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3-05-15 16:08:02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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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天治(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强化兼职救护队在我矿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矿安全生产应急能力,根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关于转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州煤监[2013]48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郑新天治(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骨干、以兼职矿山救护队为补充,建设我矿的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建设与本矿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兼职救护队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已经与新密市安全生产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我矿兼职矿山救护队,形成以专业救护队为主,兼职救护队为辅的煤矿安全生产救援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

(一)为保证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顺利实施,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郭遂亮

副组长:郭战现、李法群、丁发亮、贾新治

成 员:杨艳伟、胡林华、王银安、钱书钦、王昆振 赵书森、张松超、白慧敏、姜方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总工程师郭战现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兼职救护队建设实施工作,办公电话:联系电话:

组长全面负责兼职救护队的建设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并协助组长做好兼职救护队的建设实施工作;

成员积极配合办公室主任做好各自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要求

1、兼职矿山救护队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戴使用氧气呼吸器的本矿骨干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为本矿提供应急技术服务,对本矿事故进行先期处理,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本矿事故的救护组织。

2、兼职矿山救护队由不少于2个小队组成,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其中一个小队队员以救护为主)。

3、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和新密市安全生产救援中心指导。

4、兼职矿山救护队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并配备兼职技术员。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

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和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5、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参加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

(一)由辅助救护专职队长负责,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编制计划,督促及时购进辅助救护队所需的标准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

(二)由辅助救护专职队长负责,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编制计划,建设兼职矿山救护队办公室、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及地面模拟巷道、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训练设施。

四、培训与训练

(一)兼职矿山救护队培训、复训、考核、颁证工作,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兼职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5天(6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由专职队长组织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五、队伍管理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

主”的管理原则,煤矿企业是本企业兼职救护队建设的责任主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检查验收工作。

(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实行由专职队长负责。业务上接受新密市安全生产救援中心的指导与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评估应急处置能力。

(三)兼职矿山救护队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由总工程师负责,专职队长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实战能,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保障矿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自检,并将自检结果通报。

(四)各部门应重视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工作,建立正常经费渠道和投入保障机制,由财务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和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兼职矿山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邀请专业矿山救护队专家或者有关负责人参加,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含量低的淘汰装备。

(六)兼职矿山救护队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

(七)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yy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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