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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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讲稿

第一课时

非煤矿山指的是除煤矿山以外的其他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冶炼的企业。

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如铁、煤、铜、硅、金、石油、天然气等。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矿山153,063个。据此估算,非煤矿山约占一半,其 从业人员达数百万之多。这数百万人的生死存亡,与矿山的安全状况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矿山是基础产业。由于矿山的自然特点,其伤亡率远远高于其他产业。但是只要加强安全工作,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大大减少直至销声匿迹的。如美国2006年全国煤矿死亡人数仅为42人,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仅为30人。 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概括来说,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现在非煤矿山伤亡人数位于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之后,列第三位。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260起,死亡349人。

2007年我省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23起,死亡28人,

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9.7%。主要特点呈现为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露天采石矿山事故下降,地下采石矿山和新、改、扩建项目及招商引资矿山三个领域事故多发。 去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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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于好转的良好态势。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人。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总数的21.43%。同时,由于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全省露天采石矿山安全条件明显改善,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起、死亡9人,同比分别下降35.7%和47.1%。露天采石矿山事故从过去非煤矿山各类事故比重的第一位下降到第二位。

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三个多发。一是一般事故多发。在23起事故中有21起属于零打碎敲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1.3%,死亡人数占78.6%。这表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二是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事故多发。共发生伤亡事故7起、死亡12人,同比分别增加6起、11人。这说明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和“三违”现象仍然严重。三是小型矿山和招商引资矿山事故多发。其中小型矿山发生事故21起、死亡24人,分别占总数的91.3%和85.7%;招商引资矿山发生事故7起、死亡11人,同比分别增加6起、10人,分别占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总数的30.4%和39.3%。这主要是个别地方政府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随意放松安全准入条件造成的。

非煤矿山安全特点

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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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由于矿体条件多种多样,非煤矿山的采矿方法主要有空场、充填、崩落三大类,其造成的空区危害比煤矿更为严重。此外,近年来我国大中型矿山引进了内燃无轨设备(如铲运机、井下汽车等),又在地下造成了污染和相应的通风防火等问题,这也是煤矿所没有的。 矿界问题是非煤矿山的重大安全隐患

非煤矿山,特别是高品位金属矿山(甚至某些低品位铁矿),矿主为了赢利,在一个矿区(有时是在一个矿体)内多家同时开采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矿山在一个非常狭小的空间内,露天地下同时作业,导致经常发生安全事故。

1997年7月17日甘肃厂坝铅锌矿,由于地方小矿点在地下开采造成空区,致使国家投资的大型露天矿(建设规模3500t/d,投资5.3亿元),在即将全面建成之际塌陷。

内蒙白音诺尔铅锌矿,在国有矿山露天采区正下方,就有个体矿主下掘竖井,在下边用空场法开采同一条急倾斜矿体。地上露天生产,地下用空场法开采,其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不堪设想。

即使在贫铁矿也有这种情况。如河北涞源支家庄铁矿,在一个露天坑的范围内,上部露天作业,下部地下开采,在2002年7月28日就发生了13人遇难的特大事故。

2001年广西南丹锡矿发生的特大事故也是由于多家同时开采,造成老峒积水引起的。

由此可见,只要在非煤矿山一个矿区内有多家同时开采的情况(矿界问题),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种隐患,表现为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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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界相邻(或相切)。甲矿开采的错动线到达乙矿的矿界内,乙矿开采的错动线到达甲矿的矿界内,互相错动,形成安全隐患。有的竖井就位于自己开采的错动界限内。如河北省武安市有的矿点相距不到几十米,甚至完全相切。造成此种隐患的根源是矿界划分时,未考虑开采错动问题。而矿界的划定权在地矿部门,矿山根本无能力解决此问题。

2.在一个露天坑内,多家同时作业。有的在露天,有的在地下。 3.上部用露天,下部用地下开采同一条急倾斜矿体。如白音诺尔铅锌矿,上部露天采区还可生产五年,下部又有小矿点用空场法开采。这样在爆破、通风、岩石移动、防水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隐患。 4.国有大矿在上部用地下法开采,个体矿主在下部也用地下法开采。如厂坝铅锌矿,上部3500t/d规模,下部个体1000t/d规模(占有资源1500万吨)。虽然有关规定要求个体矿开采使用充填法,但由于此法成本较高,个体矿山没有能力做到,这就造成国有大矿在小矿山开采的错动范围内作业。

