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用药指南1

更新时间:2024-01-15 23: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水产养殖用药指南

(第一集:水产养殖用药技术指导原则)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一)定义

渔药是”用以防治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改善养殖水体质量,以及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所使用的物质。

(二)目前,渔药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分8大类:

1.环境改良剂 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2.消毒剂 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3.抗微生物药 指通过内服,浸浴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4.抗寄生虫药 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包括抗原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5.生物制品 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作用.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6.微生态制剂 微生态制剂又称有益微生物,益生素,微生态调节剂,益生菌.利生菌,活菌制剂等.他是从天然环境中提取分离几出来的微生物,经培养扩增后形成的含有大量有益菌的制剂.从广意上讲,他包括了益生素,益生元和合生元.也可以说是在微生态的指导下,改善和调理微生态,保持生态平衡,调试水产养殖生物环境,提高其健康水平或增进健康状态的益生菌(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生长促进物质的制品.养殖生产上实际应用的微生态制剂应包括活菌体,死菌体,菌体成份,代谢产物及具有活性的生长促进物质等部分. 7.中草药 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8.其它 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催产剂(激素)等药物. (三)特性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尽管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产养殖动物用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集中于此.渔药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质,水温等,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渔药购买

须应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剂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和渔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渔药的采购应到持有国家经营许可证的渔(兽)药经营单位购买.

三.渔药鉴别

(一)检查药品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渔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说明注名兽用字样.

渔药的标签或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与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二)检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通常标明在渔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并注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三)查看“三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生产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2.批准文号: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格式如下:

兽药添字 (XXXX) XX XXX XXXX

(兽药生字)

(兽药字)

兽药类别简称。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新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企业序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3.生产批号:一般是由生产时间的年(四位数字)、月、日(各二位数)组成,有效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的。 (四)目测鉴别渔药质量

1.粉剂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无胀气现象;内装产品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异味、潮

解、霉变、结块、发粘等现象。

2.水剂容器应完好、统一、无泄漏,装量无明显差异;瓶装瓶口应封蜡,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色泽一致、无沉淀或混浊现象;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但加热后应全溶解。 3.片剂外包装应完好,外观完整,内装产品色泽均匀,表面光滑,无斑点,无麻面,有适宜的硬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

4.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运输,针剂透明度符合规定,无变色,无异样物,容器无裂痕,瓶塞无松动,混悬注射振摇后无凝快,冻干制品不失真空或瓶内元疏松团块与瓶粘连的现象。

四、渔药运输

(一)运输功携带前,必须了解药物的理化性质(见附件1),预知药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注意防潮、防爆与防火。

(二)渔药在运输时最好使用单独或专用运输工具,不与人、畜禽,食品混运。 (三)禁止混装不同类型的渔药,尤其是液体和固体渔药。

(四)运输生物制剂时要注意温度,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运输。一般来说,灭活菌、血清、诊断液在2~15摄氏度条件下运输;活菌苗和弱毒疫苗在不超过10摄氏度条件下运输;并避免阳光照射,即使是短途运输,也必须将疫苗存放在低温的广口保温瓶中。

五、渔药贮藏

(一)所购买的渔药尽可能在近期内使用,避免长久存放。超过有效期的渔药应予以销毁。

(二)贮藏时注意渔药本身的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密闭、避光、低温以及上架、入柜分别贮藏,避免发生“错药”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所规定的条件或渔药产品说明书上的说明进行贮藏,特殊情况下了可因地制宜地分类贮藏,做到科学、安全、合理。 (四)贮藏渔药的容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密闭 将容器密闭,防尘土和异物混入,如玻璃瓶、纸袋等。 2.密封 将容器密封,防止风化、吸湿挥发或异物污染。

3.遮光容器 是指棕色、金属或铝箔袋等无色玻璃容器及其他适宜容器。

(五)要注意保藏的条件,如温度、干燥等。一般来说,“阴凉处”是指避光且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的环境;“冷处”是指温度在2~10摄氏度的环境;“干燥处”是指相对湿度在75%以下的通风处。

六、渔药的选用

养殖者应根据养殖对向的病原和渔药说明书来选用渔药或饲料添加剂,所选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附件2)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附件3),也不得长期贮存添加抗菌药物的饲料。

在选用渔药前,首先对疾病进行诊断,然后从药物、病原、环境、养殖动物本身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考虑,准确选用渔药。

诊断水生动物疾病应遵照以下程序: 采样

1. 发病水生动物 选择患病而尚未死亡或刚死亡不久、症状又比较典型的个体作为诊断检查的对象.且不少于3

尾;对不能立即确诊的疾病应保存好样本,可用固定剂和保存剂将患病动物的全体或部分器官组织或病原体进行固定和保存,以便作进一步的诊断.

2. 发病养殖水样,在发病水生动物取样,采取发病动物养殖水样,并立即分析. (二)观察与调查

1.养殖的种类,来源,规格.质量状况和放养密度等.

2.放养之前养殖设施及器具的消毒剂种类,质量,用量和方法等. 3.投喂饲料的种类,来源,投饵方法,投饵量及残饵的清除情况等. 4.水生动物饲养管理情况.

5.有关的环境因素,如水源,水质,水温,底质,养殖水面周围的农田施放农药的情况等. 6.观察发病和未发病养殖设中同类和异类水产养殖动物的活动情况,如游动,摄食,栖息等.

7.发病情况和曾经采取过的防治措施,包括发病的时间,发病动物,病证与病情,死亡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8.发病养殖设施的面积,结构,土质,水深,水色,透明度,进排水系统情况及有无气泡上浮等. (三)病原鉴别 1.目测检查

(1)肉眼观察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及患病器官(包括鳃)颜色有无变化,有无炎病、充血、出血、贫血、肿胀、溃疡等病理变化。有无慢物附着以及患病个体生长阶段和发育程度。

(2)肉眼观察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如发现有寄生,应进行种类鉴定。 2.显微镜观检

(1)有镊子刮取皮肤、鳍、鳃等外部器官的粘液,或取一部分患病组织,制成水浸片用显微镜观察,查找口香糖原并注意患病组织的病理变化。

(2)观察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寄生,如发现有寄生,一般可从形态上作了鉴定。 3.解剖检查

(1)目检 解剖内部器官,先肉眼观察内部各器官组织的颜色和开状有无变化。有无炎症、充血、出血、肿胀、溃疡、萎缩退化、肥大增生、体腔增生、体腔积水等病理变化,有无寄生虫及其包囊.

