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险品的分类和识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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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险品的分类和识别

第一节 危险品的分类

根据危险性类别将危险品分为九类,物品如达到其中一类或若干类的标准,该物品则定义为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类别与危险性的种类有关,而包装等级与该类的危险性程度有关。

各种运输方式对各类危险品的定义有所不同,标准也有差异,这是由各自的运输特点所决定的。民航根据联合国有关标准及航空运输条件等对危险品有自己的定义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切不可用化学、化工、医药等或其他运输行业的相关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品。下面是本书中一些有关危险品的术语的含义: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 在航空运输时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严重危险的物品或物质。 危险品事故(Dangerous goods accident)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危险品事故征候(Dangerous goods incident) 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害、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渗漏或包装件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由于翻译的原因,有时也将危险品事故和危险品事故征候称为危险品严重事故和危险品事故或危险品事故和危险品事件。

由于某些危险性类别范围较宽而进一步细分为若干项。九个危险性类别在下面列出。它们的编号顺序仅为使用方便,与相应的危险等级无关。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气体(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Organic Peroxide) 第6类 毒性和传染性物品(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 Material) 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

第9类 杂项危险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

第1类 爆炸品 (Explosives)

一、定义

第1类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和爆炸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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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质:系指自身能通过化学反应,以相当速度产生相当温度和压力的气体,以致于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固体或液体物质(或混合物)。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烟火物质:系指通过非爆轰性的、自身持续的、放热的化学反应,放出热、光、声、气或烟效果以及组合效果的物质或混合物。某种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够形成气体、蒸气或粉尘爆炸性氛围,这种物质不属于爆炸性物质。

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爆炸通常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第一类危险品所发生的爆炸指的是化学爆炸。 二、项别

第1类危险品细分为六项:

1.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2项——具有抛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1.3项——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的爆炸和(或)较小的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它包括:产生大量辐射热的物品和物质,或相继燃烧而爆炸和(或)抛射危险性较小的物质和物品。 1.4项——在运输中被引燃或引发时无显著危险性(仅有轻微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其影响基本被限制在包装件之内,不会在较大范围内发生碎片的飞射。外部明火不可能引起包装件内所有内装物品的瞬间爆炸。

1.5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物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这些物质极不敏感,被火引爆的可能性非常小。在灼烧试验中不发生爆炸,是它们的最低标准。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品。本项只包括极不敏感的爆轰炸药,经验证,它们被意外引爆或传播爆炸的可能性很小。注意:1.6项物品的危险性只限于单一物品的爆炸。 三、配装组

配装组是指出于运输经济或其他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不同项的爆炸品可以混装的组别。第1类危险物品中不同项之间可组成十三个配装组。每一项内爆炸品在13个配装组对应其中一个。在下页表2.1 中列出了关于每一个配装组的说明及其所属物品或/和物质的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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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爆炸品配装组的划分

分 类 编 码 表 分类物品或物质的描述 初级爆炸性物质 含有初级爆炸性物质且未安装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效保险装置的物品。某些物品,例如,雷管、雷管组件、底火以及火帽,即使不含初级爆炸性物质亦包括在其中 发射药或爆燃性物质或其他含有这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配装组 A B C 分类编码 1.1A 1.1B 1.2B 1.4B 1.1C 1.2C 1.3C 1.4C 1.1D 1.2D 1.4D 1.5D 1.1E 1.2E 1.4E 1.1F 1.2F 1.3F 1.4F 1.1G 1.2G 1.3G 1.4G 1.2H 1.3H 1.1J 1.2J 1.3J 1.2K 1.3K 1.1L 1.2L 1.3L 1.6N 1.4S 次级爆轰炸药或黑火药, 或含次级爆轰炸药的物品,它们均无引发装置和发射药或包括含初级炸药并配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效保险装置的物品 D 含有次级爆轰炸药,无引发装置,含发射药的物品(装有易燃液体或凝胶或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 含有次级爆轰炸药,配有自身引发装置,含发射药(装有易燃液体或凝胶或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或不含发射药的物品 E F 烟火药或烟火物品,或装有炸药和照明剂,燃烧剂, 催泪剂或烟雾剂的制品(遇水活化制品或含白磷、磷化物、自燃物质、易燃液体或凝胶或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 G 含炸药和白磷的物品 H 含炸药和易燃液体或凝胶的物品 J 含炸药和化学毒剂的物品 炸药或含炸药并具有特殊危险性 (例如遇水活化制品,或自燃液体、磷化物或自燃物质) 且各类型需隔离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仅含极不敏感的爆轰炸药的物品 物质或物品的包装与设计在偶然引发时,只要包装件未被烧坏就可以把任何危险都限制在包装内, 其爆炸与喷射的影响范围很小, 不会严重妨碍在附近采取消防或其他应急措施 K L N S 四、运输限制

