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案例分析(重要)

更新时间:2024-01-28 08:1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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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案例分析(重要)

别忘为物业维权

盘点物业管理纠纷案例时,业内人士指出,无论从数量还是发生的类型上,物业案例开始逐渐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诉讼问题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物业管理费、违章搭建等问题,开始向多样化转变。由于不少新出现的物业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预计这些案例在今年会更加普遍。以下便是9类比较典型的物业案例: 类型一 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

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丢失,报警后至今未破案。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

1.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含义。

2. 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的

义务。

3. 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

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

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 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邻居房门的位置,被邻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

1. 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 2. 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

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点评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类型三 物业管理费要明示

案例:物业公司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有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

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

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 2. 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 点评

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类型四 物业公司无所不能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被抢劫,要物业管理公司赔偿

案例:2业主携带20万元现金在住宅小区门口遭歹徒抢劫,而距离事发地仅10余米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没能及时拦截劫匪。该业主被抢劫后,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悉数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8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这些个案其实与住宅家中失窃的个案性质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关系。不应担负赔偿责任,双方争论激烈。

案例分析: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

2、物业公司的员工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他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一部分赔偿的责任,这个责任不是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而是行政管理上安全防范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吊销有关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的防止案件的发生。

4、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将所有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万一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业主、住户等其他人员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要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成粉碎性骨折,安全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老太送进医院。业主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王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王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王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王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王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类型五 别戴“不作为”的帽子 楼上业主投诉楼下业主开饭店怎么办

楼上业主入住后被楼下业主开的饭店扰乱了正常生活秩序,期间多次到物业公司投诉,请求物业公司出面制止王某的行为,但物业公司一直推三拖四或答复不是“自己管不了”, 就是“请去政府找”业主不得不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分析:

1、业主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2、物业公司并未按照购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条约》规定,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反而由于其不作为行为致使楼下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使楼上业主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并就其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点评:

明知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也要去管,一旦管不了或管不好时马上报告,把“皮球”踢出去。问题能够解决当然最好,解决不了,“不作为”的帽子也有别人戴。

类型六 突发事件处理 物业管理人员入室引起的误会……

保洁员阿霞在工作时,发现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但大门内侧的防火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没有反应,便进入室内一一查看有没有人。正在这时,业主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一见大门未关,又看见一个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分析:

1、员工不能擅自进入业主家。

2、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与业主联系,由110或两名以上的保安介入。

3、向业主道歉、解释,求得谅解,并由业主清点物品。 4、加强员工培训,以避免误会的再次产生。 某物业停电时应对处理

案例:正值午膳时间,香港某一物业发生停电事故,小区内四幢住宅大楼(共 约1000户)突然停电。原因出自供应该四幢大楼电力的低压配电柜烧毁,在征询工程主管意见后,估计最少须要8个小时才能更换修复。 分析:

1、水泵不能运转,约1~2小时后水箱用尽后会出现停水; 2、后备发电机须长时间运行;

3、除后备发电机支持的消防电梯仍能维持有限度服务外,其它电梯不能运作; 4、除紧急照明外,其它公共照明全部停止; 5、黄昏下班高峰期电梯会出现拥堵和混乱。 6、大楼整体安全会受影响,隐患因停电而存在; 点评:

在处理紧急事故的时候表现出专业性和规范性。 类型七 紧急避险

物业公司有权破业主家门而入吗

楼上业主外出度假,家中水管爆裂,楼下业主被水浸,报告物业公司,回复:楼上住户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导致楼下业主受损严重。物业管理公司仍然不来维修。求助110,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楼下业主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称,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后楼上住户回来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感到很恼火,三方矛盾很大。

这是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其实质是物业管理公司紧急避险及免责问题,由于缺乏法律的调整,使得当事人各方难以达成共识。

什么是紧急避险呢?就是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

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但是,三楼住户是无辜的第三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却是个问题。 对于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出现漏水等严重情形时,是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措施得体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楼的住户受到了一些财产损失,作为受益人,二楼住户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但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住户家私的损害,所以该住户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理赔后找物业算账

本报讯(记者邹桂)车辆停在小区内丢失,保险公司理赔后以小区物业未尽职责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小区物业停车管理完备,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8日,家住益辰欣园的王先生突然发现停放在小区固定车位的帕萨特不见了,王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警方虽已立案侦查,但丢失车辆至今下落不明王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先行赔付给王先生20余万元。保险公司理赔后,随即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应赔偿车辆丢失的损失。

