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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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03-07年综合卷试题

03年综合卷(25分)

1、结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请阐述国际私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新的发展。

一般而言,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有:(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又可以是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无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我国就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律,又可以分为硬性规定侵权行为只适用法院地法和有条件适用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新发展:(1)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如我国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除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外,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2)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侵权行为自体法。(3)区别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4)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2、请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1)前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后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但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存在例外:(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此外,买方在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时,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例外是,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买方就无及时通知的义务。进一步,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公约》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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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资的各种形式以及以工业产权出资与股东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工业产权的区别。

出资形式:总的说,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或工业产权。(1)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2)如果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那么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4)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比较:(1)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后,得到的对价是相应的对合资企业的股份,而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工业产权,得到的对价一般是现金。(2)法律适用:前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面临很多行政管制,后者适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3)因此,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约束下,前者受到很多行政管理规则的制约,特别是前者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者则一般不需要此程序。(4)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而作为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股权则没有这些限制。

4.案例分析 卖方:中国一公司 买方:美国一公司

案情:买卖双方于1995年9月9日签订了售货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出售一级茶,合同总额为2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纽约,单价为20美元/公斤。合同还规定,如果日后有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签订后,买方于1995年9月14日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卖方于1995年9月30日在上海港将货物装船出运。货物于同年11月18日抵达纽约。货运公司于11月27日卸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水浸,严重变质。买方经过检查发现,1万公斤茶叶中已经有80%失去使用价值。买方在卖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请检验机构对货损原因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中指出:货损原因是由于密封不严、包装不良而渗入海水所致。买方提出了交付替代物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卖方提醒买方要分清CIF价格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界限。并且辩称,本案项下的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和中国商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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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证书表明: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双方协商不成,买方遂向法院起诉。

请对本案中涉及的诸方面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和评述。(考研北京大学2003年)

答:(1)关于管辖权问题:由于双方约定了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该约定具体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应由该仲裁委管辖。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双方没有选择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CISG。同时,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CIF。因此,本争议首先适用CIF的相关规则,在CIF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CISG。

(3)关于风险转移问题:CIF下合同项下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本案中,货物在卖方交给承运人是与合同相符的,货损原因是货物越过船弦以后,由于路途上原因造成的,这是处于买方承担货损风险的阶段。

(4)关于卖方的义务问题:依据CISG,卖方承担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包括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案货损原因是密封不严、包装不良。因此,卖方违背了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

(5)关于卖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卖方违背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如果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无效;提出合理的修理请求;请求减低价格。而且,如果卖方交付的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就不符合同的那部分采取补救措施。买方只有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当然,不论哪种救济措施下,买方均可以就未获填平的损害额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茶叶是可分的合同标的物,80%失去使用价值,20%是符合合同规定。80%的茶叶失去使用价值,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针对这80%请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如果选择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则卖方要向买方返还该部分的茶叶款,并且要赔偿买方的其它损失。而剩下的20%茶叶是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该前述的部分违约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请求卖方返还所有的茶叶款和其它损害赔偿。

04年综合卷(25分)

1、比较空运托运单和海运提单的不同,另有一说为比较两者的异同。(5) 相同点:都是运输单证,均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者一部分。

不同点:海运提单有两大特征是空运托运单不具备的。一是,提单是海运货物的物权凭证。二是,提单是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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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IGA公约对适格性国际投资的规定。(5)

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以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

(1)投资形式:《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公约》第12条(b)项规定,“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之内。

(2)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首先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其次,《MIGA公约》还特别要求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经济合理性;二是,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是,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四是,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五是,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免税法作为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优点和缺点。(5)

作为一种消除重复征税的措施,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1)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2)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

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1)其是建立在居民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财产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2)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免税法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也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

4、案例分析:(10)

在中国广州举办的一次国际商品博览会上,中国某市贸易公司与A国食品公司签定购买1000箱罐头合同于2003年5月16约定CIF中国S港。贸易公司4月30日支付了价款。

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交付的食品至少可保质18月,贸易公司收货后X(忘了)天内应当验货。 在承运人装货时,因飓风延误,到港时贸易公司没有检验便出售,因变质造成人员伤亡,因中国媒体报道,卖出的250箱中许多人退货,库存750箱无法卖出。

