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11 16: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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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服务示范点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服务示范点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活动要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行业“窗口”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好、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高的行业“窗口”基层单位,经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文明办审核、推荐,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文明服务示范点标准

第四条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标准为:

(一) 组织领导有力。 建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各成员分 工明确,具体工作有专人抓;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检查、监督、考核制度严格,奖罚分明;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创建意识强、气氛浓;创建活动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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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外环境优美。工作场所内外地面干净、墙壁整洁、 窗户明净、灯光明亮、禁烟区内无吸烟者;厕所清洁、无异味;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到位;工作场所内服务设施齐全,各类业务服务指示牌准确到位,物品摆放或商品陈列整齐;广告宣传得体、大方、美观;有关制度、守则、示意图、办事程序指示图、须知等悬挂在醒目的地方。公用电话、时钟、日历牌、座椅、阅报栏、果壳箱、便民服务台意见箱等摆放整齐有序。 (三)服务质量优质。有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计划;群众投诉处理及时,方法得当,投诉完结率达95%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建立服务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开,接爱群众监督;推行首问责任制,无推诿和回答“不知道”现象;“窗口”单位服务人员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办事尽心尽责效率高;“窗口”人员着装统一,挂牌服务,无擅自离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服务人员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各项工作做到求新、求实、求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制度。

(四)管理秩序优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平时工作有自检、自纠,有记录;政治时事、业务知识等学习内容丰富、方法多样、效果明显;经常开展树典型、学先进活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有关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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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参加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标准。

第六条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申报,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程序是: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文明办审核后,向市文明办推荐。由市文明办组织人员进行考评,报市文明委审定后命名表彰。

第七条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从县(市、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中产生。

第八条 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已获得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称号的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仍然符合标准的,给予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九条 原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按自然取销处理。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市文明委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章 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

第十条 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由市文明办主管,各县(市、区)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各地文明办和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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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加强对文明服务示范点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县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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