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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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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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二)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

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三、宣告死亡的程序

(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三)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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