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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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

准(试行)

(豫财资[20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

第七条 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 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

第十条 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1000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二条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

第三章 公务用车更新 第十三条 一般公务用车:

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微型面包车:

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因事故导致损害严重,维修费用超过车价70%的公务用车;车型保有量少、维修配件紧缺,导致维修费用累计超过车价70%的公务用车,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酌情提前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参照上述标准更新。

第四章 办公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家具: 一、厅(局)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16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二、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8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三、副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四、处级以下

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柜、饮水机、文件柜等。

第十八条 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九条 其它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台式电脑,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

第二十三条 激光打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3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3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2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

三、每个单位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

第二十四条 复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8人以下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8500元/台;

三、8人(含8人)以上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18000元/台。

第二十五条 一体化速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台。

第二十六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60㎡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七条 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投影机,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针式打印机,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二、电话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电话机,价格不超过2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不得超过一人一部;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扫描仪,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一、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激光(喷墨)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三、针式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五、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六、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七、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八、电话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九、扫描仪: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传真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一、投影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二、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三、数码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四、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五、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六、服务器: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七、小型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八、路由(交换)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九、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六章 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三十二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含6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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