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为雅罪》读后感 - 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

更新时间:2023-11-15 03: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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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书为雅罪》读后感

——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

摘 要:尽管东西方的学者都将纸张、活字印刷和油墨的发明归功于中国人,

但是,人们用浸染了油墨的活字在纸上创作的成果,在中国长久以来都得不到全面的保护①。中国古代并未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古代中国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中国的文化传统的影响。

关键词:窃书为雅罪;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法

鲁迅先生在自己的短篇小说《孔乙己》中对孔乙己偷书用了“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为自己的偷书行为辩护。安守廉先生取“窃书不算偷”之意为自己的书来命名为《窃书为雅罪》。虽然意义已与原语不同,但是对于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却是意义深刻。《窃书为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洞若观火,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的提出了批评②。

按照罗素一脉的知识论研究,知识随着它的“编码化”的难易程度,可以大致区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我们一般谈论的都是显性知识,有的可以被文字描述,有的甚至可以被抽象成规则、定理,这样的知识规模已经无比庞大。 而隐性知识的数量远比显性知识多得多。隐性知识中,有一部分是内省的知识,自我体验的知识,这部分知识可能永远无法与人交流。另一部分可以称作“默会的知识”,就是只有在人际交往、言传身教中才可能有所体会。一个真正亲炙大师的学生,从老师身上学到的“默会知识”肯定远远超过显性知识。 古往今来,很多人都体会到这一点,但只有波兰尼与哈耶克将此点明确地表达出来。哈耶克提醒我们,永远不要试图去统计和把握所有的知识,单单“默会

①②

这些发明的历史,参见钱存训:《纸与印刷术》。

窃书为雅罪,豆瓣网。

知识”就远超出人类可能的计算能力。即使计算机的水平飞速进步,运算能力极大提高,但与“默会知识”的数量层级还相去甚远。

通读了《窃书为雅罪》之后,对于中国古代因何无知识产权法有了一定的初步认识。学术界有一种甚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著作权的产生紧随印刷术的发明。中国是最早使用印刷术的国家,但是并未产生著作权。虽然中国历史学家把著作权追溯到唐代①。中国古代并未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古代中国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中国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下面将对古代中国因何无知识产权法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古代中国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影响

帝制即专制。众所周知,专制统治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几千年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长期实行高压的文化政策,树立所谓的“正统文化”,残酷地排斥“异端邪说”、“妖书妖言”。

帝制中国从帝制之初到帝制之末被学者们长期认为,中国的法律的特点是“突出刑罚”而“民法极度不发达”。然而帝制中国对于我们现在通过民法解决的事物并非漠不关心,事实上政府对其非常重视,尤其关注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的家庭。中国人既不把公共实定法视为社会秩序的核心,也不将法律截然地分为民法和刑法。

实际上,中国人的思维把治理国家和维持社会和谐的规范按照重要性进行了等级排列:从天理、道、德、礼、习俗、乡约、家程再到正式的国家成文法②。为了适应由大家庭自觉组成的农业社会,上至天理、下到公共实定法的各类规范中体现的标准均涉及了“近代西方”通过民法调整的绝大多数事物。公法与实定法只是支撑着而不是凌驾于那些更好地调整社会的手段,只有当其他手段无法引导出适当的行为时才借助公法与实定法。

国家依靠家长、乡绅和行会会长执行地方习惯——体现为家程、行章或类似习惯的非正式表达,应当被视为类似于受控制的政权委托。因此,帝制中国的做法巧妙地使政府的影响力更加深,如若不然,政府的影响力则要薄弱得多,因此

邹身成,“保护版权始于何时何国?”;郑成思、Pendleton,Copyright Law in China;陈学霖,“Control of Publishing in China,Past and Present”。

张伟仁:“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为什么要学中国法制史”。

要考虑到方言与习惯的差别、落后的通信设施、长期的预算困难,到清朝末年,平均每20万国民还摊不到一个地方官①。

帝制中国依靠家庭、乡村和行业首领执行地方习惯恰好反映出政府重视家庭与经济问题,而非轻视。这些首领在做出决断是贯彻的基本价值与官方代表介入时采纳的价值观可能完全一致②。帝国时代的家庭、乡村与行会首领和地方官员的和谐互动模式,也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些首领充当了非正式的政府代表。

