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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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劳社发[2003]2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分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事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参保职工合理流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2001]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从2001年1月1日起,为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主要包括参保职工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工编码、养老保险手册编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缴费情况包括个人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月数、个人缴费金额、记帐利率、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等。 3、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2000年底以前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金额; (2)2001年1月1日以后每年个人缴费金额; (3)按规定计入的利息。

4、个人帐户每年记录一次,1998年12月31日前,截止上年的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999年1月1日后,截止上年的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当年“养老基金保值率”计息。当年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的50%计息。

5、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按规定补缴时,须同时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对应年度单位及个人缴费利息并按规定支付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补记个人帐户。

6、参保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停保的,原个人帐户继续计息。参保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结存额继续计息。

7、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返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企业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职工调入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时,需持人事行政部门提供的批件及调转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与调入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调入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时按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3、企业或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调入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退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4、企业或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调入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调转职工办理停保手续,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待职工调入单位参加保险后,职工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停保单,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5、按我市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入已参保事业单位或企业时,从调入之月起执行调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6、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退休的,其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在计算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可向前推算至3年,未缴费期间,其实际领取的月基本工资视为缴费工资。

7、机关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企业后,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总公司转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上述人员调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8、原为企业职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又回到企业工作的,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其在机关事业单

位(指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工作的年限,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9、已参保事业单位职工调转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10、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跨省办理转移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1、职工在事业单位失业后重新就业的,按新单位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需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自由职业者的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自由职业者的办法,由档案托管部门代办退休手续。

2、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业养老保险向个体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按自由职业者的办法办理退休。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参保事业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内,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同时到参保所在区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变动处理,并从变动处理的下月起,按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养老金。逾期不办或未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处理,其职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2、本文下发前,已按沈劳发[2001]19号文件规定程序由事业转入企业的参保单位,其事业单位缴费期间已按企业个人帐户规模建立个人帐户的,可到劳动行政部门重新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在事业单位缴费期间要重新按个人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已退休人员不现重新确定视同缴费年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j4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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