5.国有矿山在小矿点抢矿形成的老峒区内进行地下开采。这些老峒区一无图纸,二无资料,透水、高空坠落、地压和老峒废气等隐患随时在威胁生产。如厂坝铅锌矿就在150万立方米的老峒区包围中进行生产。

第二课时 露天转地下的特殊安全隐患

非煤矿山由露天转地下带来一些特殊的安全隐患,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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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边坡内矿体回收的安全隐患。有的露天坑深达百米或超过百米,为了回收边坡内矿体,要从不同的标高向矿体开掘平巷,以便回收残留在边坡内的矿量。但上部一旦开采形成空区,造成围岩崩落,下部各不同标高的平巷就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中。

2.露天坑上口面积可能达数万乃至数十万平方米,暴雨时直接灌入地下采场,将造成大的洪水隐患。如涞源支家庄铁矿上口面积达20万平方米,假若每平方米小时暴雨为30毫米,则小时暴雨达6,000立方米,如果有一半灌入地下采场,井下需设日排水量为7.2万吨的泵站。建设这样规模的泵站,其投资将达千万元以上(包括装机总容量为5000kw以上的水泵站及其相应变配电设施,上万立方米的水仓及排水管道和相应的井筒断面增大等)。

3.由于露天开采已形成大深坑,其下部转入地下开采时的错动角要减小(即错动范围加大)。根据资料⑸,上部用露天,下部用崩落法开采时,其岩石移动角比完全用地下法开采时小10°左右,因此在布置竖井或工业厂区时,要特别注意。 开拓系统的安全隐患

非煤矿山通常有八大系统: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气、供水、充填(有充填工艺时)。对这八大系统的安全隐患应逐项结合矿山实际予以检查。重点放在提升、通风、排水、供电这四大系统。

1.提升:提升要保证两个安全出口,在两个安全出口内均应有合乎安全规程的人行梯子。对罐笼提升要从提升机、电机、电控、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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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因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可靠保障。

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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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完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显著提高;广大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规划,分级(或分工)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安全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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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培训,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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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第五课时

四、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

加强培训法规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监管总局要抓紧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设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要按照考核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农民工文化水平,建立考试题库。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应优先聘用;对高危企业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经本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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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本地区农民工信息统计范围。

五、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效果

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行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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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进行培训。

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教学。要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开设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生产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保障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农民工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淘汰或降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各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模型,增强培训效果。

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和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集中培训。重视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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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教师,充实教学力量。

开发适用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抓紧完成《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音像教材》的联合拍摄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尽快组织编写适用于农民工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系列教材;安全监管总局抓紧开发《全国中小煤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多媒体教材》;建设部编写适合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应教材;农业部编制农民工培训读本,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内容,免费发放。 七、拓宽经费渠道,加大培训投入

各地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兼顾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赞助资金,积极筹集培训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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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民工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加强配合,对同时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课时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看出安全生产需要国家、企业管理者、员工三方面努力。具体讲,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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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促进生产;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安全生产是国家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企业的最基本任务是生产经营,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但这些功能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安全第一.如果没有安全生产,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产,就不能创造财富,从而无法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目标.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指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的头等大事,是企业领导的第一职责。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时,坚持安全第一、生产其次,生产必须安全,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对立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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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就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到上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是指“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之间的关系,要把主要心思和精力用在落实预防措施上,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重要;预防为主就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是在发生事故前采取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预防事故,就要进行预想,预想越充分,预防就越有效。

“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

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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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时

(一),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必有其原因. 1,环境因素 1)脏乱的工作环境; 2)不合理的工厂布置; 3)不合理的搬运工具;

4)设备保养不良,未实施定期安全检查; 5)缺乏安全防护装置或措施; 6)危险的工作场所;

7)缺乏紧急应救的设施与措施. 2,人为因素 1)不知

不知道安全常识,尤其是新进员工未曾受过训练,不知道安全方法,安全规则,不知道使用防卫器具.

