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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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可行性报告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发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外、境外生产力促进机构起步较早,1955年中国香港就成立了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同年11月中国台湾生产力中心成立。 1992年4月原国家科委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成都召开研讨会,第一次提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概念,同年7月经原国家科委工业司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线—山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1993年4月原国家科委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线工作会议;同年7月印发了《关于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若干意见》。1994年下半年,原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开始筹建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1995年4月经民部正式批准成立。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同年9月第二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1996年5月,原国家科委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原国家科委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8月第三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时开始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有10家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1999年4月启动扩大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计划;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

服务产业化。1999年10月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正式纳入国家统计局科技专项统计计划。 2001年11月第四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时启动西部生产力促进行动。同年12月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发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业务规范》。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任免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地位,在第三十条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2003年8月和12月,科技部又先后印发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200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创新能力的规定》提出:“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2007年7月、10月国家科技部和科技部办公厅又先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2009年7月,国家科技部启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编辑工作。 从1992年我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我国的生产力促进事业已走过了18个年头。在国家科技部的正确领导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由小到大,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作用和影响

日益扩大,正在成长为生产力促进事业中的一支骨干力量。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经过数年的实践,已初具规模。目前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发展到近300多家,从业人员8000余人,既有省、地(市)、县、镇等地域性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又有行业性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既有科技系统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又有经济系统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初步形成了行业与地区相结合的社会化技术服务网络,在沟通政府、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之间的联系,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于1998年使企业增加销售额 177亿元,增加利润9.3亿元油国家增加税收已7亿元;增加就业机会57万个。从整体上看,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呈健康向上的发展态势,但与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个人认为,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永续发展.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1、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小企业是未来大企业的源泉。关于这一点,国内53个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短短的五六年时间里。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总产值达到人民币4333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84万,人均劳动生产率达到了24万元/人·年,高于我国平均劳动生产率;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增加到678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昭示世人,小企业蕴藏着大企业的萌芽。即使没有形成大企业,中小企业

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调查显示,就业机会的70%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就业人数占职工总数的75%左右,产值占60%以上。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非常重要。无小不活、无小不富、无小不快、无小不稳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事实。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看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政府积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制订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建立各种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从经济发展的大循环认识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中介服务体系是沟通、联系研究开发与产业创新两大体系的中间环节,是政府进行间接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各国在政府的指导下,都建有各种不同类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咨询、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政府对这些机构给予不同程度上的资金资助和优惠政策。以美国小企业发展中心为例,小企业发展中心的经费由两部分组成,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不多于50%的运行费,其余由赞助单位提供。赞助单位包括州政府机构、私人基金会、州和当地商会、州经济发展公司、州立和私立大学、职业和技术学校、社区学院等。来自赞助单位的经费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政府之所以为这些机构据供资金资助和优惠政策,是因为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大循环认识到这些科技服务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我国,中介服务体

系的产生和运作不是自发的行为,而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按照政府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动员社会科技力量为产业创新提供支撑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联系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的中介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一批中介服务机构,如技术市场、创业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成果推广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始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七年前,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始加入中介服务体系。它与改革初期成立的中介机构相比主要有两个区别:从技术创新的两种基本模式来看,传统科技服务机构是从手中掌握的科技成果或科技信息出发,比较盲目地向社会提供一般性的服务,属于单纯技术推动的模式;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方式从本质上看,则是以市场需求拉动为主,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需求,利用自身与科技界紧密联系的优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或某些特定环节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化服务,属于需求拉动的模式。另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体现政府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意志,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提供多方面、全过程的综合性服务。这使得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担当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和中坚的基本素质。

3、建立、健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法律体系

提高生产力是人类永无止境的追求,以提高生产力为宗旨的生产力促进机构遍及世界各地。但这些机构都是依法或依照相关法律存在的。例如,香港法律第1116章就是关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条例,新加坡共和国法规中包含了新加坡生产力及标准局法等。依法注册的

生产力促进机构多为“非赢利机构”,政府提供比例不等的支持资金。“非赢利机构并不意味着不允许赢利,而是指除了社会公益外,不允许通过赢利为任何个人或组织赚取好处。国外许多非赢利机构都是通过政府的投入和自身的服务收入来维持运营和发展,并为员工提供不低于社会中等水平的收入与福利。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双重属性,即公益性和市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宗旨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综合性服务,生产力促进中心依靠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体现政府推动中小企业意志,其作用表现在各地、各行业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很明显,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与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有本质性的区别。同时,生产力促进中心又是市场经济的产特,应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作,它的服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自我的发展能力,这就是它的市场性,也是它的生命力所在。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关于“非赢利机构”的界定,因此,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中心自身生存与服务社会的矛盾尤为突出。这对矛盾的最终解决有待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和中心自身的努力。

4、政府应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支持力度

目前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在影响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诸因此中仍起主导作用。就外部环境而言,我国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一方面企业科技意识薄弱,不愿意为技术服务这类主要依靠知识知识和智力的“软”服务花钱。另一方

面.技术服务作为商品定价和交易行为还缺乏市场机制的规范和法律保障。在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身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还没有被企业完全认可的情况下,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尤为重要。就内部条件而言,大多中心是从科技系统中产生的,其优势是熟悉科技和科技人员,劣势是不了解企业,不熟悉经济活动,要做到扬长避短,需要一个学习、实践的过程。因此,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起步阶段,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长期运行中,因为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有时即使按保本标准收费也有困难,为了让生产力促进中心更好地按政府的意志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府仍有责任有义务给予生产力促进中心必要的经费投入。政府的支持不是用来养人,而是帮助中心的基本建设和建立主导业务,形成自我发展能力。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当好政府的助手,很好地为企业服务,必须破除旧的作风,建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内部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探索在政府支持下,通过有偿服务创收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除了有偿服务和政府支持以外,各中心还要按照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尝试多方筹集资金。已有 些中心开始尝试用会员制、股份制等方式在自己周围集结一批服务对象。通过缴纳会费、服服务入股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这种探索值得进励。

5、政府应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一,加强领导。政府应在资金投入、宣传、业务骨干培训、业务指导方面加强宏观管理。 第二,加强宣传。当前,社会对提高

我国生产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缺乏了解。政府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提高生产力的教育,让公众了解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其所作的贡献,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第三,重视对生产力促进理论的研究。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在国外被称之谓“生产力促进运动”,伟大的运动必须有伟大的理论指导。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已经搞了7年的今天.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我们与境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市不同。我们是“穷国办大中心”。一方面,我们是一个大国,有2000多个县,逾1000万个中小企业,要实现社会化技术服务的功能,必须建设很多个生产力促进中心;另一方面.我们又是一个穷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发达国家,政府不可能一下子拿出很多钱赞助那么多生产力中心。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设有中国持色的技水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政策研究,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法律与扶持政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er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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