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之职能与特征:国家理论视角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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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之职能与特征: 国家理论视角的解说廖义刚韩洪灵陈汉文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30 1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30 5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3 10 ) 3 03 10 8 6 05

【摘要】政府审计在不同的国家形态下有着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性质。本文以洛克、奥尔森和巴泽尔的国家理论模型为基础,从本源上追溯了不同国家形态下政府审计的职能及相关特征差异,并给出内在逻辑一致的解说。本文的结论将为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战略作出合理安排提供一个得以支撑的思想框架和较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政府审计一

职能

特征

国家理论

引言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和确立实质法治。政府审计作为一个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的政府审计已经进人一

个全新的发展战略期,政府审计的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便是:政府审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政府审计的职能与特征背后隐含着怎样的逻辑?这一问题的回答为社会及其公众更好地理解、设计和变革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提供了统一的边界,从而可以迎接来自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此,本文从人类的自然状态出发、以洛克、奥尔森、巴泽尔所构建的国家理论为基础,从本源上对不同的国家形态中政府审计的职能定位及其特征给出内在逻辑一致的

解释,以期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战略作出合理的安排提供一个得以支撑的思想框架和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二、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三种不同的国家理论模型在政治社会形成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霍布斯 ( 9 5从“性恶”的前提出发,认为那是一种 18 )人

极为恐怖的、人人相互残害的敌对状态。在缺乏基本财产权的集体实施制度和交换规则的情况下,自然状态使得人类生活注定是“险的、野蛮的、短暂的”危。与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在前社会时期处于

自然状态,但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们之间不仅平等、自由,而且互敬互爱的和谐状态。然而洛克指出,这种和平有序的自然状态也不是完美的,它存在三个

缺点: ( )缺少一种由普遍同意而接受的、 1 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决者; ( )缺 2 3少权利来执行正确的判断。既然恐怖的自然状态与和谐的自然状态都存在缺陷,那么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就有强大的动力将其发展为政治社会,从而产生国家和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目前有三种代表性的国家理论模型:洛克基于社会契约的政府模型、奥尔森的匪帮模型、巴泽尔的暴力第三方履约模型①。这三种

本文是审计署 20 2 0 0 7— 0 8年规划项目“政府审计环境与未来发展:基于国家建构理论的研究” (目批准号:0 S0 0 2项 7 J10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事实上,还有一种是霍布斯的国家理论。这种理论的逻辑前提仍然是自然法和自然状态,而且他所认为最好的君主专制政治制度

其产生也是缘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从一定意义上说来,他是既包括了一部分洛克国家模型的特质,也包含了奥尔森专制国家模型的特质。因此,本文不将其作为一个独立分类。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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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模型各侧重于强调国家和政府职能的某方面特质,是对人类历史上所存在过的不同国家形态的理论抽

象②。由于这三种国家理论模型为深入地理解与透视政府审计在不同国家形态下的职能与特征差异提供了最为根本的法理渊源,下面细析之。

( )洛克的国家理论模型:基于自愿平等的社会契约一洛克 (94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阐述了国家和政府的起源。根据自然法原则,没有人享有高于 16 )

别人的地位或对别人享有管辖权。然而,要保持这种自然法的内在理性约束状态很困难,因为人不可能永远是完全理性的,尤其是人的贪欲可能使他采取同自然法相矛盾、与理性相违背的行动,导致冲突和“安定的和平状态”不。因此,为保障个人神圣的自然权利,人们必须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等权利,通过自愿平等的社会契约将它交给政治社会,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政府。洛克强调,人们结

合而形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保障个人神圣的自然权利,而且只转交了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保留了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健康权等。洛克国家理论模型具有以下

特点: ( )强调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划分。主张区分公共事务与私人 1事务,个人仅将个人权利中的执行权和处罚权转交给国家,国家的职能应限定在最小的程度。 ( )主张③ 2区分政治事务与经济事务,强调政府对私人财产的获得不仅不能干涉而且还要加以保护。 ( )主张公民④ 3社会拥有对国家的革命权 (洛克,16 ) ( )政府指的是有限政府。 ( )政府是立宪政府。人们通过平 94。 4 5

