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的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23-11-27 21: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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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法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的比较研究

地沟油,红心蛋等是前段时间报导得极为火热的食品安全问题,而最近致癌酱油,喂药鸡,敌敌畏鱼干又相继进入人们的视线。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人民日益关注的问题。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关于中西方食品安全法的比较就从未停止,而通过两方法律的比较,探讨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与法规,可为提高我国食品的安全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一、 食品的定义

中国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西方国家如新西兰在食品法规《New Zealand Parliament,2010》对食品的定义为:“生的或者熟的,被用来,能够被用来或为了被用来供人类消费并食用的物品叫做食品,包括植物、动物,供人直接食用的和添加到其他食品的原材料、营养素及其他成分,和用于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以及其他法规中特殊规定的物质”。

这里我们看出中西方对于食物的理解有所差异,中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 的理念,食品在中国人的理念里往往被赋予了药品的作用。“食补”作为治疗的重要环节,有着辅助人体的系统调节,功能协调,身体恢复的循序渐进等功能。而西方国家对于食品和药品的界定非常清晰。药品是指针对人体器官修复,用生物化学的有效成分对病变进行干预的物质。

二、 食品标识 西方国家:

欧盟食品标识法规突出了可追溯原则,部分要求如下:(1)所有在欧盟销售的食品上市前都应加施便于追溯的标签;(2)各成员国建立识别和登记牛以及牛肉产品标签体系规定,(3)通过转基因标识制度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可追溯管理。此外,欧盟食品标签法规强调了对优质农产品的保护,如规范标识“有机”产品的生产和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识法规最为完备和严谨的国家。1990 年出台的《营养标签和教育法》规定几乎所有食品都应标注营养标签, 并要求对食品标签法规进行修订。根据这一要求,美国于1994 年5 月正式实施新的食品标签法规,新法规突出了营养和健康的主题,将食品标签版面分为主要展示版面和信息版面, 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加贴内容复杂的强制性标签。

日本对食品标识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其《营养改善法》规定, 除肉禽以外的加工食品都应强制性标注营养标签。近年来,日本对食品标签标准进行了持续而广泛的制修订工作,颁布了《生鲜食品质量标签标准》、《加工食品质量标签标准》和《转基因食品质量标签标准》等系列标准。这些严格的食品标签法规及标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加大了国外食品进入日本市场的难度。 中国:

我国从1995 年颁布《食品卫生法》规范定型包装食品标识以来, 我国对食品标识管理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 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规范食品标

识管理。2002 年, 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转基因食品, 应当进行强制性标识。同年, 卫生部颁布《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要求凡是上市销售的转基因食品都必须进行标识。2006 年,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规定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2006 年11 月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填补了我国农产品标识管理专门法律依据的空白, 标志着我国农产品标识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此外, 在食品认证信息标识方面, 我国已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理办法;在食品营养信息标识方面, 我国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尽管我国食品标识法规及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法规及标准内容不够全面,尺度不够严格;二是法规及标准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现象;三是部分法规及标准条款实用性不强,贯彻实施的难度较大。

三、 食品添加剂 西方国家: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以每个添加剂品种为一小节,包括对其规格标准、使用规定以及标签标识要求。一种新的食品添加剂或色素上市前必须先向F D A 申请,申请中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该添加剂可发挥预期的作用,必须进行高剂量的长期动物试验,证明在人的食用剂量下不会引起有害作用。可能还要向FDA 提交添加剂的人体试验资料。随着科技进步和毒理学资料的积累,以及现代分析技术的提高,每隔若干年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

欧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是食品中只能含有欧盟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成员国允许使用的香料,即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和一般卫生法规的要求。欧盟食品添加剂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特定条件及在某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等。 中国:

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添加剂造成的各种健康危害,中国政府自20 世纪50 年代就已经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管理,如卫生部对进口的致癌性油溶黄、罗丹明B色素的查处。随着法制化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涉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监督管理的各项法规标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 2004)等。这些法规标准均在以下方面对食品添加剂提出了严格要求: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中国在添加剂新品种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发放时,对添加剂的质量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但由于使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分属于不同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研制

投入不足,协调不够,存在质量标准的制定相对滞后的问题,往往一种食品添加剂已经批准使用多年,但仍无相应质量标准或标准老化,而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法规依据和优先顺序不够明确,影响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规范,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四、 监督管理 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例)

当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按照食品的种类和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由不同的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三个,它们分别是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监管局(FDA )和环境保护署(EPA)。农业部(USDA)负责掌管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测中心(APHIS);食物和药品管理局(FDA ),在FFDCA等法律的授权下,负责大部分食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署(EPA )负责农药的管理使用和标准制定。除了上述三个主要部门外,至少还有十二个联邦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扮演辅助或者支持性的角色。如:农业部的农业市场服务局,农业部的谷物、打包机和畜栏管理局;农业部的风险评估与成本收益分析办公室;商务部的国家海产品服务局(NMFS),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及美国海关等机构。

美国“塔式结构”垂直管理系统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部门,从饲养场一直管到民众餐桌上的成品,由农业部监管;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揽子管理,由食品和药品局(FDA)监管;环保局(EPA)管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污染伤害,如食物中农药残留限量等;美国疾病防治中心(CDC)的监管,则从调查食源性疾病爆发、治理直至研究防治后期工作。这样垂直管理一管到底,无监管间缝之处。 中国: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监管部门设置问题进行了调整。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其他部门具体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食品安全法》附则第10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平行管理式”。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处于同一权力水平的不同部门分段管理。如:农业部管种植养植归;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主管生产和流通领域;国家质检总局则负责进出口检验。所以,造成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食药等众多部门“块状责权划分”方式。在这种方式的监管形式下,十分容易出现各个部门的责任重复和监管环节的脱节问题,造成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重叠。其中只要有一环监管不力就会造成整个行业全盘都出问题。这就是食品安全专家所称的“木桶效应”,意思是“只要有一块木板短去一截,不论其它木板有多高,木桶永远装不满水,即从最短那块处漏掉了。”可见,中国的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着不足。

五、 小结: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食品加工水平低、产地环境不理想,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加之生产方式落后、滥用投入品、制假售假严重等问题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繁重的任务。而通过比较研究中西方食品安全法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在食品安全的立法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与西方国家存在

着明显的差距,但也能看到我们可以学习的方面及进步的方向。针对食品安全的客观形势,我国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为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c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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