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内腐败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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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党内腐败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关键词】 腐败 现状 成因 对策

【专业】

【正文】 引言

腐败一词最初产生于西方,首先使用是在生物学领域,指的是生物的腐烂。后来,“腐败”一词被引入思想道德和政治领域,特指道德败坏、堕落和贪污受贿等现象,是社会公共道德以及行为规范的退化和堕落。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官员,不同行业的职员,利用权利和行业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亲友利益、小团体利益的违法或违纪行为,表现为政治腐败、权利腐败、道德腐败、生活腐败。从狭义的角度而言,是指政府官员滥用公共权利来谋取权利,最基本的形式是政治权利与物质财富的交换。我们这里所说的腐败是指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利,谋取私利,从而违反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腐败日益成为阻碍中国发展的严重威胁,无论是经济发展缓慢的西部地区,还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有企业,无不受到腐败的困扰。因此,腐败被世人称为“灰色癌症”,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公敌,是人类社会变迁中出现的一种消极的现象,是寄生在国家肌体上很难除去的毒瘤。腐败的蔓延在经济上是一种吞噬剂,在政治上是一种离心剂,在思想上是一种腐蚀剂,因而其危害甚大,具体表现在:在经济上,腐败大肆吞噬国家和社会财富,使广大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同时,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阻碍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在政治上,腐败损害了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社会主义政治根基的稳固,破坏政治环境的稳定;在思想上,腐败将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和社会良知的丧失,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呈相反的趋势发展。在中国,“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1] 本文拟对党内大量腐败现象的分析,研究其中产生的原因,剖析对党的建设的严重危害,探讨加强反腐倡廉的途径。 一、当前党内腐败的现状

(一)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十分突出,案件呈上升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查办的腐败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腐败分子的职务不高,涉案金额也不大,以经营钱物的工作人员居多,20世纪90年代以后,党内高层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已由昔日的县处级向地厅级、省部级方向发展。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检察机关办案案件递增9%左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递增12%左右,90年代共有3万多名地厅级以上的官员,90余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到1998年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余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犯罪分子达60余万,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案件的发案率明显增加。[2]典型的有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全国人大常务会副委员长成

克杰,因生活腐化长期与有夫之妇李萍通奸,并且利用职权收受高额贿赂,影响极坏,被判死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柄松因收受贿赂被判有期徒刑10年;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等都是“一把手”。综观近年来“一把手”腐败的现象,不仅腐败人员数量比重上升,而且腐败职位层次也在上升,中高层干部的腐败不仅造成国家经济上的巨额损失,更严重的是对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所以,对于高级干部的腐败行为必须予以重视和采取专门的对策。 (二)夫妻联手作案比例逐年增加 一个事业成功的男人背后,必然站着一位无私奉献的女人,而一个“贪绩”卓著的男人身后,同样也必然藏着一个或多个贪婪成性的女人。据《人民日报》报道,1994年—1999年间浙江省各级纪检检察部门共查处违纪党员396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818人,地厅级干部67人,在这些领导干部经济犯罪中,存在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夫妻联手作案比例较高,许多贪官后面都有一个推波助澜的“贪内助”,许多案犯的“夫人”充当夫君的“收银员”。

胡海良专门研究“贪内助”现象[3],把其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不闻不问型。对配偶拿回的钱物不闻不问,只管花费使用,不究其来源,明知是不义之财,非法所得,只要拿来了,就坦然受之,这一类是“准贪内助”。 第二类是常吹枕边风型。对配偶施加影响,乐于帮助别人办事,以期得到好处,这是“贪内助”中最普通的一种,此类人攻于心计,一般都是热心、能干、善言、点子多,在这类妻子面前,其配偶大都是“惧内”的“妻管严”,丈夫对妻子的要求常常是有求必应,百依百顺。 第三类是见钱眼开型。对钱财是来者不拒,照单全受,此类的特点是非常贪婪,自己本事不大或文化不高,完全靠配偶的权利捞得好处,她们对丈夫下属或丈夫所管辖的单位以礼券、礼物等形式送上门的东西,不管多少,性质如何,一律收下。 第四类是利欲熏心、钱迷心窍型。她们大多数站在丈夫的身后越权干预,有的甚至代丈夫对外许诺,收取好处费。原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的妻子傅培培便是这样的“贪内助”。五洲公司总经理胡教华为了解决贷款问题,想求市领导出面打招呼,但是,直接接近领导不方便,胡教华便请傅帮忙,答应事成后给她巨额报酬,傅便多次在许面前替胡说好话,许经不住妻子的一再吹风,终于率领市领导要员和银行负责人到胡的公司“看看”,这一看就为胡“看”来了540万美元和1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1998年,胡因公司缺乏流动资金陷入困境,再次求助傅,在傅的多次鼓动下,许再次到胡的公司“看看”,胡又因此得到3767万元的贷款,而傅得到的是胡送来的400万元人民币。许运鸿在反思自己的犯罪过程中痛悔莫及:“满足家属子女的要求,为他们的朋友帮忙其目的是对家属子女日后有好处,今天为朋友帮了忙,日后这些朋友会加倍帮子女的忙,我心中有鬼,才使自己的家中闹鬼,这个鬼就是我的私心杂念。”