等自愿的社会契约,将自身拥有的一部分权利转交给政府,这个社会契约就是宪法规则。 ( )奥尔森的国家理论模型:集体行动逻辑下的匪帮学说二霍布斯的“然状态”是奥尔森理论的逻辑出发点。但奥尔森认为人们不会为摆脱这一恐怖状态而自通过自愿性协议组成能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的政府。他认为,在大组织中,由于分享收益的人很多,个体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为集体物品做贡献的激励,因此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的形成并不是缘于个人之间自愿平等的社会契约。那人类为什么还是避免了无政府状态呢?奥尔森分析其原因认为,自然状态下对

人们最大的侵害来自于各股流窜匪帮,在一个流窜匪帮活动频繁的世界,任何人都没有进行生产或积累财富的激励。因此,理性的匪帮会发现,以税收的形式窃取的财富会比流窜抢劫所获得的财富更为丰厚,他们会抓住一块特定的地盘,占地为王,并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和平安全秩序和其他公共物品。由于和平秩序的提供,财产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于是激励了社会产出的增加,常驻土匪获得的

收益更是大大超过未实施治理前通过偷盗和抢劫所获取的收益。奥尔森总结道,统治比部落更大的群体的 政府的兴起,不是由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契约和自愿交易,而是人们被迫将自然法下的个人权利移交给了长驻匪帮——政府。如果不将其权利交出,个人将遭受常驻匪帮的威胁,或者因不能被强大的常驻匪帮保护,而被其他流窜匪帮威胁其财产权利。对于政府——长驻匪帮来说,为人们提供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不

是基于民主契约的精神以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而是出于比流窜时期更长久地掠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模型:一个交易履约观三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从人们之间进行交易和贸易的角度展开分析。巴泽尔假定在人

类社会的原初状态中

个体之间是独立但非同质的,即在智力和运用暴力的能力上存在差异,当这些个体偶然相遇时,他们可以 发现各自的“比较优势”,从而使不同的个体之间存在进行“交易”的潜在可能性。巴泽尔 (0 6 20 )将

②需要指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迄今,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体制纯粹地属于三种类型中的某一类型,现实中的国家体制都是上述理论模型的混合体。 ③这一观点直接对近代市民社会革命产生了影响,民主宪政和法治原则就是建立在这种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分享和制衡的基础之上。

④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人与身俱来的权利,他说:“然共有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自

只需要通过人的劳动,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状态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参见洛克《府论 ( ),商务印书馆 16政下》 94年 2月第 2,第 1版 8页。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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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交易各方的相互制约,这类执行方式被称为合约的“自我实施”。第二类是由与交易无关的“三方”实施,可以分为暴力实施型和非暴力实施型,这是国家与非国家组第织的根本区别⑤。长期关系的存在可以使得由非暴力的第三方凭借长期关系履约会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但当个体之间不存在长期关系时,或者与其他人建立长期关系要花费巨额成本时,暴力第三方履约在一定范围内会被人们认可。因此,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个体受交易双方委托,成为专业实施者,以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专业保护者不断积累其权力,导致暴力越来越由专业化人员控制,于是国家和政府产生了。

巴泽尔定义的国家包括两个含义: ( )指一群个体,这些个体臣服于一个使用暴力执行合约的单一 1的终极第三方; ( )指一个疆域,指实施者的权力所及的范围,即暴力维系的第三方所实施的协议价值 2与一国境内总产品的价值之比。暴力的第三方实施者,既然拥有暴力比较优势,那就可能存在掠夺保护者财富的动机。因此,委托人如何控制专职保护者便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巴泽尔认为,建立集体行动机制是防范保护者掠

夺的根本,即在保护者被允许成为专职保护者之前,个体会设计一个机制以约束保护者。 当然,维持和激活这个机制的成本是比较高昂的,除了建立集体行动机制外,个体还采取一些措施以对保护

者施加限制,包括对保护者的任期进行限制、限制保护者的武力数量以及预算和预算的处理方法等等。三、政府审计之职能与特征:基于国家理论视角的分析

( )洛克模型下的政府审计:一种权力监督机制一洛克学说中政府的产生过程及政府审计在国家架构中的地位如图 1所示。如前所述,在洛克的理论中,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其自由和财产自愿地将部分权利移交给某一特定对象而形成了政府。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形成国家的初衷在于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政府权力绝不容

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为防止政府无限膨胀其权力而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人们在订立权利转让契约——宪法规则时,就会设置各种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便是政府审计,它在本质上属于立宪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种国家形态中,政府审计职能应定位于对政府

