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146号 关于印发《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5-18 03: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铁 道 部 文 件

铁运[2006]146号

关于印发<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2001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运[2001]23号)和1997年发布的《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铁工务[1997]109号)对指导线路修理,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我国铁路的运营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要,工务部门进行了相应的修理体制改革,实行检修分开的维修管理新体制。现行《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要求,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合并后的《铁路线路修理规则》予以发布(另发单行本),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铁道部原发《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运[2001] 23号)和《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铁工务[1997]109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盖章)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增强轨道结构强度,提高线路设备修理质量,实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线路设备修理分为线路设备大修和维修。

第1.0.3条 线路设备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运输需要及线路设备损耗规律,有计划、按周期地对线路设备进行更新和修理,恢复和提高线路设备强度,增强轨道承载能力。

线路设备维修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线路设备使用寿命。

第1.0.4条 线路设备大修应贯彻“运营条件匹配,轨道结构等强。修理周期合理,线路质量均衡”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适度超前、区段配套的方针,并应采用无缝线路。

线路设备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按线路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规律和程度,相应地进行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有计划地补偿线路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1.0.5条 线路设备大修应由大修设计和施工专业队伍承担,采用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安排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天窗。

线路设备维修应实行天窗修制度,并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1.0.6条 线路设备修理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的施工作业方法,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施工作业质量,降低成本;改进检测方法,推行信息化技术,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1.0.7条 线路设备修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采用新型线路设备时,其修理办法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0.8条 本规则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和线路允许速度为200km/h及以下的线路。

非标准轨距铁路线路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线路设备修理工作内容及工作组织

第一节 工作分类

第2.1.1条 线路设备大修分类: 一、线路大修。

线路上的钢轨疲劳伤损,轨型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铁路运输需要时,必须进行线路大修。

线路大修分为普通线路换轨大修和无缝线路换轨大修。无缝线路换轨大修按施工阶段可分为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和铺设无缝线路。

二、成段更换再用轨(整修轨)。 三、成组更换道岔和岔枕。 四、成段更换混凝土枕。 五、道口大修。

六、隔离栅栏大修。

七、其他大修(以上未涵盖的线路设备大修项目列其他大修)。 八、线路中修。

在线路大修周期内,道床严重板结或脏污。其弹性不能满足铁路运输需要时,应进行线路中修。石灰岩道碴应结合中修有计划地更换为一级道碴。

在无路基病害、一级道碴、道床污染较轻、使用大型养路机械按周期进行修理的区段,通过有计划地进行边坡清筛,应取消线路中修。

第2.1.2条 因线路设备大修引起其他设备变动时,应由铁路局在相应的大修计划中统一安排。

第2.1.3条 线路设备维修分类: 一、综合维修。

指根据线路变化规律和特点,以全面改善轨道弹性、调整轨道几何尺寸和更换、整修失效零部件为重点,以大型养路机械为主要作业手段,按周期、有计划地对线路进行的综合性维修,以恢复线路完好技术状态。

二、经常保养。

指根据线路变化情况,以养路机械为主要作业手段,对全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经常性养护,以保持线路质量处于均衡状态。

三、临时补修。

指以小型养路机械为主要作业手段,及时对线路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及其他不良处所进行的临时性整修,以保证行车安全和平稳。

第二节 工作内容

第2.2.1条 普通线路换轨大修主要内容:

一、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整治基床翻浆冒泥和超过15mm的冻害,石灰岩道碴应结合大修有计划地更换为一级遭碴。

二、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三、更换I型混凝土枕、失效轨枕和严重伤损混凝土枕,补足轨枕配置根数,有计划地将术枕成段更换为混凝土枕(另列件名)。

四、全面更换新钢轨、桥上钢轨伸缩调节器、联结零件、绝缘接头及钢轨接续线,更换不符合规定的护轨。

五、成组更换新道岔和新岔枕(另列件名)。 六、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七、整修路肩、路基面排水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

九、抬高因线路换轨大修需要抬高的道岔、桥梁,加高挡碴墙。 十、补充、修理并刷新由工务管理的各种线路标志、信号标志、位移观测桩及备用轨架。

十一、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2条 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主要内容:

一、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整治基床翻浆冒泥和超过15mm的冻害,石灰岩道碴应结合大修有计划地更换为一级道碴。

二、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三、更换I型混凝土枕、失效轨枕、严重伤损混凝土枕,补足轨枕配置根数,有计划地将木枕成段更换为混凝土枕(另列件名)。

四、抽换轻伤有发展的钢轨,更换失效的联结零件。 五、均匀轨缝,螺栓涂油,锁定线路。

六、整修路肩、路基面排水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七、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

八、抬高因线路换轨大修需要抬高的道岔、桥梁,加高挡碴墙。 九、补充、修理并刷新由工务管理的各种线路标志、信号标志、位移观测桩及备用轨架。

十、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3条 铺设无缝线路主要内容:

一、焊接、铺设新钢轨,更换联结零件、桥上钢轨伸缩调节器及不符合规定的护轨,铺设胶接绝缘钢轨(接头)并按设计锁定轨温锁定线路,埋设位移观测桩。

二、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三、整修道口。

四、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4条 成段更换再用轨(整修轨)主要内容: 一、更换再用轨(整修轨)普通线路。

1.更换再用轨(整修轨)、联结零件、绝缘接头及钢轨接续线,更换不符合规定的护轨;

2.更换失效轨枕、严重伤损混凝土枕; 3.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4.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

5.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二、更换再用轨(整修轨)无缝线路。

1.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整治基床翻浆冒泥,石灰岩道碴应结合大修有计划地更换为一级道碴;

2.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3.更换失效轨枕、严重伤损混凝土枕,补足轨枕配置根数,有计划地将木枕成段更换为混凝土枕(另列件名);

4.焊接、铺设再用轨(整修轨),更换联结零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护轨,铺设胶接绝缘钢轨(接头)并按设计锁定轨温锁定线路,埋设位移观测桩;

5.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6.整修路肩、路基面排水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7.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

8.补充、修理并刷新由工务管理的各种线路标志、信号标志及备用轨架;

9.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5条 线路中修主要内容:

一、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整治基床翻浆冒泥。 二、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三、更换失效轨枕和严重伤损混凝土枕。

四、普通线路(含无缝线路缓冲区)抽换轻伤有发展的钢轨,更换失效的联结零件。

五、均匀轨缝,螺栓涂油,整修补充防爬设备,对无缝线路进行应力放散或调整,按设计锁定轨温锁定线路。

六、整修路肩、路基面排水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七、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

八、补充、修理并刷新由工务管理的各种线路标志、信号标志、位移观测桩及备用轨架。

九、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6条 成组更换道岔和岔枕主要内容:

一、铺设新道岔和岔枕;铺设无缝道岔时,含焊接钢轨、铺设胶接绝缘钢轨(接头)并按设计锁定轨温锁定道岔,埋设位移观测桩。

二、更换道碴。

三、整修道岔及其前后线路,做好排水工作。 四、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7条 成段更换混凝土枕主要内容: 一、全面更换混凝土枕及扣件,螺栓涂油,整修再用枕螺旋道钉。 二、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整治基床翻浆冒泥和超过15mm的冻害。