(2)镜检 镜检各器官组织,首先从心脏抽取血液镜检,然后刮取体腔或其他器官腔中的粘液检查,对于肝脏、肾脏等实质性器官可取一小块组织用压片法检查,并注意有无病理变化和病原。

4.病理切片检查 取一小块患病组织或器官,经固定、脱水、包埋等程序处理后,将样品切成极薄的小片,再用相应的染色方法染色,以显示不同细胞的变化,然后进行光学显微镜 检查(进一少观察需用电子显微镜).

5.PCR仪检测 PCR仪检测技术已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主对虾病毒病的诊断方法之一,对虾的白斑综合征等病毒性疾病以及其他已建立了PVR诊断技术的水生动物的疾病可用此方法进行诊断. 6.核酸探钍检测 目前已有IHHNV,HPV等病毒的核酸探针杂交技术检测法可供检测. 7.免疫学技术检测 如血清中和试验,免疫荧光,酶联免疫检测等技术可供选用.

8.药敏试验检测 对可能由细菌引起的疾病,可以通过病原分离,培养,鉴定,人工感染等试验后.再进行相应的药敏试验检测.

(四)多病原引起的疾病

按病原数量的多少和危害性程度确定致病的主要病原,然后对症治疗. (五)选药原则 1.有效性

首先要看某种药物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一般以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情况作为确定疗效的主要依据,另外,还必须从摄食率.增重等方面与对照组进行比较,并以病理组织学证明治愈效果为依据. 2.安全性

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事项其疗效,又要注意其不良反应.虽然有的药物非常有效,但因其对养殖动物毒副作用较大或对人具有潜在的危害而不得不被禁止使用.

3.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多是直接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涂擦法外,大部分情况下是间接地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用法用量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 4.经济性

从两方面考虑:1.临床用药经济分析 要分析用药后,养殖动物病害能否治愈;治愈后,养殖动物生长的快慢,产品品质,销售价格等,确定用药的经济性.能够不用药最好不用药.2.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水产养殖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总体药量较大,尤其是药浴法用药,应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六)给药途径选择 1.口服法

口服法用药量少,操作方便,不污染环境等。此法常用于增加营养,病后恢复及体内病原生物感染等,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和寄生肠虫病。但其治疗效果受养殖动物病情和摄食能力的影响,对病重和失去摄食能力的个体无效,对滤食性和摄食活性生物饵料的种类也有一定的难度。 2.药浴法

按照药浴水体的大小可分为遍洒法和浸洗法。根据药液浸泡的浓度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瞬间浸泡法、短时间浸泡法,长时间浸泡法,流水浸泡法。遍洒法是疾病防治中经常 使用的一种方法。浸洗法用药量少,操作简便,可人为控制,对体表和鳃上病原生物的控制效果较好 ,对养殖水体的其他生物无影响,是目前工厂化养殖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在人工毓生产中,从外地购买的或自然 水体中岳捕捞的亲鱼、亲虾、亲贝及其受精卵等也可用浸泡法进行消毒。 3.注射法

鱼病防治及催产上常采用的注射法有两种,即肌肉注射和腹腔注射法。此法用药量准确、吸收快、疗效高(药物注射),预防(疫苗、菌苗注射)效果好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麻烦,容易损伤鱼体。合适对象那些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治疗细菌性疾病用抗生素药物,预防病毒或细菌感染

用疫苗、菌苗等。 4.涂抹法

具有用药少、安全、副作用小等优点,但适用范围小。主要用于少量鱼、蛙、鳖等养殖动物以及因操作、长途运输后身体受损伤或亲鱼等体表病症的处理。适用于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 5.悬挂法

用于流行病季节来到之前的预防或病情轻的场合,具有用药量少、成本低。简便和毒副作用小等优点,但杀灭病原体不彻底,只有当鱼、虾游到挂袋食场吃食及活动时,才有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常用的悬挂药物有含氯消毒剂,硫酸铜、敌百虫等。

七、渔药使用

(一)渔药使用须遵循的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各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4)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5)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8.禁止使用下列渔药:

(1)禁止使用原料药

(2)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 (3)禁止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渔药 (4)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

(5)禁止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成分使用 (6)禁止使用人畜、人渔共用药

(7)禁止使用农业部(食品动物 彬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药物(附件6) (二)给药剂量的确定

1.给药剂量按渔药制剂产品说明书为准。 2.外用给药量的确定

(1)根据水产动物对某种药物的安全浓度,药物对病原体的致死浓度而确定药物的使用浓度。

(2)准确地测量池塘水的何种或确定浸浴水体的体积。水体积的计算方法:水体积(m3)=面积(m2)*平均水深(m)

(3)计算出用药量 用药量(g)=需用药物的浓度(g/m3)*水体积(m3) 3.内服药给药量的确定

(1)有药标准量:指每kg体重所用药的mg数(mg/kg),每种市售药均有注明。

(2)池中水产动物的总体重(kg)=估计每尾鱼的体重(kg)*鱼的尾数;或按投饵总重量(kg)/投饵率(%)进行计算;

(3)投饵率(%);指每100kg鱼体重投喂饲料的千克数,根据鱼的不同养殖阶段,水质情况进行确定。 (4)药物的添加率(%):指每100kg饲料中所添加药物的mg数。由下列公式得出:用药标准量(mg/kg)/投饵率(%)。

(5)根据以上的数据,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内服药的给药量:

如果能估算鱼的总体重,那么给药总量(mg)=用药标准量*鱼总体重;

如果投饵量每日相对固定,且有一定的依据,那么给药总量(mg)=日投饵量(kg)*药物添加率 (三)给药时间的确定

1. 通常 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

2. 给药时间一般常赞扬在晴天上午11时前(一般为9:00~11:00)或下午3时后(一般为15:00~17:00)给药。因为这时药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 3. 最适用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1) 渔药理化性质