绝大多数的爆炸品,例如1.1项、1.2项、1.3项(仅有少数例外)、1.4F项、1.5项和1.6项的爆炸品,通常禁止航空运输。

新型爆炸性物质或制品在运输之前,其分类、配装组及运输专用名称必须经过制造国的主管当局批准。 “新型爆炸性制品或物质”指下列中任一情况:

·与已批准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有重大区别的新的爆炸性物质、组合物或混合物; ·新设计的爆炸性制品,或含新的爆炸性物质、组合物或混合物的制品; ·为爆炸制品或物质而新设计的包装件(包括新型的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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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气体 (Gases)

一、定义

本类危险物质是指在50℃下,蒸气压高于300kPa;或在20℃标准大气压为101.3kPa下,完全处于气态的物质。

蒸气压是指液体与其蒸汽处于平衡状态时,饱和蒸汽的压力。在温度一定时,不同物质的饱和蒸汽压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物质的饱和蒸汽压会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大。

第2类危险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气体混合物、一种或几种气体与一种或几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混合物、充气制品、六氟化碲和气溶胶。 注意:碳酸饮料不属第2类危险物品。 二、项别

根据运输中气体的主要危险性,将属于第2类的物质分为三项。

2.1项易燃气体:在20℃标准大气压为101.3kPa下与空气混合,含量不超过13%时可燃烧;或与空气混合,燃烧的上限与下限之差不小于12个百分点(无论下限是多少)的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在20℃下,压力不低于280kPa运输的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具有窒息性或氧化性的气体。

2.3项毒性气体:已知其毒性或腐蚀性可危害人体健康的气体;或根据试验,LC50的数值小于或等于

3

5000ml/m(ppm),其毒性或腐蚀性可能危害人类的气体。 三、气体混合物项别的确定

气体混合物(包括其他类危险性物质的蒸气)项别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①易燃性

易燃性试验同2.1项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具体方法必须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的试验方法或计算方法来确定。如果缺少这些方法的有关资料,必须采用国家主管当局所承认的等效方法进行试验。 ②毒性

毒性大小通过第6类毒害品“吸入毒性”试验测定,也可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得出:

LC50毒性(混合物)?1fi?i?1Tin 其中:

th

fi:该混合物中某种分i的摩尔分数

Ti:该混合物中这种组分ith的毒性指数。

当某种成分的LC50未知时,其毒性指数可以用相同生物化学效应物质的LC50最低值来代替,如有可能,也可以通过试验测定。

③凭借经验已知某气体混合物对人的皮肤、眼睛或粘膜有损伤时,或气体混合物的腐蚀性组分的LC50小于

3

或等于5000mL/m(ppm)时,这种气体混合物的次要危险性应定为腐蚀性;其LC50通过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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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0腐蚀性(混合物)??Ti?1n1fcici 其中:

fCi 为该混合物中某种腐蚀性组分ith的摩尔分数,

TCi 为该混合物中某腐蚀性组分ith的毒性指数。

气体及气体混合物的危险性涉及到一项以上时,其主要危险性的确定方法如下: 2.3项对2.1项和2.2项来说,为主要危险性。 2.1项对2.2项来说,为主要危险性。

即主要危险性确定的顺序为:2.3项→2.1项→2.2项 五、气溶胶(Aerosols)

气溶胶是第2类危险物品中的一种。它是指装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的一次性使用的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带有严密闸阀的容器。当闸阀开启时,可以喷出悬浮着固体或液体小颗粒的气体,或喷出泡沫、糊状物、粉末、液体或气体。

