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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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次数:4704 次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交函〔2008〕376号)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

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 三 条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

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 四 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 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

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 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

(四) 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五)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 五 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

第 六 条 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

(一) 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 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 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 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 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 七 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 八 条 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

第 九 条 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各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的要求。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作为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

第 十 条 在四川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

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等级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 十一 条 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所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应在

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委托的参数指标、检测机构。

第 十二 条 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向试验室所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以施工标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合同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

若工地试验室需要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明确各分试验室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 十三 条 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工地试验室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 (二)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

(三) 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四) 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 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委托合同; (六) 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检测频率和计划; (七)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七)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证明及补充材料,证书提供复印及扫描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

第 十四 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质监

机构备查。

项目业主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时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项目业主、本标段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业主及相关专家组成。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 十五 条 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项目需要考虑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受委托但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取得项目业主同意,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 十六 条 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及其母体资质等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 十七 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及时。 第 十八 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 十九 条 工程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

设备,经本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 二十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和合同文件的规

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将变更资料报质监机构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十一 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 二十二 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通过业主审核,是否在相应的质监机构登记; (二) 业主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是否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 有无超过其《等级证书》的范围进行检测;

(四)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 (六)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 (七) 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 (八) 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 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 (十) 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 二十三 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母体

检测机构的责任。

(一)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 (三)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 二十四 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

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作为其母体检测机构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 二十五 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暂扣检测人员证书及注销检测人员证

书的处罚。

(一)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 二十六 条 市州质监分站及项目业主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厅质监站。对于

发现四川省外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违规情况,厅质监站将该机构或人员的违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同时抄送部质监总站。

第 二十七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参照配置表

1. 土:标准筛、摇筛机、比重计、电子天平、烘箱、光电液塑限测定仪、自动击实仪、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多

功能脱模器、CBR试验装置、杠杆压力仪及承载板或路面材料强度仪及配件

2. 集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水泥砼用和沥青路面用)、压力机、洛杉矶磨耗机、针片状规准仪、

游标卡尺、砂当量试验装置、电子天平、烘箱、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加速磨光机、冲击试验仪、细集料棱角性测定装置

3. 石料:电动切石机、砂轮磨平机、压力机、低温试验箱

4.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

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压力机、负压筛析仪、透气比表面积仪

5. 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压力机、抗折试验夹

具、水泥砂浆稠度仪、水泥砂浆分层度仪、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坍落度筒、容量筒、混凝土贯入阻力仪、分析天

工程合同工期 名称 试验检测机构 等级及编号 发证机关 地址 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 工地试验室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姓名 试验室负责人 职称/资格 联系电话 资格证书

二、 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建设项目业主):

本授权书宣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地代表我机构,授权(姓名、身份证号、检测资格证书号)为我机构在四川省(建设项目)

第 合同段工地试验室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代表我单位在该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为:(参数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检 测 机 构: (盖章)

年 月 日

三、 试验检测人员情况登记表

试验检序姓名 号 1 2 3 4 5 6 7 8 别 作年限 性年龄 职务 职称 测 工测资格 编号 试验检测证书备注 试验检9 10 11

四、 试验检测参数及仪器设备登记表

核准范围拟检测参序号 数 否) 1 (是/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状况 有效期 运行 计量及 操作人员 参数检测所用到的主要仪器设备 2 3 4 5 6 7

8 9 注:核准范围是指该检测参数是否为其母体检测资质参数范围。

五、 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清单

序号 名称 相应编号 备注 六、审查意见

检测机构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部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驻地办(总监办)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业主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k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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