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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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整理人:辽宁沈阳 jiawei024 整理于2013.10.15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①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②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级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③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④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②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③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但是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的内容:①合同权利:为债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②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合同权利主要内容:受领给付的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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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效力: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

合同义务的种类:①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③随附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④不真正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附随义务的特点:①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②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③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④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附随义务的种类:①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②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的特点:①属于一种法定义务;②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③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④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如保险合同中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合同的标的必备的条件: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可确定性、可能性

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①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③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④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表明债权及于不特定之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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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⒈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⒉主合同与从合同;⒊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⒋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⒌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⒍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⒎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⒏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⒐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⒑预约与本约;⒒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⒓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①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③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④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

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息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偿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诺成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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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实践性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

★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②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分为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

利他合同的效力:①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②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③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

负担合同的效力:①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②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有名合同: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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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合同

混合合同:即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合同 非附合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合同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

预约的效力:①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②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③预约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

★继续合同的特点:合同签订时往往不能确定给付的总量,时间因素对于决定给付的总额有着积极意义。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含义:①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③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④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⑤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特征:①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③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④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法律规范合同行为的目的:①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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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③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合同法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的内容:缔约与否自由、选择对象自由、选择缔约方式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确定违约责任自由、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合同自由的限制:①为了公共利益,合同法确立强制缔约规则。②合同法的私法公法化。

★合同公平原则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①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使当事人正当期待的利益得以实现。②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维护一般公共信用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直接规范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 《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①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②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③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④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⑤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⑥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⑦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⑧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合同订立的方式:①对话方式,即即时交流;②非对话方式,即通过书信往来进行磋商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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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成立要件: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②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内容具体,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并能从中推知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属于要约。

要约的效力:①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②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要约撤回的条件:①要约已经发出;②要约尚未发生效力;③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④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要约撤销的条件:①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②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③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④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不可撤销的要约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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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效力发生时间: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①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②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效力自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间(即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撤回的特殊情况:非对话方式的要约,要约人自要约发出后又及时撤回,但因不可归责于要约人的事由使该撤回通知实际上迟于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的,此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受要约人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应向要约人通知撤回文件已迟到的情况,以免要约人蒙受损失。怠于发通知的,该要约效力消灭。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成立条件:应同时具备: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②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③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④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是指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作的变更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 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

交叉要约: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为交叉要约。发生在非对话人之间。

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的,为同时表示。发生在对话人之间,以对话方式进行,区别于交叉要约。 以招标方式缔约须经过三个阶段:①招标:即招标方以一定方式公开邀请他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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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投标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②投标:即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③定标:又称中标,即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属于承诺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的特征:①拍卖必须公开,出卖人应当将出卖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信息预先公布,允许人们竞买。②拍卖必须由出卖人委托拍卖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③拍卖必须有数人竞买,竞买人是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属定向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④除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外,拍卖标的必须卖给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悬赏广告:是指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告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合同要约。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同时具备:①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②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③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悬赏广告撤销:是指广告人以与悬赏广告相同或以比悬赏广告更具传播力的方式所作的消灭悬赏广告效力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撤销应遵循的规则:①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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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③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

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在数个独立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中,评选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的特点:广告中有优等评比内容、广告中确定应募期间

先合同义务的含义:缔约各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此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缺乏诚信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尽其他必要的关照义务,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类型:⒈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的行为。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③缔约之际,一方因过错致合同不能成立。④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⑤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无效。⑥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⑦因实施显失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⑧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他方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①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学理上称此为“先契约义务”、“先合同义务”。②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③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④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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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⒈赔偿损失。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方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表现为:①合同因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②缔约过错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③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⒉解除合同。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方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业已成立、生效,合同的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的决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异同:①共同点:没有约定该条款的,都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②区别: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

