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深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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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010年第1版

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

(适用于深圳地区)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

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悉知其含义;

3.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向银行所作的陈述是真

实、合法、完整和有效的;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

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5.您已经确知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及不

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咨询。

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

立约人:

甲方(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丙方(阶段性保证人,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丁方(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款 第三章 还款 第四章 阶段性保证 第五章 抵押条款 第六章 保险与公证 第七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抵押权行使 第十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章 特别签约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及乙方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向乙方申请本

合同项下贷款,购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房地产,并共同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

支付贷款利息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主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接受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委托,办理

贷款及还款手续。

共同借款人是除了主借款人以外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其他借款人。共同借款

人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授权主借款人办理乙方认可的贷款及还款手续。

共同借款人必须符合乙方的贷款资格和条件。

抵押人是指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房地产设定抵押,用以担保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

第二章 借 款

第四条 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八条 具备自有资金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应具有占购房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该资金可存于乙方,

或作为预付款已经支付给丙方或房屋出让人或已存入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监

管账户。在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已向丙方或房屋出让人支付规定的首期购房款项。

甲方保证其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第九条 放款条件

除经乙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的

贷款:

1、乙方收妥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或已办妥期房预抵押

登记手续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原件(预购商品房抵押),并核实其抵押权人为乙方,

抵押房屋具体信息列于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2、甲方或丁方已付清首期购房款项;

3、甲、丙、丁三方未出现违反或预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4、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发放

乙方同意放款后,甲方委托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以甲方或丁方

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用转账方式划入丙方或房屋出让人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或交

易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账户(以下统称“资金划拨账户”)。资金划拨账户见

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乙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甲方应在办理

受托支付时一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第三章 还 款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从乙方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一个月为

一个还款期。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五十

六条:

2.1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本息合计)偿还贷

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月利率 + --------------------------

还款月数 - (1+月利率)1

2.2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额根据上月末

贷款余额计算。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已归还

每月还款额 = ---------------- +(本金- 本 金 )×月利率

还款月数 累计额

3、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按月计息,每月20日为还本付息日。

以下情形,计息方式为:

3.1 首期还款时,计息天数为自贷款发放日至首次还款日的前一日。其中,

贷款发放日为当月20日之前的,放款日至当月19日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按日计

息,当月20日至次月19日,按月计息;贷款发放日为当月20日的,按月计息;贷

款发放日为当月20日之后的,根据放款日至次月19日的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按日

计息。

3.2 末期还款时,计息天数为上月结息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前一日。其中,贷

款到期日为当月20日之前的,根据上月结息日至贷款到期日前一日的贷款实际使

用天数,按日计息;贷款到期日为当月20日的,按月计息;贷款到期日为当月20

日之后的,根据上月结息日至当月19日,按月计息,当月20日到贷款到期日前一

日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按日计息。

3.3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当年执行本合同所确定的利

率,以后各个年度的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每年12月31日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

倍数,确定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执行利率,并由乙方根据利率调整时未

偿还的贷款余额、剩余还款月数和调整后的执行利率,重新计算甲方的月还本付

息额。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在贷款期内,如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当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按原利率按日计息;次

年1月1日至1月19日,按新利率按日计息。

3.4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本合同约定有宽限期

的,甲方在乙方放款的次月至宽限期届满的期间内,于每月20日支付个人住房商

业性贷款利息,暂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宽限期满的次月20日起对贷

款发放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还款金额

甲方每月应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三条 委托扣款与还款

甲方应通过开设于乙方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

方式还本付息。还款账户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甲方应在贷款到期日中午12

点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归还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的,甲方应在贷款

发放的次月起,每月20日中午12点前将月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在贷

款到期日中午12点前将末期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自还款账户代为扣款还贷,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甲方如有前期拖欠款项的,乙方转账时将前期所有拖欠款项与每月还款额一并扣

收。

甲方在借款期内可以变更还款账户,但应提前二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

方同意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转账授权书,新还款账户方可启用。

因任何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扣收应还贷款本息的,视为甲方未按时偿还

贷款本息,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可以根据其所在地公积金取用的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