权力进行监督,其重点是经济监督。由于个人转移给政府的权利包括执行权和处罚权,政府审计的职能还应包括一部分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图 1洛克模型下个人、政府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在洛克式的国家形态下,政府审计的委托人是原本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他们期望政府能够更好地维护其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审计的对象是被让渡个人权利的整个政府。为确保其生成的宪政规则能够对统治者具有约束力,作为表达公意的议会需要对政府的相关活动,尤其是与公民财产权利有关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检

查,这就产生了对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的需求。可以发现,对于设置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的国家来说,其l质生

⑤当自我实施的信息优势比第三方实施更明显时,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人们偏好自我实施,此时合约由暴力第三方实施是不经济的。 但自我实施的适用范围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无法抑制一次性博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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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通过社会契约将全体民众组织起来,由公民代表组成议会,在多数一致规则的条件下达成公共契约, 政府依据公共契约——宪政规则行使

权力。在这种国家形态中,如果设置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审计机关, 由于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显然不足,同时也无法对最高行政首长实施监督。因此,对于洛克式的国家,执行政府审计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行政系统而从属于议会的审计机关。 此外,由于政府的运转需要巨大的支出,被政府保护的个人都应该从其财产中支出一份以维持政府运转。但自然法的原则规定了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征税必须取得个人或者由个人选出的代表的大多数的同

意。如果任何人凭借自己的权势,可以任意地向民众征税,那就违背了自然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规定,背离了 建立政府的初衷。但正如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所认为的,政府官员并不是“经济阉人”,他们极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害个体的权利。因此,对统治者的控制,一直以来都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的 (布坎南,20 ) 04。对征税权的约束最原初的限制机制是通过立宪规则进行的,在立宪规则确立了之

后,如何在宪政基础上约束代理人的征税行为,就有赖于政府审计职能的发挥。政府随意征税或者将收取的税收随意挥霍,都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和对自然法原则的违背。政府审计不仅应当监督检查政府是否按照宪政规则征税,而且还应当对税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就突出了政府审计要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法理渊源⑥。( )奥尔森模型下的政府审计:一种独裁统治工具二

奥尔森模型下的个人、政府与政府审计的关系如图2所示。奥尔森逻辑下的国家属于典型的专制国家, 国王授权其委任的官员负责处理公共事务,为检查下属官员是否忠实地履行了相关职责,政府审计应运而生。在此种国家形态中,政府审计的职能是协助独裁者 (治者 )对下属官员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统

是独裁者维护和巩固其独裁统治的工具。虽然政府审计的职能同样是监督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却不是代表社会大众对通过自愿平等契约选择的政府进行的监督,而是作为专制者的委托人,对其代理人——各级官僚进行的监督,因此,政府审计在本质上属于政府的内部审计,其审计委托人是独裁君主,审计对象是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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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奥尔森模型下的个人、政府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古代雅典时期的国家体制就是比较典型的洛克式国家。雅典时期的国家体制具有民主契约的性质,雅典国家机构设置的人民大会是国

家最高权力机构。据<雅典政制》记载,五百人组成的人民会议抽签选取审计官和审计助理官,负责审核政府账目。当时还实行了官吏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官员应在离任前的 3天内报送有关经济账册,只有在审查无账目差错、无贪污和受贿行为时,才能正常卸任离职。参见文 O硕,《世界审计史》,中国审计出版社 1 0 9年第 1 9版,第 1页。 9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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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者的下属官僚。从政府审计的内容上来说,偏重于经济监督,主要是监督检查统治阶层内部经济利益的分配情况,以便独裁者抑制下属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这种国家形态下,政府审计的权威建立在统治者专制统治的基础上,而非基于公民平等自由的社会契约。由于统治者的权威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从自然法

的角度来看,其统治的权威性相对不足,这就导致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⑦ 。奥尔森模型下的政府审计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政府审计的委托人为处于统治地位的君主,他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委托给了下属官员,期望下

属能够忠实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经济责任以维护其统治。政府审计的职责在于检查下属官员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君主的受托责任。但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君主所拥有的那部分权力,是个人在自然法原则下所拥有的权利的非自愿性让渡。尽管最强大的匪帮集团在建立政府之后,能够给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提供安全

与秩序,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愿意将部分权利转让以谋求安全保护与秩序,但依据自然法的原则,君主所拥有权力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用于监督下级官员是否诚实地履行了受托责任的政府审计也就

相对较缺少严肃性、合法性和独立性,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封建社会,下层官僚腐败总是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从另一方面来看,既然政府审计所检查的是君主与下属官僚之间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而非公众与官员之间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那么在封

