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部分习题

更新时间:2023-11-27 18: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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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正误(说明理由)

1、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不生效,4000元归杜近所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

2、赵莉与王强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子(3岁),取名王桐。翌年,赵莉怀孕,生一女王兰。长大后,王桐、王兰相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可以结婚。 ( )

二、选择题:

1、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B.异父已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2、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 )等看法是正确的。

A、 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4、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5、选项所列哪些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长期作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6、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组属于姻亲的有( )

A. 公婆、儿媳、嫂子、弟姐 B.伯母、婶母、女婿、妹夫C.岳父、舅母、姑

父、姐夫

D.舅父、外甥、外祖父母、侄E.女婿、侄媳、孙媳、甥女婿 7、下列哪些亲属是拟制血亲( )

A. 同父异母兄弟 B. 养父母与养子女C. 岳父与女婿 D.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E. 丈夫与妻子

8、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

A.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B.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C.配偶双方离婚 D.配偶双方分居满三年E.配偶一方失踪

9、我国法律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定期间是( ) 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女方哺乳期间

D.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六个月内E.女方患病期间 三、案例分析题:

1、王林于1992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法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7年5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 问:(1)本案中王林与高华是何关系?

(2)此案财产问题应如何处理?(请简述理由)

2、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问题:哪份遗嘱有效?为什么?

3、张三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张三有一老母亲,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在读初中。有一天,张三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张三亲笔签名书写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中提到5千元留给女儿乙读书。张三死时,其妻子怀孕四个月。

问题:

①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②财产究竟应该如何分割?

4、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现问: (1)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 甲男遗产有哪些?

(3)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5、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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