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2015ISO14001-2015ISO45001-2018法律法规要求及合规性评价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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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2015ISO14001-2015ISO45001-2018法律法规要求及合规性评价表

评价对象:全公司

评价时间:2018年8月 编号:Q/DN R02/09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内 容 摘 要 对应活动 不符合× 一、 适用于水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2/8/2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首次公布) 2016/7/2 (修订) 2008/2/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首次公布) 2017/6/27 (修订) 2008/6/1 2002/10/1 (首次实施) 2016/9/1 (修订) 第20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22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污 染 物 pH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氨氮≤ 悬浮物(SS)≤ 化学需氧(COD)≤ 一级标准 6~9 15 70 100 二级标准 6~9 - 150 300 三级标准 6~9 - 400 1000 废水中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 √ 废水排放的 申报,排污费的交纳,排污许可证申领。 √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全部内容 水资源的使用,并节约用水管理、降低水耗 √ 建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4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2002/4/12 2002/4/12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GB5749-2006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GB/T19923 -2005 工业企业废水氨、磷污7 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其它企业标准 二、 适用工业废气排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3/3/19 2013/4/19 氨氮≤35 2008/9/28 2006/4/1 pH 值 6.5-8.5 氨氮≤10 悬浮物≤30 化学需氧量≤60 2006/12/29 2007/7/1 全文 饮用水采购水务集团自来水及娃哈哈桶装矿泉水 公司中水回用 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氨、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其它企业标准 √ √ √ 控制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2015/8/29 2016/1/1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5-27 (修订) 第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2016/7/1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执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乙醛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6/4/12 1997/1/1 为 125mg/m3,当排气筒高度为 45m 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0.64kg/h,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20mg/m3,当排气筒高度为 45m 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127kg/h; 乙醛、非甲烷总烃排放 √ 废气排放的防治管理。扩建工程。防治设施的管理。机动车废气的排放 √ 废气排放的防治管理。扩建工程。防治设施的管理。机动车废气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3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20mg/m3,当排气筒高度为 32m 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26kg/h。 当排气筒高度为 6m 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0.28kg/h。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20mg/m3,当排气筒高度为 30m 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53kg/h。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 1.0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 4.0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4 准》(GB13271-2014)中表1 燃煤锅炉标准和《萧山5 区 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相关要求 当排气筒高度为 45m 时,臭气浓度允许排放量为 20000(无量纲),硫化氢允许排放量为 2.3kg/h,氨允许排放量为 35kg/h 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993-7-14 1994-1-15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限值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 20(无量纲)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7 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8 (试行)》(GB 18483-2001) 2001-11-12 2002-1-1 油烟排放浓度限值为 2.0 mg/m3 油烟排放 √ 2007-4-27 2007-11-1 乙二醇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20 mg/m3 乙二醇废气排放 √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 无组织废气中臭气度排放 √ 2009 2009 2014/5/16 2014/7/1 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50mg/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400mg/m3,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400mg/m3;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 无组织废气排放 √ 纺丝油剂废气排放 √ PTA 储罐上、下出口 粉尘排放 √ √ 第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24 1991/7/1 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 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一切有尾气排放的机动车都必须接受对其尾气排放10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制度》(暂行) 1991/2/22 1991/2/22 的监测。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使用的汽车、摩托车、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拖拉机及其他有尾气排放的车辆。 年检 √ 排污申报 √ 三、 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及噪声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1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增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它用。 第22、25条: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申报,适用标准及采取的措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2 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 适用于各类废弃物排放和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 Ⅲ类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65DB,夜间55DB。 公司厂界噪声的管理 √ 建设项目噪声管理及执行“三同时”以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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