以上几种贪内助们的“助贪”现象虽不能断言腐败官员背后都有一个推波助澜的妻子,但一般来说,一位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背后,往往有一个廉洁贤惠的配偶。因此,从领导干部的身边抓起,呼唤“廉内助”将反腐的防线前移,也是反腐败的一条思路。

(三)腐败的群体性、团伙性日益明显

90年代以来,有组织的团伙性腐败活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整个腐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检察院和纪检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窝案”、“串案”日益增多,这些“窝案”、“串案”、“团伙案”表现为多人参与、合伙谋私、共

同违法违纪,其腐败的主体还不单单是独来独往,“一对一”的个体,而是“利益均沾”、“相互配合”结成“一荣俱荣”的共同体,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亲友勾结作“窝案”,以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以“亲、情、友”为纽带,形成紧密的犯罪团伙,他们深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故在案发时都能“舍已为人”、“丢卒保帅”,查处难度极大;二是上下勾结作“串案”,一些在管理上带行业性、部门性、系统性和相关性的单位,往往容易发生下级层层向上级行贿,上级层层向下级谋利的“上下一条线,案案连线”的腐败串案;三是与黑恶势力结成“网案”,有的国家官员与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形成称霸一方的犯罪网络,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黑恶势力与腐败分子“联姻”多在于相互利用,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腐败分子用权利来庇护和支持,而腐败分子为满足其恶性膨胀的欲望,也需要黑恶势力的隐性杀手为其排除异己和填充物欲。 (四)犯罪分子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我国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突出的表现就是大案要案迅速增多。90年代后期,单案违法金额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已不罕见。

仅举两例近两年发生的案件就足以证明,涉嫌非法挪用资金,侵吞集体公款2.3亿余元潜逃蒙古国的深圳市原沙井信用社主任邓宝驹,虽是一个小小镇级主任,但他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大肆非法挪用,侵吞存户公款高达2.3795亿元,用于包养情妇,跑马赌博,花天酒地,邓宝驹在深圳嫖妓,一夜就要花掉上万元。卞中,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一个貌不惊人的小会计,如果不是一次偶然,谁会知道他竟然挪用公款2亿余元。[4] 违法金额的急剧增长,意味着腐败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迅速增大,表明在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创造越来越多的财富的同时,其劳动成果也越来越多地被滥用权力的人和小集团所吞噬,而且这种趋势仍未得到有力的遏制。 (五)“外向型”腐败特征日趋明显

特征之一: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案件增多。查处一案会涉及几人甚至几十人,出现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与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相交织,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相勾结共同作案的复杂情况。如厦门特大走私案件涉及的范围广,层次多,上自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同,福建省原副省长丘广钟等省部级领导干部,下至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在首犯赖昌星的拉拢腐蚀之列。

特征之二: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或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进行“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些涉案的党政干部特别是关键涉案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逃出,主要表现为:与港澳等不法商人相互勾结,非法侵占国家利益,并把赃款赃物存在境外银行,作案后携款逃往国外,或在境外买股票进行资本积累,或赴境外赌博,利用职权为港澳商人谋取利益后,要他们为其子女亲属出国定居,留学提供生活费用等等。 (六)腐败手段智能化

如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金融、证券、税务、海关、电信、房地产等领域和行业作案,有的利用伪造凭证的手段骗取公款;有的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名目开具假票证骗取公款;增加账户存款额的手段骗取公款。又如计算机作案,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轰动的案件,过去大多发生在银行、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金融机构,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会计电算化与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利用计算机作案的领域和空间不断扩大,在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发生利用计算机和主管密码的便利侵吞公款、挪用公共资金等违法违纪的腐败活动。

二、当前党内腐败产生的原因:

尽管腐败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都有着相似或相同的表现形式,但它滋生和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经济和政治的土壤,却有很大的差异。要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腐败产生的原因,必须把它放到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透视和分析,才能客观全面地加以把握。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还有待完善的时候,“空档”[5]出现了。在此期间虽然它为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注入了崭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在这个“空档”中两种经济体制的并存、交叉、冲撞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会生活中出现错位、空档,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以及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出现某种混乱和矛盾腐败分子乘此机会以权换钱、权钱交易、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权力成了他们中饱私囊,大发横财的“摇钱树”,这就是当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历史背景。在这种背景下,腐败现象的产生大致有思想上,经济上,体制上的原因。 (一) 思想上的原因