如气溶胶符合下列二组标准之一,则为易燃气溶胶,属2.1项: 测试气溶胶,产生下列任一结果:

a.将阀门全开,在距阀门喷口150mm处,在5秒之内用明火将喷出物质点燃,产生的火焰在水平方向的长度超过450mm17.7in);或者在阀门不全开时,火舌闪回;在喷口处燃烧;

b. 将阀门全开,使喷出物通入一个内部按有点火装置的导管,火焰可以在导管另一端燃烧; c. 将阀门全开,使喷出物通入一个内部按有点火装置的密闭容器,可以发生爆炸或速燃;

气溶胶所含的易燃成分在45%(重量)以上或超过250克。易燃成分在常压空气中是易燃气体,或是闪点不超过100℃的液态物质或制剂。

第3类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s)

一、定义

易燃液体是指在闭杯闪点试验中温度不超过60.5℃,或者在开杯闪点试验中温度不超过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液体混合物、固体的溶液或悬浊液(例如油漆、清漆、瓷漆等)。

有些情况虽然符合易燃液体定义,但是由于其具体情况对航空安全影响较小,也可以不划为易燃液体。以下几种情况须特别注意:

①当闪点高于35℃时,如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可不划为易燃液体:

? 按照第3类物质燃烧性测试方法,进行可燃性试验,经验证,不持续燃烧; ? 燃点高于100℃

? 如果它们是水溶液,水的含量高于90%(重量)

②即使液体的闪点高于易燃液体标准,如果交运时温度达到或超过其闪点,这种液体也被视为易燃液体。

③以液态形式在高温中运输或交运,并且在低于或达到运输的极限温度(即该物质在运输中可能遇到的最高温度)时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也被视为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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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装等级

易燃液体的包装等级依其闪点和沸点来划分,见表2.2

表2.2 易燃液体的包装等级划分

包装等级 闪点(闭杯) 初始沸点 Ⅰ -- 低于或等于35 Ⅱ 低于23 高于35 Ⅲ 高于或等于23但低于或等于60.5 易燃液体的危险性与其流动性成正比,当易燃液体的粘度较大时,其危险性相应的就较小。因此,当易燃液体的粘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包装等级可以相应地降低。具体包装标准如下:

闪点低于23℃的油漆、清漆、瓷漆、大漆、粘合剂、擦亮油及其他易燃粘稠物质(粘稠液体的闪点应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适用于油漆和清漆的ISO1523:1983方法测定闭杯闪点)一般划为Ⅱ级包装,但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可使用Ⅲ级包装:

1、粘度和闪点与表2.3中的数据一致。

表2.3 粘稠物质可以使用Ⅲ级包装的标准 流动时间t(秒) 流出杯口直径d(毫米) 闭杯闪点T(℃) 2017 6010 205 32-1 44-5 100

粘度试验方法:测定流动时间(秒)须在23℃下进行,使用流出口直径为4mm的ISO标准杯。如果流动时间超过100秒,改用流出口直径为6mm的ISO标准杯作第二次试验。 2、在溶剂分离试验中,清澈的溶剂分离层的高度百分比在3%以下。 溶剂分离试验方法:试验须在23℃下进行,使用100ml带塞子的量筒,量筒的总高度为250mm左右,刻度以上部分的内径均为30mm左右。将油漆搅拌均匀后倒入量筒,使液面与100mL的刻度相齐。将塞子盖好,静置24小时。然后测量上部溶剂层的高度,与样品的总高度相比即为溶剂层所占的百分比。 3、所用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升。

4、混合物中不包括任何具有6.1项或第8类的主要或次要危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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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4类分为下列三项:4.1项易燃固体;4.2项自燃物质;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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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1项 易燃固体、自身反应及其相关物质和减敏的爆炸品

4.1项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容易燃烧或磨擦容易起火的固体,容易进行强烈的放热反应的自身反应及其相关物质,以及不充分降低含量可能爆炸的减敏爆炸品。4.1项包括: ·易燃固体

·自身反应及其相关物质,

·减敏的爆炸品。

1、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既容易燃烧又容易磨擦起火。当它们处于粉末状、颗粒状或膏状时,则更为危险。因为,一旦被明火(如燃着的火柴)瞬时点燃,则火势能迅速蔓延,甚至发生爆炸。易燃固体的危险性不仅来自火焰而且还来自于燃烧生成的有毒产物。金属粉末的起火尤为危险,原因是灭火困难,象二氧化碳和水这样的普通灭火剂只能助长火势。