本题有4个问,是关于管辖(冲突法)以及不验货的法律后果等。

【中国的某贸易公司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产品展览会上订购了参展的A国某食品公司的 1 000箱水果罐头。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F(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合同订立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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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但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于中国媒体对该信息的披露,致使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且尚未出售的850箱也积压在库房中。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为此,贸易公司立即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电子邮件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公司没有答复。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经查证,由于服务器遭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司的通知。合同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考研北京大学2004年)

(1)合同应当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

(3)假设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A.贸易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验货物。

B.由于部分罐头已经售出,退回的罐头的包装也已经破损,后来抽样检验货罐头时,破坏了部分包装,从而无法按照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货物。

(4)依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身伤害责任?

答:(1)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A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缔约国时,本案可以适用CISG。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发出的通知有效。因为:a)货物存在83%的霉变率,而且新闻媒体的报道已经使得货物的再销售困难,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实际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b)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只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即可生效,本案中即由卖方承担通知不能到达的风险。

(3)在A情形下:虽然合同约定买方应该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内检验货物,买方没有及时验货,存在疏忽,一般是会因此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合同约定了货物保质期为18个月,在有保质期约定的情况下,即便买方没有及时验货的义务,卖方也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在B情形下:一般而言,买方如果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或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买方履行及时验货义务导致的。所以,对于已经售出的部分罐头金和退回的罐头包装也已经破损的这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针对它们宣告合同无效;但是,后来抽样检验而破坏了货物,导致买方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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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款时间:act58

(1)先付款,后交货(交单)。双方义务可以是同时履行,此对卖方有利。 (2)先付款,后发货。这是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的情况下适用。

(3)先检验,后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如信用证付款方式。

这种规定与英美法一致,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十分困难,很难操作,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太大,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公约中存在但书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时,则没有办法做到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应先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在验货前将信用证开好,否则一般情况下,卖方不发货。也就是说信用证支付时,第三种规则不适用,其他支付方式与这种机会不冲突时是可以适用的。

国际贸易中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以装运港检验证明作为付款的根据,但是货到目的地以后,买方有复检权,并以到岸品质、质量证书作为提出索赔的根据。买方没有检验前没有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复检权是买方国家主权的体现。检验是一国的主权行为,有法定检验和约定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的权利,可以起到非关税壁垒和贸易保护作用。约定检验是为各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表明买方在未检验货物之前就必须付款,则卖放不得以尚无机会检验货物为由拒绝付款。 (二)收取货物:act60

收取(接收)不等于接受,接收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期待卖方能交付货物。一般包括:A 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时,应依据合同规定办理运输合同、定仓、租船合同等。如在FOB下,若买方没有及时将运输工具派往装运港,导致卖方不能交货,则多出的仓储费用应由买方负责。B 卖方负责运输时,买方办好目的港码头接货,尤其泊位紧张时,应办好手续,以使船舶能顺利进港等。C 如果是限制进口的,买方应办好许可证等,依个案确定相应义务。 2,接收货物:

(1)对买方而言,接收货物是无条件的,是买方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如货物不符合合同拒绝接收,而应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没有成文法规定何种行为表明买方接受,接受后买卖关系完成。接受有明示接受和默示接受。 (2)何行为构成“接受”,依英国判例法,有三种情况: 第一,买方向卖方明示自己接受货物;

第二,买方对货物行使了一种行为,即行使了任何与卖方仍享有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第三,买方在超过合理期限后仍然保留所买的货物,并且也没有向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货物,此时认定买方已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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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接受货物并不一定明确通知卖方,只要买方行使了所有权的行为等即视为接受了货物。对是否已“接受货物”,我国无规定,可借鉴国外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3)买方明知货物与合同不符,也应先接收货物,再另外寻求救济途径:司法救济,自力救济(如协商、交付替代物、减价等)。

附:平行进口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999年6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公司进口一批原产地为泰国的Lux香皂,上海利华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声称广州公司侵犯了其1998年10月通过其与荷兰联合利华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获得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根据该合同,上海联合利华是LUX在中国内地惟一的生产、销售、进口权人。后法院判决上海利华胜诉。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平行进口,是指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将在此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种产品的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因为在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拥有者当然的享有该相关产品的进口权利,所以,相对于其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而言,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进口商的进口是平行的。 2,特点:

第一,标的物必须是知识产权产品,即是受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保护的产品; 第二,平行进口一般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有关; 第三,平行进口中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于其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或许可权;

第四,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存在同样的产品——而且该产品至少在进口国是知识产权产品。 3,相关辨析:

平行进口与走私: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平行进口是一种正常的进口贸易,需要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而走私却是逃避海关监管,不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行为。

平行进口与假冒/仿冒: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正宗的知识产权产品。假冒仿冒本质上不是平行进口。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最简单的形式: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其 在进口国对进口品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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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其 在进口国对进口品没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典型形式: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其 在进口国对进口品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 在出口国对进口品没有 在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没有 有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 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 知识产权或其许可 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生产商或经销商 权的进口商 三、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一)各国立法态度:

1,欧盟: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但在欧盟和其他国家之间平行进口是非法的。2,美国:专利法一般地允许平行进口,但在药品方面对平行进口是禁止的。3,日本: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不侵犯相应的日本专利。4,韩国:有限的禁止平行进口。5,我国:专利法第11条,遵循的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对商标权,版权无规定。

6,公约: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卖方违约,倾向禁止平行进口。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使世界上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并行着内容相同,但却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未经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人的同意,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产品即使按照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法律是合法的,但它侵犯了前一知识产权区域内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人在其生产或者经其许可由他人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售出后,无论任何人使用或转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均无须得到知识产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亦未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平行进口并未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3,派生原则:

为缓和以上两种对立的原则,派生出以下两个原则:

知识产权的地域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地域性的,即在该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售出后,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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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就该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权人实现和用尽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仍然有拒绝来自其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以外的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国际性的,即在该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售出后,就该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实现和用尽了知识产权。 (三)邵的观点: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用尽和有限国际性权利用尽相结合,为各方提供平等保护。

知识产权人应当在其知识产权的授权地域内独占的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生产、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是,其知识产权产品一旦售出,在其知识产权授权地域内即告用尽;其知识产权产品一旦出口,在其出口区域内即告用尽;其知识产权一旦域外授权,在其域外授权区域内即告用尽;因此,对于来自出口区域内和域外授权区域内的平行进口,法律应当是允许的。但如果知识产权人既无知识产权产品之出口,又无知识产权之域外授权,则平行进口应当是法律一概禁止的。

违约及救济 一、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依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的程度而分(结果主义) 1,根本违约

(1)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条件:

第一,必须有违反合同的事实即违约事实。卖方的违约如不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不按时交货。买方违约如不付款、延期付款、不接收货物、延期收货。

第二,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以至于剥夺了受害方依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根本违约:受害方能解除合同,再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非根本违约: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A 若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没有理由能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根本违约。此主观条件有弹性,较含糊,各国有争议。 B “预见到”的标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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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标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即知会产生此后果。

客观标准: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中也能预见违约会产生此后果。

案例:卖方迟延交货,如此货是种类物,这种迟延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是季节性货物(如月饼、火鸡),迟延几天后交货,则构成根本违约。虽卖方自己预见不到,但依客观标准,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同等情况下能预见到,则属于根本违约,此时的客观标准的第三人往往是法官。

(3)划分依据:《公约》非依违约的百分比划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而是依违约的后果的程度划分,是“结果主义”。这是公约的特色。

2,非根本违约:除根本违约之外的皆非根本违约。

3,区分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受害方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违约方的责任。若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则不能接触合同。 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依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划分。

1,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普通法,《公约》予以借鉴。

(1)定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或者有其他情况显示其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一方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办法,如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构成预期根本违约,也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只是一种预期的违约的可能性,《公约》对此制度作出了严格规定:

A act71(1) 将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中止履行是仅次于解除合同的一种措施,其实质是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自己仍然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是在判断对方可能预期违约时赋予对方的权利。但这种措施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因为此对对方的伤害严重,是较严厉的惩罚。只有在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才能采取。此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act71(1)a,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用有严重缺陷;b,在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如在以信用证付款时,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可以中止发货义务。 B act71(3) 通知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针对卖方的。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其仍须继续履行义务。对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时,无须履行通知义务。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预期根本违约: act72,宣告合同无效,但须立即同志。但如果对方已声明将不履行义务,则无须通知。 预期一般违约:act71(1),中止履行义务。 (3)公约预期违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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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止旅行义务是买卖双方都可行使的权利。有国家规定此权利只能由卖方行使,如法、英。 B 停运权:给卖方的利益以特别的考虑,act71(2)赋予卖方停运权,即使买方持有所有权的凭证,卖方也可以让承运人停运。但这存在问题。承运人是第三人,他所依据的是运输合同,如果是卖方与承运人签的运输合同,停运有可能。但如果是买方与承运人签定的运输合同,运费有买方支付,承运人是否会按照卖方的指令停运?运输合同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公约》调整的是销售合同,而非运输合同。 “本款规定”与第三人无关,如果买方拿到单据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已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此时卖方丧失了停运权。 C 宣告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提供充分担保后,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是中止方的违约,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发展。

2,实际违约: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 二、违约赔偿的基本原则 1,违约即赔原则:无过错责任。

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出现,违约方就要承担责任,不问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不论是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此为英美法之原则,为公约所采纳。

原因: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将合同加于己上,则应依合同履行,违反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不得利用对方违约获取额外利益的原则:损益相抵。

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另一方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合同中的惩罚条款是无效的,一方不能利用罚金获取非法利益。违约金非罚金,如果过高,则视为罚金而无效。违约金的比例由各国的国内法确定,公约没有规定,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3,全赔原则: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预期违约中赔偿的是信赖利益。 4,限赔原则:合理预见标准。

全赔与限赔发生矛盾,限赔优先。对个人不公正,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公平的。 5,减轻损失原则:守约方的不真正义务。 三、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履约宽限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 (一)损害赔偿 act74 75

违约方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地位不同。在英美法中这是首要的补救措施,而在大陆法系中以实际履行作为首要的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位于第二位。 1,基本原则:违约即赔,无过错责任。

2,范围:act74前段。全赔原则,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act74后段,限赔原则。违约一方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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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3,撤销合同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act75 76

(1)act75,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买卖双方都适用。

条件:A 如果是卖方违约,在解除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的。B 如果买方违约,在解除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卖方以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转卖。

差价:买方购买替代物或卖方转卖货物的价格和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赔偿的额度限制在这个额度内。这种赔偿方式也称为“实际补进”。

合理时间、合理方式的判断:无论买方购买替代物还是卖方转卖货物,其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进货渠道应与原合同同,若卖方故意抬价,买方故意抬价都不属于合理方式。

(2)act76,以“时价”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内某种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 条件:A 卖方违约,买方宣布解除合同,也没有购进替代物;B 买方违约,卖方宣布解除合同,也没有转卖货物。

时价:原应交货地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例外: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以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价格,而不适宜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价格。目的在于避免买方接收货物以后,等到市价下降以后,才解除合同,以增加卖方的赔偿额。若买方在接收货物以前宣告合同无效,则应依宣告无效时的时价。 (3)减轻损失规则:act77

4,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并行不悖。

受害方在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后,仍能采取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 act 28 46 62

1,概念: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补救方法。此时,金钱赔偿不能替代交货。

公约吸收各国的做法,而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制度,act28。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做法:

英美法系:一方违约以后,法院首先采取的措施是损害赔偿,能以金钱赔偿则以金钱赔偿,比较实际。实际履行占第二位,只有在金钱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法院才会要求实际履行,如特定物买卖、不动产买卖、艺术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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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实际履行的,法院必须判决实际履行。除非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

3,公约: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法院没有义务作出这样判决,除非法院愿意这样判决。 (1)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律赋予当事人此权利。act46进一步规定。(2)一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诉讼以后,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要强制违约方依合同规定,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如属本公约的销售合同,由本公约管辖,公约没有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何者为第一位作出规定,而将此权利赋予各国法院。此条是诡辩术,没有实际解决问题,存在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问题,想要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国家起诉,想要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起诉。公约没有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但无论如何,提出损害赔偿是当事人的权利。

4,中国: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是并列的,法院既可以判决实际履行,也可以判决损害赔偿。 (三)履约宽限期