三、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四、整修路肩、道口及其排水设备。 五、封闭宽枕间的缝隙。

六、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8条 道口大修主要内容: 一、整修道口平台。

二、更换道口铺面、护轨。 三、改善防护设备。

四、清筛道床,更换失效轨枕、严重伤损混凝土枕,整修线路及排水设备。

五、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9条 隔离栅栏大修主要内容: 一、更换隔离栅栏网。

二、更换或整修隔离栅栏立柱。 三、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10条 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基本内容:

一、根据线路、道岔状态起道、拨道和改道,全面捣固。混凝土枕地段,捣固前撤除所有调高垫板;混凝土宽枕地段,垫碴与垫板相结合。

二、调整线路、道岔各部尺寸,拨正曲线。

三、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整治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碴,整理道床。

四、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 五、调整轨缝,整修、更换和补充轨道加强设备,整治线路爬行,锁定线路、道岔。

六、矫直、焊补、打磨钢轨,综合整治接头病害。

七、有计划地采用打磨列车对钢轨、道岔进行预防性或修理性打磨。

八、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并有计划地涂油。

九、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十、修理、补充和刷新线路标志,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收集旧料。

十一、其他病害的预防和整治。

第2.2.11条 线路、道岔经常保养基本内容:

一、根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的状态,成段整修线路。

二、整治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整理道床。 三、更换和修理轨枕。

四、调整轨缝,锁定线路。

五、焊补、打磨钢轨,整治接头病害。 六、有计划地成段整修扣件,螺栓涂油。 七、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调整。 八、更换伤损钢轨,断轨焊复。

九、整修防沙、防雪设备,整治冻害。

十、整修道口,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十一、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综合维修的其他单项工作。 第2.2.12条 线路、道岔临时补修主要内容:

一、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 二、更换(或处理)折断、重伤钢轨及桥上、隧道内轻伤钢轨。 三、更换达到更换标准的伤损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等。

四、调整严重不良轨缝。

五、疏通严重淤塞的排水设备,处理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 六、整修严重不良的道口设备。 七、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

第三节 管理组织

第2.3.1条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管理组织。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应由专业队伍承担,并有固定的生产人员作为基本队伍。大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如下设施:

一、铁路局应根据近、远期规划,统筹安排,修建必要的大修基地。大修基地应有足够的配线和场地,具备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交通便利。

二、配备与大修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机械、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相应的检修设施。

三、配备宿营车辆等必要的流动生活设施。 第2.3.2条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组织设计。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现场调查和施工测量,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按工程件名及批准的施工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备现状。

二、施工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 三、工程数量及材料供应。

四、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机具使用和施工配合。 五、按工序编制施工进度图表。

六、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措施。 七、施工临时设施。 八、职工生活安排。

第2.3.3条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管理。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施工作业标准,科学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流程组织施工,合理控制施工和慢行长度。

二、施工负责人应深入现场,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实行安全监督制度。负责设备管理的工务段,必须派人常驻施工工地,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协助检查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工务段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施工三检制——在每次开工前、施工中和线路开通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按分工地段对施工准备、施工作业方法和线路设备状态进行检查。

2.巡查养护制——施工现场应设置巡养人员,对施工地段进行巡查和养护,发现并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的处所。

3.工序交接制——前一工序应给后一工序打好基础,在前一工序完成后,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工序负责人进行交接。

4.隐蔽工程分阶段施工制度——每阶段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会同接管单位共同检查,并填写记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方准开始下一阶段施工。

5.岗前培训制度——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时,必须首先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对职工培训后方准进行操作和调试。

6.安全检查分析制度——施工安全工作应抓早、抓小、抓苗头、抓薄弱环节,应定期加强检查,重点加强季节性、节假日和工地转移前后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应组织开展事故预想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苗头和事故应及时分析、处理,吸取教训。

第2.3.4条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机械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施工、运输和装卸机械的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设备检修保养制度,保证配件储备,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2.3.5条 线路设备大修材料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不得使用质量、规格不符合标准或出厂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2.材料应及时清点入库,堆码整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丢失或损坏。

3.下道旧料应及时回收,做到工完料净。

4.应按规定办理材料的收发、运送、使用和交接手续。 第2.3.6条 线路设备维修管理组织。 工务段的管辖范围:正线延长单线以500~700 km为宜,双线以800~1000km为宜,特殊情况下由铁路局规定;山区铁路或管辖范围内有编组站或一等及以上车站时,管辖正线长度可适当减少。

线路车间的管辖范围:正线延长单线以60~80km为宜,双线以100~120km为宜。

线路工区的管辖范围:正线延长以10~20km为宜。 工务段应按检修分开的原则,下设线路车间、检查监控车间和综合机修车间,根据需要还可设机械化维修、道口、路基等车间。

线路车间下设线路工区和机械化维修工区,未设检查监控车间的工务段应在线路车间设置检查监控工区。其他车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工区。

第2.3.7条 线路设备维修实行检修分开制度。

检修分开的基本原则是实行专业检查和机械化集中修理,实现检查与维修的异体监督。

检查监控车间(工区)应按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设备检查分析,并及时传递检查信息;线路车间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线路工区

主要负责线路设备巡查、临时补修、故障处理;机械化维修车间(工区)主要负责综合维修、配合大机维修作业和经常保养;综合机修车间负责钢轨、道岔焊补,养路机械的维修保养,工具制作、修理及线路配件修理等工作。

第2.3.8条 综合维修组织形式。

1.工务机械段负责综合维修的大型养路机械作业项目,工务段配合施工,并负责其他作业项目和质量验收;

2.当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不能覆盖时,由工务段按检修分开的原则组织综合维修和质量验收。

第2.3.9条 路基维修工作的管理组织。

工务段设有路基工区时,路基维修工作由路基工区负责;未设路基工区时,路基维修工作由线路工区负责,并根据路基设备数量配置相应定员。

第2.3.10条 凡影响行车的线路施工、维修作业均应在天窗内进行,用于线路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施工天窗不少于180min,维修天窗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并应做到综合利用,平行作业。

第四节 工作计划

第2.4.1条 线路设备大修施工计划。

一、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必须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施工计划。 二、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必须以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为依据。封锁线路或限制行车速度的施工、长轨列车和工程列车运行、道碴运输等,均应纳入铁路局的运输方案。

三、线路设备大修施工单位应向有关单位提报月度施工计划。经批准的施工计划,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

第2.4.2条 线路设备维修计划。

一、工务段应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分月维修计划,下达各线路车间(机械化维修车间)。其主要内容包括:线路、道岔综合维修数量;经常保养工作的重点安排;各项技术指标;劳力和主要材料计划。

工务机械段应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分月维修计划。

线路设备状态和线路保养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1.线路设备状态评定合格率; 2.线路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 3.道岔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

4.轨道检查车检测质量合格率。

二、线路车间(机械化维修车间)应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编制月度维修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综合维修及经常保养的主要项目、数量、地点、材料和人工数。 2.工作量调查、验收的人工数。

3.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材料和人工数。 4.临时补修人工数。 5.天窗计划。