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异同:⒈相同:①两者均没有在合同中记载,否则无需推定;②两者都是必备的、应当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合同内容;③两者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推定而存在。⒉区别:①前者包含的内容不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而是给付义务的质量、数量或履行规则;②前者包含的内容可以被预先约定,如果被预先约定,则无需再依据习惯推定;后者包含的内容难以被预先约定,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发展的进程中形成的。③前者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相对必要条款虽不产生新的义务,但是缺乏这些内容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者虽然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但是其目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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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和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包括: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依据该规定,合同内容如下: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绝对必要条款。②标的,即债务人应为之给付。是绝对必要条款。③数量,指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而不是合同标的的数量。是绝对必要条款。④质量,指合同标的物的品质或优劣程度。是相对必要条款。⑤价款或报酬。在有偿合同中是相对必要条款。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相对必要条款。⑦违约责任。是相对必要条款。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是相对必要条款。 合同履行时间确定的意义:合同义务的履行受时间限制,履行时间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积极意义。①它决定给付与受领的具体时间,以便双方作履行前的准备,适时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②它是确定违约是否的标准;③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④它直接关乎合同双方的的期限利益。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使合同内容完整

★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说明。 ★阐释性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内容明确。 ★补充性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完整。

★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表示意思,不能是语义清楚明了的文字或数字。 交易习惯的成立条件:应同时具备:①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②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③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④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通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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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交谈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

合同的生效条件:㈠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⒈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⒉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意思与表示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①通谋虚伪表示:不发生任何效力。但是,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通谋虚伪表示来对抗善意第三人。②错误: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③意思表示瑕疵: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这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㈡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⒉《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

《民法通则》针对意思表示的规定:①意思与表示必须一致②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法③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④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特征:①属于义务性规定,缔约人必须遵守;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依据法律推定成立的合同义务,体现国家强制和国家对合同的干预;③是对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限制,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④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不问该强制性规定是否载明“条款无效”字样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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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①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②误解必须重大③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④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条件:①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②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③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④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①一方实施欺诈行为②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③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④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胁迫行为: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①一方实施胁迫行为②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③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④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一方乘对方处于危急处境,利用对方急迫解危之需,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志与乘人之危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构成条件:①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②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③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④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往往表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但是并不以显失公平为限。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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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④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⑦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⑨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①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②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③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④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效力待定:各国合同制度并不轻易否定一份合同的效力,某些合同一时欠缺有效条件的,并不被断然认定为无效,而是允许补正,经补正,合同满足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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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条件的,该合同有效;若该合同仍未被补正的,则无效。此种情形被学理上称为“效力待定”,此类合同被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分类: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②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③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⒈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在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谓的被代理人三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享有两项权利:有权催告所为的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有权撤回向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有两项权利:①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②有权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②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③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④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

附条件的合同: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条件的合同。

条件的种类:⒈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⒉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⒊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随意条件分为:单纯的随意条件(或称要物随意条件)和纯粹的随意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⒈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①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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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②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③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④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⒉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①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实现其内容,成为既得权;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合同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之法律状态。②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确定后,合同效力由不确定成为确定 附期限的合同: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的法律特征:⒈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⒉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⒊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②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③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④期限一定能到来。⒋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规则:①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②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③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④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规则功能、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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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同时具备:①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②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③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④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⑤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调整合同关系

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①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②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③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④解除合同

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①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相关合同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②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之规定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③债务人与第三人由厉害关系的,该厉害关系所生之债权的法定转移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的法律意义:①债务人应在履行地点提出债的履行,债权人应在履行地点接受债的履行;②确定法律行为之内容;③决定诉讼的地域管辖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①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②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③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

后合同义务的表现: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①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②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③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附随义务的种类:以其是否能独立诉请履行,可分为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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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

双务合同发生对待履行的效力:①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③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的履行。④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而另一方则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权利否认之抗辩:是指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权利否认之抗辩的种类:①权利未发生之抗辩②权利业已消灭的抗辩③权利未到期的抗辩