1,概念: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此合理的额外的时间为履约宽限期。

2,各国规定有履约宽限期,但不是必经程序。在德国法中是必经程序,为催告制度。一方迟延交货后,只有给其宽限期,违约方在此期间内声明不履行或者超过宽限期不履行,守约方才能采取补救措施。 3,根本违约:英美法中breach of condition 指违反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义务,如果卖方不交货,属于违反要件,买方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无宽限期制度,可以给定宽限期,但不是法定义务。 4,《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特色:

(1)履约宽限期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act47 act63

(2)给宽限期是受损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一方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如情况十分确定,对方会根本违约,可以不给宽限期。

(3)在宽限期内,给宽限期的一方不得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给宽限期的一方,自己也要受宽限期约束。 (4)一方给另一方宽限期,并不因此而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宽限期届满以后,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

(5)给宽限期,并不意味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在宽限期内,违约方履行了义务,其仍然构成迟延履行,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四)中止履行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采取。 (五)解除合同

《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并非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以新契约替代旧契约,与解除权的行使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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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由于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宣告之无效。由于解除合同的后果的严厉性,公约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不得滥用,否则与法律的宗旨相悖。

1,定义: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或预期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为弥补或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的一种制度。 2,情形:依《公约》规定:

(1)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act25,原则性规定,基础性条款,实践中理解较难,应依据各种情况综合判断。 act49 act51 act64

解除权的行使:由谁行使?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如法国。不必经过法院,只须向对方表示此意思即可,如英美。《公约》采取后者。

(2)因对方预期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act72

(3)在宽限期内不履行或者声明不在宽限期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4)在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一方如果有根本违约,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act73。

a,act73(1),一方对其中一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可以对此批货物解除合同,但不能解除整批货物的合同。

b,解除合同对今后货物的效力: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合同不能宣告无效。只有在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今后的合同也会发生同样发生根本违约的情况,才可以宣告今后的合同无效。

c,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若一方对任何一批货物根本违约,则可以宣告之前或之后的合同无效。 要承担举证责任。

3,解除合同的限制: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返还货物,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限制的例外:不可能归还或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返还非由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货物的毁灭或变化是按规定检验所致;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与货物与合同不符前已经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3,后果:act81-84

(1)解除合同后,终止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3)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即仲裁条款自治。

(4)合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并不随合同的宣告无效而无效。 (5)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其交付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

4,注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一些解除合同的程序,都要求受害方在解除合同时及时通知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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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通知是“发信主义”还是“到达主义”,做法不一。 公约act26 act27。

act26,宣告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如果没有发出通知,即使对方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也不发生效力。

act27,若发出通知,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据该项通知的权利。也就是说,公约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公约第三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采用到达生效的有:(1)到达生效的有47条第2项:卖方通知买方声称将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义务。(2)第48条第4项,卖方通知买方是否接受其履行义务或表明其将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3)第63条第2项:买方通知卖方将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义务。(4)第65条第2项。(5)第79条第4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通知另一方存在履行障碍或其他对履行能力有影响的情况。未到达的,不能免责。

四,卖方违约,买方特有的补救措施 (一)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act46(2)

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但此期间内,卖方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适用此种补救措施,有一定的条件:(1)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2)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此请求。

限制:与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和限制的例外相同。 (二)要求卖方修补:act46(3)

条件: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此请求。若买方认为修补不合理,可以放弃要求修补的权利。

(三)要求卖方减价:act50,不论价款是否已付。

减价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例外,卖方作出补救或买方拒绝补救。 (四)有关部分交货的问题:act51

卖方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的规定,此时买方只能对漏交或与合同不符的那部分采取第46—50条规定的措施即减价、修补、交付替代物、要求损害赔偿等,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只有在根本违约时,买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 (五)拒绝收取货物:act52

卖方提前交货:也构成违约,卖方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

卖方超量交货:买方只收取依合同规定的数量,但不能拒收整个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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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一部,必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五、买方违约,卖方特有的补救措施 (一)转卖:act75

(二)卖方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的规格:act65

对于货物的规格,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且买方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规格。

条件:(1)买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没有提供货物的规格,如果买方在合理时间内订出规格,则卖方不能自行确定规格;(2)卖方所确立的规格必须要符合买方所要求的货物的使用目的。

