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海亮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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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海亮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海亮奖学金是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在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毕业后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优秀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担负教育兴国重任的优秀人才。为使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海亮奖学金设立年限暂定为3年(2017—2019年)。该项奖学金由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毕业后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优秀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非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每学年奖励学生30人(本科生20人,研究生10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每年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

第三章 本科生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三年级本科生,热爱所学专业,热爱教师职业,毕业后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工作。

3.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的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20%,必修课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英语六级或或同等其他外语水平,其中英语类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

4.尊重师长,热爱集体,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身心健康,上一学年度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30小时。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评选: (1)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中西部地区;

(2)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正常收入不能保证学生完成学业; (3)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4)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5)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6.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第四章 研究生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2.一年级(二年制)、二年级(三年制),热爱所学专业,热爱教师职业,立志毕业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

3.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无违反学术规范的记录。 4.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善于钻研,勇于创新,英语六级或同等外语水平,各科成绩无不及格。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考虑评选: (1) 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高层次的学术研究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出版学术专著等;

(2)在学科竞赛、教学技能大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争得荣誉;

(3)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教育硕士、课程与教学论硕士研究生。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海亮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工部)牵头在每年3月份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各学院根据学生处、研究生院(研工部)的要求做好评选的宣传工作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2.各学院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①《陕西师范大学海亮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用A4纸张书写,加封面); ③上一学年度成绩单(须使用A4纸张打印,并加盖学院公章);研究生提供成绩单一份(A4纸张打印,并加盖学院公章)。

④获奖证书复印件。

(2)学院推荐。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分团委(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对参评学生从思想状况、学习生活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学院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参评的本科生、研究生名单和评选材料分别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研工部)。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由学生处统一汇总,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和评选材料报送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审批。

4.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进行审核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批复后,由学生处组织召开颁发仪式,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海亮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在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九条 该项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七章 其他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管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自觉负责海亮集团和海亮教育集团企业文化的宣传工作,对于特别优秀且有意去海亮教育集团工作的学生可受邀前往位于的海亮集团总部和位于浙江绍兴的海亮教育集团“海亮教育园”进行学习考察;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奖学生,学校将通知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并取消其获奖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学习生活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奖者;

3.生活中不节俭,超前消费,酗酒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 4.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者; 5.有其他错误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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