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18 04: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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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和决定

任命办法

提名

根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等额和差额

根据办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同时,还将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在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会议另行选举。

选举票和表决票

根据办法,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印制六张选举票、三张表决票。

六张选举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票;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

三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的表决票。

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不能另提人选。

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七种少数民族文

字印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投票和计票

根据办法,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根据办法,大会设监票人35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各推选1名。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代表须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zr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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