(3)卖方必须将确定的规格通知买方,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整个规格。

这里面的通知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三)要求支付利息act78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者迟延支付,卖方可以依法取得利息,也可以依法取得损害赔偿。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问题:

所有权问题只在各国法律中规定,国际公约中没有。但国际惯例《华沙——牛津规则》中有规定,INCOTERMS2000没有作出规定。

一般所有权转移在先,风险转移在后。买方可以通过投保来转嫁风险。 二、风险转移问题:

1,风险是货物所发生的额外损失,如果是必定发生的损失,则不属于风险。 风险转移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转移时间。 2,几个问题: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关系;与交货的关系;特定物和特定化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依合同正常交货的风险转移问题;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问题;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转移问题; 3,各国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以瑞士为代表。 (2)随所有权一起转移,以英国为代表。

(3)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美国、德国、奥地利。 4,CISG关于风险转移的两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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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2)将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相分离。act67 三、CISG对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act67—70 (一)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此时买方所处地位是有利于在目的地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发生风险,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这种情况下公约倾向保护卖方的利益。

1,act67:卖方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则风险自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买方。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在该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2,适用67条要注意以下几点:

(1)买卖合同涉及到运输。涉及运输即买方授权卖方或要求卖方安排运输,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提货,则不适用此条。

(2)卖方保留控制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即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合同约定或者指示提单或者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卖方可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被认为对买方不公平,但买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化解这种风险,从而也能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对个体不公平,但对整体是公平的。

(3)在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即特定化以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特定化是在大路货中将所需货物划归合同项下。特定化以后才转移目的是保护买方利益。对货物的特定化,卖方要负举证责任。

货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风险移转地点和运费付至地点并一定一致,如CIF,风险在装运港移转,运费支付义务在目的港移转。 货交承运人通常是内陆交货。

DEQ,基本上是货到码头,风险即开始转移,目的是敦促买方尽快收货。 ★INCOTERMS2000 的实质变化:

①对于FCA术语进行重新定位,如果卖方在其营业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卖方在其营业地以外的其他特定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②FAS、DEQ关于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货物清关义务的变化。

国际经济法总论

何谓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有什么特点?如何确定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因素?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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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法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简述公约对要约的有关规定。

一项合格的要约应具备那些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如何规定? 谈谈要约对要约人拘束力问题,我国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简述公约对承诺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约》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那些变更,即视为实质性的变更?我国《合同法》如何规定?

结合《公约》和《合同法》的规定,谈谈逾期承诺的效力。

关于合同的订立,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一项合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哪些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5条对根本违约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买方可采取什么补救方法?《公约》如何规定?

给卖方一段宽限期让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否是买方的一项义务?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怎样规定的?

什么叫非特定物的特定化?特定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有何法律意义? 试述公约中规定的卖方主要义务。 试述公约中规定的买方主要义务。 什么叫交货?可分为几种?各有什么特点。 简述《公约》对实际履行的规定。 试述公约中对预期违约的有关规定。 简述公约中对保全货物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采取什么原则,其责任范围如何划分。 公约对损害赔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卖方违约的情况有哪些?买方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简述买方的合同义务,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哪些主要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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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条件。

试述《公约》第79条第一款对构成免责事项的“障碍”的规定。 简述《公约》对分批交货合同的有关规定。 风险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何重要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买卖双方风险的分担采用了哪些原则? 简述公约中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是如何规定的?试加以评论。 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CIP、CIF条款。 谈谈CPT与CFR的异同。

解释FOB、CIF条款。【解释CFR、FOB条款。答:同下,只是卖方没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 解释FCA、FOB条款。

在FOB条件下,卖方的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 在CIF条件下,买方的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

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改。 简述FCA术语。 简述FOB术语。 简述CFR术语。 简述CIF术语。 EXW FAS CPT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国际贸易术语简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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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交货地点 卖方工厂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风险转移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各组特点 买方 注1 买方 注1 买方 注1 各种运输 内陆交货 各种运输 装运合同 海运 内河 运费未付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装运合同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CPT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 内河 运费已付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运输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DAF边境交货 卖方 卖方 各种运输 卖方 注2 卖方 注2 卖方 注2 卖方 注2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到货合同 海运 内河 海运 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码头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在2000年通则中,E组、F组和C组中,除了CIF和CIP以外,以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而在其解释中,称“无义务”指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但在一方对另一方无义务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本方的利益,如在FOB的情况下,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因此,除CIF和CIP条件外,有关的保险应由“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来办理。