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前还款

1、甲方提前归还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的,应提前向

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另行约定日期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2、甲方提前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利率调整当日不得办理提前还款;

2.2 提前还款金额应不少于每月还本付息额的六倍;

2.3 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

欠息。

3、甲方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但甲

方应在至少正常履行规定期限的还款义务(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后

才能办理。如甲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不足规定期限,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

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的,须经乙方同意,且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第二

款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甲方部分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的,甲方可与乙方商定住房商业

性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限于缩短原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甲方已履行的还款期

限加上商定的剩余还款期限所对应期限档次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及本合同约定

的基准利率倍数确定。

4、甲方经乙方同意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乙方不计收提前期的利

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5、甲方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提前归还贷款计息天数为上月结息

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其中,提前还款日为当月20日的,按月计息;提前还

款日为当月20日之前或之后的,根据上月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前一日的贷款实际

使用天数,按日计息。

第四章 阶段性保证

第十六条 阶段性保证

甲方贷款购买丙方开发的预售商品房的,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债务

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抵押房地产经当地土地

管理部门或相关登记部门出具的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

证明,并将上述证书或抵押证明交乙方执管时为止。

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为甲方应偿还给乙方的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

在丙方保证期间内,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时,丙方应在接到乙

方向其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物内容

1、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将本合同

第五十二条所列的房地产抵押给乙方;

2、抵押物除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之外,还包括其从物、代位物、分离物、

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个人住房商业

性贷款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本金、利

息、罚息、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

第十九条 抵押权人

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乙方为抵押权人。

第二十条 抵押权期限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第二十一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乙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

妥抵押登记手续。须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的,应及时办妥预抵押登记,抵押权利

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期房预抵押登记变更为正式登记的,应相应办理房地产权

利变更登记手续(如需)。抵押登记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拒绝办理、

拖延办理或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致使抵押权人权益受损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的,乙方可宣布本合同终止,抵押人应承担由此造成乙方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的相关状况

丁方承诺:

1、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所在区域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且不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2、丁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购房用于自住的,在贷款期间内,抵押房地产如需

出租的,丁方应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加注约

定,并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并且承诺租赁合同不得影响乙方抵

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丁方占有并负责保管。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收等情形的补救措施:

丁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物因上述情形发生导致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丁方的行为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由丁方赔偿;

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债务。

第二十四条 权证保管

房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登记部门出具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权

属证明原件由乙方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关系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申请变更抵押关系(包括但

不限于抵押物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变更、期限变更等)的,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应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

丙方(在丙方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期间内)签订变更协议,且甲方(包括抵押物

共有人)和丁方同意乙方向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拆迁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债务和抵押物处理事项与抵押权人

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甲方应提前

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抵押物拆迁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清偿债务或要求丁方以交换产权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并签订新的

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甲方或丁方应

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丁

方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产,或要求甲

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七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甲方、丁方及抵押物

共有人、乙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作为共同抵押人将抵押物作抵押,见本合

同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项

1、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或丁方应办理本合同第五十二条所列住房的保险手

续,并指定乙方为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保险费应由甲方或丁方支付。

保险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期限。

2、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债务存续期间,甲方或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

撤销保险,或变更保险金请求权人。

3、保险单必须注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保险金直接付至乙方指定

的账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债务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代为保管。

4、本合同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额度

变更等),甲方或丁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或另行办理保险手续,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甲方或丁方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

权益损失责任,且不得以抵押房地产毁损、灭失等为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

款义务。

第三十条 公证事项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各方当事人应共同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

(甲方或丁方为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的,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当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时,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或丁方自愿接受执行。

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第七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和丁方主要权利

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2、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居住抵押房地产。除受让人代为清偿本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丁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或作其他处

分。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抵押物再次设

定抵押,也不得以交换、赠与、对外投资、改变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擅自处置全部

或部分抵押物。

3、在还清全部贷款和其他应付款后,有权从乙方处取回房产权属证明原件等

有关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有权向乙方了解、咨询、知悉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甲方和丁方主要义务