易燃固体的分类和包装等级确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图2.1是确定4.1项易燃固体的类别和相应的包装等级分类程序的示意图。其中各试验方法参见IATA-《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被测物质 阴性 筛选试验 阴性 燃烧速度试验 是 否 浸湿区域是否能阻止火焰的传播 不属于4.1项 4.1项Ⅲ级包装 4.1项Ⅱ级包装

2、自身反应及相关的物质

4.1项的自身反应物质的热稳定性较差,甚至在无氧(空气)情况下,它们仍易发生强烈的热分解 反应。但是其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不再作为4.1项的自身反应物质:

①符合第1类标准的爆炸品; ②符合5.1项标准的氧化剂;

③符合5.2项标准的有机过氧化物; ④分解热低于300J/g的物质;或

⑤在一个50公斤的包装件内,自身加速分解的温度高于75℃的物质。 热量、磨擦、碰撞或与催化性的杂质(如酸、碱及重金属化合物)接触可以引起自身反应物质的分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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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速度因物质的不同而异,并随温度升高而加快。分解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蒸气,尤其在无明火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大。对于某些自身反应物质,必须控制温度。有些自身反应物质在被封闭的条件下,可能以爆炸方式进行分解。这些特性可以通过加入稀释物质或采用合适的包装来改变。

自身反应物质主要包括下列类型的化合物: ·脂族偶氮化合物(-CN=N-C-); ·有机重氮化合物(-C-N3);

+-·重氮盐(-CNZ);

·N一亚硝基化合物(-N-N=O);及 ·芳族硫酰肼(-SO2-NH-NH2)。

自身反应物质是根据其危险程度来分类的。它们必须按照危险物品表中相应的自身反应物质的泛指名称条目(UN3221至UN3240)进行运输。

3、减敏的爆炸品

减敏爆炸品是被水或醇浸湿或被其他物质稀释而抑制其爆炸性的物质。

反应物质的减敏处理: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可以使用稀释剂将自身反应物质作减敏处理。使用某种稀释剂时,必须采用与实际运输中含量与状态完全相同的稀释剂进行自身反应物质的试验。 二、4.2项 自燃物质

自燃物质是指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自发放热,或接触空气能够放热,并随后起火的物质。

自发放热物质发生自燃现象,是由于与氧(空气中的)发生反应并且热量不能及时散发的缘故。当放热速度大于散热速度而达到自燃温度时,就会发生自燃。本项的两种类型物质可根据其自燃性加以区别。

1、自燃物质

包括混合物和溶液在内的物质(固态或液态),即使在数量极少时,如与空气接触仍可在五分钟内起火。这些物质最容易自动燃烧。

2、自发放热物质

无外部能量供应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可以放热的固体物质,称为自发放热物质。它们只有在数量大(数公斤)且时间长(数小时或数天)的情况下才能被点燃。

自动燃烧固体和液体的分类必须分别按IATA《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中的试验方法和标准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措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中载列的试验方法和标准进行。

自发放热物质的分类必须按IATA《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的试验方法和标准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措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中列载的试验方法和标准进行。 三、4.3项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是指与水接触放出易燃气体(遇湿危险)的物质。这种物质与水反应易自燃或产生足以构成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

某些物质与水接触可以放出易燃气体,这些气体与空气可以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这样的混合物极易被一般的火源引燃,例如没罩的灯,发火花的手工工具或未加保险装置的灯泡。产生的爆炸冲击波和火焰既会危及人的生命又会破坏环境。必须用IATA《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中的试验方法来确定某物质与水反应能否生成足以达到危险程度数量的易燃气体。

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分类,必须依据IATA《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中的试验方法和标准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措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相应的包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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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

第5类危险物品分为两项:5.1项氧化剂;5.2项有机过氧化物 一、5.1项 氧化剂

氧化剂是自身不一定可燃,但可以放出氧而有助于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通常氧化剂的化学性质活泼,可与其它物质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这些热量可以引起周围可燃物着火。