法院认定,小区对出入车辆通过收发记录卡进行管理,并有24小时保安值班,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而且,小区也在出入卡上作出“离车随身携带”的提示,车主未能将出入卡随身携带,使物业的管理措施失去了作用,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索赔。据法官介绍,如果能确认物业管理失职,其将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歹徒入室抢劫 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钟先生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00年5月的—天上午,其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属于共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钟先生认为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防护,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钟先生认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起了责任。业主在自己的家里被抢劫,无论怎样,物业管理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有区分而已。他举例说,如果歹徒是从小区的大门或翻墙进来实施抢劫的,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的人员实施抢劫,则物业管理公司也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无法对业主、住户的每件事负责。这并不是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小区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这种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是由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来追究的。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或注销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小区的业主、住户被歹徒入室抢劫,主要应该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保安防范上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如果是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到位,那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或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等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果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疏忽,没有问题,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该负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职责上,与一般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只有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仅没有使用任何电警棍、警械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就连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利都没有。因此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超越安全防范行政责任以外的赔偿责任,显然是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按照钟先生的观点,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就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有赔偿责任,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给国家交纳了税费,首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国家,是公安机关。因为无论是依照宪法还是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安机关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事实上,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国家、公安机关对类似于本案的治安事件的发生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国家、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不具备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关系,不存在将公民人身、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排他占有权交付给国家、公安机关的客观事实,不符合构成保管、保险关系成立的要件,国家、公安机关只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因此,在2001年陕西省发生多次安全事故之后,国务院可以对陕西省省长给予记过处分。何况,给楼梯加装防盗窗并不是法律规定或建筑的规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要求,何况加装防盗窗还会破坏了建筑物外观的美观,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对业主造成侵害,相应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只具备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装修擅自变更排水设施应恢复原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一根排水管道却让新城花园的两邻居对簿公堂,最后连物业管理公司也成了被告。

2004年,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愿已偿入住进漂亮的辛城花园。张先生住4楼,李先生住5楼,仅一地板之隔成为相邻的邻居。不料,李先生装修卫生间时多加了一根排水道管,引起4楼张先生的不满。不久,张先生将李先生、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于2004年4月办理入住手续。不料入住后才发现,被告李先生在此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处拿走了他的住房钥匙,擅自侵入住宅并改动室内的排水结构,私自加凿了洗手间的天花板改动排水管道,侵犯了他相邻关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应当停上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排水管道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2.5万元。

因装修惹祸的李先生辩称:他比原告早入住半个月,入住后即开始装修。在装修卫生间的试水过程中,发现卫生间的原下水道接驳口处出现漏水。无奈之下,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采取多增加一个排水管道的办法来解决,最终未出现漏水。装修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失,美观上也没有什么影响。

成为第二被告的物业管理公司很感委屈,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当李先生私自改动排水管道增加一个排水管道后,曾两次协商过此事,并向其发出要求立即整改的通知书。因此在此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后,没有立即住进来。一个月后,被告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乘物业管理公司开门给发展商检修原告房屋之机,未经原告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自行改变原告洗手间内的排水管道,将原来的一个排水管改为两个排水管。原告发现后,立即告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被告拆除。经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排水管道恢复丁作。

为此,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万元,停止侵害,并负责恢复排水管道原状。物业管理公司因未能保管好原告的钥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原告物业管理费2556元。

楼上装修楼下遭淹 物业因未尽义务被判赔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艾红霞 通讯员 江民) “完了!我才装修的新家啊,几天没来怎么就成了水塘?”今年9月2日早上,陶女士打开新华路某小区新装修的房子时,被眼前水漫金山的景象惊呆了。

这套新房是陶女士新购并刚刚装修完的,装修后,她将新房的窗户打开敞气,结果几天没来,房子里全是发臭的积水,三个卧室的实木地板、柜子、卫生间、厨房、客厅及墙

陶女士急忙检查家中的水管,但水管完好,这些日子也未下雨,家中为何有积水?疑惑的陶女士叫来物业人员,经过查看才发现,原来是阳台外的公用雨水管被堵,楼上的下水不能排放,倒灌进了陶家。经鉴定,陶家损失共计1.9万余元。事后,物业疏通雨水管时,发现雨水管被大量的建筑垃圾堵塞。

与物业协商如何解决家中损失无果,陶女士将物业告上法庭。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是陶家楼上住户将建筑垃圾倒进雨水管才导致此事发生,陶家损失应由楼上住户承担。

昨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赔偿受损业主2万元的损失。

既然是因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为何要物业来赔偿?办案法官称,陶女士与物业间签订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有义务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而雨水管就属于物业公司的维护管理范围,既然陶的损失主要是因公用雨水管堵塞所致,就说明物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尽到及时检查维护公用雨水管的义务。

据介绍,雨水管堵塞的原因及是否有其他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不属此案的审理范围。物业在赔偿后,可另案起诉追偿损失。

家属小区绿地被业主种植香椿、葡萄等杂树怎么办?

