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xx建立xx幼儿园可行性报告书

更新时间:2023-12-03 09: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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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xx省建立“xxx幼儿园”的可行性

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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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综述………………………………………………………………………...2 一、中国xxx基金会及xxx幼儿园简介 …………………………3 二、提案公司介绍…………………………………………………….......4 (一)公司现投资的教育项目…………………………………………...4 (二)我们从事学前教育的优势…………………………………………7 三、建立并办好“xxxxx幼儿园”的意义……………………….....7 附件1、xxx国际幼儿园建设标准……………………………………...9 附件2、xx省最新出台关于幼儿教育立法文件相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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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述

本报告书,通过对“中国xxx基金会” ( www.sclf.org)及其在xx官方合作机构——xx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www.yn188.cn)的介绍,同时结合当前xx学前教育市场的机遇、环境、现况等分析,提出以购买或租用方式,在xx省建立xx省首家“xxx幼儿园”。

新建立的“xxxxx幼儿园”,由中国xxx基金会事业发展委员会提供“xxx幼儿园”品牌使用及国内外优秀师资团队,引进其成熟先进的教育体系和管理体系,同时由多年从事教育行业、经验丰富的教育专家管理运营。实施“高水平、高起点、示范性、大手笔”的战略,把 “xxxxx幼儿园”办成全省最具示范性及指导性的园所。从而发挥国际优质幼儿教育资源优势,让xx儿童也能分享国际优质幼儿教育资源,进而提升xx省的区位优势、品牌优势,带动xx幼儿园投资、幼儿园管理、幼儿园园长及师资培训等教育事业的开拓和发展,努力为xx幼儿教育作出新的贡献。

一、中国xxx基金会简介:

xxx同志是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是杰出的国际社会活动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卓越的领导人,她的名字不仅为海内外的华夏子孙所铭记,而且为众多的国际友人所仰慕,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国之瑰宝。为了纪念xxx,1982年5月29日,xxx基金会在北京成立。邓小平同志亲自担任xxx基金会名誉主席,许多著名的领导人和社会活动家担任会里的领导职务,这充分体现了以xxx名字命名的人民团体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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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与作用。

中国xxx基金会现任主席为原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胡启立同志,党组书记、副主席为齐鸣秋同志。长期以来,xxx基金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始终不渝地发展少儿事业,坚持“开门办会“和”实验性、示范性“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的支持、帮助下,在国际友好、两岸交流、扶贫助教、科学普及、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xxx幼儿园:以国家名誉主席xxx女士名字命名,原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园名的xxx幼儿园,是致力于推广优质早期教育的知名国际学校。 学校秉承xxx“把最宝贵的东西给予儿童”的教育思想,培养宋幼孩子宽阔的胸襟、活跃的思维、好学的态度、开阔的国际视野和文明的行为习惯。xxx幼儿园坚持“在教育过程中尊重与要求和谐统一”的教育理念,以发展孩子个性,开发孩子潜能,促进孩子整体和谐发展为核心,努力为孩子提供丰富适宜的课程、温馨开放的环境与敬业优秀的教师,以促进孩子的健康发展。 孩子们在这里学会理解、包容与分享,而这一切将为孩子一生的优秀打下重要的基础。

二、提案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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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设在xx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7楼;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具备丰富的投资及并购经验,受托于多只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对xx市场进行投资合作,为xx企业和项目在股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周密的财务方案和额度较大的资金支持;

xx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已经为多个大型项目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见证了专业的运作能力;我们将秉承“远见卓识、睿智迅猛”的经营理念,以国际化运作的高度和专业性为企业提供投资、融资的金融服务,与合作伙伴共同捕捉更大的商机和财富。 公司投资领域:教育 ;生物; 医疗;能源。 (一)公司现投资的教育项目:

1、xx科技信息工程进修学校

xx科技信息工程进修学校是2000年初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进修学校。学校的前身是xx有色经贸进修学校,由xxx创建,主要是为xx有色系统内部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的职业学校,2005年1月份通过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学校更名为xx科技信息工程进修学校。学校先后开办过成人高中、成人中专、四年制、五年制大专等学历教育和各种职业培训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从事教育工作四十多年的老教授及中、青年学术带头的骨干教师组成。教师队伍实力雄厚,现有专兼职教师四十余人,具有高级职称者占65%。

