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国有资产管理的缺陷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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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有资产管理的缺陷及其成因

作者:顾惠珍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24期

摘要: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对于当前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及经济体制改革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起着直接影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稍有滞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使得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本文将小议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并给予相应的对策,以促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缺陷 成因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存的有关于国有资产或国有财产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的法律之中,如《宪法》、《刑法》、《物权法》、《预算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尽管这些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这些相关的法律规范侧重点不一,并非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如:《刑法》以刑罚方式体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宪法》、《物权法》着重从所有权角度来进行规定;《预算法》侧重于财政管理;《公司法》、《证券法》规范的是国有资产的某些运营活动。在进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由于视角差异,降低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

(二)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法律规范分散

2003年5月18日由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总体来说法律规范较为分散,没有集中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行建设,仅仅针对当前我国具有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分显得尤为不足。上文所提及的法律法规,针对性较强的同时,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内容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而且效力等级不高。《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对上述现象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混乱

在我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部门中,其分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他们往往有着双重的身份: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又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在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职能与业务领域经常会出现交叉,甚至涉及国家和地方的资产管理,由此形成了利益集团。面对当前的这种状况,我国尚未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功能和效用,无法满足目前国家建立高效组织管理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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