1、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履行

还款义务。甲方不得以未收到乙方寄送的对账单、联系单、还款计划或与第三方

发生纠纷等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需出租抵押物时,应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因违反本《个人

住房借款担保合同》而被抵押权人处分住房时,承租人应自该住房抵押权人发函

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或依法购买该抵押物。

3、配合抵押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验该抵押物。

4、因发生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应无条件搬离本合

同项下的抵押房地产,自行安排居住事宜,并无条件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

施。

5、甲方、丁方及抵押物共有人应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和丙方(丙方保证期间):

5.1 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5.2 出售、转让、赠送、处分、购买除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自有房屋、车辆、

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或转让、赠送、处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大额有价证券、

存款的;

5.3 发生对甲方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产生困难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调解、诉讼、

仲裁、索赔、强制执行或行政措施;

5.4 甲方或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家庭发生其他重

大变故;

5.5 甲方和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

5.6 其他可能危及甲方还款能力的事件。

6、如实提供乙方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税单、存

款证明、扶(抚)养人情况说明、所有房屋清单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

为真实、有效、完整。

7、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借款用途相对应的真实有效的资金划拨账户,不擅自收

回或授意资金划拨账户收款人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账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视为甲方挪用贷款。

8、配合乙方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9、因本合同项下借款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的,甲方仍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

10、不得隐瞒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疾病、负有重大债务等可能危及乙

方债权的其他情形。

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以其或家庭成员的自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12、抵押物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13、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职务、单位业务

性质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最迟于变更后的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同

时提供有关资料。

14、甲方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必须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内申请本合同所列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在必要情况下应协助乙方将预抵押登记变

更为正式抵押登记。

15、贷款发放后,甲方与开发商或房屋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开发商或房屋出

让人退回甲方部分购房款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按收到的退款占购房

总价款的比例,提前向乙方归还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的贷款本金项下的贷款。

16、配合乙方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并配

合提供有关资料。

17、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主要权利

1、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3、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4、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5、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丁方或抵押物共有人的行为

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贷款项下债务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增加担保、

重新提供担保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7、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会

计报告等资料。

8、有权作为本合同约定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主要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2、妥善保管甲方或丁方交存的保险单正本,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

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丙方主要权利

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丙方主要义务

在丙方保证期间内,出现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时,丙方应在接到乙

方向其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及丁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即被视为挪用贷款,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

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自贷款挪用之日起,对贷款本金的挪用部分在本合

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按日计收罚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后,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

的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六十

条规定之利率计收罚息。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

在还款日期内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的贷款利率计

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第六十的利率计收复利。

4、甲方如在宽限期内未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乙方对甲方违约未支付的利

息部分,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甲方违约未支付利息连续二

期或累计三期的,乙方有权解除宽限期,解除次月起及以后,每月20日甲方应按

本合同第五十六条载明的每月还本付息额还本付息。

5、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或因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违约乙方提

前收回贷款时,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

有关费用,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6、出现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甲方、丁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

定的任何情形致使乙方需实现抵押权时,乙方可以与丁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第三十八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对保证债务按逾期天数和本合同第六十条规定

之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提前归还全部未偿债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

前偿还全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授权乙方可直接从其

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内扣收款项,用于提

前偿还全部未偿债务。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甲方未偿还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

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或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丙方承担保

证责任。丙方在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挪用贷款资金;

2、贷款期间(包括宽限期间),甲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

履行还款义务(即使丙方代其履行的);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包括但

不限于各种证明材料、扶(抚)养人情况说明、所有房屋清单等;

4、甲方申请借款时隐瞒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疾病、负有重大债务、涉

及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或者

甲方隐瞒抵押房地产存在租赁关系、被列入拆迁范围等严重影响乙方行使抵押权

的情形;

5、除受让人代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

将抵押房地产转让、赠与或作其他处分的;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撤销、变更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保险;

7、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8、甲方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资信状况恶化、疾病、事故、死亡等或

丙方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其民事行为能

力或责任能力之情况;

9、甲方或丙方涉入民事诉讼,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或甲方、丙方

触犯刑法,可能被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及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对其