2010为了符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区别,在原进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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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基础上分立出xx科技信息工程学校,学校定位明确,以科技、信息、工程、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主,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学科设置为导向。主要开办成人高中、成人中专、四年制、五年制大专等学历教育;共为社会培养大、中专学生近万人。

xx科技信息工程进修学校主要从事非学历教育,包含各类资格证考试和各种考试考前培训及研修,学校成立至今开展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研究生课程班和各种考前辅导等,培训人数超过20000多人。

2、xx众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xx众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着“法生於义,义生於众适,众适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的价值观于2011年正式成立。秉承 “立足边疆,服务xx,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的经营理念,与xx工商学院、xx尚云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北京太奇商学院等多个行业内的标杆性培训机构合作,充分发挥自身在教育资源、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面向社会全方位提供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服务,是一家致力于为社会团体、国企、事业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内训和劳务派遣的公司。

公司,有着优良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本着用心做好每项服务的理念,为客户及派遣员工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赢得了客户良好的口碑及派遣员工衷心的认同。

公司,有着金融、消防、财经等专业的人才支撑体系,始终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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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竭尽全力的为客户及派遣员工做到双方利益的双赢局面,以我们优质的服务换取您满意的笑容。

公司,有着优秀的培训师资资源和专业的专家团队,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供着专业的综合性咨询服务、内训。

3、新泛亚金融培训中心

新泛亚金融培训中心是xx工商学院为适应学院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有效拓宽学院发展路径而与xx众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下属机构。中心致力于培养金融经济管理以及金融投资方面的人才,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培训模式和优秀师资,着力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掌握新知识、新技能、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中国高级金融人才,为xx和东南亚金融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随着xx省“桥头堡”战略的进一步实施,xx省在金融人才方面的需求不断扩大,自2012年起,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对金融高端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中心与国际金融理财领域权威机构合作,引进国际金融理财黄金标准,开设CFP(国际金融理财师)方向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和AFP(金融理财师)培训班。在满足金融系统人员申请学位的需求的同时,帮助学生学习CFP和AFP知识,获取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和AFP(金融理财师)的国际执证资格。

(二)我们从事学前教育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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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中国xxx基金会事业发展委员会提供“xxx幼儿园”品牌使用及国内外优秀师资团队,引进其成熟先进的教育体系和管理体系,同时由多年从事教育行业、经验丰富的核心团队管理运营。 2、在当地有非常好的社会资源,在投资运作和资金筹集等方面,有xx乃至全国高端的金融人才作支撑。

三、建立并办好“xxxxx幼儿园”的意义:

1、本报告执行后,将在xx省建立第一所“xxx幼儿园”并将在“中国xxx基金会”的指导下,更好的发挥“xxx幼儿园”的品牌优势,实施“高水平、高起点、示范性、大手笔”的战略,把xx“xxx幼儿园”办成全省最具发展性及指导性的园所。从而避免投资风险、创造最大效益,不断提高品牌美誉度。

2、努力办好“xxxxx幼儿园”,将解决xx幼儿教育资源不

足的问题,为xx及周边适龄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为社会、为国家的人才培养事业做出最基础的贡献。同时通过为xx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示范性幼儿园,进而推动xx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3、探索引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幼教发展的新模式

秉承和发扬xxx先生毕生所关心和从事的儿童文教福利事业的精神,把她的“把最宝贵的东西留给儿童”的理念传承到各族人民心中。为xxx基金会探索一个秉承xxx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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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引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幼教发展并能够复制的优秀模式,从而为xxx基金会的发展添砖加瓦。

附件1:xxx国际幼儿园建设标准

xxx国际幼儿园建设标准

(试行标准)

备注:版权所属xxx基金会

为了给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设更加适宜的环境,努力在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融入先进教育理念,我们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手册》等规范和要求,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等进行了适当调整,特汇总整理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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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首先,应遵从xxx先生提出的“把最宝贵的东西给予儿童”的教育思想,体现“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幼儿园要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成为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人格摇篮。幼儿园应体现与自然融合,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和谐而又不失独立、童趣的风格。营造有文化内涵、充满生机的校园环境,满足幼儿探究的兴趣和爱玩的天性,发挥“环境育人”的作用。