2)不能

不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如令未受专业训练的员工担任需要特殊技巧或智力的危险工作.

3)不愿

不愿遵守安全规定,如员工不愿按照安全规则使用防护器具,为图侥幸在不准吸烟的地方吸烟等等.

4)粗心

由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如员工工作时粗心大意,乱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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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漫不经心,引起工作时的分心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5)疲劳

因劳累过度而导致事故,如员工超强度工作,连续加班,带病上岗,熬夜等.

6)机能障碍

由于员工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控制或逃避即将发生的危险.

7)个人缺点

有些是先天血统的遗传,有些是后天沾染的不良习性. (二)各种事故发生比例 2%

天灾(不可抗力) 10% 不安全状况 88% 不安全动作

由表可以看出,88%的意外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加上不安全状况,有98%的事故是可以加以防止的从而加以避免的.

第七课时 (三),意外事故的防止 1,消除不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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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由于机械设备不良所造成的事故.例如锅炉只要装上安全阀,则可避免因压力过大而造成锅炉爆炸的事故.

2)实施定期安全检查,使机械设备有良好的保养,以保证机械设备在安全状况下使用.

3)建立安全的环境,保持厂房整洁. 2,机器防护

一般未经附加保护器的机器,常是发生严重伤害的根源.机器加上一层防护物,无形中给员工安全感,间接刺激生产效率.

1)如果当做机器设备的永久附件,尽可能用铰链装置,但有需要更换或修理时,最好设计容易取下者.

2)操作时间内,防止接近危险区.

3)防护物的装置,注意不要妨碍工作效率和机器的维护. 4)对于特殊工作程序及机器,应另外设计防护物. 防护设备共有三种基本样式 1)固定或障碍防护器 2)连锁防护器 3)自动防护器 3,个人防护 1)头的防护

为防止掉落物体的安全帽,头盔. 防止头发被卷入旋转机械的头帽,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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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眼睛的防护

为防止飞砂,热金属泼溅,可见光的危害,可采用杯型镜. 防止红外线,紫外线等强光刺激,可采用安全透镜. 通常还可用纱网镜保护眼睛不被溅伤. 3)面具的防护

塑胶质的脸部防御物一般被用来保护脸和眼睛不被光线冲击

防毒面具用于避免化学药品,毒气伤害. 一般防尘及防止传染可用口罩. 4)脚和腿的防护

安全鞋在需要搬重物与锐物时使用,也可减少在火炉旁工作之火星溅伤.

5)其他防护 各种手套. 工作服.

4,除去不安全的动作 1)加强安全教导及职前训练.

2)保证工间休息,让员工保持良好的精神 状态.

3)指定专门的吸烟场所.

4)提供正常有益的休闲及娱乐场地与设施. 5)提供员工必要的防护设备,并督导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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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

6)在危险处张贴标语,漫画,标志. 7)举行安全讲座,会议,活动.

8)主管要重视并监督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第八课时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综合《安监法》、《劳动法》《矿山管理法》等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以下八项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

明确以下4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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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

所谓的“生死合同”,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采矿等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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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

【案情】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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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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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时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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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4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第十课时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作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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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法定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二)、义务

《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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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课时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第二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安全生产义务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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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

第三是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是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注意的几个安全生产问题(常见的安全生产事故)

非煤矿山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

(一).采石场一、二次爆破,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为了确保爆破安全,爆破时,严格按照爆破规程进行操作。在矿区周围制作安装了爆破时间警示牌,爆破警戒桩,在矿运路上安装了宣传标语牌,显示爆破具体时间,并按规定发出爆破信号。同时加大投入,为爆破人员配发了无线电对讲机,每次大爆破时联系保安部负责做好现场警戒。为确保爆破安全,制定下发了《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爆破作业人员做到全部持证上岗,现场爆破作业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装药爆破。爆破设计说明书必须经安全管理办公室、消防队、技术室、工农关系办公室、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爆破。爆破结束后,由爆破班长填写《二次爆破作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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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常识 1,火灾预防

1)车间及仓库内严禁吸烟. 2)工厂各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

3)仓库应有人值班,并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4)布置足够的,合适的,有效的灭火器 5)灭火器材应设置在容易取用的地方, 并定期检查

6)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放在安全地点,

并妥善保管,除必要的使用数量外,不得携入作业现场. 7)使用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时, 第十二课时 2、发生火灾怎么报警?

