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11-30 05: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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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要约

---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1、 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

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 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答:是的。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答:还没有。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

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

---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H提出950英镑,6月 27日W拒绝H 的反要约。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的要约。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的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要约成立合同。

---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

答:C的出价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所作撤销是有效的。

---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

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的要约。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并送交给D。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在P向D作出承诺以前,他已知道D已同意将房屋出售给Y,即有效的撤销已经发生,因此当事人P和D之间不存在合同。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和法国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无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

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 答:没有作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

---不用相同方式承诺无效

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Q认为合同已成立。Q的主张对吗?

答:事实上反要约是用电报发出,这就默示着一个条件:必须迅速承诺。当用邮寄方式表示承诺的函件到达C时,反要约已经失效。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后的撤销无效

4、B诉 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 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 10月1日的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10月20日:B收到T于 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T的撤销是否有效?

答: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合同在 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

---承诺后的拒绝无效

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拒绝

要约的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合同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

答:合同于5月3日上午10点成立,即在乙实际通知甲承诺该要约时,而拒绝要约的信件要收到时才生效,即在5月4日,此前合同已经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成立。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这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至于化工设备的价格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通常交易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

三、误解、欺诈、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误解,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 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

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答:前四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后四种情况下,合同则是无效的。因为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错误估计;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失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后面四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某个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这样合同当然无效(双方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因为第五种情况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第六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是有误会的;第七种情况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时发生错误;第八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

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四、不公正免责条款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于是他决定上诉。他能够胜诉吗?

答:能。因为美国判例法认为,包括不公正免责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本案例中,福特汽车公司将其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部件,而免去了因为汽车某个系统失灵给车主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五、发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

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答:能。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是指由法院发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本案例的情况就是这样。所以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该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nh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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