某高校家属物业小区的绿地近年来,不断被一些业主种植上香椿和葡萄,绿地变成了杂树林,这些占地的业主得到了实惠,每年有所收获,但却占用了广大业主的绿化用地,颇有微词。物业管理中心起初进行了劝阻,但收效甚微,一些业主仍然我行我素,不听劝告,继续收获着丰收的果实。物业管理中心感到有点失控,于是,贴出公告要求在五日内自行清除种植的香椿葡萄,逾期将强行解决,再统一恢复绿地。规定的期限到了,但仍有部分人未按规定清除杂树,为此,物业管理中心将此情况向城管部门作了汇报,并提出了恢复绿地的方案,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物业管理中心自行动手开始对香椿等杂树进行了清除。 清除刚刚开始,就有业主用电话向城管和园林局进行了举报,投诉物业管理中心私自砍伐树木。园林监察人员和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由于已与城管进行过沟通,他们得知是为恢复绿地,美化小区所采取的措施,立即向群众作了解释,首先肯定了物业管理中心中心规划绿地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指出小区的绿地是

全体业主共享的资源,还告诉业主重新规划绿地是得到有关部门同意的,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树立了物业管理中心的形象,也为不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业主上了一堂教育课,使得重新规划绿地的方案得以实施。

【评析】业主私自种植杂树的现象在高校的小区中普遍存在,特别是一层的校园内更是屡见不鲜,在改变居住环境的同时,还要建立居住文明的再造。小不管则成大乱,对违规的苗头一旦露头,就要坚决制止,否则会四处滋生,蔓延开来,造成被动的局面,再行解决就不容易了。物业管理部门一定要利用业主公约实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体现“三个代表”的思想,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电梯跑出来的狗吓了王老太太案

一日,居住在某大学133单元1007号的王老太太晨练归来正欲乘电梯回家时,从电梯里窜出一条狗来,将王老太太吓了一跳,心跳不已,许久未缓过神来。为此,王老太太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精神损失费3000元,作为小狗对她惊吓的补偿。后经多次协商,赔付王老太太500元的精神赔付费。

【评析】 此事反应了物业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北京市明确规定,饲养的宠物不得进入载人电梯等公用设施内,以妨碍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物业公司未张贴告示,让住户了解文件精神,也未让电梯工作人员制止宠物进入电梯,因此,物业公司负有责任,所以应该赔付。

拒交停车费引起的交通处罚

某大学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中有一住户家里有辆小货车,做运输业务,该人过去经过劳改现已释放,很刁不讲理,他拒不交停年费,物业公司三番五次找他做工作,但就是不交。因此,物业公司通知他,如再不交就不让他的车进入小区,该住户称:如果不让进,就把车堵在大门口。为此,物业公

司请教了交通部门,了解到堵塞交通可以用拖车将其拉走。因此,在该住户不交停车费的情况下,拒绝了该车进入小区大门,该住户就将车堵在了门口,物业公司立即打电话给交通部门,交通队来了拖车将其拖走。该住户起先认为物业公司还会将车还给他,过了三天见车未归还,就着急了,找物业公司要车,物业公司告诉他,你的车是交通队拉走的。他更着急了,开始请求物业公司出面帮他要车,最后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交了罚款要回了货车,该住户再也不拒交停车费了。 【评析】 物业管理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讲原则,还要讲策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打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该住户将车停发在非停车场的道路上,应该受到处罚,物业管理公司依靠交通队进行执法,既解决了堵塞道路的问题,又教育了住户,还收齐了停车费,一举三得。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以上的案例只是我们遇到的部分问题,先举例进行评析,以供同仁参考,也许评析的并不确切,但我们的目的是抛砖引玉,希望各地高校的同仁们把自己工作中遇到的例子写出来,共同交流,互取所需,互相参考,以便把我们高校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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