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26 01: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厦湖府?2005?18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被征地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争取更多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的老年生活,根据国家完善社会
保险制度的要求和《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
员:
(一)经湖里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从1980年1月1日起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统称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按本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
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以社区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
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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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鼓励选择高标准缴费并享受高标准待遇。
(三)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改居”居民向
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参保,以社区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在社区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第六条 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
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次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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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鼓励积极就业并参加社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费率18%)。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被
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缴费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
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的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
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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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补贴=30元。
第十条 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依法
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个人缴费。
第十一条 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
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退养人员在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
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停发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冒领养老
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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