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3-05-14 19:5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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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客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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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在本客所有权保留书面客体公示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0 9(0 90— 5O 10—5220 )1 6 .1 0险。第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允许不动产作为所彳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一方面在买受人履行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另一方面又因为进行了 不动产登记,对第三人就产生了公信力,因此,如果这样规定将有害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 (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905 D 2.一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并非现代法律所独有。据学者研究, 其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该制度在《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七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最早阐述,但是罗马法上的所有权保留因在当时利用较少,所以未受到重视。 德国普通法继受了罗马法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观点,从而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德国法上的雏形。而《国民法典》德是第一部明文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成文法。该法典第 4 5条的规定是对所有 5权保留条款的唯一规定。百年来,经由学说和判例的补充,国的所“德有权保留制度,己蔚成完整体系,然可观。0灿”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兴,分期付款买卖日 益成为各国流行的交易方式,作为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所有权保留制度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中普遍得到采纳。英、 美、日、法、韩均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担保分期付款买卖中卖方的、

( )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 三所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未做规定,这就使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在未来《合同法》

修改时应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作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方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不尽一致,此种权利分化的状态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这种制度的缺点也由此而致,即缺乏公示性。如何平衡价金受偿。0 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或地区立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不尽相所有权保留买卖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个同,主要存在着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不登记主义三种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我国也大量出现,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的立法实践。。 用,我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还不够具体,但因此需要借助于立法上述三种立法体例,各有利弊。登记生效主义的最大优点是便于的发展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人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第三人不致二、我国合同法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及其不足受当事人秘密设立物权的侵害;最大缺点是增加了当事人和登记机关我国《合同法》 l4条是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在的负担,第 3第三人为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也必须频繁地查阅登记簿。 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条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采取的不登记主义的最大优点是手续简便,是但是欠缺公示性。而登记对抗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保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该条款能够降低买受人不支付货款给出卖人带义的最大优点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来的商业风险。因此主要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被采用。但是,国《我合留所有权买卖登记,其缺点是第三人为确保交易安全仍要查阅登记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笔簿。 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我国《同法》合尚未作出规定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立法模式的比较,结合和探讨,分别是所有权保留条款订立的方式,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 笔者认为车辆船舶、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采取登记航以及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以期待在未来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能够有所改进。 ‘生效主义,而对其他动产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

。因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价值较大,对社会有更大影响,因此应确三、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保交易的安全。而其它的动产,种类繁多,价值较小,是否登记应该赋 (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方式让其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行事。这种立法模式能够体《同法》合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为授权性法律规范。予当事人选择权, 授权性法律规范没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合同中订立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能够确保出卖人未获清偿的价款得以实同时也能够确保交易安全,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 所有权保留条款,但该条款一经约定,必须依照该约定执行,除非当事现,人修改该约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如果没有四、结总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立,是应分期付款买卖产生的,是市场书面形式,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约定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就应当执它能够使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得以同时实现。 行《合同法》有关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即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我国现在立法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还有许多漏洞,有待于立付时起转移。 ( )二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法的发展与完善,希望本文会对此有借鉴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未规定其客体范围。但从保留所有权的立法例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多针对动产,不动产是否可以作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结合各国的立法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不宜包括不动产。主要基于两点原因第一,设定标从的物所有权保留的目的来看,要是为了降低卖方的商业风险,对主而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7 . 19年版 . 14页.第 2 ②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一册)中国 . 政法大学出版社.9 8年版. 1 8 . 19第 2页 ④④吴志忠.买卖合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0 7年版. 16页 1 8页. 20第 2第 2

于不动产买卖来说,以在买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可以此来保证债权的实现,实践中也都是这样操作的,完全能够实现出卖

人的商业风

参考文献: 【桑影. l l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0 5 2 0【】 2石静逮 .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 0 0年版. 20 【】巧林 . 3张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06 20 .

作者简介:莹、普,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王邱风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0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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