财产没收或对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可能的威胁;

10、甲方、丁方或抵押物共有人与丙方或房屋出让人发生退房之情况的;

11、甲方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因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申请本合同所列房

地产所有权登记,造成乙方权益损失的;

12、甲方拒绝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3、甲方、丁方或抵押物共有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乙方债权的。

第九章 抵押权行使

第四十条 抵押权行使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债务顺序为:

1、支付有关税费和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财产保全、

司法执行、评估、拍卖、律师费用等);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欠息(包括罚息);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本金。

第十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一条 扣划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时,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包括主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

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而无需再次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

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清偿。

2、扣划所得款项不足清偿甲方全部债务的,除乙方另行同意选择清偿顺序外,

乙方有权将甲方账户扣收的款项按下列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的费用、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利息(含复利)、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四十二条 授权条款

1、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本合同

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合同第五十所列的共同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确

实无法亲自办理与贷款相关的各类手续时,可委托主借款人办理下列事项,并视

为已获得全体共同借款人的同意:

1.1 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

付息;

1.2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1.3 作为本借款的联系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接受乙方有关通

知、对账单等资料的送达;

1.4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抵押变更、提前还款、贷款方式变更

等与贷款相关的手续。

2、当丙方代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授权

乙方从甲方(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

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取应归还给丙方的全部款项,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1、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等变更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书面协议,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人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额度变更等),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

方同意乙方按上海银行中间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向其收取相关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实通知各方当事人。债权转让后,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期限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

贷款发放以后,甲方、丁方或抵押物共有人与丙方或房屋出让人就房屋的质

量、权属、按期交房等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合同各方均应正常

履行本合同。

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

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和丁方签字,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书、谈话笔录、借款凭证等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除经乙方同意外,因任何原因导致九十日内贷款未发放的,

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

各执一份,副本按需要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各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主要营业场所

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送达各方(甲方及丁方仅送达主借款人处,并

视同对各共同借款人及丁方均有送达)。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各方应于变动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且经各方确认后生效。

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

之日为送达日;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若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则乙方

按原联系方式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

甲方承担。

2、甲方、丁方同意将其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并授权乙方因贷款审查及贷后管理的需要查询并留存甲方的个人信用信

息。

3、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日”是指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休息

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章 特别签约条款

第五十条 对立约人的说明

本合同的立约人为:

甲方: (主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主借款人信息: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实际居住地: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丙方: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丁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第五十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第五十二条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具体内容 1、房地产坐落: 市 区(县) 街道(镇) 路 号 室 2、用途 3、结构 4、面积

5、价值全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6、房地产权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限为 月(大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凭证所载放款日期为准,到期日期按借款期限顺延,

贷款有宽限期的,宽限期起始日与到期日也相应顺延。

第五十四条 宽限期 甲乙双方约定,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宽限期为 个月。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至 年 月止,甲方只需每月20日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个人住房商

业性贷款利息,暂无需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宽限期内首期利息为贷款

发放日至次月20日之间的实际借款利息,其余期内每月应付贷款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基准贷款利率,每月应付利息也随之调整)。自上述宽限期满,甲方应对贷款发放金额按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的约定还本付息,首期还本付息日为 年 月

20日。

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晚于本合同记载的贷款发放日期的,以借款凭证所载放款日期为准,实际宽限期起始日、到期日期按借款凭证所载放款日期对应顺延。

第五十五条 贷款利率

1、截止本合同签订日,本合同项下商业性贷款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商业性借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年利率,现为 %。 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倍。

3、若本合同签订后,发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贷款利率(含浮动区间),乙方则按调整后的基准贷款利率及本合同约定的倍数,重新确定甲方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标准,在此情况下不再通知甲方。

4、日利率和月利率根据年利率换算,换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5、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本合同利率不调整;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贷款利率调整约定见第十条。

第五十六条 还款方式与月还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甲方选择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归还本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归还本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每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上月末贷款余额和第五十五条确定的利率计收。

第五十七条 资金划拨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下列账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声明

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充分了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hs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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