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3-10-16 17:0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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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

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补正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完整性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市局处室评审组市局领导工作时限否符合要求是审核3个工作日 否补正材料或退回符合要求是组建评审组审查资料、制定评审计划审核评审计划、制定期限告知书现场技术评审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整改30个工作日整改确认评审材料审核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审批确认证书收取证书制作、寄送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网上评价 2 5.申请

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5.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5.1.1检验检测机构概况; 5.1.2申请的类型及证书状况; 5.1.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领域; 5.1.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情况;

5.1.5分支机构、多场所实验室(适用时);

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 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4法人资格证明; 5.4.1独立法人机构;

5.4.1.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4.1.2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4.2非独立法人机构;

5.4.2.1所属法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同5.4.1); 5.4.2.2法人授权文件;

5.4.2.3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臵该机构的批文; 5.4.2.4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文件; 5.5新增审查认可项目批准文件(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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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

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

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

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 5.10内审员证书;

5.11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

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

6.2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有缺、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 7.组织技术评审 7.1组建评审组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局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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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网上系统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1名组长和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组建后,市局处室将评审任务下达到评审组长。 7.2书面审查

7.2.1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意见、评审计划通过系统上报市局处室。

7.2.2市局处室对上报的评审计划等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签署意见并制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进入现场技术评审环节。 7.3现场技术评审

7.3.1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员/技术专家编制现场试验计划。

现场试验计划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项目、仪器设备配臵、检验人员结构及能力验证情况制定。对首次、扩项申请的项目,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应能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对复查申请的项目,应能覆盖全部类别的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其典型项目/参数必须列入;

对参加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考核且结果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自能力验证/比对结果通报之日起2年内,如设备、标准、人员、环境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可免除对相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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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x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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