①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靠近何处;农村发生火灾要讲明县、乡、镇、村庄名称;大型企业要讲明分厂、车间或部门;高层建筑要讲明第几层楼等,总之,地址要讲得明确具体;

②起火物。如民房、高层建筑、油库、露天堆场等; ③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猛烈,有多少间房屋着火等;

④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的号码。以便消防部门电话联系,了解火场情况,报火警之后,还应派人到路口接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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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场上如何逃生

逃生的方法因火场上的火势大小、被围困人员所处的位置和使用器材不同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立即离开危险区

一旦发现自己处在火场的最危险地区,生命受到威胁时,要立即停止一切工作,争分夺秒,设法脱险。脱险时,要观察、判断火势情况,明确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逃生措施和方法。

(二)选择简便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设施

选择逃生路线,应根据火势情况,优先选用最简便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措施。如楼房着火时,首先要选用安全楼梯、室外疏散楼梯、普通楼梯、消防楼梯等,特别是防烟楼梯,室外疏散楼梯,更为安全可靠,在火场逃生时应充分利用。

若以上通道被烟火封锁,可考虑利用阳台、窗口、屋顶、落水管、避雷针等脱险。

(三)使用简便防护器材

火场上的烟雾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的粒子,因此逃生时要注意隔开浓烟,可用湿毛巾、湿口罩捂住口鼻,若无水时,使用干毛巾、干口罩也可以,在穿过烟雾区时,要将口鼻捂严,还要尽量贴近地面行进或爬行。

如果出口被烟火封住,冲出险区有危险,可以将身上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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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或者用湿床单、湿棉被等将身体裹住,有条件的可穿上阻燃服,然后快速冲出危险区。

(四)自制简易救生器材

当各个通道全被烟火封锁,难以冲出时,千万要保持冷静,并想方设法自制简易救生器材逃生。高楼层着火时,可利用各种结实的绳带,或将被褥、床单、窗帘布等撕成长条,拧成绳,然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窗框、床架或室内其他牢固物件上,再沿绳缓缓滑到地面或下层的安全区域,若情况紧急,低楼层或不高的地方,地面十分柔软,可以跳下逃生,但地面硬时,要先抛掷一些棉被等铺垫,以减少伤害,但在高楼层处千万不能跳楼,否则伤亡情况严重。

(五)寻求暂时避难

在所有通道均被烟火严密封锁又无人救助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暂时的避难场所。利用设在电梯间、走廊末端等避难间或卫生间,躲避烟火的侵害,应关闭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若发现有烟进入室内,要赶紧把窗户关上,用手巾等织物堵住漏烟的门窗缝隙,向高温处或地面洒水,坚持到逃生机会的到来。

第十三课时 (二)用电安全 1触电事故的分类

触电是泛指人体触及带电体。触电时电流会对人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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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触电事故分为两类:一类叫“电击”;另一类叫“电伤”。

(1)电击及其分类:所谓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时所造成的内部伤害,它会破坏人的心脏、呼吸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甚至危及生命。其根本原因:在低压系统通电电流不大且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电流引导起人的心室颤动,是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在通过电流虽较小,但时间较长情况下,电流会造成人体窒息而导致死亡。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电击造成的。日常所说的触电事故,基本上多指电击而言。

电击可分为直接电击与间接电击两种。直接电击是指人体直接触及正常运行的带电体所发生的电击;间接电击则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后,人体触及该意外带电部分所发生的电击。直接电击多数发生在误触相线、刀闸或其它设备带电部分。间接电击大都发生在大风刮断架空线或接户线后,搭落在金属物或广播线上,相线和电杆拉线搭连,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的线圈绝缘损坏而引起外壳带电等情况下。

