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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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专题讲座(周旺生)

发表时间:2005-11-26 21:45:00 阅读次数: 1342 所属分类:讲座

法是如何产生的?制度如何产生?法是经世致用之学。 立法过程:立法准备 正式立法

立法完善:解释、修改、补充、编纂等 立法准备中的法案起草 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 法案由主案和副案构成。

主案:提案理由,概述法案主要内容、基本精神、有关信息、要求、提案主体最高手掌的签署。

副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尤为关注的问题。

在国外,起草只需三到五个月的时间,但中国,很多年。 在我国,从起草决策做出需要8到9步 一起点:做出起草决策 1职权行为:有提案权主体。

2根据:1)宪法、法律和上位阶法规的规定 2)立法规划

立法合宪?无知。立法不可能合宪,其内容是宪法不曾涉及的问题。

行为不合法?为什么要合法?法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大部分行为与法无关,法是最低的行为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应然。法是应然和实然的统合。很多法:扼杀和泯灭正义。 立法规划是市场经济的体现?所列举的项目30%,中国更多。立法规划所占比例越多,意味着剥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主席团或三十名代表联名?开会一个月前发给代表。我国立法规划基本不能实现。滚动性规划?

3)国家和社会发展纲要、大局、规划 十大法官,跌到了再爬起来。

当时的形势,同有地位的法盲对话是很困难的,外行在吵架。

二确定起草机关(职权行为),立法是对权利资源和权力资源进行制度化配置。 1主题重大、情况复杂的、涉及面很宽的应由法制综合部门起草,如法制委。 2专门的,一个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参与。

3一般的,职能部门起草或领衔起草。《道路交通法》,公安部还是交通部? 三组织起草班子(未必是职权行为)。

与主体有关无关均可成为起草班子的成员。

什么样的成员机构最理想?应由法律专家领衔,如《证券法》,厉以宁。 领导或决策者规格适当的业务专家 有立法专家参与相关的法律专家 有经验的起草人员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 有文字高手参加其他特别人员 四明确立法意图:法的精神品格之所在 1是一种职权行为,只有决策者能确立意图。 2帮决策者确立意图。 3贯彻意图

4领导有意图,而意图不适时怎么办? 5调查研究:

对象:向专家、领导、相关利益主体、社会公众、其他特别需要人员。 内容:搞清楚问题的根本点;在这一主题上有多少法律问题;哪些是基本的,首先需要解决并且可能解决的问题;解决哪些问题是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五哪些是法案起草中的动力性因素,哪些是不利因素,从而采取对策。 六框架、拟提纲,忌讳个性,是集体意志的产物。 七正式起草

1确定名称

1) 名称存在的问题:

名称混乱,三十到五十种,如条例、暂行条例、试行条例;规定、补充规定、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在英国,只有四种名称:law(法律的总称)、act(议会法、法律)regulation(行政法规)case law(判例法)。所谓法案和条例是经典的错译。问题的根源在于中西方文化的不同,西方是具体的,而中国是综合的。

名称过多过杂,急需科学化和现代化。效力等级相同的,往往名称差异很大;效力等级差异很大的,往往名称却相同,很难从名称上一举判断出效力等级。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叫条例。

2)建议保留的九种名称

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如刑事基本法);法(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如环境保护法);法规(国务院通过的);某省某市某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授权产生的法规)。

3)法是政权意志的体现,管辖在政权所及范围之内的事项。反分裂国家法,非政权所及范围。

4)完整的法的名称包括三个要素:效力等级、内容和适用范围,如法、食品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名称不能是完整的句式。名称要能反映一定理念,如管理条例所体现的人治的痕迹。法不是管理的手段和依据,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首先是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的依据。 2设定框架(选择结构)

1)复杂型:规模大规格高的法律文件,名称、符号、编、卷、章、节、条、款、项、目等十七个要件。

2) 简单型:内容单一、规模不大的。

3) 一般型:法、行政法规、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法规。 3安排内容

内容安排有一系列专业技术要求,需要专业人士。

▲《在良法与恶法之间》,在吉林大学的讲座。 笨法:

1) 混同法与道德的界限,极为普遍,无法实行,如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2) 混同法与政策的界限。

3)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严重不完整,有行为无后果。法律责任一章与个人当事人的义务相联系,而非与权利相联系。立法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4构造总则、分则、副则 5运用立法语言文字 1) 立法语言不是什么?

它不是文学语言,不能用小说、诗歌的形式和比拟、象征、抒情、夸张的文学手法来表述法律文本。如“禁止”是法律用语,而“严禁”是文学用语,有情绪的表达;“应当”和“必须”也是。对于没有特别背景的案子,律师是有作用的。例如,保卫祖国、服兵役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为什么用“神圣”?别的就不神圣吗?“职责”通常是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而言的,公民应用“义务”。劳动是公民的光荣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在一条中规定违背“一条一义”的原则,而“光荣”是文学语言。

它不是学术研究的语言文字,不能讨论、商榷、批判。立法不是讲理,不阐述道理。在《立法法》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原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结果,这是学术研究的语言,且有越权之嫌,作为下位法,它没有宣布宪法效力最高的资格。

它不是一般公文的语言文字。如通知、批复、纪要、讲话、提纲、宣言、口号??之类一般公文文书来表现法律文本。因为起草法律的人通常也是公文的起草者,如“发动广大群众经常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典型的公文语言。 2)善于选择陈述的方式

直接陈述。读书要有洞察力,看到花样的背后。

必要时候用间接陈述。在直陈效果不佳可能产生误解,以致负面影响时,用否定之否定表达肯定的意思。例如,“非经??不受逮捕”,不用“拒绝逮捕”。 3)概念的界定,名词、术语的界定。

成文法是由大量的术语码成的。一类是专业术语,含义确定不能变换。一类是非专业术语,与生活中术语的含义不一样,要解说清楚。

例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又指有抚养教育能力的父母。子女指未成年子女。 八协调和论证

找准协调的关口,采用行之有效的协调方法。论证也要讲究效果和方法。 九反复修改和提高

既要过自己的关,又要过领导的关。认识重大复杂的事情不可能一次达到尽善尽美。自己要修改。 十定稿

1时机。立法是各相关力量综合合力的结果,不可能有最好的,主要有关方面大体认同即可。

2方式。复杂的规格较高的,以开会做出决定的形式。简单的规格较低的,以首长签阅的方式。 答疑:

1人大常委会在八二宪法以前制定的是法令,自八二宪法授予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之后,它制定的才是法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法令无效。 2胡适:著名学者要绝顶的聪明加上绝顶的笨功夫。

3部门立法的越权和异化?需要有效成功的制度来规制。这种讲法不准确,部门在立法中的位置并非独立。 4《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mf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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