三、检查监控车间(工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月度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的项目、范围、数量及时间。 2.使用的仪器、量具、材料和人工数。

四、检查监控工区、机械化维修工区、线路工区的日作业计划,由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第2.4.3条 在线路设备维修计划中,应根据线路设备条件和状态。结合季节特点,合理安排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重点工作。

日常应全面掌握线路状态,根据线路动静态检查、设备病害和其他质量情况,安排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工务段可在不同季节根据线路具体情况,对经常保养的重点要求和工作进度以及检查办法,临时做出规定。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

第一节 路基

第3.1.1条 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的规定,并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路基面应保持横向排水畅通。

第3.1.2条 路肩宽度: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的地段不得小于1.0m;线路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路堤地段不得小于0.8m,路堑地段不得小于0.6m,电气化铁路、无缝线路和机械化维修作业地段有条件时宜加宽至1.0m。

第3.1.3条 侧沟的深度不得小于0.6m(干旱少雨地区或硬质岩石路堑可减少至0.4m),底宽不得小于0.4m,土质边坡为(1:1)~(1:1.5),沟底纵坡不得小于2‰,困难地段不得小于1‰。横向盲沟应设于道床陷槽以下。

排水设备应经常进行整修和清理,保持设备完好,流水畅通。清理或开挖出来的泥土等杂物应及时运走,不得弃置于沟边或路堑边坡上。

第3.1.4条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应从路堤外或路堑顶外通过。如遇过渡短经路从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结构设计,并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二、电缆沿路堑顶部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 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有护道时应在护道1m以外。横穿线路时,应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应低于路基面0.4m。

三、埋设电缆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段联系,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四、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竣工资料应交工务段备案。

第二节 道床

第3.2.1条 线路大、中修时,必须清筛道床,补充道碴,并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枕下道床厚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道床厚度(mm)标准 表3.2.1 25>W年 50>W年 五年内年计划通过总重(Mt) W年≥50 ≥15 W年<15 ≥25 无垫层的 碎石道床 一般路基 不易风化的岩石、碎石路基 450 350 300/200 450 350 400 300 350 300 250/200 有垫层的碎石道床(碎石/垫层) 有碴桥面上 的碎石道床 υυmaxmax300/200 250/200 250 300 ≤120km/h >120km/h 注:允许速度大干120 km/h的线路,无垫层时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450mm;有垫层时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300 mm,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00mm。

线路大、中修后,无垫层的碎石道床,枕下清碴厚度不得小于300mm;特殊困难条件下道床厚度不足300mm时,应清筛至路基面,并做好排水坡。

运量小、允许速度低的线路或在隧道内、桥梁上和车站内受建筑物限制时,可酌情降低道床厚度。但正线木枕地段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0mm,混凝土枕地段不得小于250mm。站线不得小于200 mm。

第3.2.2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 表3.2.2 顶面 宽度 (m) 曲线外侧道床加宽 半径 (m) ≤600 ≤800 加宽 (m) O.10 0.10 碴肩堆高 边坡坡度 (m) 线路类别 无缝 υ线路 υ正 线 普 通 线 路 max>160km/h 3.5 0.15 0.15 1:1.75 1:1.75 1:1.75 max≤160km/h 3.4 3.1 年通过总重 不小于8Mt 年通过总重 小于8Mt 站 线 3.0 ≤600 0.10 l:1.75 1:1.50 2.9 轨底处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20~30 mm。I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应掏空,其顶面低于枕底不得小于20mm,长腰应为200~400mm;Ⅱ型和Ⅲ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有碴桥上无缝线路应设挡碴板。

第3.2.3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的道床,由面碴带和底层组成,均应采用一级道碴。有垫层时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50mm,无垫层时不得小于350 mm;在岩石、渗水土路基上,隧道内及有碴桥面上,不

得小于200mm。面碴带道碴粒径级配见表3.2.3,厚度为50mm,每股轨下两侧宽度应各为450~500 mm,底层为普通碎石道碴。道床顶面宽度不得小于2.9m,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道床顶面应与宽枕顶面平齐,其他线路枕端埋人道床深度不得小于80 mm。

面碴粒径级置 表3.2.3

方孔筛孔边长(mm) 10 16 20 25 30 35.5 100 过筛质量百分率(%) 0~5 5~15 25~40 55~75 95~ f 100 垫碴起道用的道碴,采用火成岩材料,粒径为8~20mm。

第3.2.4条 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和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线路修理补充的道碴应采用一级道碴,既有线二级道碴应结合线路大、中修逐步更换为一级道碴。碎石道碴粒径级配见表3.2.4。

道碴粒径级配 表3.2.4 方孔筛孔边长(mm) 过筛质量百分率(%) 25 0~5 35.5 25~40 45 55~75 56 92~97 63 97~100 第3.2.5条 道床应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第3.2.6条 道床应按规定保持密实,防止轨枕空吊、道床翻浆。

第三节 轨枕

第3.3.1条 线路上的轨枕类型及配置根数,应根据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及线路设备条件等确定。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应铺设Ⅲ型混凝土枕,既有Ⅱ型混凝土枕应逐步更换为Ⅲ型混凝土枕。普通线路换轨大修及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除应将失效的轨枕和严重伤损的混凝土枕更换掉外,还应根据运输发展的需要,按表3.3.1所列标准,更换为与运营条件相适应的轨枕并补足配置根数。

轨枕类型和配置根数标准 表3.3.1 五年内年计划通过总重(Mt) 轨枕配置数量 (根/km) 木 枕 Ⅱ型混凝土枕 W年≥25 1840 1840 25>W年≥15 1 840~1760 1760 W年<15 1760~1680 l760~1680 Ⅲ型混 土枕 无缝线路 普通线路 1667 1680 1760 l760 l760 混凝土宽枕 第3.3.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线木枕或Ⅱ型混凝土枕地段,线路设备大修时应增加轨枕配置数量:

一、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 二、坡度大于12‰的下坡制动地段。 三、长度300m及以上的隧道内。

按表3.3.1所列轨枕配置数量,Ⅱ型混凝土枕每千米增加80根,木枕每千米增加160根,条件重合时只增加一次,但每千米轨枕最多铺设根数标准为:Ⅱ型混凝土枕1 840根,木枕l 920根。

第3.3.3条 下列地段不宜铺设混凝土枕:

一、铺设木岔枕的普通道岔两端各5根轨枕,铺设木岔枕的提速道岔两端各50根轨枕。

二、铺设木枕的有碴桥和无碴桥的桥台挡碴墙范围内及其两端各不少于15根轨枕(有护轨时应延至梭头外不少于5根轨枕)。

第3.3.4条 下列地段不宜铺设混凝土宽枕: 一、第3.3.3条规定不宜铺设混凝土枕的地段。

二、路基有翻浆冒泥、不均匀下沉、冻害等病害的地段。

第3.3.5条 轨枕应按设计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铺设,非同类型轨枕不得混铺(道岔内专用钢枕除外)。

