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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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

浦府[2006]93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 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浦东新区行政效能评估暂行办法》、《浦东新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监察 行政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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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行政管理,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定委托或者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行政行为和所获得的效率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有损行政效能而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四条 浦东新区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履行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监察委”)相关职权,统一登记或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并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办公地点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行为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效能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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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办区委、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投诉中心赋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责令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直接给予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

(七)向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投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对属于自身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推诿、拖延、拒办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不落实服务承诺的;

(四)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五)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六)擅离职守,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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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臵之不理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行政效能监察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直接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提倡投诉人签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同一部门的事项,可数事并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 (一)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工作人员的姓名; (二)投诉的事项和理由; (三)其他便于查证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 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及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行政效能投诉,投诉中心应统一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应予受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转办或督办的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调查: (一)被投诉人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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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诉事项影响社会和谐、损害群众利益,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内容重要、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区领导阅批的; (四)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

对除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投诉,投诉中心转由有权机关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转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报请投诉中心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

(二)转办应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期限。承办单位认为不属职权处理范围,或者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三)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报投诉中心备案。 投诉中心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九条 投诉中心对已经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建立检查督办制。 第二十条 投诉中心发现转办的投诉事项办理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询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有关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结。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意见不服的,要听取投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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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hw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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