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是指被请求人不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抗辩权的分类:对物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分类:《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①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③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④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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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②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③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④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谓之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①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②债务须届履行期③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④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⑤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①债务人责任的减轻②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③风险的转移④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⑤劳务提供的免除⑥赔偿有关费用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①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②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③债权人补正④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⑤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合同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旨在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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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造成不利影响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代位权为实体权利、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①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③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㈡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只有在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之后,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对债务人未免干预过度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①撤销权为实体权利。但必须通过诉讼行使。②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应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以保全其自己的债权额度为限,但如果被保全的标的系不可分之标的,则可超出个别债权额度就全部标的加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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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①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所为行为经撤销,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②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等如果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③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得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于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将给付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但是,债权人不得就给付标的优先受偿。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内容的情形:①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②当事人约定的引起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③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行使变更合同的形成权。④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⑤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合同变更的特征:①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②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③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④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

合同变更的效力:①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合同变更有无溯及力,取决于合同变更时的约定。②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从合同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为独立的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③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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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

债权让与的特征:①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②债权的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转让债权的人应是有处分权的债权人。③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债权让与总是有原因的,它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之上。④债权让与发生债权转移的后果。原出让人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此而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全部或一部。 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①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②以特定之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③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虽具特殊性但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①损害赔偿请求权②债务人不明的债权③内容尚不确定的债权④双务合同上的债权⑤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⑥附取得条件之他人的债权⑦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⑧以罹时效的债权⑨不可分之债权⑩诉讼中的债权、扣押中的债权、进入拍卖程序中的债权

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①债权的让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②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具有变动债权的合意。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让与的效力:⒈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①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让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移转。②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移转。A利息债权随本金债权一并转移;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转移;E其他从权利。③出让方应将行使债权的有关文件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权利。④出让方应将其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担保物权。⒉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①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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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基于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受让人)。④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抵销。

★从权利虽与主权利共命运,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之债务的协议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的区别:①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债的关系,而是变更债的主体;第三人清偿的,则使原债消灭或部分消灭。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在履行债务前已加入债的关系;第三人清偿的,清偿人在清偿前未加入债的关系。③就债务的履行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后,承担人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第三人清偿的,第三人是代他人清偿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特征:①是一种以转移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原债务人和承担人或债权人与承担人所达成的协议;③发生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后果;④是无因行为

免责的债务承担形式: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担人替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之成立的条件: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②承担的债务须具备可移转性。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务,如扶养费支付义务,以及不作为之债务不得承担。③免责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④债务的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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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承担如以债权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则无须原债务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①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原债务人所应履行的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因承担行为而免除。②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不因承担而受影响。③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④承担人不得基于自己对于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行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行为的特征:①是一种不转移债务而增加担保力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不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③是债权人与承担人或原债务人与承担人的双方法律行为。④是无因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①原债务有效存在。②承担的债务不能重于原债务的责任,承担的范围也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③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①因承担人的清偿、抵销等行为而致消灭的,承担人与原债权人按内部基础关系求偿;无内部关系的,依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处理求偿问题。②原债务人与承担人混同后造成债权人风险增加的,原债务人之债务与承担人之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债的概括移转情形: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目的实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①合同关系消灭;②从属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③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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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

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的种类:①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②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③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清偿的主体:㈠清偿人:⒈清偿人是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否与变动物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相结合,决定了是否由其监护人代理清偿;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债务人的,由其本人清偿,也可以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清偿(但是,债务的履行性质上必须由本人进行的除外,例如唱歌、跳舞等演出行为)。⒉清偿人还可以是第三人。㈡受领清偿人:⒈受领清偿人是债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单独受领与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变动行为相结合的清偿。⒉债权人被强制执行或破产时,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应当向破产财团清偿,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清偿的效力:清偿的效力为债的消灭。全部清偿的,消灭债之全部;部分清偿的,消灭债之部分。如果部分清偿对于债权人没有意义,不存在债的部分消灭问题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充抵的规则:①首先按照约定抵充规则进行抵充。②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抵充规则进行抵充。

法定抵充规则:①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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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③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抵充的顺序:债务人应为之给付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要件:①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②合同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的约定;③具有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或未因债务人之异议而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④属于有效清偿

