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更新时间:2023-05-24 12: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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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哪些人可以参加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 2、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首次参保人员需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特殊人 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选择缴 费档次,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的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 100 元、200 元、300 元、 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200 元、 1500 元和 2000 元 13 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 1 个档 次作为缴费标准。 4、参保人如何缴费? 答: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期内 (每年的 1 月 1 日—6 月 30 日) , 将当年选定的缴费档次标准,足额存入经办机构发给的《合肥市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存折》中,由银行进行代扣。 5、政府对参保人员有没有补贴? 答:有。政府对当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 准为: 缴费档 100 元 200 元、 300 400 元、 500 600 元、 700 次 元 元 元 800 元 -1000 元 12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补贴标 准

30 元

35 元

40 元

45 元

50 元

70 元

80 元

6、什么情况下参保人员能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能享受吗? 答:(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龄在 45-60 周岁之间的,如缴费不足 15 年的允许补缴到 15 年;(2)缴 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 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7、政府对缴费困难等特殊人群有没有什么补贴? 答:有。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 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 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 元)为 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 30 元的政府补贴。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 除享受所选 档次缴费补贴外,另给每人每年补贴 30 元 8、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其它什么材料? 答:(一)重度残疾人:县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夫妻: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县及以上残 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 ②乡镇(街道)以上级别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目前婚育情况 证

明;

(三)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或鉴定结论。

(四)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农村双女绝育户:

①实施绝育手术医疗机构的病历;

②乡镇(街道)以上级别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目前婚育情况证明;

③乡镇(街道)以上级别计生部门出具的无政策外生育证明。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2)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业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及待遇是什么? 答:(一)养老金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在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7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139。

11、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12、参保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个人账户?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13、参保人员以前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4、参保人员户口迁往外地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市)流动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

15、外地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入本市?

答:可以。参保人员关系转入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相关的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r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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