得、其它所得。除下列项目,都是7天。 2、30天的项目:

(1)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采掘业,按月预缴,年终30日内汇算清缴 (2)一次性取得承租承包所得,从取得所得30日内交税 (3)境外所得,按年度计算的,年度终了30日内 3、3个月的项目: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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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取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3)年所得在12万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自行申报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计算异同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如果出现不足一年的经营期限,要折算成一年,然后找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例:李某2009年8月1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8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取得生产经营所得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0000/5*12-2000*12)*35%-6750]/12*5=11188

2、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如果在一个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例:孔某2009年8月1日承包某单位门市部,当月取得生产经营所得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0000-5*2000)*30%-4250=7750

3、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和承租承包是一样的,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同。

远洋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1、远洋运输企业

(1)光租:不配备人员,不承担费用,收取租赁费(租赁业)

(2)程租:为租船人完成一次运输任务,配备操作人员,费用由船东负责,收取租赁费(运输业) (3)期租:为租船人出口一段时期,配备操作人员,费用由船东负责,收取租赁费(运输业) 2、航空运输业

(1)干租: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费用,收取租赁费(租赁业) (2)湿租: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费用,收取租赁费(运输业)

例:位于某市的谢某个人承揽一项房屋装修工程,计划三个月完工,按照进度房主第一个月支付12000元,第二个月支付19600元,第三个月支付28400元,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谢某取得的装修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7674 B.8074.80 C.12400 D.11924.80 【正确答案】

D,谢某承揽的房屋装修工程,虽然分三次收款,但仍然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谢某取得的装修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19600+28400)—(12000+19600+28400)×3%×(1+7%+3%)〕×(1—20%)×30%—2000=11924.80(元)。

老师,为什么劳动报酬所得可以扣除营业税?不是只有20%和800元的扣除限额吗?书上的例题都没有扣??

您好: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金等是可以扣除的。要按照流转税-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思路来考虑。

每次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的费用,不含有税金,税金需要单独扣。

这道题目谢某需要交纳建筑业营业税,而教材的例题赵某取得演出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教材没有扣除。

类似的像租金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也都是可以扣除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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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考试时没有特别说明需要计算税金及附加的,就不需要计算,如果有特别说明,则缴纳的税金及附都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不动产的继承、赠与

一、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土地增值税

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赠与行为包括: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产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1、地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纳税。

印花税

1、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投资过程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一、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投,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三、房产税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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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例题·简答题】(2007年考题)工程师高某接受某市区的企业委托设计一项新型生产技术。高某历时三个月完成所有设计任务,按原约定可向该企业收取设计费50000元。在向该企业要求支付报酬时,企业财务人员告知高某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 要求:

(1)高某应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据?

(2)高某在取得合法票据时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是多少? 【答案】

(1)高某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费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高某在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时,应当按营业税——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缴纳的营业税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应缴纳城建税2500×7%=175(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0×3%=75(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2500-175-75)×(1-20%)=37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800×30%-2000=9340(元)。

老师:税法规定劳务报酬除特别有规定外不得扣除相关费用,此题目算个税时为什么要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提问者:xiangjia820510 发表于:2009-3-10 13:11:00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类似的像租金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也都是可以扣除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

这点考试时没有特别说明需要计算税金及附加的,就不需要计算,如果有特别说明,则缴纳的税金及附都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相关政策 一、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份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

3、计税方式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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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除货物以外的部份免征营业税,货物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可以其包括这些母本等样品价值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

(4)但批量销售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摊销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指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 例:甲公司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1日1000万元购入非专利技术一项,计入无形资产,摊销期10年。同时用该技术生产了一台机器设备,2008年1月1日固定资产入账成本2000万元,折旧期10年。甲公司利用该技术及机器设备,大幅提高销售额。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机器设备连同技术一并出售给乙公司,价款5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计价2500万元,机器设备2500万元。为进行技术转让,所发生的合同签定费、律师费等100万元。甲公司不是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地区企业。

分析:甲公司技术转让收入1500万元,免营业税。但技术转让同时还转让了机器设备,按出售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交纳增值税,4%减半征收。甲公司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的部分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份减半征收。但机器设备转让收入为非技术转让收入,也要交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应交营业税:

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免营业税 2、机器设备转让应交增值税: 2500/1.04*0.04/2=48.08万元 3、技术转让应交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2500-(1000/10*8)-100=1600,500万以内免,超过500万的部份减半征收,(1600-500)

*25%/2=137.50万元

4、机器设备转让应交所得税:

[2500-2000(1-2/10)]*25%=225万元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类型 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政策 允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 征个人所得税,但有优惠 国税函[2009]694号——补充养老保险 限额扣除 (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补充保险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315页,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新增) 问题的通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3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区别对待(1)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 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 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商业保险 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新旧政策对比: 老政策: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5%内限额扣除。 新旧政策区别:

1、支付对象不同,老政策是全体雇员,新政策是投资者、职工。

2、批准机关不同,老政策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新政策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把省级人民政府排除在外。

3、扣除标准不同,原来是全额扣除,现在是合理工资薪金5%限额扣除。 注意:

(1)在计算扣除限额中所指的工资薪金以税法规定为准,即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2行的“税收金额”。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常考,教材317页)

(1)两种处理方式:资本化和费用化。

考核中注意:区分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费用化。 (2)利息支出:限额扣除。

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3)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4)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等于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例题·简答题】A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为500万,按照规定投资者的投资应于2009年3月1日到位。投资者于3月1日缴纳实收资本300万,6月1日缴纳实收资本100万,9月1日缴纳实收资本100万。假设该公司2009年各月负债均为2 000万,月息18万元,计算2009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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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①3月1日至5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8×3×200÷2 000=5.4(万元) ②6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8×3×100÷2 000=2.7(万元) ③2009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5.4+2.7=8.1(万元) (4)企业将资金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①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让渡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

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

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该企业所支付的银行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补充) 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①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例:某机械厂于2000年成立,主营大型机械的制造和生产,建造周期为14个月, 2009年相关业务如下: (1)2月初从A银行借入资金1000万弥补日常经营的资金缺口,借款期为两年,按季度预提的财务费用金额为25万。

(2)6月为扩大生产经营,准备新建一厂房,向B银行申请借款,银行以信用评价不合格拒绝其申请,随即于9月初从某企业处取得借款2000万,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利率为15%,当月投入厂房的建造。 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回答下面的三个问题,并简述政策。 (1)2009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2)2009年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3)2009年纳税调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正确答案】:(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利率=25×4÷1000=10%

1000×10%×11÷12=91.67(万元)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000×10%×4÷12=66.67(万元)

(3) 企业为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但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纳税调增。 2000×(15%-10%)×4÷12=33.33(万元

财务费用与利息支出

1、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3、对于投资者投资资金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不担在税前予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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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例:A有限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按规定投资者投资应于2009年3月1日到位,投资者于3月1日缴纳实收资本300万元,6月1日缴纳实收资本100万元,9月1日缴纳实收资本1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各月负债均为2000万元,月息18万元。计算2009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

3月1日-6月1日,18*3*200/2000=5.40万元 6月1日-9月1日,18*3*100/2000=2.70万元 合计8.10万元。 4、资本弱化管理: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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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1月投资方设立向被投资企业(非金融)注资200万,不存在资本溢价。当年被投资企业支付关联方利息200万。假设11月关联债权投资平均余额是1000、12月关联债权投资平均余额是500.企业当年亏损。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1000+500)/(200+200)=3.75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1-2/3.75)=93.33

【例题】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9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400万元,母公司为其担保向其他企业借款200万元,3个月——2009年6月1日~8月31日,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6%共支付利息9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全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为2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万元,盈余公积为1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其中:

(1)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①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②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如果某个项目出现负数,则不计算在内。

本题是一般的企业,其关联债资比例需要超过2:1,才需要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本题的关联债资比例=(600×3)÷(250×12)=0.6,因此,这是小于2:1的,因此,不需要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类 别 房屋、建筑物支出

税务处理 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的 列入当期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27

日常维修支出 改建支出 其他情况 其他固定资产 日常修理费用 大修理支出 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列入当期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开办费问题(教材312~313页有问题,没有及时更新)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可以作长期待摊费用,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开办费的范围

投资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其他资产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买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溢等,均不得在开办费中列支。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一、国家税务系统

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2、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 3、证券交易税,也就是印花税

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

5、地方银行、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非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 6、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7、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8、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二、地方税务系统

1、营业税、城建税(不含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部份)、资源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契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 5、地方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及地方性附加 三、海关