固体氧化剂的分类及包装等级划分,须按照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中的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另参见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措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相应的包装等级。如果试验结果与经验不符,应以根据经验做出的判断为准。

液体氧化剂的分类及包装等级划分,须按照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中的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另参见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措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相应的包装等级。如果试验结果与经验不符,应以根据经验做出的判断为准。 二、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分子组成中含有二价过氧基-O-O-的有机物称为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遇热不稳定,它可以放热并因而加速自身的分解。此外,它还可能具有易于爆炸分解,速燃,对碰撞和磨擦敏感,与其他物质发生危险的反应,损伤眼睛等一种或多种特性。

在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中,若属于下列二种情况,则不归类为5.2项:

1、当过氧化氢的含量不超过1.0%时,有机过氧化物中的有效氧不超过1.096 。

2、过氧化氢的含量超过1.0%而不超过7.0%时,有机过氧化物中的有效氧不超过0.5%。

?ni?CiOA?16????mi????? 有机过氧化物中的有效氧百分比含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OA=有效氧含量(百分比);

ni=每分子有机过氧物“i”中的过氧基数目; Ci=有机过氧化物“i”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含量); mi=有机过氧化物“i”的分子量。

注意:在运输中需要控制温度的有机过氧化物,除非特别批准,一律禁止航空运输。 有机过氧化物运输时,必须使用危险品表中列出的泛指名称(UN3101至UN3120)。这些名称中应包含有机过氧化物的类型(“B”至“F”)、有机过氧化物的物理状态(固态或液态)以及是否要求控制温度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含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件或集装器必须避免阳光直射,远离各种热源,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得将其它货物堆码其上。为了确保运输与操作安全,在很多情况下,有机过氧化物可以使用有机液体或固体、无机固体或水进行减敏处理。

第6类 毒性与传染性物质(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6类危险品分为两项:6.1项毒性物质和6.2项传染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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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1项 毒性物质

1.定义

6.1项毒性物质是指在后,进入人体可导致死亡或危害健康的物质。来源于植物、动物或其他菌源的毒素,如不含传染性物质或微生物,也应分类为6.1项。 2.分类

毒性达到表2.4和2.5中Ⅲ级包装标准以上的物质归类为6.1项毒性物质。

表2.4 口服、皮肤接触及吸入尘/雾的毒性包装等级标准

包装等级 口服毒性LD50 皮肤接触毒性LD50 吸入尘、雾毒性LC50 (mg/kg) (mg/kg) (mg/L) Ⅰ 小于或等于5 小于或等于40 小于或等于0.5 Ⅱ 大于5 大于40 大于0.5 但小于或等于50 但小于或等于200 但小于或等于2 Ⅲ 固体: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200 大于200 大于2 液体: 但小于或等于1000 但小于或等于10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500

表2.5 吸入蒸气的毒性包装等级标准

包装等级 吸入物毒性 3Ⅰ级 LC50小于或等于1000ml/m,V大于或等于10×LC50 3Ⅱ级 LC50小于或等于3000ml/m,V大于或等于LC50,不符合Ⅰ级包装等级 3Ⅲ级 LC50小于或等于5000ml/m,V大于或等于0.2×LC50,不符合Ⅰ级和Ⅱ级包装等级 注:

3

(1)V是20℃标准大气压下,毒害品在空气中饱和蒸气的浓度,以ml/m计算。如果20℃时的蒸气压

63

已知,V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 V = p/P×10 ml/m,

其中p为20℃时的蒸气压;P为标准大气压。注意p和P必须采用相同单位。

(2)即使催泪气体物质的毒性数据与Ⅲ级包装相符,也必须把它们定为Ⅱ级包装。 3.包装等级的标准

包括农药在内的6.1项毒性物质,必须根据它们在运输中的毒性大小来划分包装等级。在划分包装等级时,应考虑人们在意外中毒事故中取得的经验以及每种毒性物质的特性,例如液态、易挥发性、任何渗透的特殊可能性和专有的生物效应。当缺乏经验时,根据从动物试验取得的数据来确定包装等级。

