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3-11-15 03:3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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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人员必须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年度内暂缓增加准驾类别: (一)已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二)诚信考核为B级的驾驶员。

第三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吊销和撤销从业资格证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运输经营单位聘用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并查询从业人员违章、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查询该人员的交通违法、事故、治安违法等情况。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单位应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应在从业资格证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运输经营单位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运输经营单位不得聘用下列情形的从业人员: (一)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

(二)被列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四)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运输经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

员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

(一)从业资格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二)所驾驶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从业资格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和继续教育的记录; (四)公安、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违章情况的记录; (五)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七条 运输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教育、车辆检查维护、安全行车、事故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教育。 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之前,对驾驶员进行集中教育,并做好台帐记录。 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患有疾病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车辆。

第十九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为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经营性道路旅客

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结合换发从业资格证每六年进行一次培训。 运管部门应当将继续教育情况在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栏” 签注并注明下次培训期限。逾期未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诚信考核评级。

第二十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具体负责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运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的实施,并将有关数据资料上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为安全生产情 6 况、遵守法规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对照计分标准,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二十三条 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在聘用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到辖区运管部门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运输经营

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辖区运管部门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驾驶员诚信考核等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在单位和车辆年审时,应核查从业人员交通违法、事故、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在道路稽查时,应查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签注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记分,不得只罚款,不计分。同时及时将考核情况录入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运输经营单位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八条 运输经营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二十九条 运输经营单位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

力。

第三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按规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力。

第三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按规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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