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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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适用于额度合同)

签订地点:中国

最高额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恒丰银行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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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请在相应类型中打√ )□动产 □汇票 □存单 □ 仓单 □公路收益权 □ 股权 □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 质押清单”(以下简称“质押清单”)为准。

1.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或其他融资款,或者,质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时,质权人与债务人可在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相应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

2.2 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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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2.3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质权

3.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出质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1)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到期; (2)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度;

(3)质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质权人收到查封、扣押、冻结机关的通知;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行使质权; (6)质权人认为可以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的发生指质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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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或担保函。

3.2在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出质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质权人保管质物的费用、第2.3条所列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3.3 质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最高额质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质权人届时向出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6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债务人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已提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股东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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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5.4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出质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质人将立即通知质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5.7出质人应履行本合同质押清单约定的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实现质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项下任一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

(2)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6.2依法实现质权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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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偿债务人已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出质人未按质押清单的约定设立质权;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出质人保证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3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与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一致,即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主债权。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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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

主合同项下每一业务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任一业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每一《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5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质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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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签字;(2)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9.4 一旦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则以合同中确定的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出质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质权人,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9.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 执 份, 执 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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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已通读本合同和质押清单中的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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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详情 存单 编号 合------ ---计 - 序号 存款 银行 存款 存款账号 存款 存人户名 金额 款 利率 ---- ------ --- 存款币种 --- 存款 到期日 --- 第二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2.1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经存款行确认的存单移交质权人。

2.2质物是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的,质权效力及于该定期存单项下自动转存后的本金及利息。

2.3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存单。存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并补办。补办的存单仍交由质权人保管。质权人对存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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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存单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挂失或依法冻结止付,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的权益等情况。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存单申请挂失、不应以转让、赠与、质押、支取或其它方式处分存单及其项下存款。

第五条 质权实现的其他约定

存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兑现存单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在存单到期日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出质人不应支取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存单到期日后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用于清偿债务。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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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仓单详情:

存储监管存储存储物 物品方/仓物数名称 种/规储方 量 格 存储物重量 保险单 储存 号码 场所 仓单号 第二条 仓单的移交与保管

2.1 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交由质权人。

2.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主债权全部清偿前,仓单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2.3 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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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保险

3.1 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批注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3.2 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批注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3 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及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3.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交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质权人因此支付的费用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处理。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2 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的其它义务

5.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应转移仓单项下的货物,或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它方式处分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或逃避仓储公司监管。

5.2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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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质权实现的其他约定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拍卖、变卖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价款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价款直接受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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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详情 序号 被投资公司名称 被投资公司性质 份额(股权数量) 第二条 质权的设立及效力

2.1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质权的效力及于股权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质押期间,股权的孳息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第三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股权应是实缴出资所形成的,并可依法转让。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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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 4.2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购买并补充作为质押合同的质押财产。

4.3出质人须积极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以维持股份的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放弃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五条 质权实现的其它约定

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有未到期的债权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本息及费用;质权人在拍卖、变卖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出质人(公章/签字)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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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益权质押清单

本清单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约定了质物情况及双方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和所负义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路收益权详情:

收费单位 ; 收费审批文号 ; 收费标准 ; 收费年限 。 第二条 质押登记

2.1出质人应到有权管理部门办理公路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所需费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出质人应将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交质权人收执。

2.2 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并将质押期间收取的所有通行费存入该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公路收费账户。

2.3 质权人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日常监管。质权人有权定期检查专用账户内资金收支情况,出质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保险

3.1 出质人应办妥下列保险事宜:

(1)协助、督促并保证工程建设承包方办理质权人认可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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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保险;

(2)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 日内,办妥质权人认可的公路财产保险。

3.2 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3.3 出质人应指定质权人为上述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次日,保单正本应交质权人保管。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出质人的其它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保证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本合同有效期内能正常运营。

4.2公路收益权是独立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等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的其他义务

5.1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年限、收费站数量、地址等发生变化,或公路收益权的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赔款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2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专用账户及公路运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3 履行维持公路收益权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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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行使质权: (1)扣收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主债权; (2)依法处分公路收益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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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5o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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