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司磅和地磅管理规定(第1次修改)

更新时间:2023-05-16 22:0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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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磅和地磅管理规定

1.1总则

1.1.1 为了加强司磅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司磅记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公司对各项物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公司大门并使用机动车辆装卸的各类物资的司磅作业。

1.1.3所有进出公司大门的货运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规定和《货运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办理司磅的相关手续,否则值勤门卫不得予以放行。

1.2 司磅操作要求

第四条 司磅员的操作要求:

1、 司磅员须在读书器上的数据稳定后方可读数。

2、 对于跳动不定的数据,应取时间显示较长者,若大小数据各占1/2时

限,毛重、皮重统一取小数。

3、 司磅员在读数时应观察磅台是否有人走动、踩磅及其它可能影响计重

的因素。

4、 读数后,应核对读数器上的数据与微机上的数据是否一致,无误后,

方可保存。

5、 司磅员在输入车号、货名、皮杂等关键词时应仔细认真,反复核对,

确保过磅的准确性。

第五条 监磅员的操作要求:

1、 监磅员应检查车辆是否完全进入磅台上、车辆载运总重是否超重。

2、 监磅员应检查车辆皮重是否正常,重点检查水桶、包裹等移动方便、

影响计重的物品。运送原料的车辆上磅前应卸下蓬布、绳子等包装物,检查工具箱。

3、 过磅时,严禁随车带人,地磅四周严禁靠人,驾驶员应下车,监磅员

核对车辆前后车号是否一致。

4、 检查完毕后,对司磅员报出车号,通知读数。

5、 监磅员对不遵守公司规定的客户应耐心劝阻,发现作弊行为应大胆予

以制止。对于造成作弊事实的,按公司规定处以实际作弊重量的5—10倍上报公司处罚。

第六条 司磅作业时,司磅员和监磅员必须同时在场,相互监督。在所有需要司磅员签字的单据上,必须有监磅员的签字。

第七条 司磅员必须严格按照《货运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核对相关单据、联次、印章、签字和车号等内容无误后,方可进行司磅作业。

第八条 司磅员在复磅时,必须核对车号、皮重与微机上的相符后,方可读出毛重并打出《称重计量单》。

第九条 司磅记录上需要手工填写的重量、司磅时间、签字和印章必须清晰,以便门卫查验。

第十条 在打印《称重计量单》前,应检查计算机是否登录当班司磅员作业状态,计算机及打印机是否开机以及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打印报表纸是否处于正常位置,打印字样是否清晰。

第三章 司磅报表和单据管理

第十一条 每天工作结束前,当班人员应整理、分类、汇总各项流转单据,指定专人保管,定期存档。

第十二条 每天工作结束前,当班人员应将《称重计量单》与微机内的记录逐一对照无误后,分类打出称量日报。

第十三条 地磅房所有对外报送的报表,必须在次日上午经司磅主管审核并手工签字后方可报送财务、业务、物流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有特殊更改的报表须经计量中心部门经理签发。

第四章 地磅的操作、维护、保养和检定

第十四条 司磅操作人员必须通过部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工作。 第十五条 司磅员应在地磅微机通电二十分钟并清零后,方可进行操作。开机后仪表出现数字不稳定应清零后,方可正常使用。地磅刚启用会出现回零不及时现象,司磅员称量完毕要及时清零,方可进行下一次称量。

第十六条 过磅车辆最高时速不得大于5km/h。过磅车辆和货物总重不应超过额定称量及允许轴载。

第十七条 司磅员以及监磅员必须按照地磅房工作流程进行作业,防止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地磅的损害,并防止客户利用一些电磁设备进行作弊,干扰地磅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地磅传感器及称体的限位间隙必须经常检查,间隙必须控制在2~3mm,发现间隙不合适应立即调整,否则将严重影响称重。

第十九条 由于季节变更、称体热胀冷缩以及限位装置反复撞击等原因,半年左右应及时调整纵向限位。

第二十条 地磅四周的间隙不得有异物卡死,如有垃圾、煤块、石子卡入缝隙内,则必须清除后方可称量。

第二十一条 基坑内不应有积水。因暴雨等原因造成基坑积水,应立即用抽水机抽掉,或疏通排水道。传感器一旦泡水应全面检查,采取干操措施后方能通电。接线盒进水后应用电吹风将接线板吹干后再对仪表上电。

第二十二条 下班停机时须切断电源,严禁车辆在称台上长时间停留或过夜。 第二十三条 地磅房应做好防鼠工作,防止动物咬坏传感器电缆或信号电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地磅称台进行电焊作业或称台作为地线使用。地磅房内应具有灭火器等消防保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磅房应建立地磅设备保养记录,做到科学管理、科学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地磅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如需要厂家来人维修地磅时,需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工程技术部联系厂家维修事宜。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维修作业必须建立维修记录,存档保管,做到查有所据。 第二十九条 地磅必须经过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三十条 地磅必须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量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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