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7 04: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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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乡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乡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必须按时向各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结效工资)。 农村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四)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各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八)全体党员应当在每月25号以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各党支部在每月28号前主动向乡党委组织员交纳党费,乡党委组织员组织员在每月30号前主动向县委组织部交纳党费。

(九)乡党委组织员每月将向各党支部收到的党费明细及向县委组织部上交党费后、县委组织部出示的收据一起公示,时间为一周,以备党员和群众对党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应严格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使用途径使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党员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二)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1、明确审批权限。每年初乡党委组织员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乡党委报送“当年党费使用预算报告”,经党委审批同意后,按预算使用。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的使用必须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经乡党委书记和乡组织员共同签字生效。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违犯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必须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费必须存入银行营业机构,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任何投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fm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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