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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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只要发生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均可取得占有,而不问取得占有的行为是否合法,也不以占有人具备行为能力为必要。 3、占有的分类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指占有有合法依据,如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也都属于有权占有。反之占有无合法依据即为无权占有,如小偷盗窃他人物品等,属于无权占有。为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第一,依据物权法242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依据物权法243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第三,依据物权法244条的规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

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过错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 我国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具体规定

物权法占有制度总共有五个条文,主要对占有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因占有引发的争议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从法律规定。(241条)

(2)占有人使用财产造成该财产受损害,如果是善意占有则不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是恶意占有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42条)

(3)财产及子息归权利人,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因维护财产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243条)

(4)财产受损害的,该财产的“替代性利益”属于权利人,恶意占有人

还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244条)

(5)占有的财产被侵占或者妨害的,占有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

害或者消除危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其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245条)

三、占有制度于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1、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案例: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某日将家中电脑一台出卖给乙,乙占有电脑后,使用中不慎将鼠标损坏。事后甲的监护人拒绝追认甲出卖电脑的行为,并要求乙返还电脑。则乙应否就鼠标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同时乙基于无效合同的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甲,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电脑。至于在乙占有电脑期间因使用造成鼠标损坏的问题,关键在于乙为恶意还是善意。如果乙不知道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占有属善意,依据物权法242条,乙无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乙知道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占有属恶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

案例:甲拥有房屋一套,交给朋友乙看管,乙私自将该房出租给丙居住。租赁期间因房屋门窗年久破损,丙出资予以修缮,花费1000元。事后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则丙能否要求甲支付该房屋门窗的修缮费用?

分析;此情况属于无权出租,丙对所有权人甲不能主张占有抗辩,应将房屋返还甲。丙维修门窗所花费的1000元,属于维护房屋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据物权法第243条,该费用能否要求甲承担,关键在于丙是否属于善意。如果丙不知道乙是无权出租,则属善意占有,可以要求甲承担该费用;如果丙知道乙是无权出租,则属恶意占有,不能要求甲负担该费用。 3、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如同前例,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某日将家中电脑一台出卖给乙,乙得到电脑后让丙运回乙家。在运送过程中,丙不慎将价值为2000元的电脑显示器损坏,经乙丙协商,丙赔偿乙1500元了事。事后甲的监护人拒绝追认甲出卖电脑的行为,并要求乙返还电脑。则就电脑显示器的损坏,乙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甲乙合同为无效,电脑所有权仍归甲,乙应当返还电脑。因显示器的价值为2000元,则所有权人甲所受损失应为2000元。而因显示器损坏乙获取赔偿1500元,如果乙为善意,则根据物权法244条,乙仅承担“替代性利益”1500元的返还责任;如果乙为恶意,则除返还该“替代性利益”1500元之外,还应就差额500元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占有的保护

案例:甲有机器一台,出租给乙使用。丙因与乙存在纠纷,将该机器夺走。则乙能否直接要求丙返还机器?

分析:乙是该机器的占有人,丙强夺机器,侵害了乙对机器的占有。依据物权法第245条,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机器,并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其中乙要求返还机器的权利,必须在自侵占发生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案例:甲拥有一部汽车,将钥匙交给乙保管,但乙却乘机私自将该车开走使用。丙因与乙素有积怨,用胶水将车门锁孔堵塞,致使乙无法进入该车。则乙能否直接要求排除妨害?

分析:虽然乙对该车不享有权利,但仍是该车占有人。丙妨害乙对该车的占有,依据物权法第245条,乙有权请求丙排除妨害,并可以要求赔偿。

尾: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占有制度,虽然已具框架,但终究仅有五个条文,上属粗疏,若干重要概念均未明晰,需要在实际适用中不断丰富其内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f3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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