一、混凝土枕与木枕、混凝土枕与混凝土宽枕的分界处,距钢轨接头不得少于5根轨枕。木枕与混凝土宽枕之间,应用混凝土枕过渡,其长度不得少于25 m。

二、提速道岔铺设木岔枕时,应用2 600 mm3260mm3160 mm的木枕过渡,两端过渡枕均不得少于50根。

三、铺设混凝土岔枕时,应用Ⅲ型混凝土枕过渡。 1.道岔直向过渡枕

υmax≤120 km/h时,道岔直向两端过渡枕均不得少于50根;160km/h≥υmax >120 km/h时,道岔直向两端过渡枕均不得少于75根。 ;

2.道岔侧向过渡枕(含岔后长岔枕)

18号道岔侧向过渡枕不得少于38根;30号和38号道岔侧向过渡枕均不得少于65根。

四、同一岔区道岔与道岔之间应铺设与过渡枕同规格的轨枕。

第3.3.6条 无缝线路轨枕应均匀布置,轨枕间距见表3.3.6—1;普通线路的轨枕间距见表3.3.6—2。

无缝线路轨枕间距 表3.3.6—1 轨枕配置根数(根/km) 1667 1 760 1 840 1 920 轨枕间距(mm) 600 568.2 .22 543.5 520.8 普通线路的轨枕间距表 3.3.6—2 木枕(mm) 混凝土枕(mm) 钢轨 每千米 每节钢 轨型 长度 配置 轨配置 (m) 根数 1600 1680 12.5 1760 1840 75kg/m 、 60kg/m 或 50kg/m 1920 1600 1680 25.0 1760 1840 1920 1440 1520 1600 12.5 43kg/m 或 38kg/m 1680 1760 1840 1920 1440 1520 根数 20 21 22 23 24 40 42 44 46 48 18 19 20 21 22 23 24 36 38 c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b 594 544 524 534 469 537 487 497 459 472 604 604 564 559 541 504 513 622 617 a 640 610 580 550 530 635 605 575 550 525 720 675 640 605 575 550 523 705 665 c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b 587 584 569 544 579 573 549 538 604 604 564 559 541 504 622 617 a 635 600 570 544 630 598 570 544 720 675 640 605 575 550 705 665 25.0 1600 1680 1760 1840 1920 40 42 44 46 48 500 500 500 500 500 599 554 569 537 509 630 600 570 545 522 500 500 500 500 599 554 569 537 630 600 570 545 注:轨枕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非标准长度钢轨的轨枕配置根数和间距,比照表3.3.6—2的规定,通过计算采用接近值,但a值不得比标准大20 mm。

第3.3.7条 使用木枕(含木岔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木枕宽面在下,顶面与底面同宽时,应使树心一面向下。 二、接头处应使用质量较好的木枕。 .

三、劈裂的木枕,铺设前应捆扎或钉组钉板。

四、使用新木枕,应预先钻孔,孔径12.5mm,有铁垫板时孔深应为110 mm,无铁垫板时孔深应为130 mm。使用螺纹道钉时,应比照普通道钉办理。

五、改道用的道钉孔木片规格应为长110 mm、宽15mm、厚5~10 mm,并应经过防腐处理。

第3.3.8条 应保持正线及到发线接头轨枕无失效,其他处所无连续失效(含岔枕)。轨枕失效及混凝土枕严重伤损标准如下:

一、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混凝土岔枕及短轨枕) 1.明显折断。 2.纵向通裂:

(1)挡肩顶角处缝宽大于1.5mm;

(2)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大于0.5 mm)。

3.横裂(或斜裂)接近环状裂纹(残余裂缝宽度超过0.5mm或长度超过2/3枕高)。

4.挡肩破损,接近失去支承能力(破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1/2)。 5.严重掉块。

(二)木枕(含木岔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其厚度不足140 mm,其他线路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他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二、混凝土枕严重伤损标准

1.横裂裂缝长度为枕高的1/2~2/3。 2.纵裂:

(1)两螺栓孔间纵裂(挡肩顶角处缝宽不大于1.5mm); (2)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不大于0.5mm)。 3.挡肩破损长度为挡肩长度的1/3~1/2。 4.严重网状龟裂和掉块。

5.承轨槽压溃,深度超过2mm。

6.钢筋(或钢丝)外露(钢筋未锈蚀,长度超过100mm)。 7.斜裂长度为枕高的1/2~2/3。 第3.3.9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削平、捆扎、腻缝或钉组钉板等方法修理木枕。 二、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三、用锚固法修理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螺旋道钉采用硫磺锚固的用料与工艺见附录四。

第3.3.10条 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第3.3.11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分类堆码,集中存放,合理使用。

第四节 钢轨

第3.4.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适应。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应采用60kg/m及以上钢轨,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 表3.4.1 年通过总重(Mt) 钢轨类型(kg/m) W年≥100 75~60 100> W年≥15 60 W年<15 50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3.4.2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使用的再用轨应符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五)的规定。

第3.4.3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4.3—1、表3.4.3—2和表3.4.3—3。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表3.4.3—1 伤损程度 轻伤 伤损项目 υmax> 160km/h 160km/h≥υmax≤υmax> υmax>120km/h 160km/h 120km/h 重伤 160km/h≥ υmax>120km/h 备注 υmax≤120km/h 钢轨头部 磨耗量超过表3.4.3—2所列限度之 磨耗量超过表3.4.3—3所列限度之磨耗 一者 一者 轨端或轨 长度超过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顶面剥落 15mm且深 15mm且深 15mm且深 25mm且深 25mm且深 30mm且深度掉块 度超过3mm 度超过3mm 度超过4mm 度超过3mm 度超过3mm 超过8mm 钢轨顶面 深度超过 擦伤 0.5mm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0.5mm 1mm 1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2mm 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钢轨低头 超过1mm 超过1.5mm 超过3mm 超过1.5mm 超过2.5mm 超过3.5mm 矢度。包括轨端轨顶面压伤和磨耗在内 波浪形磨 谷深超过 耗 0.3mm 谷深超过 谷深超过 O.3mm 0.5mm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透锈)、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包括核伤(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钢轨表面 裂纹 有 有 有 钢轨内部 裂纹 钢轨变形 钢轨锈蚀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经除锈后,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轨底厚度不8mm或轨腰厚度不足 足5mm或轨14mm 腰厚度不足8mm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表3.4.3—2 总磨耗(mm) 160km/υmax> h≥ υ垂直磨耗(mm) 其 他 站 线 11 10 9 8 7 侧面磨耗(mm) 160km/h≥ υυ钢轨 (kg/m) 160km/υmax> h≥ υmax≤ max≤ 其他 160km/160km/υmax> 120km/υmax> 120km/站线 h h h h 120km/正线 120km/正线 正线及 正线及 h h 到发线 到发线 正线 正线 9 9 12 12 16 14 12 10 9 18 16 14 12 10 8 8 9 9 10 9 8 7 7 υmax> max≤ 160km/h h 120km/正线及 正线 h 到发线 正线 10 10 17 12 16 14 12 10 9 max> 120km/其 他 站 线 75 75以下~60 60以下~50 50以下~43 43以下 18 16 14 12 11 注:①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表3.4.3—3 钢轨 (kg/m) 75 75以下~60 60以下~50 50以下~43 43以下 υmax>160km/h 正线 10 10 垂直磨耗(mm) υmax≤120km/h 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正线 及其他站线 160km/h≥υ11 11 12 11 10 9 8 υmax>160km/h 正线 12 12 侧面磨耗(mm) υmax≤120km/h 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正线 及其他站线 160km/h≥υ16 16 21 19 17 15 13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4.6.10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3.4.4条 钢轨接头应采用相对式联结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内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调整,有困难时可在

