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 附件17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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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附件17) 作者:HSF中心 2012-05-02 08:49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 多氯三联苯(PCTs)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50mg/kg( 质量分数计0.005%)。 2.氯乙烯 CAS 号75-01-4 EC 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3.根据第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EC) 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2.1~2.4,2.6,2.7,2.8 A型和B型,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 危险分类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如果它们: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c) 危险分类4.1 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d) 危险分类5.1 (a)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 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2014 年6 月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69 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 H304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2011 年12月1日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以替代标记为R65 或H304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号126-72-7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于5 mg/kg(0.00005%)的玩具或玩具零件投放市场。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零件不得投放市场。 5. 苯 CAS号71-43-2 EC号200-753-7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 4. 第3 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号77536-67-5 (d)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 CAS号132207-32-0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 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 年6 月1 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2005年1月1日前,允许第1段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记。 7. 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号545-55-1 EC 号208-892-5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 CAS号59536-65-1 9. (a)肥皂树粉(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号68990-67-0 EC 273-620-4 (b)Hellebores viridis和hellebores niger 根茎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粉 (c) Veratrum album和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号92-87-5 EC 号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号552-89-6 EC 号209-025-3 (f) 木材粉 10. (a) 硫化铵 CAS号12135-76-1 EC 号235-223-4 (b) 硫氢化铵 CAS号12124-99-1 EC 号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号9080-17-5 EC 号232-989-1 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溴乙酸甲酯 CAS号96-32-2 EC 号202-499-2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然而,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然而,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b)溴乙酸乙酯 CAS号105-36-2 EC 号203-290-9 (c)溴乙酸丙酯 CAS号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号18991-98-5 EC 号242-729-9 12. 2-萘胺 CAS号91-59-8 EC 号202-080-4 及其盐类 13. 对二氨基联苯 CAS号92-87-5 EC 号202-199-1 及其盐类 14. 4- 硝基联苯 CAS号92-93-3 Einecs EC 号202-204-7 15.4-氨基联苯 CAS号92-67-1 Einecs EC 号202-177-1 及其盐类 16. 铅的碳化物: (a) 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 号598-63-0 EC 号209-943-4 (b) 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 号1319-46-6 EC 号215-290-6 17. 铅的硫化物: (a) PbSO4 CAS 号7446-14-2 EC 号231-198-9 (b) PbxSO4 CAS 号15739-80-7 EC 号239-831-0 3. 然而,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以下条件适用于12~15: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0.1%的物质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 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 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改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18. 汞化合物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 以下情况含有汞时不得投放市场: (a) 用于体温计 (b) 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以外的温度计)。 2. 第1 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2009 年4 月3 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 3. 第1 段(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8a. 汞 CAS号7439-97-6 EC 号231-106-7 (a) 截止2007 年10月3日,测量仪器有50 年之久; (b) 气压计(除了第1 项((a ))直到2009 年10月3日。 4. 2009年10月3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 作为不考虑其用途的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3. 不可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上出售。 4. 对于第3 项,以下内容不适用: 19. 砷化合物 (a) 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制备: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泡木材的工业设施,且条件是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 型无机化合物溶液且根据98/8/EC指令第5(1)条通过授权。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 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如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稍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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