建专制制度下,政府审计便会被独裁君主所左右,审计机关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会取决于国王的喜怒哀乐 (文硕,19 ) 90。第二,在奥尔森所描述的国家中,征税的本质是流窜匪帮对处于霍布斯丛林中个人的抢劫,在力量强

大的匪帮取得长驻地位后,抢劫和偷窃就转化为对公众的征税,其征税权本来就不是通过多数同意的宪政原则取得的,所以在这类国家中政府审计无法通过监督财政收支达到控制统治者的目的。征税的多少不取决于宪政原则,也不取决于政府审计的监督效果,而是取决于各个匪帮力量的对比及个人的成本效益分析。此外,在奥尔森的国家中,政府并不是依据公众的自愿契约 (宪规则 )产生的,甚至根本就不存立在宪法和议会这样的制度安排,政府审计纯粹是政府内部上级监督下级的一种制度设计。因此,在这类国家中,政府审计体制通常采用的是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 ( )巴泽尔模型下的政府审计:一种经济监督机制三巴泽尔模型中的国家与政府审计的关系如图 3所示。巴泽尔从履行人们之间交易合约的角度,用交易成本的范式具体阐述了私人合约领域与主权国家领域的划分。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有些合约注定要

由拥有暴力比较优势的保护者来执行。但是,如果作为保护者的政府凭借其暴力的比较优势对个体进行掠夺,那么不但不能提升个体福利,反而将造成福利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形出现,人们必须构建集体行动机制或其他的一些限制性措施,以加大保护者实施掠夺行为的成本并降低抵制保护者的成本,使得保护者认 识到实施掠夺行为是不经济的。这些集体行动机制或限制性措施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政府审计。当委托人为保护者设置了诸如征税、预算等限制性措施时,政府审计将在监督检查这些措施是否被保护者忠实地执行时发挥作用。此外,如果维护作为保护者的政府所需要的成本大于履行依靠暴力执行的合约所带来的

收益,那么作为保护者的政府的出现并不符合福利最大化的原则。而评估维持作为保护者的政府所需要的成本是否大于履行需要依靠暴力执行的合约所带来的收益,则需要依靠专业性的工作——政府绩效审计来完成。因此,在巴泽尔的国家模型中,政府审计应当突出两个根本职能: ( )对保护者进行监督

,以防 1止其掠夺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在实践当中表现为对包括征税权在内的财政监督和其他权力监督; ( )对政府的运行实施绩效审计,这一般表现为对预算进行控制及对政府活动的绩效进行检查。 2

公元前 3 0 50年的古埃及便是典型的专制体制。国家经济由法老控制,设立“公库”来保管和出纳国家的财物,设置监督官来考核官

吏政绩,检查“公库”。监督官是一种国家监督机制,负责对全国各机构和官吏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由监督官来兼任。在监督官吏中设“记录监督官”和“谷物仓库监督官”以从事国家财政监督和行政监督的监督官。监督官的权力很大,每年岁终,监督官携带“收获决算报告书”

朝见国王,国王依此报告决定奖惩。这种审计体制显然是只对国王负责。参见文硕,《世界审计史》,中国审计出版社 1 o 9年第 1第 l页。 9版, 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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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第三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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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巴泽尔模型下的政府审计

现代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共产品”和“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公市政府的收支活动以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体制。在巴泽尔的国家模型中,市场机制缺乏

效率的领域即指必须由暴力第三方履约的交易,为这类交易提供履约机制就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审计首要的是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另一方面,。

巴泽尔认为国家的范围是暴力维系的第三方所实施的协议价值与一国境内总产品的价值之比,这说明政府的规模不应该是无限的,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并不是占 G P越多越好,如果维持作为保护者的政府所需 D

要的成本大于履行需要依靠暴力执行的合约所带来的收益,则政府的存在是不经济的;只有当维持作为保护者的政府所需要的成本小于履行需要依靠暴力执行的合约所带来的收益时,政府所从事的保护活动才是有效率的。这就为政府审计检查政府预算和税收的数额是否恰当以及执行政府绩效审计提供了理论上的评

价标准。

除上述特点外,在巴泽尔的国家模型中,政府审计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 )政府审计的委托人是 1

