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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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操作要点 一、会计实务中文书写要求 (1)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用复写纸复写除外)。红 色墨水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填写支票必须使用碳素笔书写。 (2)文字书写一般要紧靠左竖线书写,文字与左竖线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部分。 (3)文字不能顶格写,一般要占空格的 1/2 或 2/3。 (4)文字要清晰,要用正楷或行书书写。 二、会计实务中数字书写要求 (1)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求 ?字体应当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写。每个字要紧靠凭证或账表行格底线书写, 字体约占行格高度的 1/3,如果行格较低的可占 l/2。 ?阿拉伯数字前应写明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有币种符号的, 数字后边不再写单位。 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 除表不单价外—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 分位应写“0”,不得写符号“—”。 (2)阿拉伯数字标准写法 ?字体要各自成形,大小匀称,排列整齐。 ?有圆圈的数字如 6、8、9、0 等圆圈必须封口。 ?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书写,倾斜度为 45 度。 ?写 6 时比—般数字向右上方长出 1/4, 7、 时比一般数字下方(过行格底线) 写 9 长出 1/4。 (3)大写数字书写要求 ?大写金额前未印货币名称,应加填货币称名,货币名称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 白。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大写金额

有分的,“分”字之后不再写“整”或“正。 ?阿拉们数宁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 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 (4)大写数字标准写法 壹 贰 叁 肆 伍 三、原始凭证

的基本内容和填制要求 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凭证的格式和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哪一种格式和内 容都必须说明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因此,各种 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如表 1—1 所示的基本内容,并且符合表 1—1 所示的填制 要求。 图示: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一览表 四、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和填制要求 记账凭证虽有不同种类,但都是通过对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 据以登记账簿的一种会计凭证。因此,作为记账凭证,必须具备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正确填制记账凭证,是保证账簿记录正确的基础。 填制记账凭证应符合如表 1-2 所示的要求。 图示: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正确填制记账凭证,是保证账簿记录正确的基础。 填制记账凭证应符合如表 1-2 所示的要求。 图示:转账凭证

五、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 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登记完 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记的符号“√”,表示已经登 记入账,避免重记、漏记。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 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黑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 或者铅笔。用红色墨水记账,仅限于以下三种业务:第一,用红字冲销法冲销错 误;第二,在设借贷

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第三,在三栏式账户的 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 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 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 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账簿记录如果发现错误,不允许用涂改液、挖补、刮擦、药水消除字迹等手段 更正错误, 也不允许重抄, 而应当根据具体错误情况, 按照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 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账户记录,分别采用不 同的方法: 第一、对于不需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应付账款明细账和各项 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

月末余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的余 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通栏划红单线,不需要再 结计一次余额。划线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有关数字,表示本期的会计记录已经截止 或者结束,并将本期与下期的记录明显分开。 第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 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通栏划红单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 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 第三、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

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 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 在摘要栏内 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12 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 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通栏划红双线。 第四、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本年全年各 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 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红双线。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 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 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 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 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 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 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 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登记日记账的具体要求: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的日期为凭证编号的日期;摘要即为凭证中 的摘要;“现金日记账”中的“对应科目”即为会计分录中对应的科目;“借方与贷方” 后面的“√”是用来对账的符号;对应

栏中画“√”则表示此笔业务已核对无误;“本月 合计”即为本月发生数的合计;“本年合计”即为各月发生数之和,它们的对应关系 为:“借方累计发生额 -贷方累计发生额=余额”,“本月月初余额+本月借方发生额 -本月贷方发生额=本月月末余额”。如果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户银行还 应分别记账,它们的余额之和等于总账银行存款余额,每月月终企业要和银行对 账,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校对,如无误应在该数额后,“

√” 栏用铅笔画对号,对未达账项应调查,使调整后的余额相符,对于错误的账项应

与银行协调,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六、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具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执行。 (1)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 (或 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 (2)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 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是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性 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

靠、更相关的会计信 息。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 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 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 方面予以判断。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 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 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 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 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 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 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 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 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 的,应当予以标明。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

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 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 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的规定。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 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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