不能由第三人清偿的债: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特别的智能、技能、设备等为必要的作为债务;委托、寄托、雇佣、承揽等具有信任要素的债务等

第三人清偿的效力: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的关系消灭、返还凭证或交付受领证书、清偿抵充、选择权行使的后果。⒉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①债权人应当受领;②第三人清偿时,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⒊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①第三人清偿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按照特定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向债务人求偿。②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后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表明已经进行第三人清偿行为,以免债务人二度重复清偿。③就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清偿的,于求偿范围内,可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于债务人之债权。④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而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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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预约的效力:①债务人之债务称为“任务债务”,债务人有权依据原定债务内容清偿,也有权进行代物清偿,在两者之间享有选择权;②原定债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给付不能时,原定债务消灭,也不必为代物清偿;③代物清偿因给付不能而不再进行的,应按照原定债务清偿

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①须有原债权的存在②给付内容不同③须有代物清偿合同④须有给付行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①债的消灭;②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③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④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⑤当事人在代物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合同解除的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的区别:①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有法定原因和约定原因,撤销权的发生原因仅限于法定原因,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②解除的法定原因为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可抗力所致的给付不能,撤销的法定原因为缔约上的过错

合同的解除与意思表示的撤回的区别:①前者依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②前者须依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依据,后者无需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根据;③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④前者有溯及效力,后者因行为尚未生效故无需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种类: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合意解除。

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与合意解除的区别:①前者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②前者是一种有解除权的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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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后者是当事人所订立的消灭原合同的新协议;③前者仅适用于财产合同,而后者则适用于一切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⒈约定原因:约定某种事实出现后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的,该约定事实的发生便是解除权的发生原因。⒉法定原因: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一方预期违约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l/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借款人末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合同共通的原因、每个具体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原因 预期违约的行为种类:明示的预期违约、默示的预期违约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①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②另一种是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任意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①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④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⑥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原因:权利的行使与抛弃、解除条件的成就、除斥期间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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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期间经过、相对人催告、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不履行情况的消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消灭后办理的规则:①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③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被损坏,应当采取修理等补救措施。④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到达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定抵销:即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之关系的行为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条件:⒈积极要件:①须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存在:抵销必须以抵销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前提。②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同一品质。③双方债务须均届履行期且数量相同。④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债权相互对立。⒉消极条件:①双方给付在性质上能够抵销。②当事人禁止抵销的特约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行使抵销权应以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的方法进行。实施抵销行为时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与抵销的本旨不符。当事人对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法定抵销行为的实施发生双方债的关系消灭之效力。该效力溯及至能进行抵销这一客观情况发生之时。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消灭互负之债务的行为

约定抵销的本质:是消灭两个相互所欠之债务的协议。因而,它无需债务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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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明的,应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②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的本质是对损害赔偿数额的预定。支付违约金就意味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方无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⒉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①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此类违约金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属于约定违约金。②法定违约金:则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和数额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无论发生何种类型的违约行为,惩罚性违约金均可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原则上不得再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但是,如果实际损失数额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数额,仅对违约金数额作出调整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违约金与定金系不同的合同履行确保方式,能否并用应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功能。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并非将原有的合同法律关系全部消灭,而是将其转换成一个以清理、清算为目的的法律关系,即所谓“清算法律关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天然具有清算性质,虽然合同已经被解除,但其在清算法律关系中仍能发挥作用,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或无效。合同的权利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定金(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物

定金的性质:当事人就定金须独立形成意思表示,故定金具有合同的性质。①定金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②无论何种性质的定金合同,均以辅助于主合同为目的,故定金合同又属于从合同。

定金责任的效力:⒈定金责任的效力体现为所谓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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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⒉对定金责任效力的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并用。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赔偿性违约金,同时又约定定金,则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适用定金罚则后,合同当事人虽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但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定金不能弥补的损失。

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基于定金责任作为合同履行的压力工具所具有的惩罚性特征,其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用。另外,与并存违约金的情况相似,一旦执行定金罚则,守约方的损失认定问题也应重新考虑。按照损益同销的法理,定金罚则的适用客观上可以起到减少损失的效果