多数渔药在遍洒给药过程中都要消耗水体中的氧气,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间用药(某些有氧释放的渔药除外,如过氧化钙、双氧水等);外用杀虫剂不宜在清晨或阴雨天给药。因为此时用药不仅药效低,还会造成水生动物缺氧浮头,甚至泛池。 (2) 天气情况

池塘泼洒渔药,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免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阴雨天、闷热天气、鱼虾浮头时不得给药。 (3) 环境因素

常用杀菌剂和杀虫剂的药效随水温的升高而增强,一些杀虫剂的毒副作用也会随水温的升高而增强,如硫酸铜在35摄氏度全池泼洒就很容易造成中毒,应避免高温用药;对于逆温性的渔药,如菊酯类杀虫剂,更不宜较高的温度下使用;有些渔药对光线较敏感,风光后易挥发、分解失效,如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碘制剂等,因而不宜在中午光照较强时使用。 (4) 水产动物生态习性

大潮期间或大换水后,大多甲壳类动物往往会诱发大批脱壳,蜕壳过程中和刚蜕壳后的动物体质较弱,一般不宜用药,尤其对毒性大的渔药,如硫酸铜、福尔马林等更应慎用;小瓜虫和粘孢子虫类,只有针对它们生活周

期中离开寄生、活动在自然水体的药物敏感时期,合理用药,才能起到较好的杀灭作用,在每次具体用药时间上可根据养殖动物糼体喜在清晨浮于表层活动这一特性进行给药。泼洒药物应先喂食后给药,不宜在给药时同量投饵,否则将影响水生动物摄食。

(三) 选择给药途径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患病动物的生理、病理状况

对于患病严重的鱼池,病鱼停止摄食或很少摄食,应选择全池遍洒、浸浴法等给药方法,避免使用投喂法、挂袋(篓)法;一些体表患有溃疡、伤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别是亲鱼、龟、鳖、蛙类,可用涂抹法给药。 2.病原体的种类

由细菌、病毒和体内寄生引起的疾病,可用口服法、挂(篓)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由体表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可有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 3. 药物的理化性质与类型

不同药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杀虫药物外,能溶于水或经少量溶媒处量后就能溶于水的药物可采取拌饵口服投喂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挂(篓)法;杀虫类药物可用全池遍洒、浸浴法、挂袋(篓)法;疫苗、亲鱼催产激素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还可根据免疫对象选用浸浴法、喷雾法甚至口服法)。 4.治疗目的

(1)口服法适用于病后恢复以及内障器官疾病的治疗,患病动物病情严重时不宜采用

(2)遍洒法用于杀灭体表,鳃部及水中病原体,通常在养殖池,器具消毒,杀灭敌害生物,苗种培育阶段使用,但用药量较大,使用不慎时易发生中毒死亡事故,

(3)浸浴法用来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及鳃部寄生的病原体,一般只作转池或运输前后的预防消毒用,但不能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浸浴法较损伤鱼体.

(4)注射法对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都可预防,适用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疾病防治, 注射法

费工费时,特别是在鱼小数量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

(5)涂抹法主要用于某些鱼,蛙,鳖等养殖动物,皮肤溃疡兵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等体表病灶的处理,但易使药液流入鳃部,致鳃坏死

(6)挂袋法用于摄食时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和鳃部病原体,常用于预防或病情叫轻时的治疗,挂袋法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

(五)疗程的确定

1,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和病程的缓急以及渔药的作用及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茶馆内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一个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疾病的治疗不彻底,而且还会使病原体产生抗体.

2,一般来说,抗生素类渔药的疗程为5~7天,杀虫类渔药疗程为1~2天,采用药饵防病时疗程为10~20天,但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养殖对象和所针对的不同的病原体其疗程各不相同,如敌百虫治疗病时的疗程为5天,一般用2~3个疗程,每个疗程相隔5~7天,而用其治疗锚头蚤时每个疗程只需3天左右,一般只需一个疗程.

(六)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

1.养殖环境改良剂 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药2天后,养殖水生动物生理活动应能恢复正常。

2.抗微生物药物与消毒剂 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

3.杀驱虫药物 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同时还应考虑药物对寄生虫杀灭、虫体活力抑制、动物行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计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一般认为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时为有效。

另外,给药后若机体出现新症状,有可能为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应慎重叛断;养殖动物给药后病情恶化,死亡数保持治疗前的水平或超过治疗前的水平。则认定为无效。此时应进一步检查、诊断、分析原因,为断续

治疗做出决定。若一时找不到适用 的渔药。且用药后养殖效益分析处于亏损状态,影响、水产品品质,此时应考虑停药。能过调节池塘理化关况来控制疾病的进一步蔓延。 (七)改换渔药的原则

1.原使用渔药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2.原使用渔药有效,但为避免病原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3.对病情进一步确诊,发现误诊或漏诊; 4.改用其他渔药后,可更有效的治疗或控制疾病; 5.改用其他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 (八)渔药使用过和中的注意事项 1.泼洒法

(1)对不易溶解的药物应充分溶解,均匀地全池泼洒;

(2)室外池塘泼洒药物一般在晴天上午进行,因为用药后便于观察,高锰酸钾等对光敏感药物则在傍晚进行; (3)泼药时一般不投喂饲料,最好先投喂料饲后再用药;

(4)泼洒药物应在上风处逐浙向下风处泼洒,以保障操作人员安全;

(5)池塘缺氧、鱼浮头或浮头刚结束时不应泼洒药物,因为容易引起死亡事故。如池塘设有增氧机,泼洒渔药后最好适时开动增氧机;

(6)池塘泼洒渔药后一般不宜人为干扰,如拉网操作、增加投苗量等,若要进行此类操作需待病情好转并稳定后进行。 2.浸浴法

(1)捕捞患病水产养殖动物时应谨慎操作,尽可能避免口语动物受损伤,对浸浴时间应视水温、患病体忍受度及渔药使用说明书等灵活掌握;

(2)由于浸浴时养殖动物的密度一般较大,浸浴的时间较长时要充气;