如果某一毒性物质在侵入人体的不同途径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毒性,则必须根据其中最高的毒性划定包装等级。对于经口摄入,经皮肤接触和吸人尘、雾的方式的毒性物质,其包装等级的标准列于表2.4中。对于吸入蒸气而能导致中毒的物质,其包装等级的标准列于表2.5中。就某一毒性物质而言,如果吸入其蒸气与吸入其烟雾所产生的毒性大小不同,必须按照两者之中最高毒性去确定它的包装等级。 吸入其蒸气可导致中毒的属Ⅰ级包装的液体毒害品,禁止用客机和货机运输。 4.杀虫剂(农药)

杀虫剂(农药)是常见的6.1项物质,在其分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某杀虫剂(农药)制品的口服或皮肤接触的LD50值是未知的,但其活性物质的LD50值是已知的,则可通过使用下述的方法得出该制品的LD50值。

制品的LD50值?

活性物质的LD50值?100以重量计活性物质所占百分比第二章 第 11 页

最新版本的世界卫生组织农药危险分类及分类原则建议书载有关于若干种普通农药的LD50毒性的数据。虽然该文件可用作关于农药的LD50数据的资料来源,但其分类方法不得应用于农药的民航运输分类或包装等级分类,农药的运输分类或包装等级确定必须依照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规则进行。 二、6.2项 传染性物质

传染性物质是指已知含有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能够引起或传播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质。病原体为已知或有理由认为能对人类或动物引起传染性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菌、真菌)或重组微生物(杂化体和突变体)。

1. 遗传变异体和遗传变异微生物

遗传变异体和遗传变异微生物是指通过人为的遗传工程,将内部遗传物质已作有目的改变的有机体和微生物。

2.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是指由活生物中获取的那些制品,它们应根据国家政府当局的特殊执照要求制造和销售,并且用于对人类或动物疾病的预防、治疗或诊断,或用于与此内容相关的发展、实验和研究目的。它们包括疫苗、诊断用制品的成品或半成品等。

注意下面二种情况不属于6.2项:

(a)包含1级危险等级的病原体;所含病原体在该条件下产生病毒的能力很低或没有;和已知不含病原体的生物制品;

(b)依照国家政府健康当局的要求制造和包装并为最低包装或分发目的而运输,和医学专家或私人用于个人保健的生物制品。 3. 诊断标本

诊断标本是指人体或动物体的物质,包括分泌物、排泄物、血液及其成分、组织及组织液等。它们是为了诊断目的而运输的,但不包括被感染的活动物。

4. 临床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

临床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是指人类或动物在医疗过程或生物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果废弃物中存在传染性物质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按废的生物、临床、药品等(UN3291)划分。确实含某些传染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UN2814或UN2900划分。曾含传染性物质但现已消毒过的废弃物,如不符合其他类别或项别的标准,则可不受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三、危险等级的划分

传染性物质必须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中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根据传染性物质的三种危险等级中的一种,在6.2项中进行适当分类,井按照UN2814或UN2900进行适当的划分。危险等级根据生物病原性、传播形式和相对易传播途径、对个体或群体的危险程度及通过使用己知的和有效的预防制剂和治疗后疾病的可逆性诸特征进行划分。根据危险程度对每一危险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

4 级危险(对个体及群体具有极大危险性):指通常引起严重的人类或动物疾病、易于直接或间接 相互传染,且通常对其无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的病原体。

3 级危险(对个体具有极大危险性,对群体具有较小危险性):指通常引起严重的人类或动物疾 病,但一般不通过被传染者进行相互传染,且通常对其具有有效的治疗预防措施的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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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级危险(对个体具有中度危险性,对群体具有较小危险性):系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虽然能够在接触中引起严重感染,但不可能具有严重的危害,对其具有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且传染的传播危险有限的病原体。

1 级危险《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将含有不可能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即对个体或群体没有或有极小危险性的微生物确认为、级危险性物质。仅含这类微生物的物质,根据本规则,不被视为传染性物质。

关于四个危险等级的详尽解释,请查阅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实验室卫生安金手册》。 注意:不要将‘危险等级”与“包装等级”混淆,此两者之间无任何关系。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Radioactive material)

放射性活度大于70kBq/kg的物质或物品,定义为放射性物质。由于本节内容较多,且自成一体,所以单独列一章进行详细的阐述,见第8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Corrosives)

