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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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审批程序:

医政科受理设置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合格后,由区卫生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及执业登记,

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进行有关筹建工作。

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执业登记程序:

⑴医疗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 ⑵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 ①拟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拟设置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③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登记时限: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医疗机构的登记事项报市卫生局备案。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近期,很多医生在微博上呼吁还医师自由执业的空间。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医生开办私人诊所,但在实际过程中,抛开资金的限制,单单资格申请需要哪些部门、哪些手续呢?

一、基本条件:

1.《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证书》≥5年

3.年龄:男18~70岁,女18~65岁

4.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咨询:

向所属卫生局咨询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

三、诊所装修:

基本配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10平方米)

辅助配置:配置观察室、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四、找好营业地点:

面积必须≥40平方米;500米内无同一专业的诊所

五、准备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无犯罪证明;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非停薪留职证明;

1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真是材料承诺书

以上材料涉及部门:

非在职证明:原科室、单位

环境评价:环保部门

基本设施评价:通讯、供电、消防、市政

资信证明:银行

无犯罪证明:居住地派出所

其他涉及部门还有如工商、税收、药监等。

六、申请:

向卫生局医政科递交申请设置书,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设置医疗

(注:医政科人员来检查,“你懂的”)

七、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西医诊所】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20只以上)、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档案资料柜、候诊椅(2张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使用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诊室内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处置室

1、处置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处置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纱布缸、方盘、高效消毒液、医用刀、剪、镊子、针线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

4、处置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无菌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三)治疗室

1、治疗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操作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镊子、碘酒、高效消毒液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及专用的卫生保洁用具;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四)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附设药房的药房标准 1、净使用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2、配备急救、抢救用品和常用药品;

3、有专用的冰箱或冰柜和铝合金或同类材料的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4、有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5、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6、药房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7、不允许经营、存放毒、麻、精神药品及计划生育用品、药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医疗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六)附设输液服务的观察室标准

1、观察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配备的观察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3、观察床的床单元设备配置为: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孟1、输液架1;

4、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5、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三、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 至少有1名取得《执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三) 每增加一项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简、体温表、压舌板、体重计、出诊箱、抢救车、心电图机、氧气瓶、呼吸机或呼吸球囊、电冰箱(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机、处置(治疗)台、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方盘、缸、罐、桶等)、清洁柜、无菌柜、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核准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一、规模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三)诊疗室内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但不超过4台。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侯诊室、诊疗室、X光牙片室、消毒室。能够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疗工作。 (一)侯诊室 1、侯诊椅至少4张;

2、地面瓷砖化,四壁装饰化,且符合卫生学要求;

3、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4、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统一规模的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室内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诊察室

1、室内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

2、室内悬挂统一规格的《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3、诊疗室内牙科综合治疗椅单元配备齐全、运转正常; 4、有门诊登记本,实行全员登记,有档案材料柜存放医疗病历;

5、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6、有必要的抢救药品及器械; 7、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8、使用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一次性口杯,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9、室内安装空调、暖气及通风换气设施; (三)X光牙片室 1、单独设立;

2、室内地面瓷砖化,墙壁装饰化,符合放射源的管理要求。 (四)消毒室

1、单独设立,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2、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及用具浸泡器具; 3、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4、消毒室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5、全面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物品的有效消毒、灭菌、毁形处理,并有各种登记; 6、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技工室

1、单独设立,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四壁瓷砖到顶,并安装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室内安装通风换气设施;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其他杂物; 5、技工材料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购用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四、人员

(一)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连续5年以上从事该专业的口腔类执业医师;

(二)每两台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名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强力打磨机、石膏打磨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机、用具浸泡器具、药品柜、清洁柜、无菌柜、病历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电视。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单元设备