(3)尽量减少因浸浴所产生的应激反应。 3.注射法

应先配制好注射药物,注射用具也应预先消毒,注射药物时要准确、快速、勿使患病水生动物受伤。 4. 口服法

(1) 用药前应停食1~2天,使养殖动物处于饥饿状态或半饥饿关头状态,以便其最大限度地摄食药饵。 (2) 投喂药物饵料时,每次投喂量应考虑同水体中可能摄食饵料的混养品种,但投饲量要适中,避免剩余。 5. 悬挂法

悬挂所用袋应置于养殖对象经常出没场所,如食台、塘过上风处等。悬挂所用渔药的总量不应超过该渔药全池泼洒的剂量,抗生素等药物不得用袋悬挂用药。 6. 其他

(1) 在使用毒性较大的渔药时,要注意安全,避免人、畜、水生生物中毒; (2) 化学药品配制一般应选用木质、塑料或陶瓷容器;

(3) 发发现用药后异常反应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技术员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注意排水和添加新水、增加充

气量等;

(4) 混养池塘中使用渔药时不仅要注意患病对象的安全性,同时也要考虑选择的药物对未患病种类是否安全; (5) 为了避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还应根据药物的种类和特性,决定药物的轮换使用; (6) 注意不同养殖种类,年龄和生长阶段的水生动物对渔药敏感的差异性;

(7) 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渔药的休药期和残留限量要求的有明确的法规或管理规定,而这些规定又不经常

不定期修改,所以,养殖者要经常关注这些变化;

(8) 用药是要注意温度,盐度的变化。通常药物的用量是指水温20℃时的基础用量,水温达到25℃以上时,应

酌情减少用量,低于18℃时,应适当增加药量;

(9) 对特种水产养殖动物要慎重用药;产卵季节谨慎用药;池塘“转水”时禁止用药。

八、渔药残留

(一)禁止以下易引起药物残留的行为 1.不遵守休药期

2.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等不符合规定

3.仍继续使用在加工、运送或使用过和中受到药物污染的饲料 4.使用未经批准的渔药 5.不做用药记录

(二)要遵守我国对水产品中渔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出吕水产品的养殖,还应遵照出口到达国的相应规定。

九、用药记录

(一)用药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水生动物发病时间、症状、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疗程、治疗时间和生产厂家等;

(2)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如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闰、疗程等; (二)渔药使用记录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建档保存。 (三)渔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到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渔药用于水产动物时,养殖者应能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确保水产动物及其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用药记录格式参考附件7) 附件1

常用渔药的理化性质

影响因素 渔药名称 理化性质 温度 疫苗血清、酶制剂、生物制剂等 丁香、桂皮、薄荷、细辛等 甲醛溶液 其他液体药物 湿度 中药材 片剂 易受热而药品中的蛋白质变性 温度高时药物的有效成分易挥发 温度低时产生多聚甲醛沉淀 温度过低时易冻结,造成容器破裂 湿度过大易潮解,霉烂 松散破裂、变色粘连,药物会粘结成块,有的还会分解失效 硫酸亚铁、硫代硫酸钠、维生素B1等 空气 维生素A、C、D等 磺胺类药物的钠盐、巴比妥类药物 漂白粉 易吸潮变质 易氧化变质 易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化合而变质 在有湿气存在的条件下,可吸收二氧化碳,慢慢放出氯而使效力降低 浓氨溶溶液等 硫酸铜、硼砂等 光线 高锰酸钾等 维生素D2 过氧化钙、过氧化氢溶液、二氧化氯等 时间 抗生素 附件2

易挥发或逸散 易风化 对光敏感 经紫外线照射后会生成有毒的物质 易燃、易爆 易过期失效、疗效下降、毒性增大 《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使饲

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添加 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 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滞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间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 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才(以下简称早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辽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全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和主管部门上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式合成、生物技术 、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 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

资料:

第五条 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二) 该新产品的各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三) 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 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

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 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人企业 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 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 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全饲料的企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

样观察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

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添加 以及,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和销售。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持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 剂的饲料标签,还应当标明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第十五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全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 、经营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饮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 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但是,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一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

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短评作者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

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不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

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 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 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

驱虫剂类、抑菌捉生长类等。

第三十一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直施行。 附件3

食品动物 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为保证动物 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吕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 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2 3 性激素类: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lActate及制剂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olramphenicllSuccinate)及制剂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用途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禁止用途 禁用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唑酮Furaltadone、只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m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8 9 10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用途 杀虫剂 杀虫剂、清塘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11 12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脒(克死螨)Chloudimeforn 杀虫剂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13 14 15 16 双甲脒Amitraz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杀虫剂 杀虫剂 杀虫剂 抗菌、杀虫剂 水生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酰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ercurous acetate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lsterone、丙酸睾酮Tsrtosterone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21 硝基咪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注:食品动物是指名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关于禁用药的说明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一) 氯霉素。该药对人类的毒性较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

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此外该楷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该药已在国外较多国家禁用。

(二) 呋喃唑酮。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

急性肝坏死等残病。目前已被欧盟等国家禁用。

(三) 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和吡啶基醋酸汞。汞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极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

损害。国外已经在水产养殖上禁用这类药物。

(四) 锥虫胂胺。由于定计划有剧毒,其制剂不仅可以生物体内形成富集,而且还可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毒性,国外已被禁用。

(五) 五氯酚钠。它易溶于水,经日光照射易分解。它造成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对鱼类

等水生动物毒性极大。该药对人类也有一定的毒性,对人的皮肤、鼻、眼等粘膜刺激性强,使用不当,可引起中毒。

(六)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有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中够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更严重的是

孔雀绿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可对人灯造成潜在的危害。

(七) 杀虫脒和双甲脒。农业部、卫生部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把杀虫脒列为高毒药物,1989年已

宣布杀虫脒作为淘汰药物;双甲脒不仅毒性高,其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该类药物还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危险。该类药物国外也被禁用。

(八) 林丹、毒杀芬。均为有机氯杀虫剂。其最大的特点是自然 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有

致癌性,对人体功能性器官有损害等。该类药物国外已经禁用。

(九) 甲基睾丸酮、已烯雌粉。属于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较慢,极小的残留都可对人类造

