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20 11: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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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范围

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区内企业可按照类别分别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

1、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税收年增长超过10%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70%给予扶持。

2、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15%的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5%给予扶持。

3、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20%的优势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0%给予扶持。

4、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对高新区年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为企业上规模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对高新区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5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50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奖励8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

(3)企业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奖励10万元。

(4)年缴纳三税之和在100万元以上且对高新区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贡献的6%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上报,列入国家、省、市资助的技改项目,高新区按规定给予贴息资助。

2、未列入国家、省、市资助,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且企业当年对高新区的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2.5%给予补贴;申请银行贷款按规定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的,给予固定资产贷款1年期同期利息40%的贴息补贴。

3、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改项目,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1、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2、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MS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3、区内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成功合资合作,对方实际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区内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

(一)企业可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所得之和最高不超过当年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70%。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限期为五年。

(二)对高新区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另行给予扶持和奖励。

(三)区内企业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扶持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四)本政策涉及企业的经济指标,以高新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q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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