中国古代对于未经授权复制文本或其他材料的行为并非坐视不管。在印刷术的进步和文化发展的推动下,宋朝实行了出版审查。出版审查的目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私人复制国家专控的材料或异端之作。

虽然帝制中国法律在总体上的刑事性质掩盖了该法律处理民事问题的程度,但不能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比西方早几个世纪。实际上,中国在20世纪之前对这些官方努力仅仅是附带性的涉及创造或对国家以外的个人或团体财产利益的维护,或对作者和发明者的鼓励。

只有印刷者、书商和其他行会或商人为建立他们特有的垄断而做的努力似乎预示了这样的观念:个人或国家以外的团体可以对物体财产享有利益,如同帝制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对个人的有体无货不动产提供的保护③。

综上所述,在帝制政治制度的古代中国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而对于今日称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保护都是为了维护皇权,即帝制的稳定。

二、中国的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看待知识产权的核心观念,是从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观点看待文明的本质,并且看中能够继往开来的共同历史传统在文明中所占据的根本地位

。这种观点认为,文明史有一系列的典型关系所确定的,每种关系都包含双向

的(尽管未必是平行的)、当事人在道义上必须实现的责任与期待。在标准状态下,个人会认识到自我处于若干种这样的关系之中——最重要的是君臣、父子和夫妻⑤。只有通过面对历史,个人才能在先圣的指导下懂得如何正确的保持他们

萧公权:《中国乡村》;Watt,District Magistrate。

曼素恩的著作 Local Merchants 指出,这种情况存在于保税制和相关的财政事务中。 ③

有关这些努力的最佳参考文献是叶德辉的《书林清话》。对中国不动产历史的详述,见[日]仁井田升,Chugoku hoseshi kenkyu,第4卷。

关于传统在中国文化中的重要性,宇文所安(Owen Stephen)的作品 Remembrances 值得关注。 ⑤

这些关系的重要性,参见安守廉:“The Inscrutable Occidental”。

②①

所置身的关系,因为历史为自我的角色、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以及与自然的互动提供了唯一的洞察力①。

历史的双重功能——作为个人的道德发展的以实现的工具,以及构成社会关系的内容尺度——形成了一种两难之境。个人的道德成长对传统的依赖要求所有中国人对共同的遗产应当能广泛获取。不过,历史的双重功能都阻碍了把知识成果作为私产的观念。

历史具有不可否认的相关性,与历史的互动以及对历史的重述都必须借助智力活动才得以可能。这一观念事实上渗透了中国文化的每个方面,历史的经验大致对应于西方传统中对意义或真理的关注,并于后者具有相同的影响力。历史存活着并令人深思,绝不仅仅是现代活动的明显陪衬。因此儒家的训诫主张,我们在面对古人时应当自新,以便从古人那里领略价值的体现,而不仅仅是方法。

鉴于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互动式中国文化中非常突出的一种智力与想象力的活动模式,他人重复这种活动的特定具体表达,尽管他们不是这种表达的首创者,绝不会具有如著名的历史学家和博物馆长方闻所言的西方所认为的不光彩的意味。也不会想在西方所常见的那样,这种使用方式只是作为学徒和弟子锻炼技能、展现学识,甚或支持某些特定价值观的工具时才被勉强接受,尽管这些现象在帝制中国也存在过。

在中国文化背景中,这种使用证明了使用者对文明精髓的理解,以及对文明精髓的贡献,同时又为个人提供了在这些表达形式的前提下展现,一次是他们的现在与过去区别开来。儒家对商业轻视培育了一种理念:真正的学者为启迪教化和道德接续而创作,非为利而作。

对于继承文明社会的共同遗产,就像一句著名的中国格言之精当表述:“藏之名山,传之其人”。或者如王安石所言,“皆本与自然,非人私智新能也”。

综上所述,中国的文化传统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

【参考文献】

[1] 安守廉.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cj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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