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台湾省审计处办事细则二

更新时间:2023-12-13 06:38: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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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台湾省审计处办事细则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审计部台湾省审计处办事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 14 条

覆审室掌理审计部指定审计事项之覆核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主管科所送各机关剔除、修正、减列、缴还、赔偿、处分及其他有关财务责任声复、迳行决定案件之覆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主管科所送各机关声请覆议或再审查案件之覆核事项。

三关于本处主管科所送重要审计案件之覆核事项。

四关于本处主管科所送应行层报监察院或陈报审计部案件之审查事项。

五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5 条

秘书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覆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件之核阅提陈分配事项。

三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撰拟、翻译、缮校事项。

四关于审核会议、处务会报事务之办理及决议案之分行事项。

五关于审计 (核) 会议、部 (处) 务会报、业务扩大会报所决定事项及长官指示事项执行之管制考核陈报事项。

六关于监察委员巡察本处所管机关,配合审计部提供参考资料之汇编事项。

七关于本处年度施政 (工作) 计划与工作报告及中华民国年鉴审计部分稿件之汇编事项。

八关于本处各单位年度施政计划工作项目执行进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汇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审计业务之研究事项。

一○关于本处内规之研拟、修订、整理及会核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电子处理资料作业之研究发展及辅导与机器及磁碟等之维护、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审计实录汇编事项。

一三关于新闻剪报及本处对外新闻联系与发布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文书稽催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及保管事项。

一六处长、副处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总务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书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处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登记、编订、保管、缩影、检调与本处图书报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档案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出纳、薪俸发放与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及其他出纳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处财物购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劳工保险,员工福利,公产、公物保管与本处办公厅舍、车辆之管理、修缮,各种会场布置及其他庶务有关事项。

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及各审计室概算、预算、决算之编报整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内部审核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各审计室岁计、会计及内部审核事务之指导事项。

六关于本处及各审计室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及指导监督事项。

七关于承办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承办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处其他岁计、会计、内部审核及兼办本处统计有关事项。

第 18 条

人事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承办本处人事规章、组织编制、员额配置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职务归系列等、考绩、考勤、奖惩、训练进修、退休、抚恤、资遣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员及其眷属保险、福利互助、退抚基金、各项补助费与退休人员照护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员工福利及文康活动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处人事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处人事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承办业务之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其他人事有关事项。

第 19 条

本处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有关处理审计部委讬审计事务之权责划分明细表与审计部指定审计事务及其他公务之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0 条

本处处理公务,除处理审计部委讬审计事务,依其权责划分明细表规定,应送部核定外,分为左列三层:

一第一层为处长、副处长,重要案件由处长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处长代为核定。

二第二层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层为承办人员。

第 21 条

本处处理公务,第一层副处长对处长负责;第二层各科室主管对第一层负责;第三层承办人员对第二层负责。

各层负责人员奉准差、假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2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权限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有依据法令规定处理之权。

二对已授权事项有决定或代行之权。

三对所属人员有指挥监督及考核之权。

四对该管公务之处理,有斟酌轻重缓急统筹分配调度之权。

五对应经其审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审核其内容及删改文字之权。

六对本处全般公务,有建议之权。

第 23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责任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负策划推行及研究发展之责。

二对该管公务负有与处内各单位密切联系协调之责。

三对该管公务之处理及其应办之文件,负依限完成与稽催清结之责。

四对该管公务就其所属人员之陈述或请示,负有裁决、指示或转陈之责。

五对拟办或应经其审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举数字或叙事用语,负有正确妥适之责。

六对拟办、审核或核定之机密文件,负保守机密之责。

第 24 条

各层负责人员处理该管公务,未尽应有之注意,所负之责任如左:

一授权决定处理之事项或代行之部、处稿,如有错误或逾越权限者,应负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责任。

二业务或办事内规拟订错误,由撰拟或审查人员负责。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数字错误或遗漏,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错误,或前后案件矛盾者,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五审计、会计、统计书表科目、数字或编制方法错误,由制表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六根据审核、抽 (调) 查、稽察报告处理之事件,如事实错误,由制作报告人员负责。

七处理错误或失当文件,如与会办单位有关者,会办、主办人员连带负责。

八已缮发文件书表文字或数字打缮错误、遗漏或稽延,由打缮、校对人员连带负责。

九文书收发、登记、送达、监印、归档之错误、遗漏或稽延,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

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经长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员不严加督促者,连带负责。

一一各科室会签会办之文件,其公文时效,由主办、会办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一二文卷、款项、物品等如有错误、遗失或损毁,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损失者,不在此限。

一三应守机密之事项而泄密者,由经办人员及泄密者负责,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连带负责

一四其他未尽事项,依职掌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25 条

审计人员在外执行审计稽察职务者,各就其承办事务负责,其权责准用各层负责人员之规定。

第 26 条

本处对外公文,除办理审计部委讬审计事务以审计部名义行之外,其他以本处名义行之。

第 27 条

本处处理重要审计案件,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

审核会议依审计处室审核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28 条

本处每三个月举行国父纪念月会一次为原则及每月举行处务会报一次。

第 29 条

本处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0 条

本处各项业务、办事内规另订之。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vq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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