(2)电伤及其分类: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①电弧烧伤,也叫电灼伤,它是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一种电伤,多由电流的热效应引起,具体症状是皮肤发红、起泡、甚至皮肉组织被破坏或烧焦。通常发生在:低压系统带负荷拉开裸露的刀闸开关时电弧烧伤人的手和面部;线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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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短路或误操作引起短路;高压系统因误操作产生强烈电弧导致严重烧伤;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而放电。

②电烙印,当载流导体较长时间接触人体时,因电流的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作用,接触部分的皮肤会变硬并形成圆形或椭圆形的肿块痕迹,如同烙印一般。

③皮肤金属化,由于电流或电弧作用(熔化或蒸发)产生的金属微粒渗入了人体皮肤表层而引起,使皮肤变得粗糙坚硬并呈青黑色或褐色。

第十四课时 2触电事故的规律

(1)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每年以二、三季度事故较多,六至九月最集中。因为夏秋两季天气潮湿、多雨,降低了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人体多汗皮肤电阻降低,容易导电;天气炎热,电扇用电或临时线路增多,且操作人员不穿戴工作服和绝缘护具;正值农忙季节,农村用电量和用电场所增加,触电机率增多。

(2)低压触电多于高压触电:是因为低压设备多、电网广,与人接触机会多;低压设备简陋而且管理不严,思想麻痹,多数群众缺乏电气安全知识。

(3)农村触电事故多于城市:主要是由于农村用电条件差,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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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年和中年触电多:一方面是因为中青年多数是主要操作者。另一方面因这些人多数已有几年工龄,不再如初学时那么小心谨慎。

(5)事故由两个以上因素构成: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是由两个以上原因引起的。

第十五课时 3触电事故的原因

(1)缺乏电气安全知识:高压线附近放风筝;爬上杆塔掏鸟窝;架空线断落后误碰;用手触摸破损的胶盖刀闸、导线;儿童触摸灯头、插座或拉线等。

(2)违反操作规程:高压方面带电拉隔离开关;工作时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巡视设备时不穿绝缘鞋;修剪树木时碰触带电导线等。低压方面带电接临时线;带电修理电动工具、搬动用电设备;火线与中性线接反;湿手去接触带电设备等。

(3)设备不合格: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高压线和附近树木距离太近;电力线与广播线、通讯线等同杆架设且距离不够;低压用电设备进出线未包扎或未包好而裸露在外;台灯、洗衣机、电饭煲等家用电器外壳没有接地,漏电后碰壳;低压接户线、进户线高度不够等。

(4)维修管理不及时:大风刮断导线或洪水冲倒电杆后未及时处理;刀闸胶盖破损长期未更换;瓷瓶破裂后漏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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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线与拉线相碰;电动机绝缘或接线破损使外壳带电;低压接户线、进户线破损漏电等。

第十六课时

触电事故往往发生得很突然,且常常是在刹那间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找出触电事故的规律和原因,恰当地实施相关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安排正常的生产生活,都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和健全电气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筑结构、配电器装置及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电气规程。

2、按规定对设备、线路采用与电压相符、与使用环境和运行条件相适应的绝缘,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3、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和耐火性能的材料,采用遮拦、护罩等防护装置以确保安全间距、将带电体同外界隔绝、防止人体接近或触及带电体。

4、架空线路、室内线路,配电设备、用电设备、检修作业,应按规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按要求对用电设备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

5、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进行检修等作业时,应采用12V安全电压,现场要有人监护。

6、电焊机接地端不能裸露,绝缘不能损坏,注意检修有否漏电现象,电焊时要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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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的防触电问题。

7、对静电接地、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使之有可靠的保护作用。做好配电室,电气线路、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课时

电气线路和设备起火时应采取哪些安全处置措施? ①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着火现场,以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②迅速切断电源,保证灭火的顺利进行; ③正确选用灭火剂进行扑救; ④采取安全措施,带电灭火。 第十八课时 (三)、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

1、对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运行中做到“三不超”,即:不超负荷、不超压、不超温。“三稳定”,即:汽压稳定、汽温稳定、水位稳定。保证其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运行,防止锅炉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 锅炉的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保持良好状态,并做好使用记录。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验。