定金与实际履行的关系:定金责任是对违约方的惩罚,继续履行则属于广义的损害填补制度,两者在功能上并无抵触之处,可以并用。

责任竞合:针对同一社会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规范均可能作出调整。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又恰好都是涉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则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处理的基本理论:⒈法条竞合说: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果数个法律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则仅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⒉请求权竞合说:同一法律事实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就各自的规范分别加以判断,成立两个独立且并存的请求权。细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相互影响说。⒊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的特点在于同一事实符合两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产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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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两个法律规范基础: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责任竞合处理的立法模式:①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为代表。②允许竞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③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

我国关于责任竞合处理的规定:我国既有具体的侵权责任规则,又有具体的合同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没有位阶上的区别,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于责任竞合作出了原则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有名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将买卖合同界定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人民法院、行纪人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买卖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适格: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合法流通之物;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无须为现已存在之物;③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无须为特定之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民法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大方式。 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当事人之间如果约定了交付期限,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之间如果约定了交付期间,出卖人可以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但出卖人在具体履行时间的选择上应该遵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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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标的物为动产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地点在第一承运人处。 ★有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有权保留

债的保护措施:瑕疵担保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积极侵害债权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追夺或主张其他权利

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债务不履行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形态:⒈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态包括:①标的物有瑕疵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出卖人进行修理,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费用;②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③因标的物的品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④买受人因标的物的瑕疵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态:①针对权利瑕疵的抗辩;②比照一般违约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替代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责任

买受人支付价金: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金。当事人对价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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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风险:是指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常见的情形有不可抗力等

风险负担的立法体例:①以合同成立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②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③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行为对风险负担的影响: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依约交付标的物,则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如果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履行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等从给付义务时,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已经发生转移,不受从给付义务不履行的影响。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并拒绝受领标的物。此时,标的物实际上并未交付,风险也当然应当由出卖人负担。如果出卖人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买受人不能主张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占有发生转移,应由买受人负担风险,但是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征:①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所分期数不限。②出卖人在合同成立后、价金未全部付清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③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无论其所有权是否转移于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均由买受人负担。④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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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允许在交付标的物时保留所有权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1/5时,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指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验买卖的特征:①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买受人占有,但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②在试验买卖中,决定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时点在于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之时。③买受人对标的物认可与否,得任意决定,且无解释其原因的义务。

拍卖:是指出卖人邀约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拍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

拍卖的成立:①拍卖的意思表示。拍卖人通过拍卖公告或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向不特定人发出拍卖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②应买的意思表示。应买人发出愿意以特定价格购买标的物的意思,通常被视为要约。③卖定的意思表示。卖定的意思表示指出卖人同意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卖定的意思表示为承诺。

★拍卖的效力:买卖合同经卖定而成立后,其效力同于一般买卖合同。 再拍卖:如果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不经催告而径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可以选择将标的物再拍卖。此时,原买受人应承担“再拍卖的损害赔偿责任”

招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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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选择投标条件最有利的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

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向他人发出的投标邀请。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一招标行为具有要约的性质。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被称为投标。

投标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

开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召开投标人会议,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被称为开标。

验标:开标之后,要对标书的效力进行检验,即所谓验标。 ★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从中选择条件最优者,决定其中标。 ★定标如果完全接受投标的条件,则视为承诺。 ★定标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确认文件。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特征:公益性、继续性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除了公益性和继续性特征外,①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②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③电力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赠与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于他方所有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义务的履行:赠与的财产,在未交付之前,有毁损或灭失时,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者保证其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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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进行。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应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已经履行,因撤销行为的效力溯及至赠与行为实施时,所以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赠与履行后,此时受赠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失去法律根据,变成无权占有,因此负返还原物的义务。如原物已不存在,则应补偿相应价金。 附负担的赠与享受负担利益的人:赠与人本人、特定的第三人、不特定的多数人 赠与的其他类型:混合赠与、死因赠与、定期赠与、目的赠与