成危害。

甲基睾丸对妇女可能会引起类拟早孕的反应及乳房胀、和规则出血等;大剂量就用影响肝脏功能;孕妇有女胎男性化和畸胎发生,容易引起新生儿溶血及黃疸。

已烯雌粉可引起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头痛反应,损害肝脏和肾脏;可引起子宫内膜过度增生,导致孕妇胎儿畸形。

(十) 酒石酸锑钾。该药是一种毒性很大的药物,尤其是对心脏毒性大,能导致室性心动过速,早博,甚

至发生急性心源性脑缺血综合症;该药还可使肝转氨酶升高,肝胀大,出现黃痘,并发展成中毒性肝炎。该药在国外已被禁用。

(十一) 喹乙醇。主要作为一种化学促生长剂在水产动物饲料中添加,它的抗菌作用是次要的。由于此药的长期添加,已发现对水产养殖动物的肝、肾造成很大的破坏,引起水产养殖动物肝脏肿大、腹水、造成水产动物的死亡。如果长期使用该类药,则会造成耐药性,导致肠球菌广为流行,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 附件4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过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盃要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3303-1997冻烤鳗

SN/T0197-1993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6-1993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8-1993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530-1993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水体的一切质量,简称渔药.

3.2渔药残留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和皮肤和性腺_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ug/kg)

4 要求 4.1渔药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表1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药物类别 药物名称 中文 抗四环素类 生素 金霉素 土霉素 四环素 英文 Chlortetracyxline Oxytertracycline Tetracycline 100 100 100 指标(MRL)/μg/kg 氯霉素 磺胺类及增效剂 氯霉素 磺胺嘧啶 磺胺甲基嘧啶 磺胺二甲苯嘧啶 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Chloramphenicol sulfadiazine sulfadimidine sulfadimidine sulfamethoxazole Trimethoprim Oxilinic acid Furazolidone Diethylstilbestrol olaquindox 不得检出 100(以总量计) 50 3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喹诺酮类 硝基呋喃类 其他 噁喹酸 呋喃唑酮 已烯雌酚 喹乙醇

5.检测方法

5.1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金霉素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B规定执行,土霉素、四环素按SC\T3303—

1997中附录A规定执行。

5.2氯霉素

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本标准中附录A执行,测定按NY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

的规定执行。

5.3磺胺类

磺胺类中的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3303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T0208的规定执行. 5.4喹酸

喹酸的测定按SN\\T0206的规定执行。

5.5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的测定按SN\\0530的规定执行. 5.6已烯雌酚

已烯雌酚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B规定执行. 5.7喹乙醇

喹乙醇的测定按SN\\T0197的规定执行.

6检测规则

6.1检测项目

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 6.2抽样 6.2.1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在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水产加工品按批号抽样,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2抽样方法 6.2.2.1养殖水产品

从各养殖池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量见表2. 表2 取样量 生物数量\\(尾、只) 500以内 取样量\\(尾、只) 2

500~1000 1001~5000 5001~10000 大于或等于10001 6.2.2.2水产加工品

4 10 20 30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包括不足100箱)则抽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抽取样品不少于3件,每批取样不少于10件.

6.3取样的样品处理

采集的样品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作为留样.从样本中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装入适当容器,并保证每份样品都能满足分析的要求;样品的处理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了,通过细切绞肉机绞碎、缩分,使其混合均匀;鱼、虾、贝、藻等各类样品量不少于200g。各类样品的处理方法如下;

a)鱼类:先将鱼体表面杂质洗净,去掉鳞、内脏,取肉(包括脊背)肉和皮一起绞碎,特殊要求除外。 b)龟鳖类:支头、放出血液,取其骨肉包括裙边,绞碎后进行测定。 c)虾类:洗净后,去头、壳,取其肌肉进行测定。

d)贝类:鲜的、冷冻的牡蛎、蛤蜊等要把肉和体液调制均匀后进行分析测定。 e)蟹:取肉和性腺进行测定。

f)混匀的样品,如不及时分析,应置于清洁、密闭的玻璃容器,冰冻保存。 6.4判定规则

按不同产品的要求所检的渔药残留各指村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超过限量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全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氯霉素残留的酶联免疫测定法 A.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 于测定水产品肌肉组织中氯霉素的残留量。 A.2原理

利用抗体抗原反应。微孔板包被有针对免疫球蛋白(lgG)(氯霉素抗体)的羊抗体,加入氯霉素抗体、氯霉素标记物、标准和样品溶液。游离氯霉素酶标记物竞争氯霉抗体,同时氯霉素抗体与羊抗体连接。没有连接的酶标记物在洗涤步骤中被洗去。将酶基质(过氧化尿素)和发色剂(四甲基联苯胺)加入到孔中并孵育;结合的酶标记物将无色剂转化成蓝色的产物。

加入反应停止液后使颜色由蓝变为黃,在450nm,吸光度与样品的氯霉素浓度成反比。 A.3检测限

筛先方法的检测下限为1μg/kg。 A.4仪器 A.4.1离心机。

A.4.2微孔酶标仪(450nm)。

A.4.3旋转蒸发仪。 A4.4混合器。 A4.5移液器。

A4.6 50μL,100μL,450μL,微量加液器等。 A5药品和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A5.1乙酸乙酯。

A5.2乙腈 A5.3正已烷。

A5.4磷酸盐缓冲液(PBS)(PH7.2):0.55g磷酸二氢钠(NaH2Po4-H2o),2.85g磷酸氢二钠(NaH2Po4-2H2o),9g氯化钠(NaCl)加入蒸馏水至1000ml。 A6标准溶液

分别取标准浓缩液50μL用450μL缓冲液1(试剂盒提供)稀释并混均匀,制成0,50ng/L,50ng/L,450ng/L、1350ng/L、4050ng/L的标准溶液。 A7样品提取和纯化

A7.1取5.0g粉碎的鱼肉样品(样品先去脂肪组织),与20ml乙腈水溶液(86+16)混合10min,150C离心10min(4000r/min)

A7.2取3ml上清液与3ml蒸馏水混合,加入4.5ml乙酸乙酯混合10min,150C(离心10min(4000r/min)) A7.3将乙酸乙酯层转移至另一瓶中继续干燥,用1.5ml缓冲液干燥的残留物,加入1.5ml正已烷混合。 A7.4完全除去正已烷层(上层),取50μL水箱进行分析。 A8样品测定程序