3、锅炉操作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叉车等转运设备及企业用各类起重设备应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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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说明书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九课时 (四) 职业危害防护 1、 粉尘危害防护。

水泥生产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粉尘不会直接伤人,但对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会造成很大危害。粒径大于10微米的粉尘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进入肺泡,长此以往,部分操作人员会患有支气管炎、哮喘和肺气肿等,甚至致癌。粒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粉尘,会直接进入人的肺部组织,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组织的慢性纤维化,甚至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变。而且这些可吸入物质还会将多种污染物或病菌带入肺部,对人体危害很大。粉尘如果弹入或飞入人的眼睛,会造成伤害,影响正常操作。企业在运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粉尘危害防护工作:

(1)除尘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2)车间内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3)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将木粉尘(SiO210%以下)的浓度控制在8mg/m3以下;

(4)加料、卸料、包装等过程不得发生泄漏; (5)督促所有接触粉尘的操作人员配戴防尘面具或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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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课时 2、 噪声危害防护。

切削木材时,刀具与木材剧烈碰撞所发生的摩擦和震动,会产生很大的刺耳尖叫;机器的传动和进给机构中电动机的轰鸣,皮带、链条和轮的摩擦,以及工件和机件的摩擦碰撞同样会产生刺耳的噪声。噪声会对人的听觉造成很大的伤害,据医学研究报道,当噪声达到60dB时就对人的心脏、神经系统有轻度危害,人在短时间内处在较强的(90dB以上)噪声环境下,会感到耳鸣,听力下降,如果时间过长,就会使内耳的听觉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使听觉细胞死亡,导致噪声性耳聋。噪声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在运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噪声危害防护工作:

(1)加强个人防护,如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 (2)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dB的卫生限值以下;

(3)定期检测作业场所噪声,了解噪声分级。 第二十一课时 3、机动车辆伤害防护。

(1)加强对机动车辆维护、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 (2)驾驶员应有证照,并经培训合格; (3)驾驶员不违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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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不超载、超速行使;

(5)场地应平整,物料堆放有序,保证车辆畅通。 4、高温危害防护。 (1)高温对人体的影响

高温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随温度的升高而明显下降。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温度达到28℃时,人的反应速度、运算能力、感觉敏感性及运动协调功能都明显下降。普通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35℃时仅为一般情况下的70%左右;重体力劳动作业人员的能力,30℃时只有一船情况下的 50%一70%,35℃时则仅有30%左右。高温环境使劳动效率降低,增加操作失误率,引起中暑 (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热衰竭);长期高温作业(数年)可出现高血压、心肌受损和消化功能障碍病症。 高温作业的危害程度与气温、湿度、气流、辐射热和个体耐受性有关。国家标准GB 4200—84《高温作业分级》依据生产性热源、工作地点气温和劳动时间率将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GB 935—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是依据工作地点温度和湿度、劳动强 度制定的(不适用于辐射强度超过12.56J/cm2.min或3卡/cm2的高温强辐射热和露天作业)。

(2)防护

①操作人员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②严格控制设备质量,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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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坚持对设备、管道巡回检查,发现保温不全或泄漏等问题须及时处理;

④人体与高温设备保持足够的距离,不宜靠得过近; ⑤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汽管上烘烤物品。

⑥通过合理组织自然通风气流、设置全面、局部送风装置或空调降低工作环境的温度。供 应清凉饮料。

第二十二课时 5、坍塌危害防护。

(1)、堆放不能太高(垛高不应超过8米);

(2)、如堆放量大,应分组堆放(每组限制在1000平方米内,组间距15米)。

6、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防护

(1)、 保持生产场所有良好的通风。生产厂房中的空气,应经过处理后,再循环使用。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送、排风系统最好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2)、生产中使用低醛环保型胶粘剂,作业场所防护用品应配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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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场所设置通风装置,控制及油漆挥发物浓度在最高浓度允许值下(甲醛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3 mg/m3)。

(4)、配备甲醛、苯酚及油漆挥发物浓度气体检测仪器,控制浓度不超标。

(5)、培训职工掌握甲醛、苯酚、胶粘剂及油漆的毒性,预防中毒、窒息的方法及其急救法。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按操作规程作业。设立急救点,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器材。

