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研究

更新时间:2023-03-20 06: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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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我国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研究

摘 要:随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安全法成了经济法的重点研究领域,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风险分析

一、前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是中国的问题,而且是现在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由来

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食品安全释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我国就经历了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转变,这绝不是简单的概念问题,而是表现出了立法理念的变化。由原来的修改食品卫生法转变、升华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了全面规定。

我国在200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有五个基本原则: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食品安全责任原则,透明度原则。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风险分析原则,现今风险无处不在,洪水、地震、火山、海啸等自然风险时时发生,不仅如此,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的种种高新技术手段又带来无数新的风险,如医药、杀虫剂、化肥、转基因技术、防腐剂等,让我们身处”风险社会”之中。在食品领域,风险更是无孔不入,不仅食品及其原料本身天然存在有害物质,而且,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储存、销售、烹调等各个环节中,也会因为农药、废水、污水、病虫害、霉菌毒素、食品添加剂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有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所以对食品进行风险分析显得十分必要,风险分析原则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原则已经法律化并且具体化地在法律条文中得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及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还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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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风险警示制度。

预防原则在法律领域的适用,最早出现在环境法领域,而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应用、转基因食品和新式食品大量涌现,将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延伸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生物技术的应用使人们对新型食品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恐惧,从中国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呈现出了与传统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不同的新特征,即科技含量上升,人为不确定因素增多,与国际市场联系密切,不再是易于控制的食品卫生、质量等问题,食品安全的内涵被扩展,风险成为新的规避因素,将风险预防原则引用到食品安全领域,就成为立法者利益衡量后的审慎选择。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该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贯彻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立法思路。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虽然条文没有出现 “预防”字样,但与旧的《食品卫生法》相比较,《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这一章,并放在总则之后,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试行) 》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试行)》更是将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 全过程管理原则,指的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的政府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据法定的职权对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这个全过程管理的环节,恰恰是我国食品安全最薄弱、最频发问题的环节,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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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责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但是正是因为这种设置,导致了多个部门互相扯皮,推脱监管的现象,因此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我国还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法》中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该委员会应着力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为消除横向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这样就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灵活性。

食品安全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凡出现了损害结果,对该损害结果负责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指的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表现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负责食品安全的相关行政人员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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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长久以来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这个十倍赔偿金的条款体现了国家对整治食品安全是痛下决心,严惩违法行为人。在政府部门监管失职需要承担责任的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我们知道,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是通过人民的授权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因此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领域中,都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透明度原则。一般指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我国卫生部已经于201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此外,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不仅对于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对于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予以公开,而且在国家的卫生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含有危害消费者健康物质的食品,应当迅速向社会公开这一信息。应该说,第二个层面的信息公开尤为重要,它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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