A8.1将足够标准和样品所用数量的孔条插入微孔架,记录下标准和样品的位置,每一样品和标准做两个平行实验。

A8.2加入50μL稀释了的酶标记物到微孔底部,再加入50μL的标准或处理好的样品液到各自的微孔中。 A8.3加入50μL稀释了的抗 体溶液到每一个微孔底部充分混合,在室温孵育2小时。

A8.4倒出孔中的液体,将微孔架倒置在吸水纸上拍打(每行拍打3次)以保证完全除去孔中的液体,然后用250μL蒸馏水充入孔中,再次倒掉微也中的液体,再重复操作两次。

A8.5加入50μL基质、50μL发色试剂到微孔中,充分混合并在室温、暗处孵育30分种。

A8.6加100μL反应停止液到微孔中,混合好,以空气为空白,在450nm处测量吸光度值(注意:必须在加入

反应停止液后60min内读取吸光度值)。 A9结果

所获得的标准和样品吸光度值的平均值除以第一个标准(0标准)的吸光度值再乘以100,得到以百分比给出的吸光度值,以式(A.1)表示: E(%)=A/ A0*100 (A.1) 式中:

E-------吸光度值,%;

A-------标准或样品的吸光度值; A0------0标准的吸光度值

以计算的标准值绘成一个对应氯霉素浓度(ng/L)的半对数坐标系统曲线图,校正的曲线在50ng/L~1350ng/L的范围内应成为线性,相对应的每一个样品的浓度,可以从曲线上读出。乘出稀释倍数即可得到样品中氯霉素的实际浓度(ng/L)。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乙烯雌酚(DES)残留的酶联免疫测定法 B.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水产品肌肉等可食组织中己烯雌酚的残留量。 B.2原理

测定的基础是利用抗体抗反应。微孔析包被有针对兔lgG(DES抗体)的羊抗体,加入DES抗、标准和样品溶液。DES与DES抗体连接,同时DES抗体与羊抗体连接。洗涤步骤后。加入DES酶标记物,DES酶标记物

与孔中结合的DES抗 体结合,然后在流行色涤步骤中除去未给合的DES酶标记物。将酶基质和发色剂(四甲基联苯胺)加入到孔中并孵育;接合的酶标记物将无色的发色剂转化为蓝色的产物。加入反应停止液后使颜色由蓝变为黃,在450nm量,吸光度与样品的己烯雌酚浓度成反比。 B.3检测限

己烯雌酚检测的下限为1μg/kg. B.4仪器

B.4.1微孔酶标仪(450nm) B.4.2离心机。 B.4.3 370C恒温箱。 B.4.4移液器。

B4.5 50μL,100μL,450μL微量加液器。 B4.6 RIDA C18柱等 B.5试剂和标准溶液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支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B5.1 叔丁基甲基醚 B5.2石油醚 B5.3二氯甲烷 B5.4 6mol/L磷酸 B5.5乙酸钠缓冲液等。

B5.6提供的DES标准液为直接使用液,浓度为0、12.5*10-9mol/L、25*10-9mol/L、50*10-9mol/L、100*10-9mol/L、200*10-9mol/L. B.6样品处理

B6.1取5.0g肌肉(除去脂肪组织),用10ml PH为7.2的67m mol /l磷酸缓冲液研磨后,用8 ml叔丁基甲基醚提取研磨物,强烈振荡20min;离心10min(4000r/min);移去上清液,用8ml叔丁基甲基醚重复提取沉淀物。 B6.2将两次提取的醚相合并,并且蒸发;有1 ml甲醇(70%)溶解干燥的残留物;用3 ml石油酡洗涤甲醇液(研磨15S,短时间离心,吸收除石油醚)。

B6.3蒸发甲醇溶液,用1 ml二氯甲烷溶解后,再用3 ml1 mol/L的氢氧化钠(NOH)溶液提取;然后300μL 6mol/L磷酸中和提取液,用RIDA C18柱进行纯化. B7测定程序(室温200C~240C条件下操作)

B7.1将足够标准和样品所用数时的孔条插入微孔架,标准和样品做两个平行实验,记录下标准和样品的位置. B7.2加入20μL的标准和处理好的样品到各自的微孔中,标准和样品做两个平行实验.

B7.3加入50μL稀释后的DES抗体到每个微孔中,充分混合并在20C ~80C孵育过夜(注意:在第二早上继续进行实验之前,微孔板应在室温下放置30min以上,稀释用缓冲液也应回到室温,因此最好将缓冲液放在室温下过夜). B7.4倒出孔中的液体,将微孔架倒置在吸水纸上拍打(每行拍打3次)以保证完全除去孔中的液体,用250μL蒸馏水充入孔中,再次倒掉微孔中液体,再重复操作两次. B7.5加入5μL稀释的酶标记物到微孔底部,室温孵育1h.

B7.6倒出孔中的液体,将微孔架倒置在吸水纸上拍打(每次拍打3次)以保证完全除去孔中的液体,用250μL蒸馏水充入孔中,再次倒掉微也中液体,再重复操作一次.

B7.7加入50μL基质和50μL发色试剂到微孔中,充分混合物并在室温暗处孵充15min.

B7.8加入100μL反应停止液到微孔中,混合好在450nm处测量吸光度值(可选择>600nm的参比滤光片),以空气为空白,必须在加入停止液后60min内读取吸光度值. B8结果

所获得的标准和样品吸光度值的平均值除以第一个标准(0标准)的吸光度值再乘以100,得到以百分比给出的吸光度值,以式(B.1)表示:

E(%)=A/A0*100 (B.1) 式中:

E---------吸光度值,%;

A---------标准或样品的吸光度值; A0--------0标准的吸光度值。

以计算的标准值绘成一个对应DES浓度(ng/L)的半对数坐标系统曲线图,校正的曲线在25ng/L~200ng/L的范围内应成为线性,相对应的每一个样品的浓度,可以从曲线上读出。乘以稀释倍数即可得到样品中的DES的实际浓度(ng/L)。 附件5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507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渔用配合饲料的成品,其他形式的渔用饲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他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棘手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8381-1987 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9675-1988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 13080-19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1-1991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13083-1991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3084-1991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3086-1991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87-1991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 GB/T13088-1991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13089-1991 饲料中噁唑烷硫酮的测定方法 GB/T13090-1999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方法 GB/T13091-19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2-1991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GB/T14699.1-1993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7480-1998 饲料中黃曲霉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 3501-1996 鱼粉 SC/T 3502 鱼油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1)第[168]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193]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加工渔用饲料所用原料应符合各类原料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受潮、发霉、生虫、腐败变质及受到石油、