1、封建腐朽意识的残余。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长达2000多年,时间之长可以说世界之最,封建社会早已灭亡,然而维护其统治的思想工具——封建意识未因封建制度的结束而死亡,至今仍然根深蒂固,正如列宁所说:“旧社会消灭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封建社会的特权意识、等级观念、宗亲思想、家长制等思想与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不平等、任人唯亲、独断专行等腐败现象和腐朽作风在根源上一脉相承,严重危害着我们国家和人民;其次,“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意识一直毒害着人们,这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官本位”[6]“权本位”、“权力人格化”都是这种意识的反映,这些腐朽的思想意识,一旦遇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负效应,就会表现为各种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引进先市场经济的同时,原来的思想受到了外来资本主义腐朽的思想文化道德观念的冲击。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在改革开放条件下,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必然会乘机而入。”[7]我们的一部分党员、干部放弃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滋生了贪图享乐思想,致使个人私欲急剧膨胀,他们看到别人发财致富想得慌,看到别人挥霍享受馋得慌,自己没有生财之道急得慌,于是,将官场变成市场,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运用手中的权力追逐金钱,追求堕落的生活方式。 (二)经济上的原因

政企不分,官商合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产生的经济根源。一般来说,腐败的主体也是权力的主体,但掌握权力只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权力下放和政策的放宽,经济主体已由一元向多元转变,且迅速崛起一批以盈利为目的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发展经济所必需的物资、资金仍控制在政府手中,大量的生产要素由国家配置,这就使初始形态的市场经济与原有体制交织在一起,市场体制与行政体制同时对经济生活起作用,以致在市场竞争与行政干预之间产生明显的经济落差,造成了权钱交易的内在冲动和外部条件,由此导致权利向经济领域,金钱向政治领域双向渗透,使腐败得以迅速滋生和蔓延。

按西方“寻租理论”[8]的观点,腐败现象产生的过程,就是权力主体进入市场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干预经济,创造经济租金,从而使经济主体从事寻租活动,

通过向他们行贿,获得这种租金的过程,所谓的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其实质就是一种权钱交易。[9] 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大大增加了官员对经济进行种种干预的权力,为设置租金提供了方便,由投租到寻租产生了一个因果联系的恶性循环圈,即行政部门对经济的干预产生“租金”,人们为了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从共同分享“租金”中得到官商既得利益,又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并设置新的租金制度。这就形成了投租寻租的“滚动效应”[10]。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设立的办事审批程序较之以前更为复杂,需要经过更多的行政机关审批,原因是凡有权力参与审批的机关都可以从中得到好处。由此可见,投租寻租的“滚动效应”不仅为深化改革制造障碍,而且还有吞噬掉已有改革成果的可能。 (三)机制上的原因

近年来,我们党和政府虽在惩治腐败方面加大了查处、打击的力度,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纪的人员,使社会空气得到一定程度的净化,取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腐败行为在一定时间的高压态势下有所收敛,但总体上仍有上升的趋势,这固然与有些公务员的主观因素有关,但是,与我们现行没有建立一套防范和惩治各种腐败问题的机制关系更大。现行反腐败的机制存在着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

1、反腐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目前,担负着反腐败查处职能的主要部门有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纪委,政府领导下的监察局(处)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众多,人数众多,并且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主管,因而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在查处反腐败问题时也形成不了合力。同时,由于多头管理,常导致执纪执法不严的问题产生,客观上纵容了腐败。

2、反腐机构没有独立性。现行的反腐败机构,财政上属于各级地方财政管理,人事上受到地方党委领导,而其他的诸如医疗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又受到政府等其他部门制约,与上级部门没有垂直领导关系,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就难免在执法、执纪上受到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干预,大大削弱了反腐败工作的功效。

3、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保证一个政党或者一个国家有条不紊运转的重要机制,也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如果制约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腐败分子则无处藏身;如果监督机制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有限的发挥作用,那么腐败现象将不可避免。

(1)党的监督与政府之间的监督混为一体,缺乏超然性。

在现实生活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使党与政府之间的监督混为一谈,这种缺乏超然性的监督显然使监督机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最突出地表现在各级党委直接行使各级政权机关的职能,经常在不通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干预政权机关的工作,甚至取而代之;中央以下的各级党委大都设立了与政府部门重叠“对口部”,如财贸部、政法委员会等,设立了不在国家机关任职,但分管国家机关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等,他们与同级国家的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同志,并行指挥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甚至超越国家机关主管负责同志直接指挥;各级党委的组织和各地“对口部”直接任免各级国家机关的干部,这种党政不分的状况,使监督机制黯然失色,自然也就难以遏制腐败了。

(2)法律监督、行政监督附属于党的监督,缺乏独立性。“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准则,对于一切行政违法乱纪问题,监督、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都有权进行查处。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都无一例外地或多或少附属于党的监督,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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