第二十三课时 7、女工的职业健康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易受到影响,且可以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婴儿的健康和发育成长,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有其特殊意义。

1.一般体力劳动中的女工职业健康问题

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 问题。

(1)强制体位作业对女工健康的影响:长期立位可使痛经、月经不调的患病率增高,扁平足及下肢静脉曲张的发病率增高,子宫低位者亦增加。未成年的少女长时间立位作业还可影响骨盆发育,导致月经不调、难产的发病率增高。长时间坐位发生痛经及盆腔炎症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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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重作业

由于妇女在体格、体力上与男性的差异,从事体力劳动时,易出现疲劳,视运动反应时间延长等,且有促进意外事故或外伤发生的危险。如纺织厂中运送棉卷及布匹的工作,女装卸工等。

(3)产后过早参加重体力劳动或负重作业,最常见的是子宫脱垂、还可有痛经、月经过多、导致流产或早产、未成年妇女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等。

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每次负重量超过20kg及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25kg的作业。

2.职业性危害因素对月经的影响

许多化学、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均可引起月经紊乱,常见的有铅、汞、锰、镉、 苯、甲苯、二甲苯、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已内酰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重体力劳动等。 接触苯、甲苯作业的女工,月经血量增多甚至可见持续性出血。月经过少综合症:已内酰胺、氯丁二烯、铅作业以及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妇女和重体力劳动妇女最常见。

3.职业姓危害因素对生育功能的影响

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具有生殖毒性,从而对妊娠及其胎儿发育产生影响。妊娠期间的健康状况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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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很大,而外界环境中的各种有害因素无一不是经由母体对胚胎儿发生影响的。它们可以直接作用于胚胎和胎儿,也可以通过对母体的不良影响,损害母体健康,间接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

常见于电子工业中绝缘材料的使用和收音机、电视机生产中从事焊接的女工、化学工业工作的妇女、孕期接触铅、苯系混合物、二硫化碳、氯丁二烯、四氯二烯、抗癌药、强烈噪声、微波影响、全身振动等。较常见妊娠并发症、死胎及导致脑小畸形及智力低下的发生。

第二十四课时 8、振动

振动是指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振荡的现象。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1.常见的振动作业

存在手臂振动的生产作业主要有以下几类。锤打工具: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如凿岩机、选煤机、混凝土搅拌机、倾卸机、空气锤、筛选机、风铲、捣固机、铆钉机、铆打机等。手持转动工具如电钻、风钻、手摇钻、油锯、喷砂机、金刚砂抛光机、钻孔机等。固定轮转工具如砂轮机、抛光机、球磨机、电锯等。

2.振动对人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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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病是在生产劳动中长期受外界振动的影响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按振动对人体作用的方式可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常见局部振动对人体引起的影响,典型表现为发作性手指发白(白指症)。在生产中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明显和严重,国家已将手臂振动的局部振动病列为职业病。

3.振动的控制措施

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措施;如用油压机或水压机代替气(汽)锤、用水爆清沙或电液清沙代替风铲清沙、以电焊代替铆接等。

选用动平衡性能好、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在设备上设置动平衡装置,安装减振支架、减振手柄、减振垫层、阻尼层;减轻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等n

基础隔振是将振动设备的基础与基础支撑之问用减振材料(橡胶、软木、泡沫乳胶、矿渣相等)、减振器(金属弹簧、橡胶减振器和减振垫等)隔振,减少振源的振动输出;在振源设备周围地层中设置隔振沟、板桩墙等隔振层,切断振波向外传播的途径。

个体防护穿戴防振手套、防振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降低振动危害程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防止手指受冷。

国家标准GBJl0434—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有相应规定,超过规定时按标准缩 短接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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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课时 四、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 1、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也属于工伤。

2、工伤保险

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比如,职工在工作,遭遇工作事故,受了一定的伤害。则该职工在从医疗治疗开始,在生活基本需要上,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救治;医疗终结后,根据其伤害程度和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并从医疗和康复角度,对其进行帮助,促其早日走向健康和减少伤痛,以及病残的矨治。

(二)、工伤保险的享受条件和资格 1、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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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u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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