注2:在2000年通则中,D组术语中在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但是由于D组是到货合同,卖方是在目的地才完成交货,自然在交货以前的风险是卖方的,如果货物灭失了,卖方就无法完成交货,因此,卖方为了自己安全交货的目的,应自费办理保险,因此,在D组中,应由“卖方”为了完成交货而自行办理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法

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简述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它是否可作为物权凭证及可转让? 简述国际铁路货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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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明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两个国际公约的名称(全称及简称),并注明中国加入了哪个公约? 简述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简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简述保险索赔的原则。

何谓推定全损?它与实际全损有何区别? 什么叫保险的代位权和委付? 简述委付的条件与效力。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的法律意义。 简述海事运输保险中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海上保险合同有那些主要特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简述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危险范围和保险的主要险别。 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法

什么是汇付?简述汇付的主要流程和主要类型以及汇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什么是托收?简述托收的流程、托收当事人间的关系以及托收中应注意的问题。

什么叫D/P、D/A?分析采用这两种支付方式时,对卖方的风险。【说明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

什么是信用证?简述信用证的特点。 简述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简述信用证当事人间的关系。 简述信用证的法律意义。 对外贸易法

简述对外贸易法修改的原因、原则以及新外贸法的定位。 简述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新对外贸易法对旧法的主要修改。

什么是倾销?我国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有哪些?其职能是什么?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应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的反倾销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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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法中倾销、倾销幅度和损害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法

简述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论述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与GATT争端解决相比的进步。 其他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哪些主要特征? 海商法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试述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其顺序。 试述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试述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简要回答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 简单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与签发提单的关系。

简单论述《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后果规定的特殊性。 试比较我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的异同。 简单叙述收货人收货时检查货物的义务。 简述提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简述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

试分析海运提单为何是物权凭证?并分析其可转让性问题。 简述我国《海商法》下提单转让的规则。 分析提单为什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简单说明提单在不同当事人中具有的证明力。 试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简要分析保函的效力。

简单说明承运人无单放货可能承担的后果。 何谓共同海损,其特征如何? 简要论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简述海运承运人有哪些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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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这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试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国际技术转让法

如何判断技术转让的国际性?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特征。

论述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什么是国际许可合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客体是什么? 简述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 国际许可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什么是鉴于条款?它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 国际许可合同中价格的确定有哪些方式? 简述几种主要的提成费计算方法。 试述递减提成与滑动提成的区别? 简述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试述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法

试述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特征。

试述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关于入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法律制度。(00)

举例说说在中国法律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投资的法律条件。(02)

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资的各种形式,及以工业产权出资和股东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工业产权的区别。(03)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和合作条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其法律意义何在? 如何认识我国的外资审批制度? 简述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主要类别。 简述对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问题。 论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简述“汉城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条件。 MIGA的承保范围和承保的主要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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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简述国家与他国公民之间投资争议的特点?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 略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 简述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中常见的投资形式 简述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金融法

简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

简要说明国际贷款协议中约定事项条款中的消极保证条款和比例平等条款。 国际融资交易中信用担保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其主要的内容是什么? 简述国际融资活动中的见索即付保证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相比,简述备用信用证的特征。

简述国际融资中安慰信(Letter of comfort)(即“意愿书”)的性质和作用。 简述BOT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简要说明国际项目贷款的基本特征。

简述国际项目贷款与传统贷款方式的主要区别。

什么是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在此种项目贷款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有哪些内容? 简述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义务。

简述直接参与型与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区别。 简述政府贷款的特点。

简述《基金协定》中的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贷款的主要法律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的法律规定。

简述国际证券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的区别。 国际税法

简述国际税收管辖权及其主要类型。 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方面存在哪些标准? 试述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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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如何理解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法律性双重征税有哪些表现形式? 分析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简析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联系与区别。

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表现形式,征税机关对此应采纳哪些措施? 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比较抵免法和免税法。

简述抵免制与税收饶让的主要区别,分析税收饶让的特征。 扣除制(foreign tax deduction) 减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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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h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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