农药、有害金属等污染的原料。 3.1.2皮革粉应经过脱铬、脱毒处理。

3.1.3大豆原料应经过破坏蛋白酶抑制因子的处理。 3.1.4鱼粉的质量应符合SC3501的规定。

3.1.5鱼油的质量应符合SC/T3502中二级精制鱼油的要要求。

3.1.6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NY507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规定;若有新的公告发布,按新规定执行。 3.2安全指标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量

项目 铅(以Pb计)/(mg/kg) 汞(以Hg计)/(mg/kg) 无机砷(以As计)/(mg/kg) 镉(以Cd计)/(mg/kg) 限量 ≤5.0 ≤0.5 ≤3 ≤3 ≤0.5 铬(以Cr计)/(mg/kg) 氟(以F计)/(mg/kg) 游离棉酚/(mg/kg) ≤10 ≤350 ≤300 ≤150 适用范围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海水鱼类、虾类配合饲料 其他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温水杂食性鱼类、虾类配合饲料 冷水性鱼类、海水鱼类配合饲料 氰化物/(mg/kg) 多氯联苯/(mg/kg) 异硫氰酸酯/(mg/kg) 噁唑烷硫酮/(mg/kg) 油脂酸价(KOH)/(mg/g) ≤50 ≤0.3 ≤500 ≤500 ≤2 ≤6 ≤3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渔用育苗配合饲料 渔用育成配合饲料 鳗鲡育成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黃曲霉毒素B1/(m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涕/(mg/kg) 沙门氏菌/(cfu/25g) 霉菌/(cfu/g) 4. 检验方法 4.1铅的测定

按GB/T 13080-1991 规定进行 4.2汞的测定

按GB/T 13081-1991规定进行 4.3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5009.45-1996规定进行 4.4镉的测定

按GB/T13082-1991 规定进行 4.5铬的测定

≤0.01 ≤0.3 ≤0.2 不得检出 ≤3*104

按GB/T13088-1991规定进行 4.6氟的测定

按GB/T 13083-1991规定进行 4.7游离棉酚的测定 按GB/T9675-1998规定进行 4.8氰化物的测定

按GB/T13084-1991规定进行 4.9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GB/T9675-1998规定进行 4.10异硫氰酸酯的测定 按GB/T13087-1991规定进行 4.11噁唑烷硫酮测定 按GB/T13089-1991规定进行 4.12油脂酸价的测定 按SC3501-1996规定进行 4.13黃曲霉素B1的测定

按GB/T8381-1987、GB/T17480-1998规定进行,其中4.14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13090-1991规定进行 4.15沙门氏菌的检验 按GB/T13091-1991规定进行 4.16霉菌的检验

GB/T8381-1987为仲裁方法。 按GB/T13092-1991规定进行,注意计数时不应计入酵母菌。 5检验规定 5.1组批

以生产企业中每天(班)生产的成品为一检验批,按批号抽样。在销售者或用户处按产品出厂包装的标示号抽样。 5.2抽样

渔用配合饲料产品的抽样按GB/T 14699.1-1993规定执行。

批量在1t以下时,按其袋数的四分之一抽取。批量在1t以上时,抽样袋数不少于10袋。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W”型对各袋抽取。产品 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时一般应有钢管或铜制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器。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按四分法分别留样。每批饲料检验用样品不少于500g。另有同样数量的样品作留样备查。

作为抽样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型号、抽样时间、地点、产品批号、抽样数量、抽样人签字等。 5.3判定

5.3.1渔用配合饲料中所检的各项安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3.2所检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的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附件6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的渔药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er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条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在严格的可靠性。 3.4休药期withdrawal tine

最后停止给药日到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渔药名称 用途 用法与用量 带水清塘:休药期 注意事项 不能与漂白粉、有机 氯、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混合用。 氧化钙(生用于改善池塘石灰)calcii 环境,清除敌害200mg/L~250mg/L(虾类:oxydum 生物及预防部分细菌性鱼病 350mg/L~400mg/L) 全池泼洒:20mg/L~25mg/L(虾类:15mg/L~30mg/L) 漂白粉bleaching powder 用于靖塘改善池塘环境及防治细菌性皮肤病、烂鳃病、出带水清塘:200mg/L 全池泼洒:1.0mg/L~1.5mg/L ≥5 1.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 勿用酸、铵盐、生石灰混用。 血病 二氯异氰尿酸钠sodium dichloroisocyanurate 三氯异氰尿酸用于清塘及防治细菌性皮肤全池泼洒:0.2mg/L~0.5mg/L ≥10 1.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 针对不同的鱼类和水体PH,使用量应适当增减。 用于清塘及防治细菌性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 全池泼洒:0.3mg/L~0.6mg/L ≥10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trichioroiso溃疡、烂鳃病、cyanuricaci出血病 d 二氧化氯chlorine dioxide 用于防治细菌浸浴:20 mg/L~40 ≥10 1.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 勿与其他消毒剂混用 性皮肤病、烂鳃mg/L,5min~10min 病、出血病 全池泼洒:0.1 mg/L~0.2 mg/L严重0.3 mg/L~0.6 mg/L 二溴海因 用于防治细菌性和病毒性疾病 全池泼洒:0.2 mg/L~0.3 mg/L 氯化钠(食用于防治细菌、浸浴1%~3%,5min~20min 盐)sodium 真菌或寄生虫