直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不应大于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 mm。

正线钢轨异型接头必须使用异型钢轨。

第3.4.5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接。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 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平交道口铺面范围内。

第3.4.6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 1 8 mm/(m2℃); L——钢轨长度(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38、43、50、60、75 kg/m钢轨ag 均采用18 mm。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 mm。

25 m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3.4.7条 12.5 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25 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z+30℃)~(tz-30℃);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 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6条规定的标准。

第3.4.8条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线路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超过80 mm,12.5 m钢轨地段不得超过160 mm。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 mm。

第3.4.9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 m,在站线上不得短于4.5 m,并不得连续插入2根及以上。个别插入短轨线路的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 km/h。

第3.4.10条 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且必须倒棱。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2倍。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工务段同意。

第3.4.11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第3.4.12条 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当钢轨出现表3.4.12的病害时,应及时处理。应对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进行焊补,打磨钢轨肥边、马鞍型磨耗等,加强接头错牙、硬弯等病害的处理,并结合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应有计划地采用钢轨打磨列车进行预防性打磨,当钢轨顶面轮轨接触处出现鱼鳞裂纹或波浪型磨耗达到轻伤时,应安排修理性打磨。

钢轨病害整治限度 表3.4.12 钢轨病害 钢轨接头顶面或内侧错牙(mm) 工作边或轨端肥边(mm) 擦伤或剥落掉块、钢轨低头 硬弯(mm) 焊缝凹陷(mm) 钢轨母材轨顶面凹陷或接头马鞍型磨耗(mm) 波浪型磨耗 υmax >120 km/h υmax≤120km/h 测量方法 >l >1 接近或达到轻伤 >O.3 >O.3 >O.3 达到轻伤 >2 >2 接近或达到轻伤 >0.5 >O.5 >O.5 达到轻伤 1m直尺测 量矢度 直尺测量 曲线地段应根据钢轨状况合理安排润滑,易受浸蚀地段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钢轨侧面磨耗在未达到轻伤标准前,应有计划地调边或与直线地段钢轨倒换使用。常备轨应有计划地与线路上的钢轨倒换使用。

第3.4.13条 从线路上换下来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见附录五)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应分类堆码,建立账卡,妥善保管。

第五节 联结零件

第3.5.1条 扣件类型应与轨枕、钢轨及轨下胶垫类型相匹配。I型弹条应逐步更换为Ⅱ型弹条。

使用扣板扣件时,正线半径在800 m及以下和站线半径在450 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钢轨外侧应使用加宽铁座。

第3.5.2条 大、中桥明桥面应采用分开式扣件;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木枕线路应采用分开式弹性扣件。

第3.5.3条 扣件应保持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分开式弹性扣件与木枕联结应紧密,当钢轨受车轮横向力作用时不得产生相对位移和扭转离缝。扣板、轨距挡板应靠贴轨底边。扣板(弹片)扣件扭矩应保持在80~140 N2m。弹条扣件的弹条中部前端下颚应靠贴轨距挡板(离缝不大于1mm)或扭矩应保持在80~150 N2m。Ⅲ型扣件后拱内侧距预埋件端部应不大于10 mm,扣压力应保持在8~13.2 kN。

第3.5.4条 线路中修和成段更换再用轨(整修轨)使用的钢轨配件应与钢轨类型相符,宜使用再用料。再用料上道前应经过选配、整修、除锈和涂油。

第3.5.5条 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或更换: 一、螺旋道钉折断、浮起,螺帽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锈蚀。 二、垫圈损坏或作用不良。

三、弹条、扣板(弹片)损坏或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

四、扣板、轨距挡板严重磨损,扣板、轨距挡板前后离缝超过2 mm 。

五、挡板座、铁座损坏或作用不良。

第3.5.6条 钢轨接头两端各两根轨枕应铺设高弹性橡胶垫板。橡胶垫板压溃或变形(两侧压宽合计:厚度为7mm的橡胶垫板超过15 mm,厚度为10 mm的橡胶垫板超过20 mm)丧失作用,橡胶垫片损坏时,应进行更换。

第3.5.7条 钉道钉的规定:

一、有铁垫板时,直线及半径800 m以上的曲线地段,每根木枕上每股钢轨内外侧各钉1个道钉;半径在800 m及以下的曲线(含缓和曲线)地段,内侧加钉1个道钉。铁垫板与木枕联结道钉,必须钉齐(冻害地段、明桥面除外)。

二、无铁垫板时,每根枕木上每股钢轨的内外侧各钉1个道钉,4个道钉位置成八字形,道钉中心至木枕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 mm,钢轨内外侧道钉应错开80 mm 以上。

第3.5.8条 铁垫板和道钉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钉浮起或松动时应及时整治。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更换:

一、铁垫板折断、变形、严重锈蚀或丧失固定立柱螺栓功能。 二、道钉钉头脱落、严重锈蚀或下颚磨耗达3 mm及以上。

第3.5.9条 接头螺栓应齐全,作用良好,缺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换。普通线路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表3.5.9—1的规定值,并应保持均匀。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规定值100 N2m以上。接头防松紧固件的扭矩标准可参照表3.5.9—2。

普通线路接头螺栓扭矩标准 表3.5.9—1 25 m钢轨 项 目 单位 最高、最低轨温差>85℃ 钢 轨 kg/m 60及以上 螺栓等级 扭 矩 C值 N2m mm 10.9 700 50 10.9 600 6 43 8.8 600 最高、最低轨温差≤85℃ 60及以上 10.9 500 50 8.8 400 4 43 8.8 400 钢轨 50 43 12.5 m 8.8 8.8 400 400 2 注:①C值为接头阻力及道床阻力限制钢轨自由伸缩的数值。 ②小于43 kg/m钢轨比照43 kg/m钢轨办理。

③高强度绝缘接头螺栓扭矩不小于700 N2m。

接头防松紧固件扭矩标准 表3.5.9—2 防松螺母类型 扭矩(N2m) 8级 400~600 10级 600~1000 12级 900~1100 第3.5.10条 接头夹板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折断。

二、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裂纹:正线、到发线有裂纹;其他站线平直及异型夹板超过5 mm,双头及鱼尾型夹板超过1 5 mm。 三、其他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第3.5.11条 接头螺栓及垫圈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螺栓折断,严重锈蚀、丝扣损坏或杆径磨耗超过3 mm不能保持规定的扭矩。

二、垫圈折断或失去弹性。

第六节 轨道加强设备

第3.6.1条 曲线地段应按下列条件安装轨距杆或轨撑:

一、铺设木枕时,正线半径为800 m及以下和站线半径为450 m及以下的曲线,按表3.6.1的规定安装。

轨距杆或轨撑安装数量 表3.6.1 轨距杆(根) 曲线半径(m) 25 m钢轨 R≤350 350

二、铺设混凝土枕时,在行驶电力机车区段半径为600m及以下的曲线、其他区段半径为350 m及以下的曲线,可根据需要比照表3.6.1安装,或采用保持轨距能力较强的弹性扣件。

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安装轨距杆时,应使用绝缘轨距杆。

第3.6.2条 铺设木枕采用道钉联结的线路、道岔,防爬器安装数量和方式见表3.6.2—1和表3.6.2—2。正线、到发线上的道岔、绝缘接头、桥梁前后各75 m地段及驼峰线路,应增加防爬设备数量。其他站线的线路、道岔,应根据爬行情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

正线线路防爬器安装数量和方式 表3.6.2一1 线路及运营特征 安装方向 非制动地段(对) 25 m 钢轨 复线单方向运行线路 单线两方向运量接近 单线两方向运量 显著不同 顺向/逆向 顺向/逆向 运量大/运量小 运量小/运量大 6/2 4/4 6/2 12.5 m 钢轨 3/1 2/2 3/1 制动地段(对) 25 m 钢轨 8/2 6/4 8/2 4/6 12.5 m 钢轨 4/1 3/2 4/1 2/3 注:①表中分子表示制动方向安装对数,分母表示另一方向安装对数。 ②到发线比照正线处理。

③非标准长度钢轨,可比照本表安装。

安装位置 尖轨跟后 中间部分 辙叉趾前. 正线道岔防爬器安装数量和方式 表3.6.2—2 9号道岔(对) 安装方向 单线 正方向/反方 正方向/反方 正方向/反方 4/4 4/4 双线 4/4 6/2 单线 6/6 4/4 双线 8/4 6/2 单线 6/6 4/4 6/6 双线 6/6 6/2 8/4 12号道岔(对) 18号道岔(对) 注:①到发线道岔比照正线道岔办理。 ②其他型号道岔,可比照本表安装。

第3.6.3条 采用分开式扣件的木枕线路、道岔,如无爬行时,可不安装防爬设备。

第3.6.4条 铺设混凝土枕的线路、道岔,使用弹条扣件时,可不安装防爬设备。使用其他扣件时,对线路坡度大于6%o地段、制动地段、驼峰线路和正线、到发线上的道岔、绝缘接头、桥梁(明桥面)前后各75 m地段,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

第3.6.5条 在碎石道床地段,每组防爬设备的组成:单方向锁定为1对防爬器和3对支撑;双方向锁定为2对防爬器和3对支撑。

防爬设备应安装在钢轨中部,接头附近2根轨枕不宜安装。防爬支撑宜安装在钢轨底下,也可安装在与轨底边净距不小于350 mm的道心内。

防爬器与轨枕之间应设承力板,防爬支撑断面不应小于120 cm2,防爬支撑应与轨枕密贴。

第3.6.6条 普通线路正线(不含站内)应设置位移观测桩。有防爬设备地段每0.5 km应设置1对;无防爬设备地段每I km应设置1对。位移观测桩应埋设牢固,标记清楚,便于检查。

有固定建筑物时,可在建筑物上设置观测标记。 线路爬行量大于20 mm时应及时整正。

第3.6.7条 轨道加强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有计划地补充。防爬设备的安装数量和方式与线路锁定要求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调整。

轨道加强设备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轨距杆折断或丝扣损坏,螺帽、垫圈、铁卡损坏或作用不良。 二、轨撑损坏或作用不良。

三、防爬器折损,穿销不紧或作用不良。

四、防爬支撑断面小于110 cm2,损坏、腐朽或作用不良。

第七节 线路平面

第3.7.1条 在线路直线地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在线路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和实测行车速度,在外股钢轨合理设置超高(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宜按旅客的舒适条件进行检算和调整超高值)。超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H——超高(mm);

υj——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Ni——一昼夜各类列车次数(列); Qi——各类列车重量(t);

υi——实测各类列车速度(km/h)。 按上式算出后,对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分别按下列公式检算:

式中H一实设超高(mm);

Hc——未被平衡欠超高(mm); Hg——未被平衡过超高(mm); υmax——线路允许速度(km/h);

υH——货物列车平均行车速度(km/h)。

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75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90mm,但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线路个别特殊情况下已设置的90(不舍)~110mm的欠超高可暂时保留,但应逐步改造;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3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mm,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线路的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70 mm。

实设超高在满足上述条件下,货物列车较多时,宜减小Hg,旅客列车较多时宜减小Hc。

实设最大超高,在单线上不得大于125mm。在双线上不得大于150mm。

第3.7.2条 如行车条件有较大变化,或曲线发生木枕压忉、混凝土枕挡肩破损、钢轨不正常磨耗等情况,应通过实测行车速度,重新计算和调整超高。

第3.7.3条两线路中心距离在5 m以下的曲线地段,内侧曲线的超高不得小于外侧曲线超高的一半,否则,必须根据计算加宽两线的中心距离。

第3.7.4条曲线超高顺坡。

一、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其他线路不应大于l/(9υmax);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伸至直线上;如无缓和曲线,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其他线路不应大于1/(9υmax);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的线路,超高必须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度为120 km/h(不含)~160km/h的线路,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不应大于8mm;其他线路,有缓和曲线时不应大手15mm,无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25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不应大于l/(8υmax);其他线路不应大于1/(7υmax),且不得大于2‰。

二、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应满足表3-7-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 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m/h的线路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25m的相等超高段。如设置相等超高段困难,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 表3.7.4 线路允许速度(km/h)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 度(m) 一般 困难 200 140 100 160 130 80 140 110 70 120 80 50 100 60 40 80 50 30 三、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应满足表。3.7.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m时,正线不应短于20m,站线不应短于10m;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1/(7υmax)顺坡,特殊困难条件下超高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得超过第3.7.1条的规定。

四、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特殊条件下的超高顺坡,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

第3.7.5条 圆曲线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7.4的规定。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25 m。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如受圆曲线最小长度限制,允许速度不大于160 km/h的线路,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3.7.5规定的数值。困难条件下的圆曲线最小半径,160km/h≥υmax >140km/h时不得小于8000m,140km/h≥υmax >120km/h时不得小于6000m。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表3.7.5 线路允许速度(km/h) 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160 12800 140 10000 120 5000 100 4000 80 3000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若受曲线偏角限制难于采用表3.7.4规定的圆曲线最小长度标准,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可采用较短的圆曲线长度,但不得短于25 m。

第3.7.6条 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不得采用复曲线;其他线路不宜采用复曲线,在个别特殊困难情况下可保留复曲线。复曲线两圆曲线的曲率差大于表3.7.6规定的数值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中间缓和曲线的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不得短于20m。复曲线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短于50 m,其超高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复曲线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大曲率差 表3.7.6 线路允许速度(kn/h) 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的最 大曲率差 140 1/6000 120 1/4000 100 1/2000 80 1/1000 第3.7.7条 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低于原线路标准。

第3.7.8条 轨距指钢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标准轨距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表3.7.8规定的标准在内股加宽。