其次,应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原则。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布置及结构、材料选择都应以保证幼儿安全和充分发展为目标,既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又要充分考虑满足幼儿的各种发展需要,使他们在既安全自由又充满挑战的环境中不断得到发展,以丰富多样化的环境满足幼儿的求知欲与好奇心,为幼儿发展提供尽可能好的生态空间。

最后,幼儿园还应充分体现出“东方与西方交融”,“自然与科学和谐”,“历史传统与现代人文交汇”的多元化特色,形成与之相符的建筑风格。

1. 建设规模

1.1 建设规模

xxx国际幼儿园的规模设置为12-24个班,通常分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四个年级,并可视实际情况和规模设置寄宿班。

1.2 班额人数

托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小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5人,中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大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5人(普通班)。托班小班20人、中班大班25人(双语班),托班小班15人、中班大班20人(国际班)

2. 选址

2.1 幼儿园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的地段,应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必须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2.2 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变电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2.3 园舍用地应方正,地形平坦,有利于园舍的设计、整体布局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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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平面设计

3.1 幼儿园的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3.2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中心城区幼儿园的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h。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3.3 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主体建筑应座北朝南,适宜三层结构,层高相对较高。建筑内应视野开阔,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内涵。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园舍建筑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

3.4 园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3.5 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6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还应设一个应急的出口,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4. 用地面积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幼儿园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4.1.2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4.1.3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4.1.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4.2 用地面积指标

4.2.1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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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规 模 用地面积 生均指标 12班 7072 21.43 18班 10144 20.7 24班 13617 20.94 4.2.2 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4.2.3 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2班不小于825㎡,18班不小于1225㎡,24班不小于1625㎡; 2)分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每班不小于90㎡;

3)30m塑胶直跑道12班不少于4条,18班不少于6条,24班不少于8条; 4)活动器械场地面积12班不小于120㎡,18班不小于180㎡,24班不小于240㎡; 5)沙坑面积12班不小于80㎡,18班不小于80㎡,24班不小于80㎡。 4.2.4 幼儿园的共用游戏场地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自然景观和人造景观共同构筑起一个宽松的活动空间,和学习、观察、探索自然的大课堂,让幼儿有充分的机会亲水、亲沙、亲近自然和阳光。应设置草坪、沙池、小山坡、森林广场、绿茵小道,并有足够的软地、饲养场(角)、种植园地(角)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各类场地的比例、布局合理、安全卫生、使用效率高。

2)幼儿器械活动区应设置塑胶活动场地、30m跑道,并有满足幼儿开展各类体育活动需要的大、小型体育运动器械、器具,以及保证幼儿在阴雨天活动的场地和设备。

注:沙池应与硬质活动场地分开设置;饲养场(角)、种植园地(角)附近需有幼儿洗手池,建议配置2-4个水龙头;饲养角应远离幼儿活动室的便于喂养、清扫的区域,还应便于观察;软地指塑胶地、人造草坪、沙土地、木质地面等。

4.2.5 幼儿园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2)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小于400㎡,其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3)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地覆盖率。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植物种类应不少于20种以上。应配植适当,高低起伏,疏密相间,错落有致,有季节性交替,一年四季花交替开放,绿色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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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 幼儿园绿化用地面积和户外场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幼儿园绿化用地面积和户外场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绿化用地面积 户外场地面积 12班 825 825 18班 1225 1225 24班 1625 1625 注:户外场地包括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

5. 建筑面积指标

5.1一般规定

5.1.1 幼儿园园舍用房应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 5.1.2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早教指导用房(亲子活动用房)、托儿用房、幼儿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四部分。

1)早教指导用房(亲子活动用房)全园设一套,应包括训练室、亲子活动室和咨询室。也可以与节假日的托班教室结合使用。

2)托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午睡室、卫生间、衣帽间、储藏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3)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如温水游泳池、儿童图书馆、美厨教室、陶艺室、美术活动室、舞蹈房、琴房、电脑房、建构室、科学教室、室内运动厅等。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幼儿用房 共用活动用房 合 计

