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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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抵押权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抵押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对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称“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1.2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余额之和。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2.1 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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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三条抵押物

3.1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物价值评估情况详见后附的评估报告。

3.2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4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5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3.7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3.8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9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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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原件由甲方保存。

4.2 若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乙方应负责对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或债务人承担,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配合。

4.3乙方拒绝办理、不如期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债务人对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 债务人向甲方清偿完毕债务或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债务后,乙方应负责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注销登记的费用,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保险

5.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5.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5.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对甲方因保险中断、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按第3.8条的约定处理。

5.5 乙方对抵押物进行的投保,被保险人为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险种为财产险、火险,投保金额不小于最高抵押担保余额的1.5倍。

5.6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乙方负责办理投保事宜,并将投保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甲方留存。

5.7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主债权的确定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后的第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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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浮动抵押

7.1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第8.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2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撤销;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 抵押的抵押物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的抵押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 (6)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8.2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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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9.2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3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9.4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9.5 如抵押物存在瑕疵,已对抵押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6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7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9.8 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详细告知甲方。

9,9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9.10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9.1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抵押物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12抵押物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抵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对甲方的抵押权产生损害的行为使用、处分抵押物。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9.14 乙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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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乙方因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甲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确保依法由承受抵押物的主体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9.16 在抵押期间,如遇抵押物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前行使抵押权,或要求乙方及债务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9.17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拆迁改造时,乙方在得知拆迁通知(告示)3日内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就抵押物拆迁受偿价款优先受偿。

9.18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乙方应在发生查封、扣押后3日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抵押权不受侵害。

9.19乙方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2)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3)甲方将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

9.20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9.21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9.2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9.2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1)章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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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9.24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9.25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9.26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抵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9.27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0.1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

11.1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抵押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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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都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的抵押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前述侵害行为,并有权实现抵押权。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担保的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12.3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排除任何第三方对抵押物的侵害时,甲方有权先行处置抵押物。

1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3.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3.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3.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双方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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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乙方为债务人向甲方担保的债务,不以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范围为限,对于债务人所欠甲方债务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2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5.4 ?????.; 15.5 ????..。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2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同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前面载明的基本信息相同,任何一方若有变化,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

16.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抵押物清单》; 2、【】号《评估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甲方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与乙方 公司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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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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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y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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