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灯1台、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台、医师座椅1台、病历书写桌1台、快速手机3把、手机消毒设备1台、钻头消毒器皿一个、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若干、一次性口杯若干。 (三)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中药煎药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20只以上)、体重计、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脉枕、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针灸包、艾灸条、拔罐器、档案资料柜、侯诊椅(2把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就诊、抢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输液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及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处置室

1、处置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处置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纱布缸、方盘、高效消毒液、医用刀、剪、镊子、针线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

4、处置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无菌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三)治疗室

1、治疗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操作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镊子、碘酒、酒精、高效消毒液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及专用的卫生保洁用具;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四)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附设药房的药房标准 1、净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 2、配备急救、抢救用品和常用药品;

3、内有专用的冰箱和铝合金或同类材料的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4、设有专职的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5、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6、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7、不允许经营存放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及计划生育用品、药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医疗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六)中药煎药室

1、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2、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3、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4、设有上、下水管道及流动水洗手设施; (七)附设输液服务的观察室标准 1、输液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观察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配备的观察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4、观察床的床单元设备配置为: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盂1、输液架1;

5、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6、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八)附设中药库的中药库标准 1、室内地面瓷砖化;

2、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摆放整齐、无杂物; 3、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4、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5、不存放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及用品。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中西 (二)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三)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四)经批准设置西医、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或西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五)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 (六)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脉枕、针灸包、拔罐器、艾灸条、中药煎药机、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体重计、压舌板、抢救车、心电图机、氧气瓶、呼吸机或呼吸球囊、电冰箱(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医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毁形

机、处置(治疗)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方盘、缸、罐、桶等)、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核准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手电筒、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表(5只以上)、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脉枕、艾灸条,拔罐器、档案资料柜、侯诊椅(2把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抢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特长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及通风换气设施、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中药房

1、中药房净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2、药房内有专用的冰箱及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3、药房设有专职的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4、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5、药房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6、西药品种不得超过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总数的15%; 7、不允许经营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及用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三)中药煎药室

1、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并安装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2、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3、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4、设有上、下水管道及流动水洗手设施; (四)附设中药库的中药库标准 1、室内地面瓷砖化;

2、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摆放整齐、无杂物; 3、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4、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5、不存放西医毒、麻、精神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及用品。 (五)附设针灸服务的针灸室标准

1、针灸按摩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配备的针灸按摩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3、针灸按摩床的床单元设备配备为: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盂1;

4、室内各种用具针灸针等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

5、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6、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六)附设针灸服务的,要求同时设有消毒室,其标准为: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中医师; (二)至少配备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

(三)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中医师; (四)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脉枕、拔罐器、艾灸条、中药煎药机、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手电筒、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表、体重计、压舌板、电冰箱(柜)、紫外线灯、清洁柜、带盖污物桶、档案资料柜、固定电话、空调、换气扇、饮水机、一次性饮水杯等。 (二)有与核准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

暂定在5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但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按摩室、消毒室 (一)按摩室

1、室内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 2、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3、配备的按摩床(或按摩沙发)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4、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册、卡),并做好按摩病员登记;

5、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门诊工作制度》、《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

6、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消毒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材、 用具物品的消毒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7、设有上、下水管道和流动水洗手设施、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材、物品清洁柜。 三、人员

(一)至少有一名同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5年以上中医或中医按摩临床工作的执业中医师;

(二)按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 (三)2名以上中医师或按摩师。 四、基本设备

按摩床、脉枕、拔罐器、刮痧板、艾灸条、消毒灭菌设备、洗手池、清洁柜、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洗衣机、一次性脚巾300块、外罩塑料袋脚盆10个、脚盆外罩一次性塑料袋300个、一次性口杯300个、紫外线消毒灯、带盖污物桶、床单元每床3套以上。 五、注册资金

暂定在3万元以上,待省卫生厅标准下发后按省级规定标准执行。要求其存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支取,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或处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划拨。

六、中医按摩诊所仅限于开展中医按摩诊疗活动,一律不得开展其他临床诊

疗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lk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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