混合赠与的特征:①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②对差价部分,一方有无偿给予对方的意思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性质:借款合同属于消费借贷之一种。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诺成性、要式性、有偿性、为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应包括的条款:贷款种类、贷款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返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

金融机构借款中贷款人的义务: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②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③通知义务;④保密义务

金融机构借款中借款人的义务:①及时受领借款;②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借款;③借款人的容忍义务;④按期偿还贷款本金。⑤支付利息的义务。⑥依约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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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①实践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后,贷款人拒绝交付借款的,不构成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②不要式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④单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综上,两者之间存在如许差异,根本原因在于行为性质及两者的功能不同。但从法律结构上说,两者均为金钱的使用借贷,这一点又是相同的。故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在法无明文时,可参照适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③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④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⑤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定期租赁或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该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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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长租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分类:依当事人是否对租赁期限作有明确约定,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指合同对租期作有明确约定的租赁 不定期租赁:即无确定租期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①租赁期限届满;②租赁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时,租赁合同陷于履行不能,此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③在房屋租赁场合,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且房屋被征收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随之终止 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⒈出租人的义务:①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②就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③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④出租人的其他义务:租赁物上的合法负担等。⒉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②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③维持租赁物原状;④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⑤不得擅自转租;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①承租人以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权利,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的义务。②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所订的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为止,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其性质而言,乃属法定的合同承受。③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物上设有他物权时,租赁权优先于他物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合同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①违法建筑。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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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③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期内要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⑤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房屋装饰装修问题: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屋扩建问题:承租人若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扩建,亦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融资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返还或购买租赁物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⒈权利:①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②根据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③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④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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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义务:①按承租人确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及时购买租赁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②出租人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并将对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对买卖标的物的受领、验收和质量异议的权利,交与承租人行使。③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④租赁期满时,依约及时处理租赁物。

租赁物出卖人的权利义务:租赁物出卖人的权利是向出租人收取租赁设备价款;义务时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对租赁物的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分类: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加工合同: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依定作人之要求为其进行加工并交付成品,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指承揽人依约自备材料,并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对材料进行加工,依定作人之要求制成特定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修理合同: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由承揽人修理,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将之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合同:指定作人提供样品,承揽人依定作人之要求制作该样品的复制件并将原件及复印件交付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测试合同: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事项,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事项的结论,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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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①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③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④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⑤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许处理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①买卖合同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而承揽合同并不必然包含有转移所有权的内容。②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若表现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承揽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承揽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②亲自完成工作。③检验定作人所作指示、检验和保管原材料。④接受检查、监督。⑤按期交付工作成果。⑥对承揽内容负保密义务。⑦瑕疵担保责任。⑧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①及时接收工作成果。②依约支付报酬。③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材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④协助义务;⑤任意变更和解除承揽合同场合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及处理:①材料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定作人和承揽人的事由而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应由谁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的问题。依一般规则,于此场合,即由材料的所有权人承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定作人和承揽人的事由而致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应由谁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的问题。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完成时即定作人,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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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该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完成时归承揽人,需通过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的,则该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依交付而定,交付之前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③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工作条件的恶化,使承揽的工作成本增加的,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负担。

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单位)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实践中,常又称为基本建设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上可归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①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比一般合同的履行更注重质量要求,做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②由于建设工程都是大型的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③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反映大中型工厂、矿山、水利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邮电通讯设施等建设而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④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以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不同内容为标准,分为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⒈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主要采取两种形式:①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②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承包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法律禁止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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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⒉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决标、签订合同和备案四个阶段。决标又分开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缔结。 实行强制招标的项目: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投标过程中禁止的行为:①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③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分包需注意:①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②被分包的只能是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而不能是全部的工作,否则将构成法律禁止的肢解分包;在发包人将工程整体发包的场合,总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将这一工作分包给他人承担。③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④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从承包人那里分得部分建设工程工作的分包人不得将所分得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⑤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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