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技术贸易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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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合同模板

【篇一:技术贸易合同】

拖拉机配件生产流水线转让合同

受让方:焦作强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

转让方:郑州新华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郑州市农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闫舒

为实现电子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流水线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包括压模设备、封口设备、供电设备、包装

设备及其它设备,具体详见(设备明细表),设备原值1000万元,经双方约定价格为 900万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 450万元,其余价款在 1年度以

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1年度内每季度支付 50万元, 1年度以后每季

度支付 62.5万元。

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450万后 10个工作日,乙方将机器设备

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乙方将为正常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而形成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

术(包括管理诀窍或技术诀窍)。

第五条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受让乙方的设备,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

受让决议;

4、甲方对乙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5、甲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义务;

6、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用于在设备地设立新公司;

7、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后用于在焦作市的开展生产经营,由其自

行承担。

8、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4、乙方为设备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交接验收

在 2008年 5月8日至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允许甲方无偿使用设备

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

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

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卸货的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转让款人民币 450万元后,未依期交付资产,按

未依期部分的资产价值每天 2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在10 天内不交付资产,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

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交付资产中,属海关监管部分,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海关的处罚,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

该部分设备的价值,按发票价扣除折旧由乙方返还相应价款给甲方;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45 0

万元,按每天 2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 10天,视乙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转让价款总额 5%支付

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按逾期支付转让金价款每日 20000

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不可抗力、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

政府行为;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

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

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

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第十条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

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

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

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缔约双方相互之间所必须之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

传递等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

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

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2、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454010

联系人:陈琳小姐

电话:0391—83911603

传真:0391—83911604

电子信箱:chenlin321@

②乙方地址:郑州市农业路66号

邮政编码:452370

联系人:闫舒小姐

电话:0371—2985172

传真:0371—2985172

电子信箱:zahngli@163com

4、合同任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子信箱,应在新地址(电子信箱)启用 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江苏省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项约定。第十六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2份,甲、乙双方各执1 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设备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各方:

甲方(盖章):焦作强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签字):陈琳

签署日期: 2008年 6月21 日

乙方(盖章):郑州新华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签字):闫

签署日期: 2008年6月21 日

【篇二:技术贸易合同登记表范本】

技术合同登记表

表号:JJ-001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11号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主要指标解释

一、机构名称:按年末机构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

二、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

划代码》(截止2011年10月31日)填写,须填

满六位。

三、国别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69号《2003国别

(地区)统计代码》标准填写,须填满三位。四、注册地址:按在

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填写。

五、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六、买方、卖方性质:按机构所属法人类型填写,企业按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按以下分

类填写:

(1)机关法人:国家级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县级及以下行政

机关。(2)事业法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其它。(3)社团法人:国家民政机关批准,省市民政机关批准,区县民政

机关批准。(4)企业法人: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它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境外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5)自然人:中国籍,外国籍。

(6)其它组织:单位分支机构,其他国内组织、其他外国组织。

七、研发机构: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机构。

八、转制科研院所:指政府部门属研发机构按有关部门文件实行企

业化,或实行公益类机构分类改革,已不再是政府部门属研发机构。政府部门属研发机构是指政府编办批准的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

主的研究机构。

九、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

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

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

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十、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合同编号:经各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自

动生成的十六位数字。

十二、合同成交总金额:指报告期内签订成立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

的总金额。

十三、技术交易额:指从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

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

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十四、关联交易:指技术交易一方和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权益关系

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子公

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技术交易、外国公司与其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之

间的技术交易等。

十五、合同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

(1)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

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

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动、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生物、医药新

品种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

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技术转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

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

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指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技术转让。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

对自然界野生生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相应命名的植物、微生物等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转让指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转让。

生物、医药新品种:指未经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和已批准上市的改

换制备疫苗、改变生产工艺等生物制品;未生产过的药品和已生产

的药品改变剂型、给药途径等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生物、医药新

品种权转让指生物、医药新品种品种权的转让。

(3)技术咨询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一般性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十六、国家科技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简称973计划)

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

划(简称86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国

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专项、自然科学基金。

十七、部门计划:指国家科技计划以外,列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

科技计划。

十八、课题立项名称: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填写

课题批准立项时的名称。十九、课题立项编号:严格按照课题立项

证书上的编号填写。

二十一、知识产权:指技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等。部分指标解释见第十五七条。

二十二、技术领域:按以下分类填写。

(1)电子信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处理、分析、加工的设备(硬

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等技术。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

计算机网络,微电子、光电子技术,数字音视频技术,通信技术,

电子专用设备及测试仪表,动漫技术等。

(2)航空航天: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

资源为目的,开发设备、装置和仪器等的技术。包括航空技术,航

天技术。

(3)先进制造:指以光学、微电子、信息和机械及其它相关技术交叉与融合而构成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主要包括现代设计技术、先进

制造工艺、自动化技术、系统管理技术等。

(4)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指以生命科学为基础,利用生物

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的特性和功能,

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等技术制造一系列新物种、新品系及相关技术。包括生物技术,中药技术,化学药技术,

轻工、食品技术,新型医疗器械技术等。

(5)新材料及其应用: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

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和设备。包

括电子信息材料技术、节能新材料技术、纳米材料及应用技术、先

进复合材料技术、先进金属材料技术、化工新材料技术、先进陶瓷

材料技术、稀土材料技术、磁性材料技术、碳材料技术、膜材料技术、超导材料技术、生物材料技术、生态环境材料技术、新型建筑

材料技术等。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

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以及石油天然气、煤炭、电能

的开发与利用的技术领域,高效节能技术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

的节能技术。包括新型能源技术,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应用技术,煤炭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电能与电力技术,高效节能技术,新能

源汽车技术等。

(7)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各项技术开发、信息服务和工

程方案设计。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固体废弃

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及环境生态保护技术,噪声及辐

射污染防治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等。

(8)核应用技术:指以原子能的有效和平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技术。

包括:核辐射技术、辐射加工技术、同位素及其应用技术、核材料

技术、加速器及配套装置(含离子源) 技术、核探测器件和核电子产品技术、核物理和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技术、核医学诊断及治疗仪

器和设备技术、核反应堆及其配套装置技术、放射性三废处理、处

置技术等。(9)农业技术:指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生产技术。包括优良动植物新品种,家畜良种胚胎生物技术,生物

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新型饲料、肥料及添加剂技术,农业机械设

备技术,农副产品贮藏、加工技术等。(10)现代交通:指以信息

化和智能化为特征,能充分发挥现有交通基础设施潜力、提高运输

效率和效益、改善交通安全以及缓解交通拥挤等的技术。包括城市

交通,轨道交通,公路、水运、海运和空运等。

(11)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指以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

发展为目的,实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相关技术。包括

城市建设,城市安全,文教、体育等。。

【篇三:进口贸易合同模板】

进口贸易合同模板

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国在经济贸易的长期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贸易行

为准则。例如国际商会编制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例》和《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法协会编制的《1932华沙——牛津规则》等,都是经过不断地实践修改、补充编纂而成的。虽然不是国际立法,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实际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地为规范。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价

格支付以及责任与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条款,一般须遵守或参照这些

惯例。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进口贸易合同的模板,具体内

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进口贸易合同

合同号码:____ 日期:____ 地点: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

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

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

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

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

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

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

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

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

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

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

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

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

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

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

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

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

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

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

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

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

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

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

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

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

附近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

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

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

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

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

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

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

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

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

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

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

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

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

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

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

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买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卖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章定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oh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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