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经营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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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经营合伙合同

合 伙 合 同 书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创造更多社会经济价值,实现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合伙宗旨,根据《合同法》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各方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为:依托桐梓县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烟花批发许可及有效资质证件,从事该公司全县范围内的烟花批发及零售。(具体内容详见与桐梓县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签定的《烟花联合经营协议》。)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3 年,自 2011 年7月 25日起,至2014 年7月 25日止。合伙期满,各方可续签合同。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资本共计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伙人应及时结算,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 年度销售报表统计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

烟花经营合伙合同

人的 出资 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要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30 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额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他合伙人的权利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金额10000万元以下);④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包括产品购进等交易金额达10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4.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各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烟花经营合伙合同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合伙而与桐梓县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签定的《烟花联合经营协议》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部分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各合伙人签字如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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