曲线半径(m) R≥350 350>R≥300 R<300 曲线轨距加宽标准 表3.7.8 轨距加宽(mm) O 5 15 第3.7.9条 曲线轨距加宽递减。

一、曲线轨距加宽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递减。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递减,递减率不得大于1‰。

二、复曲线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三、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轨距加宽可按2‰递减。

四、特殊条件下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不得大于2‰。

第3.7.10条 曲线应保持圆顺。曲线正矢作业验收容许偏差管理值如表3.7.10—1的规定,正矢容许偏差经常保养管理值如表3.7.10—2的规定。

曲线正矢作业验收容许偏差 表3.7.10—1 曲线半径R (m) R≤250 250800 缓和曲线的正矢与 计算正矢差(mm) 6 5 4 3 3 2 圆曲线正矢 连续差(mm) 12 10 8 6 6 4 圆曲线正矢最大 最小值差(mm) 18 15 12 9 9 6 υυmax≤120km/h max >120km/h 注:曲线正矢用20m弦在钢轨踏面下16mm处测量。 在复曲线的大小半径连接处,正矢与计算正矢的容许差,按大半径曲线的缓和曲线规定办理,缓和曲线与直线连接处不得有反弯或“鹅头”。

现场曲线的始终点、缓和曲线长度、曲线全长、曲线半径、实设超高均应与设备图表保持一致。

曲线半径R (m) R≤250 250800 曲线正矢经常保养容许偏差 表3.7.10—2 缓和曲线的正矢与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 圆曲线正矢最大 计算正矢差(mm) (mm) 最小值差(mm) 正线及 到发线 7 6 5 4 3 其他 站线 8 7 6 5 4 正线及 到发线 14 12 10 8 6 其他 站线 16 14 12 10 8 正线及 到发线 21 18 15 12 9 其他 站线 24 21 18 15 12 往:专用线按其他站线办埋。

第3.7.11条 线路大、中修时,应调整线路对桥梁的偏心、建筑物限界和线间距等。

第3.7.12条 线路大、中修平面设计时,应减少或消除直线漫弯。

第八节 线路纵断面

第3.8.1条线路大、中修时,应改善线路坡度。如既有线路坡度超过限制坡度且改善困难时,可保持原状。线路大、中修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计长坡段。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600 m,特别困难条件下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400 m;其他线路坡段长度不应小于该区段到发线有效长度的一半,个别困难地段也不应小于200 m。

二、相邻坡段的连接,应按原线路标准设计为抛物线型或圆曲线型竖曲线。

1.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采用抛物线型竖曲线时,若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2‰,应设置竖曲线。20m范围内竖曲线的变坡率,凸形不应大于1‰,凹形不应大于0.5‰。采用圆曲线型竖曲线时,若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3‰,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应为20000~1000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5000m。

2.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坡度代数差大于等于1‰时,应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00m,且长度不应小于25m。

竖曲线不得与竖曲线、缓和曲线重叠,不得侵入道岔及无碴桥梁上。

第3.8.2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线路设备大修时,为了改善既有线路坡度,应适当调整接触网高度。

第3.8.3条 两线路中心距不大于5m时,其轨面标高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困难地段高度差可不大于300 mm,但易被雪埋地段的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50 mm,道口处不应大于100mm。

第3.8.4条大修地段与非大修地段的连接顺坡,应设在大修地段以外。其顺坡率为: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不应大于2.0‰,允许速度为120 km/h(不含)~160km/h的线路不应大于1.0‰,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不应大于0.8‰。

第九节 道岔

第3.9.1条 道岔轨型应与线路钢轨轨型相同,轨型不同时应用异型轨过渡。

单开道岔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9.1—1。

尖轨尖端轨距 表

一l 尖轨种类 尖轨长度(mm) 6250以下 直线型尖轨 6250~7700以下 7.700 12号道岔AT弹性可弯尖轨 其他曲线型尖轨 轨距mm) 1453 1450 1445 1437 按标准图办理 附 注 3.9.1

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20km/h时为1435mm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理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9.1—2。

尖轨跟端轨距 表3.9.1—2 尖轨种类 直线型尖轨 12号道岔AT弹性可 弯尖轨 其他曲线型尖轨 直向(mm) 1439 1435 1435 翻向(mm) 1439 1435 按标准图办理 附 注 尖轨轨头刨切范围内曲股 轨距构造加宽除外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理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按标准图设置。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mm。

五、尖轨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最小动程:直尖轨为142rnm,曲尖轨为152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12号普通道岔为180 mm,12号提速道岔为160 mm;18号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60km/h时为160mm,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时为160mm或180mm(具体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办理);其他型号道岔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六、可动心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动程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注:特殊道岔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要求办理。

第3.9.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应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距尖轨跟端3m处,距辙叉前端4m处;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小于6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作递减,不相等时应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

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道岔后端相连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的线路,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不应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加大为l 441 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可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9.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轨与基本轨工作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 rn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9.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mm。侧向轨距为1441mm时,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mm,容许误差为mm。

二、辙叉心轮缘槽标准宽度(测量位置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为46mm,容许误差为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三、尖轨非工作边与基本轨工作边的最小距离为65mm,容许误差为-2mm。

第3.9.5条 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 mm。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mm,测量位置按设计图纸规定。

第3.9.6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km/h时不应小于7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0m;线路允许速度为120km/h(不含)~160km/h时不应小于4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25m;其他地段不应小于20m。

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7.5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m。轨距加宽递减率不应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超高不应大于15 mm,顺坡不应大于2‰。

第3.9.7条 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n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8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钢轨由铁路局稠定)。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9条 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必须齐全,作用良好,折断时必须立即更换。同一部位同时有两条螺栓或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螺栓有一条缺少或折损时,道岔应停止使用。

第3.9.10条道岔各种零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有计划地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各种螺栓、连杆、顶铁和间隔铁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二、滑床板损坏、变形或滑床台磨耗大于3mm。

三、轨撑损坏、松动,轨撑与轨头下颚或轨撑与垫板挡肩离缝大于2mm。

四、护轨垫板折损。

五、钢枕和钢枕垫板下胶垫及防切垫片损坏、失效。

六、弹片、销钉、挡板损坏。弹片与滑床板挡肩离缝、挡板前后离缝大于2 mm,销钉帽内侧距滑床板边缘大于5 mm。

七、其他各种零件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第3.9.11条 辙叉伤损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高锰钢整铸辙叉轻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叉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叉跟座):

1.辙叉心宽40mm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4mm,到发线上超过6mm,其他站线上超过8mm; 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 km

/h的正线上超过4 mm,其他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4mm。

2.辙叉顶面和侧面的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1.5mm;在其他线路上长度超过15 mm,且深度超过3 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叉。

二、高锰钢整铸辙叉重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叉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叉跟座):

1.辙叉心宽40mm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 mm(33kg/m及其以下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2.垂直裂纹长度(含轨面部分裂纹长度)超过表3.9.11—1所列限度者。