将合约的执行权委托给政府的个体的集合。( )个体是通过限制性条件和集体行动机制来约束保护者的。 2 在实践中,这些机制也可能是透过议会之类的机构发挥作用,因此作为经济监督机制的政府审计,采取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将有利于审计职能的发挥。但巴泽尔的集体行动机制并不一定指议会,因此政府审计体制还可能采取司法型和独立型。 ( )这种国家形态下的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处于中等水平。在巴泽尔的国 3 家模型中,人们聘请具有暴力优势的第三方协助履约,不是出于平等自由的社会契约,也不是出于维护自然法则下权利,而是更偏重于纯经济性目的,其政府审计的权威性低于洛克模型中的政府审计,但高于奥尔森模型中的政府审计。 四、总结、比较及其对中国实践的启示政府审计与国家和政府相伴而生,国家的性质差异决定着政府职能的差异,而这又进一步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能及其特征的差异。本文分别以洛克、奥尔森和巴泽尔的国家理论模型为基础,从本源上探讨了这

三种国家形态下政府审计的职能及相关特征,表 1对此进行了总结。三种不同的国家理论其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分别侧重于强调国家的某方面特质,是对不同国家类型的一种理论抽象。现实中的国家可能是

上述三种理论模型的某种混合,因此,现实中的政府审计可能同时融合了各种不同国家形态下政府审计的形式和特质,并同时承担着各种不同的职能。

本文的理论分析及其结论将为我国政府审计的隶属关系建设、政府审计职能与特征的改革等提供一般性的理论指导和积极的启示。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并将其确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战略指导思想。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国家性质具有洛克国家理论模型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正逐渐退出具体的经济活动,代之以裁判员的角色,通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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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国家理论审计职能

三种国家理论模型下政府审计的职能与特征比较权威性审计体制委托人以议

审计主体独立的审计

审计对象作为社

审计内容对预算、征税等财政收

对权力的监督,不仅是经济监,

还包括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最强

立法型

会为代机关,对立宪会契约受支进行经济监督;也进行

表的公议会负责,间托方的整一定程度的行政和司法监 众接对公众负责政府内部的个政府独裁者督。 偏重于经济监督,对统

独裁者对下属官员受托责任的

奥尔森监督,

是独裁者维护其独裁统治最弱

独裁审计机关,对的下属官治阶级内部经济利益分配行政型者君主独裁者 (府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首

工具。

脑 )负责独立的审计

,

以抑

制下属的机会主义行为。 财政监督;权力监督;

经济监督为主,防止保护者掠

交易

作为暴

夺被保护者财富;督维持保护监巴泽尔者运作的支出是否超过履行保护中等者履约的交易给个体带来的收益,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立法型个体组机关,对立宪力第三方检查维持保护者运作的支独立型成的集议会负责司法型体的整个政出是否超过履行依靠保护

者履约的交易给个体带来的收益,即进行绩效审计。

制定各种经济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维护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秩序,这表明我国

政府也具备巴泽尔政府模型的特征。可以预期,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政府审计也将相应地发生巨大的转变。展望 2世纪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至少存在两个趋势:第一,政府审 l计体制将日趋完善,最终将由目前的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过渡到立法型政府审计模式。过去的审计实践证明,行政型体制在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法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有其合理性的,但长远来看,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甚至出现了人为干预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如实揭

露和处理重大违纪问题的现象。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方面条件的日趋成熟, 将实现由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到立

法型政府审计模式的过渡,这符合洛克和巴泽尔模型中政府审计的特征。第二,审计内容将不断扩展,逐步从真实、合法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三者并重、绩效审计日益重要方面转变。“绩效审计”主要是对一个组织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评价。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了解,美国甚至达到了 8%以上,而在我国还 0基本停留在财务审计阶段,这显然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运作机制。在巴泽尔国家理论模型中, 维持保护者运作的成本必须小于履行依靠保护者履约的交易给个体带来的收益,保护者的存在才能实现社会的福利改进。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检查维持保护者运作的支出是否超过履行依靠保护者履约的交易给个体带来的收益的绩效审计也就日益重要。

主要参考文献

[]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18 .北京:商务印书馆英 95[]奥尔森.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 .集体行动的逻辑.19 .上海:三联书店美 95[]巴泽尔.钱勇,曾咏梅译.国家理论一美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布坎南.冯克利等译.立宪经济学.20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美 04[]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 ( ) 94英下 .16 .北京:商务印书馆

[]孟德斯鸠 .于应机,余新丽译 .论法的精神.20.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法 06盛洪.20 .现代制度经济学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03上)文硕.19 .世界审计史 .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9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4w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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