chioride 疾病 浸浴:8 mg/L(海水鱼类: 1. 常与硫酸亚铁合用。 2. 广东鲂慎用。 3. 勿与金属容器盛装 4. 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 5. 不宜用于治疗小瓜虫病 硫酸铜(蓝用于治疗纤毛矾、胆矾、虫、鞭毛虫等寄8 mg/L~10 石胆)copper sulfate 生性原虫病 mg/L),15min~30min 全池泼洒:0.5 mg/L~0.7 mg/L(海水鱼类:0.7 mg/L~1.0 mg/L) 硫酸亚铁(硫酸低用于治疗纤毛全池泼洒:0.2 mg/L(硫酸铜 1. 治疗寄生性原虫病时需与硫酸铜全用。 2. 乌鳢慎用。 虫、鞭毛虫等寄合用) 铁、绿矾、生性原虫病 青矾)ferrous sulphate 高锰酸钾用于杀灭锚头浸浴:10 mg/L~20 mg/L,15min~30min全池泼洒:4 mg/L~7 mg/L 1. 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药效降低。 2. 不宜在强烈阳光下使用. (锰酸钾、鳋 灰锰氧、锰强灰)potassium permanganate 四烷基季对病毒、细菌、全池泼洒:0.3 mg/L(虾类 1. 勿与碱性物质同时使用。 铵盐络合纤毛虫、藻类有相同) 2. 勿与阴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混用 3. 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 4. 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碘(季铵盐杀灭作用 含量为50%) 大蒜crown\\s treacle,garlic 大蒜素粉(含大蒜素10%) 大黃medicinal rhubarb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 全池泼洒:2.5 mg/L~4.0 mg/L(海水鱼类相同) 拌饵投喂:5g/kg体重~10g/kg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同) 黃芩raikai 用于防治细菌skullcap 拌饵投喂:2g/kg体重~4g/kg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 0.2g/kg体重,连用4g/6d(海 水鱼类相同)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 拌饵投喂:10g/kg体重~30g/kg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同) 投喂时常与黃岑、黃柏合用(三者比例为2:5:3) 投喂时需与大黃、黃柏合用(三者比例为3:5:2) 性肠炎、烂鳃、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赤皮、出血病 类相同) 拌饵投喂:3g/kg体重~6g/kg 体重,4d~6d(海水鱼类相黃柏amurcorktr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出血 投喂时需与大黃、黃芩合用(三者比例为3:5:2) ee 五倍子chinese sumac 穿心莲common 用于防治细菌同) 全池泼洒:2 mg/L~4 mg/L 性烂鳃、赤皮、(海水鱼类相同) 白皮、疖疮 用于防治细菌全池泼洒:15mg~20 mg/L 性肠炎、烂鳃、拌饵投喂:10g/kg体重~20g/kg体重,连用4d~6d andrograph赤皮 is 苦参用于防治细菌全池泼洒:1.0mg/L~1.5 mg/L 拌饵投喂:1g/kg体重~2g/kg体重,连用4d~6d lightyellow 性肠炎、竖鳞 sophora 土霉素用于治疗肠炎拌饵投喂:5 0 mg/kg体重≥30(鳗鲡)≥21 勿与铝、镁离子及卤素、碳酸氢钠、凝胶合用。 oxytetracyc病、弧菌病 line ~80 mg/kg体重,连用4d~6d(鲶鱼) (海水鱼类相同,虾类:50 mg/kg体重~80mg/kg体重,连用5d~10d) 噁喹酸oxolinic acid 用于治疗细菌拌饵投喂:1 0 mg/kg体重≥25(鳗鲡)≥21用药量视不同的疾病有所增减 性肠炎病、赤鳍~30 mg/kg体重,连用5d~7d(鲤鱼杳鱼)≥16病,香鱼、对虾(海水鱼类1 mg/kg体重弧菌病,鲈鱼结~20 mg/kg体重;对虾6 (其他鱼类) 节病,鲱鱼疖疮mg/kg体重~60 mg/kg体重,病 磺胺嘧啶(磺胺哒嗪) sulfadiazine 磺胺甲噁唑(新诺明、新明磺)sulfamethoxazole 磺胺间甲氧嘧啶 用于治疗鲤 科鱼类的竖鳞拌饵投喂:5 mg/kg体重~100mg/kg体重,连用≥37(鳗鲡) 1.与甲氧苄 氨嘧啶(TMP)同用,可产生增效作用。2.第一天药量加倍 用于治疗鲤科鱼类的肠炎病 拌饵投喂:100 mg/kg体重,≥30 连用5d~7d 1.与甲氧苄氨嘧啶(TMP)同用,可产生增效作用。2.第一于药量加倍。 连用5d 1. 与甲氧苄氨嘧啶(TMP)同用,可产生增效作用。 2. 第一天药量加倍。 用于治疗鲤科拌饵投喂:100 mg/kg体重, 鱼类的赤皮病、连用5d(海水鱼类相同) 肠炎病,海水鱼链球菌病 (制菌磺、病、赤皮病及弧4d~6d 磺胺-6-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氟苯尼考用于治疗鳗鲡拌饵投喂:10.mg/d.kg体重,≥7(鳗鲡) 菌病 florfenicol 爱德华氏病、赤连用4d~6d 鳍病 聚维酮碘(聚乙烯吡咯烷酮碘、皮维用于防治细菌全池泼洒:海、淡水幼鱼、鳗鲡:2mg/L~4mg/L 1. 勿与金属物品接触。 2. 勿与季铵盐类消毒剂直接混合使用。 性烂鳃病、弧菌幼虾:0.2 mg/L ~0.5 mg/L病、鳗鲡红头海、淡水成鱼、成虾:1 mg/L 病。并可用于预~2 mg/L 碘、PVP-1、防病毒病:如草浸浴:草鱼种:30 mg/L,伏碘)(有鱼出血病、传染15min~20min 效碘1.0%)性胰腺坏死病、鱼卵:30 mg/L ~50 mg/L(海povidone-iodine 传染性造血组水鱼卵:25mg/L~30mg/L),织坏死病、病毒5min~15min 性出血败血症 注1:用法与用量栏未标明海水鱼类与虾类的均适用于淡水鱼类。 注2:休药期为强制性。 6.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份。禁用渔药见表2。 药物名称 地虫硫磷fonofos 六六六BHC(HCH)benzem,bexachoridge 化学名称(组成) O-2基-S苯基二硫代磷酸乙酯 1,2,3,4,5,6-六氯环已烷 别名 大风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fh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