1、进口关税、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出口关税 2、代征进出口商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收收入分享 一、中央税部份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二、地方税部份

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三、共享税部份 1、增值税

(1)中央分享,进口部份+国内销售部份75% (2)地方分享,国内销售部份25%。 2、资源税

(1)中央分享,海洋石油企业 (2)地方分享,其它 3、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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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分享,铁、银、保 (2)地方分享,其它 4、企业所得税

(1)中央分享,铁、银、海全部。其它的60% (2)地方分享,其它的40% 5、个人所得税

(1)中央分享,储蓄利息所得全部。其它的60% (2)地方分享,其它的40%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处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二、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衔接方面也有特殊性。申请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就纳税提出税务复议申请,须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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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停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依此,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法院对具体行政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法律、法规仅赋予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部份强制执行权,对于未授权的部份,行政机关也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反之,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执行,不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生效的征税决定由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在此,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了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0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售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分析:在符合增值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的情况下,要计算销项税额,但会计上不一定是作收入的,会计上如果要确认收入还必须符合收入确定的五大条件。

例:2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17万元货物,2月6日当天乙公司预付款50万元,当天甲公司全额开票给乙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甲公司先开发票,满足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要计缴销项税。但会计上还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不作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 贷:预收账款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 具体类型 收入确认的条件 具体规定 结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 分期收款 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 采取产品分成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方式取得收入的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 托收承付方式 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 预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收入 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安装和检验的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核算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注意: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租金、特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许权使用费收入 2.【例题·简答题】(2007年考题)工程师高某接受某市区的企业委托设计一项新型生产技术。高某历时三个月完成所有设计任务,按原约定可向该企业收取设计费50000元。在向该企业要求支付报酬时,企业财务人员告知高某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 要求:

(1)高某应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据?

(2)高某在取得合法票据时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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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编号921040104】 【答案】

(1)高某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费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高某在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时,应当按营业税——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缴纳的营业税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应缴纳城建税2500×7%=175(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0×3%=75(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2500-175-75)×(1-20%)=37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800×30%-2000=9340(元)。

老师:税法规定劳务报酬除特别有规定外不得扣除相关费用,此题目算个税时为什么要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提问者:xiangjia820510 发表于:2009-3-10 13:11:00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类似的像租金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也都是可以扣除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

这点考试时没有特别说明需要计算税金及附加的,就不需要计算,如果有特别说明,则缴纳的税金及附都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1.【例题·多选题】(2001年考题)下列情形中,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相关发票的有( ) A.企业发生销货退回 B.企业销售免税商品 C.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

D.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所得 【答案】CD

选项C,是由收购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给卖方。

选项D,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执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能拒绝。

在实务中,很少有人索要该纳税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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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和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 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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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教材258~259,新修订内容,非常重要)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纳税人 分 类 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17% 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税人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50%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2)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纳税人 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6日销售一台旧机器设备,取得销售收入60 000元,该设备为2004年5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为( ) A.0元 B.1 153.85元 C.1 200元 D.2 307.69元

『正确答案』B。应纳增值税=60 000/(1+4%)×4%×50%=1 153.85(元) 税务代理导论知识要点 一、行业特点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2、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3、法律约束性 4、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5、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6、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7、执业有偿服务性 三、注册税务师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

二、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34

等涉税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四、执业原则 1、遇有下情形时,拒绝出具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的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的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五、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与终止 1、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2、税务代理关系终止 (1)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协议终止,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税务代理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含2次)

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的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单方终止: A、委托方单方终止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的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B、受托方单方终止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2)未按照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例: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合计数中不含总机构的数字。单位,万元。 机构 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收入 职工工资 资产总额 总机构 100 300 50 1000 分A 30 200 30 500 机 B 60 100 20 400 构 C -10 50 10 200 合计 180 350* 60 1100 A分支机构的系数=200/300*35%+30/60*35%+500/1100*30%=51% B分支机构的系数=100/300*35%+20/60*35%+400/1100*30%=33% C分支机构的系数=50/300*35%+10/60*35%+200/1100*30%=16%

总机构应交所得税额=180*50%*25%=22.50 A机构=90*50%*25%=11.48 B机构=90*33%*25%=7.43 C机构=90*16%*25%=3.60 合计数正好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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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mj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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