垂 直 裂 纹 表3.9.11—1 项 目 一条裂纹长度 两条裂纹相加 辙叉心mm) 宽0~50 50 60 宽50以后 50 80 辙叉翼(mm) 40 60 3.纵向水平裂纹长度超过表3.9.11—2所列限度者。 纵向水平裂纹 表3.9.11—2 项 目 一侧裂纹长度 一侧裂纹发展至轨面(含轨面部 分裂纹长度) 两侧裂纹贯通(指贯通长度) 两侧裂纹相对部分长度 辙叉心(mm) 100 60 50 辙叉翼(mm) 80 60 轮缘槽(mm) 200 100 4.叉趾、叉跟轨头及下颚部位裂纹超过30mm。

5.叉趾、叉跟浇注断面变化部位斜向或水平裂纹长度超过120mm,或虽未超过120mm,但裂纹垂直高度超过40mm。

6.底板裂纹向内裂至轨腰,并超过轨腰与圆弧的连接点。 7.螺栓孔裂纹延伸至轨端、轨头下颚或轨底,两相邻螺栓孔裂通。

8.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30 mm,且深度超过6mm。

9.钢轨探伤人员或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

三、钢轨组合辙叉的垂直磨耗比照高锰钢整铸辙叉办理,其他伤损比照钢轨轻重伤标准办理。

辙叉有轻伤时,应注意检查观测,达到重伤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第3.9.12条 可动心轨道岔的普通钢轨接头应使用10.9级螺栓,扭矩应保持700~900N2m。

可动心轨道岔的长心轨实际尖端至翼轨趾端的距离(简称尖趾距离),容许误差:12号为mm,18号为mm,30号及以上为mm。

第3.9.13条 单开道岔允许通过速度。

一、直向允许通过速度不应超过表3.9.13—1的规定。

直向允许通过速度(km/h) 表3.9.13—1 钢轨 43kg/m 50kg/m 50kg/m 50kg/m 60kg/m 60kg/rn 60kg/m 60kg/m 尖轨类型 普通钢孰尖轨 普通钢轨尖轨 AT弹性可弯尖轨 AT弹性可弯尖轨 普通钢轨尖轨 AT弹性可弯尖轨 AT弹性可弯尖轨 AT弹性可弯尖轨 辙叉类型 固定型 固定型 固定型 可动心轨 固定型 固定型 固定型(提速道岔) 可动心轨 道岔号散 9 85 90 100 140 12 95 110 120 160 110 120 160 18 120 30 38 200 160/160/160/200 200 200 注:具体根据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 二、侧向允许通过速度不应超过表3.9.13—2的规定。

侧向允许通过速度(km/h) 表3.9.13—2 道岔号数 尖轨类型 8 普通钢轨尖轨 AT弹性可弯尖轨 25 9 30 10 35 11 40 12 45 50 18 75/80 75/80 30 140 38 140 注:具体根据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 第3.9.14条无缝道岔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可动心轨无缝道岔的钢轨接头除绝缘接头采用胶接绝缘接头外,其余接头应全部焊接;固定型道岔除绝缘接头采用胶接绝缘接头,辙叉前后4个接头及曲股接头可采用冻结接头外,其余接头应全部焊接。

固定型辙叉接头冻结应采用高强螺栓,扭矩应保持1100~1400N2m。

二、导轨、辙叉、心轨、翼轨的扣件扭矩应保持120~150N2m;尖轨及其前后各25m范围内的基本轨扣件扭矩应保持在60~80N2m。

第十节 无缝线路

第3.10.1条 允许速度为120km/h(不含)~160km/h的线路应铺设跨区间或全区间无缝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的线路应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3.10.2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一般由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构成。固定区长度不得短于50 m。伸缩区长度应根据年轨温差幅值、道床纵向阻力、钢轨接头阻力等参数计算确定,一般为50~100m。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含厂制缩短轨)组成,普通绝缘接头为4节,采用胶接绝缘接头时,可将胶接绝缘钢轨插在2节或4节标准轨中间。缓冲区钢轨接头必须使用不低于10.9级的螺栓,螺栓扭矩应保持在700~1100N2m 。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第3.10.3条 无缝线路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铺设无缝线路应采用标准轨道结构,根据各地轨温幅度并按《铺设无缝线路允许温差表》(附录六)所列允许温升[△tu]和允许温降[△td]计算中和轨温,确定设计锁定轨温。特殊情况需加强轨道结构时,应根据行车条件和线路平纵断面情况进行强度、稳定性及缓冲区轨缝检算。中和轨温按下式计算:

式中[△td],[△tu]——允许温降和允许温升(附录六); 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k]——中和轨温修正值,取0~5℃。

第3.10.4条 曲线半径小于400 m或当地最大轨温幅度超过《铺设无缝线路允许温差表)(附录六)中允许铺设无缝线路最大轨温幅度时,应作特殊设计。

长大坡道、制动地段及行驶重载列车区段铺设无缝线路时,可采取加强措施。

第3.10.5条 桥上铺设无缝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于无缝线路固定区的跨度不大于32m的简支梁桥。

二、当地最大轨温变化幅度、桥长及其采用轨枕、扣件符合表3.10.5的规定。

三、无缝线路在桥梁两端路基上每端锁定长度均不应小于100m。

不在上述规定之列的桥梁,应对钢轨、墩台的受力状态、冬季钢轨折断时断缝的大小进行检算。若各项检算结果未超过允许值则可铺设。

桥梁有浅基、孔径不足、偏心超限、载重等级不足或支座、墩台病害等,铺设无缝线路前必须进行严格检算。

3.10.5 钢轨类型 (kg/m) 最大轨温 幅度(℃) 60~70 71~80 50 81~90 91~100 60~70 7l~80 60 81~90 9l~100 ≤160 ≤100 ≤200 ≤160 ≤220 ≤200 钢梁桥:K型扣件混凝土梁YJ一1型扣件扭矩:60~无碴桥:WJ-2型扣件扣件80N2m弹条I型、弹条Ⅱ型扭矩:60~80N2m加强桥扣件扭矩:与线路上相同加头线路的锁定 强桥头线路的锁定 扣件类型与扭矩 允许桥梁 长度(m) 钢梁桥和混凝土梁无碴桥 混凝土梁有碴桥 ≤300 ≤240 第3.10.6条 无缝线路轨道结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路基。

路基稳定,无翻浆冒泥、冻害及下沉挤出等路基病害。 二、道床。

一级碎石道碴,碎石材质、粒径级配应符合标准,道床清洁、密实、均匀。跨区间无缝线路道岔范围内道床肩宽450mm。

三、轨枕及扣件。

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或有碴桥面混凝土枕,特殊情况可使用木枕。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应使用弹条扣件,木枕应使用分开式扣件。

四、钢轨。

普通无缝线路应采用50kg/m及以上钢轨,全区间及跨区间无缝线路应采用60kg/m及以上钢轨

第3.10.7条 普通无缝线路轨条长度应考虑线路平纵断面条件及道岔、道口、桥梁、隧道所处的位置。总长度度不足1km的桥梁、隧道,轨条应连续布置。但在小半径曲线、列车制动、停车、起动、钢轨顶面擦伤严重等地段,应单独布置轨条。

轨条长度不应短于200 m,特殊地段不应短于150 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6e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