如果发生渗漏情况,由于产生化学反应而能够严重损伤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或严重损坏其他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物质,称为腐蚀性物质。 一、包装等级

第8类危险物品的包装等级是根据经验划分的,同时对其他因素也作了考虑,例如吸入的危险性,与水的反应活性(包括生成危险性分解产物的情况)。对于不常见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可根据它与人的皮肤开始接触到皮肤出现明显坏死所需的时间来判定其包装等级。这一时间可以通过试验测定。经测定不能导致皮肤严重损伤的物质,仍有可能引起金属表面的腐蚀。

达到第8类危险物品标准的物质和制品,如具有吸人尘、雾的毒性(L050)属I级包装而经口或皮肤接触毒性属III级包装或更低的必须划归为第8类。

在划分包装等级时,必须考虑人们在意外事故中的经验。如果缺乏这些经验,必须根据指定试验的结果来确定包装等级。指定试验参见0ECD指南404(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CHEMICALS N0.404“ACUTE DERMAL IRRITAT10N/CORROSS0N”1992)。 二、试验标准

第8类的三个包装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

Ⅰ级包装(危险性较大的物质):使被测物质与完好的动物皮肤接触,接触时间不超过3分钟,然后进行观察,观察时间为60钟。在观察期间内,皮肤被破坏的厚度如达到100%,则被测物质应定为I级。

Ⅱ级包装(危险性中等的物质):使被测物质与完好的动物皮肤接触,接触时间超过3分钟而不超过60分钟,然后进行观察,观察时间为14天。在观察期内,皮肤被破坏的厚度如达到100%,则被测物质应定为II级。

Ⅲ级包装(危险性较小的物质):在下列标准中任选其一:

(a)使被测物质与完好的动物皮肤接触,接触时间超过60分钟而不超过4小时,然后进行观察,观察14天。在观察期内,皮肤破坏的厚度达100% ; (b)被测物质对皮肤的破坏厚度达不到100%,但在55℃下,被测物在一年内腐蚀钢或铝的厚度可达6.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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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试验使用的钢必须是P235(ISO9328(II):1991)型或类似型号,使用的铝必须是无覆盖层的7075-T6或AZ5GU-T6型。

第9类 杂项危险物品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

一、杂项危险品

杂项危险物品系指不属于任何类别而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本类别包括:航空业管制的固体或液体、磁性物品和杂项物质及物品。

具有麻醉性、有毒、刺激性或其他可给飞行机组人员造成极端烦躁或不适以至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物质。注意:符合第1至8类标准的物质和物品不包括在本类中。 二、磁性材料

为航空运输而包装好的任何物品,如距离其包装件外表面任一点2.1米处的磁场强度不低于0.159A/m(0.002高斯),即为磁性物品(见包装说明902,其中包括测定磁场强度的方法)。

由于可能影响飞机仪器,尤其罗盘的工作状态,即使不符合对磁性材料的定义,诸如汽车、汽车部件、金属栅栏、管子和金属材料等大块的铁磁性金属也应按照经营人的特殊装载要求装载。此外,对那些就单个而论不符合对磁性材料定义,但集装后可能符合的包装件或材料部件也应按照经营人的特殊装载要求装载。 三、高温物质

运输的或交运的温度等于或高于100℃而低于其闪点温度的液体状态的物质,以及温度等于或高于240℃的固态物质。(这些物质属于经批准方可运输的危险品) 四、杂项物质和物品

本类中常见的有以下物品: ·石棉 ·固体二氧化碳(干冰) ·危害环境的物质 ·救生器材 ·内燃机 ·聚合物颗粒

·电池作动力的设备或车辆 ·连二亚硫酸锌

·不属于传染性物质,但能够以一种通常不属自然更新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质的遗传变异生物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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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重危险性物质和物品的分类

一、定义

如果某物质或物品在危险物品表中未列出具体名称,并且具有两重危险性,其主要危险性必须按照本条标准确定。 主要危险性

当两种危险性出现在第3类、第4类或第8类或5.1项或6.1项内时,必须用表3.10.A来确定出两种危险性中的一种作为主要危险性。表中纵横两行交叉之处的类、项是主要危险性,其他类、项是次要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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