5.2.2托幼儿用房

1)活动室(含餐区):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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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 1920 740 2660 18班 2880 830 3710 24班 3840 1188 5028

2)寝室(或午睡区):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3)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4)衣帽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2.3 共用活动用房

1)多功能活动室:全园设1间,12班、18班、24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200、250、300㎡。(净高3.6米)

2)专用活动室: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 3)建议设置的其它共用活动场所:泳池、轮滑区、儿童社会体验区。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行政办公用房 辅助用房 合 计 12班 66 408 474 18班 78 643 721 24班 158 794 952 5.3.2 行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0~45㎡。

5.3.3 教师办公室:应按教师每人使用面积不宜低于4㎡设座。(为扩大教学用房面积,教师办公面积并入专用活动室和图书资料室使用。)

5.3.4 会议兼接待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0~80㎡。 5.3.5 图书资料兼教研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0~80㎡。 5.3.6 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0~65㎡。 5.3.7 总务仓库: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60-120㎡)。 5.3.8 晨检兼接送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20~30㎡。 5.3.9 保健及观察室:全园设3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8~60㎡ 隔离室:使用面积8~16㎡

5.3.10 网络控制室:使用面积宜为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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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活动器械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100㎡。 5.3.12 保育员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40㎡。 5.3.13 传达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20㎡。

5.3.14 教工厕所:全园设3-6间,使用面积宜为40-~60㎡。

5.4 生活用房

5.4.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教工餐厅 厨房 辅助用房 合 计 12班 35 151 20 206 18班 40 228 35 303 24班 50 310 40 400 5.4.2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和教工餐厅等用房。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配置: 1)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面点间、粗加工间、洗消间、分餐间、水果间、主副食仓库和二次更衣室,各辅助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操作间的10%。

2)教工餐厅:就餐人数宜按教职工人数的7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总面积宜为35~75㎡。

5.4.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全园设1间(含隔断和办公区域),使用面积宜为10~15㎡。

5.4.4 配电间: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4.5 广播室(弱电间):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20㎡。 5.4.6 淋浴、洗衣房: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20~25㎡。 5.4.7 开水消毒房: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12㎡、18㎡、24㎡。

5.5 建筑面积指标

5.5.1 幼儿园各类用房按使用面积配置,并按综合平面利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为0.6。

5.5.2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下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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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12班 3500 5560 17 18班 5000 8000 16 24班 6500 13000 20 注: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6. 园舍建筑风格及主要建筑标准

6.0.1 幼儿园一般应采用简约、素雅的欧式建筑风格,具有文化、民族、地域特色的幼儿园建造时须兼顾自身定位。

6.0.2 园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

6.0.3 幼儿园的托儿活动室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0.4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5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6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走廊桥架应靠一侧铺设,且面积小于走廊的1/3。走廊净高应不低于2.8m。 5)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6.0.7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6.0.8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面积不小于100㎡, 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且采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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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3)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4)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5)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9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2)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3)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 4)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5)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幼儿园厨房宜设置传菜用电梯一部。 6.0.10 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6.0.11 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 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0.12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砖地面,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6.0.13 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幼儿及保育人员使用的特点,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700㎜ 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托儿用房的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3)托儿、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 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的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4)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各类用房的外窗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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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设置纱窗,厨房区域和外界相通的门窗必须安装纱窗、纱门。

6.0.14 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2)中班和幼大班的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

3)班卫生间宜配置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大便器: 4个 小便器: 4个

4)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洗手龙头: 6~8个 淋浴龙头: 1~2个 污水池: 1个

5)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6)蹲便器地面宜为反浇梁。

6.0.15 教工厕所厕所应就近设置,男女分设。 6.0.16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托儿、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2)托儿、幼儿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3)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

4)早教指导用房、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保健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5)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 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指导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 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 150Lx(桌面) 卧室 75Lx(距地面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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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 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 ④ 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一更、二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7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2)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3)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4)园长室、门卫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8 食堂、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局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1)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排风系统风机安装前需与厨具公司沟通。

2)因加工食品设备品种较多,用电量较大,开发商出设计图前需与厨具公司(或园方)沟通。

6.0.19 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6.0.20 强、弱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功能室舞台灯光需380V电压,建议配备电箱。

2)网线要求用超五类国标网线(如TCL、康普)且最长距离不得超过100米/每根。 3)电线要求用4*0.5的国标线。 4)VGA线要求用3+6的线。 5)有线电视线缆将采用RG6线。 6)背景音响线将采用200目专业音响线。 7)室外墙壁外挂音柱将采用300目专业音响线。

8)监控线缆将采用75-5视频线、RVV2*1.5电源线、RVVP2*1.5控制线。

9)周界安防将采用32MMPE线管穿RVVP4*0.75信号线、RVV2*1.5电源线直通门卫室。

10)弱电机房所有供电必须自成一路到空气开关,应避开其它供电。 11)弱电机房要有独立的空调安装位置。

12)所有功能室均应安排1个网络终端,生活区域只需要在值班或休息室安排1个网络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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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空调插座电压建议为220V。

6.0.21 幼儿园门卫室、大门、标志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卫室应位于幼儿园主入口,独立于幼儿园主体建筑,与幼儿园的围墙连贯。 2)幼儿园大门应安装自动伸缩门,与门卫室连接的一侧应安装1.8m的铁艺门。 3)幼儿园大门另一侧应设置大小合适、富有个性的园名标志墙。标志墙必须稳固牢靠。 4)门卫室应多设窗户,通风良好,窗台高度不高于0.8m。

5)门卫室应接通强弱电(弱电包括电话、电脑、有线电视及其它信息化所需线路,并和弱电机房连接)。

6)门卫室建议预留卫生间的空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门卫室外墙处建议安装洗手池。 6.0.22 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北侧围墙应为实体墙,高度为2m;其余部分应为铁艺墙,高度为1.8m。外围墙水泥柱体部分应布置照明管线。实体围墙应设有防护栏。

2)围墙要预留周界安防及监控的线管通道直通门卫室。

3)室外墙壁要求预留可以安装室外音柱的线缆管道直通弱电机房。 4)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5)室外安全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宜在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7)宜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有遮阳遮雨功能,并设有电源插座。 6.0.23 建筑外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节能应符合当地工程建设规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的规定执行。

2)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3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4 )建筑外墙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设施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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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x省最新出台关于幼儿教育立法文件相关

xx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11月2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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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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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第九条 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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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育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施监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长发育、疾病防治、营养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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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

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咨询、宣传等活动,动员适龄儿童入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扶持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并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进行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运用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知识与方法,并送适龄儿童入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发的广播影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 机构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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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其中,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学前教育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

(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

(六)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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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其中,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应当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登记证;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同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开。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登记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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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后,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学前教育机构在水、电、燃气和物业服务等方面与中小学校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挪用学前教育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生和设置班额。 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农村留守适龄儿童入园。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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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新入园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在园儿童进行年度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学龄前儿童; (二)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侵犯学龄前儿童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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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活动场地、设施、交通工具;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用具; (四)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入园离园接送制度。专门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在园儿童开展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作好每日晨检、食品安全检查和环境消毒等日常工作,预防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结合实际开展保育和教育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保教实践。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学龄前儿童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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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中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设置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的小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财政安排建设或者租赁资金;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举办者购买或者租赁使用。其中,举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因城乡建设规划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用于幼儿园建设,其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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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维修改造城镇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奖励补助省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培养培训幼儿教师等。州(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扶持措施,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可以免费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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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信贷优惠政策;

(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贷款贴息;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支教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重视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机构(班)人员编制、公用经费、设备投入和教师培训经费等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一名以上保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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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新进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自主聘用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其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系列中可以设立正高级职称。

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编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督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落实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落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保障聘用教职工的工资,依法为聘用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在高等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院系,组建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扶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定向或者委托高等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双语幼儿教师等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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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教师接受培训提供相应条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办园水平综合评价制度,并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其中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每年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 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保育与教育质量、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学前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或者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补缴学前教育设施建设费用,并统筹建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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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设施的;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危险、严重污染、有辐射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 (二)工作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或者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造成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的;

(四)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教授小学内容或者进行其他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的;

(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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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4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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